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本章共有七条,对非法人组织的定义、范围和非法人组织的民事责任,非法人组织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解散、清算等作了规定。对本节没有规定的有关非法人组织的其他方面内容,可以参照适用本编第三章第一节有关法人组织的一般性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和范围的规定。

条文释义

一、非法人组织的定义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非法人组织,在日本包括非法人社团和非法人财团,在我国台湾地区称为非法人团体。

二、非法人组织的特点

一是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这类组织没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一种社会组织。但该类组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二是依法成立。非法人组织在设立程序上须履行法定的登记手续,经有关机关核准登记,这是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性要件。只有依法成立,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三是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即拥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固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的场所,以及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和负责人,使之能够以该组织的名义对外从事相应的民事活动。

四是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虽然非法人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不要求其有独立的财产,但由于它是经依法登记的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它应该有与其经营活动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财产或者经费,作为其参与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和财产保证。应当指出的是,非法人组织的财产或经费,与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不同,即它不是独立的,是其所属法人或公民财产的组成部分,归该法人或公民所有。

五是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由于非法人组织没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因而它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该类组织与法人的最大区别,就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当其因对外进行民事活动而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时,如其自身所拥有的财产能够承担责任,则由其自身承担;如其自身所拥有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时,则由其出资人或设立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非法人组织的范围

非法人组织的范围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其一,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其二,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

其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主要是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这类事业服务机构一般多采用合伙制,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从事的活动为提供律师、会计师等专业服务。除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规定从事专业服务机构的还有资产评估机构等。资产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资产评估法规定,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设立。

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非法人组织设立程序的规定。

条文释义

设立非法人组织的程序包括两种:一是设立登记,即设立非法人组织应当依法进行登记;二是设立审批,即设立非法人组织须依法经有关机关批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才能设立某一非法人组织的,则依照其规定,经批准设立。如律师法、注册会计师法均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分别经作为主管部门的司法部门、财政部门的批准。

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律师法、注册会计师法、资产评估法等法律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的设立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向负责企业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的设立程序

一是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法的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实行行政许可,应当经过司法部门批准后才能设立。律师法规定,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二是会计师事务所。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与设立律师事务所一样,也实行行政许可,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才能设立。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法律规定的文件,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现批准不当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通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查。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批准。

三是资产评估机构。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条文释义

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虽然非法人组织有自己的财产,但当其财产不足以对外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应当以其个人或者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具体包括:

一、个人独资企业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合伙企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法律规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所谓“亏损分担比例”是指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律师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承担作了规定。

一是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二是会计师事务所。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对非法人组织的民事责任问题,如果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要依照其规定,而不适用本条的规定。比如,合伙企业法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民事责任问题作了特别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又如,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再如,律师法规定,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这些规定也不同于本条的规定,属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要优先适用。

第一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非法人组织代表人的规定。

条文释义

一、非法人组织代表人的概念

非法人组织代表人是指非法人组织根据其章程、协议或者经共同决定,来确定由其代表该组织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的人。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个人。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合伙企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根据上述规定,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人,即为合伙企业的代表人。

二、非法人组织代表人的职责

非法人组织代表人的职责主要是对外代表非法人组织从事民事活动,并按照组织章程的规定履行报告相关情况等义务。非法人组织代表人对外从事民事活动而产生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由非法人组织承担。

合伙企业法规定,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三、发生争议的处理

关于非法人组织代表人对外从事民事活动而产生争议的处理,合伙企业法等法律作了规定。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非法人组织解散的规定。

条文释义

非法人组织解散,意味着该组织民事主体资格的消灭,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非法人组织解散的事由有以下三种: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如果非法人组织在其章程中明确规定了该组织的存续期间,那么该期间一旦届满,该组织没有继续存续的意愿,即可以解散。如章程规定了非法人组织的存续期间为自成立之日起8年,那么到了8年存续期满后,该组织可以解散。此外,如果非法人组织的章程规定了其他解散事由,一旦该事由出现,则该组织也可以解散。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非法人组织的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可以根据该组织的经营情况等,自行决定解散该组织,即使非法人组织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没有届满,出资人或者设立人也可以决定解散该组织。如章程规定了非法人组织的存续期间为自成立之日起8年,那么到了第5年,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不想继续经营了,也可以决定解散该组织。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了上述两项情形外,如果有关法律规定了非法人组织的解散情形的,一旦这些法定情形出现,该组织也应解散。如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企业解散的法定情形,包括:(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这些情形中,既有本条规定的法定解散情形,也有本条没有规定的解散情形,如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就属于本条第3项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又如,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1)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2)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3)自行决定解散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上述规定,这两部法律也规定了这类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其他法定情形,包括律师事务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以及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等。

第一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非法人组织解散清算的规定。

条文释义

非法人组织符合本法第106条规定的解散情形的,即可以解散,解散应当依法进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作了规定,本条规定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中的“依法”即是指依据上述这些法律的规定。

一、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二、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一是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是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三是清缴所欠税款;四是清理债权、债务;五是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六是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分配。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一百零八条 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非法人组织参照适用本编第三章有关法人规定的规定。

条文释义

非法人组织除了适用本节关于该类组织的专门性规定,包括设立、民事责任承担、解散、清算等的规定,对于本节未作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本编第三章第一节有关法人的一般规定。非法人组织相比于法人组织,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没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对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要对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鉴于此,本节重点对非法人组织在设立、民事责任承担、解散、清算等方面作了专门规定,对非法人组织的其他方面,由于与法人组织没有较大的区别,所以总体上可以参照适用法人组织的一般规定,这样处理在立法技术上比较简捷。

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参照适用”不是完全适用,对于法人的一般性规定,非法人组织能够适用的就适用;不能够完全适用的,可以参照相关规定的原则、精神,在适用上作灵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