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反贪通史(共四册)
- 王春瑜
- 62039字
- 2024-11-03 10:09:12
第二节
在辉煌中走向灭亡的西汉王朝
一、西汉的建立与灭亡
公元前206年十月秦朝灭亡以后,从陈胜、吴广张楚军中分化出来的两支反秦义军——项羽为首的西楚军和刘邦为首的汉军,为了争夺统治全国的最高权力,又进行了长达四年之久的楚汉战争。由于刘邦集团推行了一系列比较顺应时代要求的政策,再辅以灵活机动的战略和策略,又据有地势险要、物产丰富的巴蜀、关中作为根据地,加以韩信等将领多谋善战,终于艰难地取得了对原本力量远胜于己的项羽集团斗争的胜利。公元前202年,刘邦在诸侯王和将相大臣们的一致拥戴下于汜水之阳的定陶(今属山东)登上皇帝宝座,开创了又一个统一强大的王朝,史称西汉。
西汉王朝(公元前205—公元25年)共经历了高帝、惠帝、吕后、文帝、景帝、武帝、昭帝、宣帝、元帝、成帝、哀帝、平帝、孺子婴、王莽、更始帝十五个皇帝,历时二百三十年。西汉以武帝朝为界分为前后两个时期。高帝刘邦即位后,鉴于其时经济衰败的客观形势,实行了一系列恢复发展生产和安定社会秩序的政策。他创建的汉王朝在承袭秦制的基础上又有所损益。如以秦的行政体制为模式建立了中央行政机构,在地方上则实行与秦制不同的郡、国并行制;又以秦律为蓝本,由萧何主持制定了《汉律》九章,同时由韩信申军法、叔孙通制礼仪、张苍定章程,完善了各项法律制度。在经济上,刘邦一方面令从征士兵复员回乡,授予土地、免除徭役;一方面又招抚流亡,“复故爵田宅”,还将秦时的苑囿分给无地、少地的农民耕种,同时又减轻秦朝的苛捐杂税,改行什伍税一的制度。这既实现了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又提高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另外,由于西汉对周边民族政权实行以和亲为主要内容的理智政策,避免了战争的爆发,从而为生产的恢复发展创造了一个大体上和平、安定的大环境。刘邦死后,惠帝即位,大权操在吕后与元老重臣们手中,在黄老思想的指导下,以轻徭、薄赋、节俭、省刑为主要内容的黄老政治得以推行,史称“孝惠、高后之时,海内得离战国之苦,君臣俱欲无为,故惠帝拱己,高后女主制政,不出房闼,而天下晏然,刑罚罕用,民务稼穑,衣食滋殖”[1]。吕后死时,虽然发生了刘氏皇族、元老重臣与吕氏宗族的夺权斗争,但基本上没有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而西汉统治集团以此为契机,使西汉历史导向了著名的文、景之治。文帝(公元前179年—公元前157年)、景帝(公元前156年—公元前141年)在位的近四十年中,虽然有匈奴扰边和“七国之乱”的干扰,但西汉政治仍然达到了它的黄金时代。
景帝元年(公元前156年)“五月令田半租”[2],即三十税一,其后成为两汉的定制。后来又频繁减免田租、口赋、算赋和徭役,“至孝文皇帝,闵中国未安,偃武行文,则断狱数百,民赋四十,丁男三年而一事”[3],甚至在公元前167年至公元前156年的十二年间全部取消农民的田租。与此同时,免除赋、役的记载也大量出现。所有这些措施,稳定了民众的生活,提高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成为促使农业恢复发展和社会经济趋向繁荣的重要原因。文、景时期的刑罚也大大减轻。从高帝到文帝,共发布了五次减刑的诏令,其中以文帝时的两次为最重要。三族、妖言令、挟书律、收奴连坐等袭自秦律的苛法基本上被废除,又为刑徒规定了刑期,“有年而免”[4]。加以社会安定、生产发展,触犯刑律的人数大为减少,出现了古代社会少有的盛世景象:“及孝文即位,躬修玄默,劝趣农桑,减省租赋。而将相皆旧功臣,少文多质,惩恶亡秦之政,论议务在宽厚,耻言人之过失。化行天下,告讦之俗易。吏安其官,民乐其业,畜积岁增,户口寖息。风流笃厚,禁网疏阔。选张释之为廷尉,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有刑错之风。”[5]难怪班固盛赞道:“汉兴,扫除烦苛,与民休息。至于孝文,加之以恭俭,孝景遵业,五六十载之间,至于移风易俗,黎民醇厚。周云成康,汉言文景,美矣!”[6]
正因为文景时期推行的政策顺应了历史潮流,所以在文、景、武三代近百年间,社会、经济获得了显著的发展。在农业方面,铁器和牛耕在全国范围初步得到推广,水利事业取得显著成绩,关中许多新渠的修建扩大了灌溉面积,井渠技术的发明更便于在广大地区推广;代田法与区田法等新方法的出现,标志着耕作技术的长足进步;石磨、践碓、风车、水碓、水碓磨的发明与使用,说明农产品加工已从繁重的杵臼手工劳动中解放出来。在手工业方面,不仅门类增加,而且技术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如低温炼钢法的发明,就标志着中国的炼钢技术已经走在当时世界的最前列,其他如采铜、铸币、纺织、制盐、竹木器、车马器、金银器等也都有较大的发展。在农业、手工业发展的基础上,商业贸易也呈现空前的繁荣,不仅长安、洛阳、临淄、邯郸等原有名城更加繁荣,江陵、合肥、番禺、成都、宛等南方新兴城市也令世人瞩目。这样,文景与武帝初期就出现了中国社会第一个高度繁荣的发展期。如文帝时“天下殷富,粟至十余钱,鸣鸡吠狗,烟火万里”[7]。武帝初年更是“民人给家足,都鄙禀庾尽满,而库府余财。京师之钱累百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腐败不可食”[8]。这其中虽然可能有夸张的因素,但基本上是可信的。
汉武帝是继秦始皇以后出现的又一位具有雄才大略的英主,他于公元前140年登上皇位以后,改变汉初政坛的因循守旧风气,果断抛弃已经不适宜于强化皇权和开边拓土需要的黄老思想,在意识形态领域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改革,把经过董仲舒改造过的新儒学奉为统治思想,全面推行新政策。如削弱相权,以中朝掌中枢;推行左官律、附益法和推恩令,基本解决诸侯王问题;设十三州部刺史监察郡县,任用酷吏打击豪强,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厉行统一货币、管盐铁、立均输平准制等经济制度的改革;等等。其中最主要的是改变汉初长期沿用的和亲国策,不仅逐次用兵平定闽越、南越、西南夷、朝鲜等地,而且对北边强胡匈奴实行穷追不舍的战争政策,又派张骞等出使西域。经过反复的激烈较量,终于取得了对匈奴的战略性胜利。但是,这一成就的取得却使广大民众付出了惨重代价,如夏侯胜就说:“武帝虽有攘四夷广土斥境之功,然多杀士众,竭民财力,泰奢亡度,天下虚耗,百姓流离,物故者半。蝗虫大起,赤地数千里,或人民相食,畜积至今未复。”[9]由于汉武帝连续对外用兵三十余年,再加上他好大喜功、内兴功作,国家财政日渐紧张,虽然有桑弘羊等兴利之臣精心筹划,但依然不得不加强对民众的盘剥,“田鱼重税,关市急征,泽梁毕禁,网罟无所布,耒耜无以设,民力竭于徭役,财用殚于会赋,居者无食,行者无粮,老者不养,死者不葬,赘妻鬻子,以给上求,犹弗能澹”[10]。同时又推行强行剥夺商人财产的算缗和告缗,“杨可告缗遍天下,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杜周治之,狱少反者。乃分遣御史廷尉正监分曹往,即治郡国缗钱,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它亦如之。于是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11]。这些杀鸡取卵的鲁莽做法尽管在短时间内有一定财政效果,但却进一步激化了各种社会矛盾。如元封四年(公元前107年),关东流民已达二百余万众。天汉二年(公元前99年)更出现了农民大暴动,这次暴动遍及关东地区,大群数千人,攻城邑,杀二千石;小群数百人,掠虏乡里。关中豪杰受到影响,也多远交关东。汉武帝只得采取非常手段“遣直指使者暴胜之等衣绣衣杖斧分部逐捕”[12],进行残酷镇压。还进一步强化刑罚,迫使民众慑服于他的专制淫威。“及至孝武即位,外事四夷之功,内盛耳目之好,征发烦数,百姓贫耗,穷民犯法,酷吏击断,奸轨不胜。于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其后奸猾巧法,转相比况,禁网寖密。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国承用者驳,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议者咸冤伤之。”[13]加以汉武帝晚年多疑好杀,屡起巫蛊之祸等大狱,“法令亡常,大臣无罪夷灭者数十家,安危不可知”[14],使得统治集团内部人人自危,甚至视位居丞相为祸事,如公孙贺拜相即顿首涕泣,认为“主上贤明,臣不足以称,恐负重责,从是殆矣”[15]等。
显而易见,汉武帝不但挥霍掉了文、景两朝的大量财政积蓄,也因为几乎触犯了社会各阶层的切身利益而严重伤害了自刘邦以来培养起来的民众对西汉政权的向心力,使得臻于极盛的武帝朝实际成为汉帝国由盛而衰的转折点。虽然汉武帝晚年有表示悔过更张的《轮台罪己诏》发布,霍光、宣帝执政的昭宣中兴时期又出现了社会经济的恢复和繁荣景象,但民众对刘氏皇室的感情损伤却始终难以修补,要求刘氏让位的呼声在汉武帝死后不久就公开出现,如昭帝初眭孟就以灾异为理由要求:“汉帝宜谁差天下,求索贤人,禅以帝位,而退自封百里,如殷周二王后,以承顺天命。”[16]此后更是形成了一个要求“易姓受命”改朝换代的强大社会思潮。加以自元帝以后,统治集团的腐败、贪贿风气恶性膨胀,“东宫之费亦不可胜计。天下之民所为大饥饿死者,是也。今民大饥而死,死又不葬,为犬猪食。人至相食,而厩马食粟,苦其大肥,气盛怒至,乃日步作之”[17]。统治者不仅无力解决日益严重的货币问题、土地问题和奴婢问题,而且为了维持自己的奢靡享受而使民众陷入了“七死”“七亡”的困境。
王莽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脱颖而出的。他不仅有着“一门十侯,五大司马”的元城王氏外戚集团作为强有力的政治凭借,而且以儒学信奉者的形象被蒸蒸日上的新兴儒生政治集团视为同路人和代言人,又因为近乎完美的孝友美行和廉洁轻财赢得了普通民众们的拥戴和期望。于是,王莽顺利地从大司马、大将军而安汉公、宰衡而摄皇帝、假皇帝,最终以和平方式取代了腐朽不堪的西汉政权,于公元8年在社会各阶层的共同支持下建立了新王朝。西汉王朝终于在腐败的泥淖中为大众所唾弃。
二、西汉的监察机制及其运作
正如汉宣帝所说:“庶民所以安其田里而亡叹息愁恨之心者,政平讼理也。与我共此者,其惟良二千石乎!”[18]西汉各帝始终把保持官僚队伍的廉洁、高效视为关系帝国安危的大事,因而十分重视监察机构的建设和监察法规的制定,以之作为遏抑贪贿歪风的最主要利器,遂在继承秦制的基础上,逐步构建了由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丞相司直、司隶校尉、部刺史、郡守(兼)、督邮、县令长(兼)、廷掾等所组成的,由中央至地方较为完整的监察系统。其中御史中丞、司隶校尉、刺史、督邮等专职监察官的确立在古代反贪史上都具有重要的地位。西汉在监察法规领域也多有建树,如汉惠帝时的“监御史九条”和武帝时的“刺史六条”都是古代历史上最早的专门监察法,同时在其他律令中也涵盖有大量以反贪为主要内容的法令、法规,有许多地方值得后人借鉴。
(一) 监察机构的完善
相比于较为疏略的秦制,西汉监察机构的完善主要体现在御史中丞制的确立和丞相司直、司隶校尉等中央监察官的设置,刺史制的创立,以及郡守行县和督邮察县制的更加严密,等等。下面分别加以叙述。
第一,西汉御史大夫监察职能的萎缩和御史中丞成为御史台长官,是监察机构的合理调整。御史大夫在汉代是与丞相并称“二府”的高级官员,如谷永上疏中就说:“御史大夫内承本朝之风化,外佐丞相统理天下,任重职大,非庸材所能堪。”[19]其职责主要是辅佐丞相共同处理繁重的军国政务,因而往往与丞相同称宰相,如《汉书·元帝纪赞》即将位至御史大夫的贡禹、薛广德与丞相韦贤、匡衡并列,称“贡、薛、韦、匡,迭为宰相”。由其继续担任监察系统的最高长官显然是不合适的。为了更好地提高监察机构的运行效率,御史大夫的主要属官御史中丞作为专门的监察官,遂逐渐演变为御史台长官。如李华《御史中丞厅壁记》就认为:“御史亚长曰中丞,贰大夫,以领其属。汉仪,大夫副丞相以备其,参维国纲,鲜临府事,故中丞专焉。”御史中丞具体行使监察职权,当然要胜于“鲜临府事”只挂空名的御史大夫,故汉成帝绥和元年(公元前8年)设三公官把御史大夫改为大司空以后,御史中丞即正式成为御史台长官,侍御史及部刺史皆归其统领,遂行对朝廷内外高级官吏的举劾案掌大权。如陈咸为御史中丞“总领州郡奏事,课第诸刺史,内执法殿中,公卿以下皆敬惮之。是时中书令石显用事专权,成颇言显短,显等恨之”[20]。又薛宣于成帝时为中丞“执法殿中,外总部刺史……宣数言政事便宜,举奏部刺史郡国二千石,所贬退称进,白黑分明,由是知名”[21],如此等等。御史中丞地位的提高对完善监察机构、加大对官吏贪贿的监察力度都是有利的。
第二,丞相司直、司隶校尉,都是汉武帝为适应反贪和监察的需要而新置的强力监察官。丞相司直出现于三次对匈奴大规模征伐之后的元狩五年(公元前118年),当时由于帝国“用度太空”,丞相、御史二府忙于推行经御史大夫张汤奏请的算缗、告缗等敛财新方案,难以对百官日益猖獗的以权谋私进行有效的督察,为保证百官廉洁、高效地执行帝国的新政策、新法令,遂专门设立“佐丞相,举不法”[22]的丞相司直负责检举百官的不法行为。相对于偏重通过直接发现百官的不法行为进行检举的司隶校尉和主要通过发现公卿给皇帝所上言事文书的违失之处进行举劾的御史中丞,丞相司直主要是通过审阅日常经过丞相府的各类文书发现不法行为进行纠举。因此,司直秩级虽仅为比二千石,却因掌握监察大权而在反贪中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如翟方进为丞相司直,不仅“是时起昌陵,营作陵邑,贵戚近臣子弟宾客多辜榷为奸利者,方进部掾史覆案,发大奸赃数千万”,有力地打击了其时贵戚近臣的贪贿歪风,而且“旬岁间免两司隶,朝廷由是惮之。丞相宣甚器重焉,常诫掾史:‘谨事司直,翟君必在相位,不久。’”[23]孙宝任司直,则揭发了红阳侯王立与南郡太守李尚勾结舞弊、侵吞公家资财的贪污大案:“时帝舅红阳侯立使客因南郡太守李尚占垦草田数百顷,颇有民所假少府陂泽,略皆开发,上书愿以人县官。有诏郡平田予直,钱有贵一万万以上。宝闻之,遣丞相史案验,发其奸,劾奏立、尚怀奸罔上,狡猾不道,尚下狱死。”[24]等等。司隶校尉也是于汉武帝时期新置的重要监察官。它出现于汉宫廷内部因权力争斗而爆发的巫蛊之祸,汉武帝与卫太子父子相残的征和四年(公元前89年),职权本来是“持节,从中都官徒千二百人,捕巫蛊,督大奸猾”[25],待政局基本稳定后,其兵权被取消,逐渐演变为专司三辅、三河、弘农等京畿七郡的高级监察官。由于其握有代表皇帝特别授权的“节”,因而在辖区内可以司察上至皇亲国戚、朝廷百官,下至郡县普通吏员,“无所不纠,封侯、外戚、三公以下,无尊卑”[26]。如哀帝朝司隶校尉孙宝就曾监察到权势遮天的傅太后头上,王骏任司隶校尉也揭发丞相匡衡“专地盗土以自益”的贪赃丑行,终使匡衡被撤职查办。正因为司隶校尉“无所不纠”的特殊地位,它的设置对打击京师贵戚百官的贪污横行甚有成效。比如汉宣帝朝盖宽饶为司隶校尉,“刺举无所回避,小大辄举,所劾奏众多,廷尉处其法,半用半不用,公卿贵戚及郡国吏繇使至长安,皆恐惧莫敢犯禁,京师为清”[27];元帝朝诸葛丰任司隶校尉,“刺举无所避,京师为之语曰:‘间何阔,逢诸葛。’”[28]就都使贪浊公行的长安官场为之一震。从总体上看,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的设置都比较成功,司隶校尉在东汉时还发展成为与御史中丞、尚书令鼎足而三的要职。
第三,从监察御史、丞相史出刺到刺史制的确立,是西汉加强郡级监察的关键性举措,对加强反贪和监察具有制度上的重大意义。郡作为秦汉地方行政的中心枢纽,其长官郡守的地位是不言而喻的,正如何兹全教授曾指出的那样:“秦汉的帝国是统一的,只勉强可以说是集权的。我说勉强,因为公卿和地方长吏都可以通过辟召、察举自选僚属,一郡之守,就是一郡之君。这只能是勉强地说是集权的,还谈不到专制主义或绝对皇权。”[29]如何防范郡守贪贿不法和不执行中央政令是秦汉政治体制中面临的大问题。秦实行的监郡御史制效果很差,如马非百先生所说:“泗水为刘邦、萧何、曹参、樊哙、任敖、夏侯婴等一集团群聚作乱之根据地,而刘邦为亭长,萧曹等皆为县吏。泗水监名平者,亦常年驻节在此。平日刘邦等种种反动行为,竟漠然无所闻知。”[30]西汉建国初年,清静无为的黄老政治居主导地位,对郡的监察工作长期没有得到重视,在制度上更是较为纷杂、混乱,基本经过了由监察御史而丞相史出刺而刺史的发展阶段。《通典·职官十四》记载了此一变化过程:“至惠帝三年,又遣御史监三辅郡,察词讼,所察之事凡九条,监者二岁更之。常以十月奏事,十二月还监。其后诸州复置监察御史。文帝十三年以御史不奉法,下失其职,乃遣丞相史出刺并监督监察御史。武帝元封元年御史止不复监。”
首先,汉初对郡的监察以御史出监为主,惠帝三年(公元前192年)开始“遣御史监三辅郡”,《北堂书钞·设官部》引《汉旧仪》也说:“惠帝三年,相国奏遣御史监三辅郡,察辞讼凡九条。”三辅为汉武帝太初三年(公元前102年)后对同治京师的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的合称,有学者认为“三辅郡”应断读为“三辅、郡”,即三辅与郡,并主张惠帝三年时御史已分监中央直辖诸郡[31],但我们认为并非如此。谨按《汉旧仪》成书于东汉末,当时虽仍有三辅之称,但其地位已与郡相同,《后汉书·百官志》:“汉初都长安,皆秩中二千石,谓之三辅。中兴都洛阳,更以河南郡为尹,以三辅陵庙所在,不改其号,但减其秩。”故有三辅郡之称是完全可能的。同时从《通典》明言“其后诸州复置监察御史”看,应该认为这是把在京畿取得的经验向全国推广。又,惠帝三年任相国主持政务的是笃信黄老、反对行苛察之政的曹参,他“择郡国木诎于文辞,重厚长者,即召除为丞相史。吏之言文深刻,欲务声名者,辄斥去之”[32]。当时遣御史监京畿,恐与京师连兴大役、诸事繁杂有关,《汉书·惠帝纪》:“三年春,发长安六百里内男女十四万六千人城长安,三十日罢。”“六月,发诸侯王、列侯徒隶二万人城长安。”很可能初设时并非定制。
其次,汉初御史监察区域为州而非郡,不能将其视为监郡御史。州的概念起源很早,战国、汉初都极盛行,不过并非实际行政区划,而仅指较大的地理范围而已。
再次,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后行丞相史出刺制。据《汉旧仪》“丞相初置员吏十五人,皆六百石。分西曹、东曹九人出督州为刺史”的记载,似多由丞相府东曹史任之,常以秋分行所部,御史为驾四封乘传到所部,郡国各遣吏一人迎界上。应该说明的是,《汉旧仪》所言刺史恐同三辅郡的称呼一样,都是根据东汉通称加以追述,不能据此认为文帝十三年已开始行刺史制。如刺史秩六百石,《后汉书·邓晨传》称邓晨“世吏二千石”,李贤注引《东观记》“晨祖父隆扬州刺史、祖父勋交阯刺史”,但我们并不能仅据此就认为西汉中晚期刺史皆秩二千石。
另外,御史于汉武帝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止不复监,而丞相史出刺的完全废除则在汉武帝征和四年(公元前89年)。史籍中关于丞相史出刺的最晚记载是《史记·田叔列传》:“(田)仁已刺三河,三河太守皆下吏诛死。”《汉书·田叔传》所记略同:“后使刺三河。”颜师古注引如淳曰:“为刺史于三河郡。三河谓河南、河内、河东也。”史家多据此认为田仁是为刺史于三河,甚至把它作为证明刺史职权的重要例证。但这些说法皆与史实不符,因为汉武帝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初置十三州部刺史时,三辅、三河、弘农根本不属刺史所辖。直至汉昭帝始元元年(公元前86年)才“有司请河内属冀州、河东属并州”[33]。所以田仁于武帝时刺三河,肯定不是任刺史。再据《史记·田叔列传》田氏出刺前“为丞相长史”,看来他是以丞相史身份刺举三河的。这也证明《汉书·百官公卿表》丞相遣史分刺州不常置,有事则设、无事则省的记载是可信的。又,田仁刺三河时,“河南、河内太守皆御史大夫杜父兄子弟也,河东太守石丞相子孙也”[34]。据《汉书·百官公卿表》,杜周为御史大夫是在天汉三年(公元前98年)至太始二年(公元前95年),可证直至汉武帝晚期仍由丞相史刺三河。直至汉武帝征和四年(公元前89年)察三辅、三河、弘农的司隶校尉设置后,丞相史出刺作为制度才予以废止,但丞相史巡行郡国之制并未完全取消,只是性质与丞相史出刺有较大差别。
从反贪和监察的实践效果来看,监察御史、丞相史出刺这种中央临时性派出监察官以不定期巡行方式监察诸郡的做法,虽然也收到一定效果,但在总体上显然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尤其在汉武帝朝竟然出现了“天下郡太守多为奸利”[35]的危险局面。这里面有所任非人的成分,但最主要的是制度上的缺陷,因为监郡御史与丞相史并出共行监察权,一方面因职事重叠,各自为政,往往产生矛盾,不易协调;一方面又因无固定监察区,容易造成疏漏,对郡县官吏的监察难以奏效。因此,汉武帝综合秦及汉初的经验教训,于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正式推行刺史制,下令在全国除三辅、三河、弘农七郡以外,分为冀州、兖州、青州、徐州、扬州、荆州、豫州、益州、凉州、幽州、并州、交趾、朔方十三部,每部均设秩六百石、位下大夫的刺史一人分管几个郡国,称部刺史或州刺史。刺史是汉廷派出的监察官,代表朝廷行使对地方郡国的监察权,因而其直接统属于御史台长官御史中丞,由帝国中央直接任免,并有向皇帝面陈奏事的特许权力。它不但不受郡守的控制,也不像秦制郡监那样与郡守共同组成郡级政府,而是作为单纯的监察官,负责督察郡守、地方豪强和诸侯王的违法行为。按东汉人蔡质的记述,刺史需按诏书所界定的六条行事。六条中第一条是禁止豪强田宅逾制和以强凌弱;其他各条是禁郡守横征暴敛、滥用刑罚、选举舞弊、勾结豪强等贪贿行为。刺史于每年秋冬到所属郡国巡察,时人称为行部,刺史通过行部以了解下情,岁终则赴京师奏事。西汉时刺史对于有过错的郡国守相,多所奏免,重者还可置于死地。刺史秩仅六百石,而被督察的守、相为二千石,这是为了起到以卑临尊的制约作用。如清代学者王鸣盛就指出:“(刺史)其权甚重而秩则卑。盖所统辖者一州,其中郡国甚多,守相二千石皆其属官,得举劾。而秩仅六百石,治状卓异,始得擢守相。如《魏相传》:‘相为扬州刺史,考案郡国守相,多所贬退。居部二岁,征为谏大夫,复为河南太守。’《何武传》:‘武为刺史,所举奏二千石长吏,必先露章,服罪者方除免之;不服,极法奏之,抵罪或至死。’而《王嘉传》云:‘司隶、部刺史察过悉劾二千石益轻,或持其微过,言于刺史、司隶。众庶知其易危,小失意则离畔,以守相威权素夺也。’《京房传》:‘房奏考功课吏法,时部刺史奏事京师。上召见诸刺史,令房晓以课事,刺史复以为不可行。房上弟子晓知考功课吏事者,欲试用之。房上中郎任良、姚平,愿以为刺史,试考功法……石显、五鹿充宗皆疾房欲远之,建言宜试以房为郡守。元帝于是以房为魏郡太守,秩八百石,居得以考功法治郡。房自请,愿无属刺史。’”[36]可见守相畏刺史如此。正因为刺史秩卑而权重,再加上赏赐优厚,所以他们大都能兢兢业业地尽责尽力,对加强中央集权和遏制官吏贪贿都有重要作用。正如顾炎武指出的:“夫秩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权之重,此小大相制,内外相维之意也。”[37]同时,刺史作为中央派出的监察官,不仅设有固定治所,便于就地监察和吏民检举告发,而且定期巡行所部郡国,便于实地考察郡国守相治绩,广泛接触吏民百姓,能够更加有效地实现对二千石的监察。刺史行部的时间一般在八月,《后汉书·百官志》:“诸州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国,录囚徒,考殿最,初岁尽诣京都奏事。”八月适值秋收,也是各郡国编制上计籍簿的时候,刺史此时行部,便于对守相教化、开垦荒田、粮食收成、断狱治安等年内治绩进行全面考察。比如何武为扬州刺史,“二千石有罪,应时举奏,其余贤与不肖敬之如一,是以郡国各重其守相,州中清平。行部必先即学官见诸生,试其诵论,问以得失,然后人传舍,出记问垦田顷亩,五谷美恶,已乃见二千石,以为常”[38]。这种先到民间了解实情的做法,目的在于防止地方官的欺上瞒下。刺史制的创立,对于西汉澄清吏治,防止贪贿,保障整个官僚体制的有序运转,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正如朱博所指出的:“汉家至德溥大,宇内万里,立置郡县。部刺史奉使典州,督察郡国,吏民安宁。故事,居部九岁,举为守相,其有异材功效著者辄登擢,职卑而赏厚,咸劝功乐进。”[39]例如张敞为冀州刺史,“而广川王国群辈不道,贼连发,不得。敞以耳目发起贼主名区处,诛其渠帅”[40];翟方进任朔方刺史,也“居官不烦苛,所察应条辄举,甚有威名”[41],等等。
第四,郡守行县制的完善和专司察县的督邮、察乡的廷掾的出现,标志着西汉基层监察机构的重大发展。县令、长作为直接的亲民之官,就像东汉明帝所说的:“出宰百里,有非其人,则民受其殃。”[42]县吏能否做到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与社会安定息息相关。因此,西汉不仅主要由帝国中央直接任免县令、长,而且在西汉中后期已令刺史在监察郡国守相的同时,兼行一部分察县职能,如《汉书·朱博传》说:“欲言县丞尉者,刺史不察黄绶,各自诣郡。欲言二千石墨绶长吏者,使者行部还,诣治所。”墨绶长吏就是指县令、长。不过,刺史插手县级监察只是起有限的辅助作用,真正发挥主导作用的还是郡守的行县制和督邮的专门督察。西汉郡守的权力和秦制相类似,基本拥有辖区内的全权,如《汉官解诂》就说:“太守专郡,信理庶绩,劝农赈贫,决讼断辞,兴利除害,检察郡奸,举善黜恶,诛除暴残。”下属县令、长包括县丞尉等主要县吏在内,不仅要执行郡府的行政指令,而且也要接受郡守的监察,对县吏的贪赃枉法行为郡守有权随时处理。西汉一些为民所称道的郡太守,之所以能在澄清吏治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就是较好地运用了对属县令、长的监察权。如薛宣任左冯翊时,就运用监察权较为得体地处理了下属令、长的贪赃枉法问题:“始高陵令杨湛、栎阳令谢游贪猾不逊,持郡短长,前二千石数案不能竟。及宣视事,诣府谒,宣设酒饭与相对,接待甚备。已而阴求其罪臧,具得所受取。宣察湛有改节敬宣之效,乃手自牒书,条其奸臧,封与湛曰:‘吏民条言君如牒,或议以为疑于主守盗。冯翊敬重令,又念十金法重,不忍相暴章,故密以手书相晓,欲君自图进退,可复申眉于后。即无其事,复封还记,得为君分明之。’湛自知罪臧皆应记……即时解印绶付吏,为记谢宣,终无怨言。而栎阳令游,自以大儒有名,轻宣。宣独移书显责之曰:‘告栎阳令:吏民言令治行烦苛,适罚作使千人以上;贼取钱财数十万,给为非法;卖买听任富吏,贾数不可知。证验以明白,欲遣吏考案,恐负举者,耻辱儒士,故使掾平镌令……令详思之,方调守。’游得檄,亦解印绶去。”[43]两个贪官就这样被驱逐出去了。郡守行使监察权的方式有秋冬课吏大会,如萧育为茂陵令,“会课,育第六。而漆令郭舜殿,见责问,育为之请,扶风怒曰:‘君课第六,裁自脱,何暇欲为左右言?’
及罢出,传召茂陵令诣后曹,当以职事对”[44]。但更主要的还是春季的行县,例如《汉书·韩延寿传》记载韩氏为左冯翊:“岁余,不肯出行县。丞掾数白:‘宜循行郡中,览观民俗,考长吏治迹。’延寿曰:‘县皆有贤令长,督邮分明善恶于外,行县恐无所益,重为烦扰。’丞掾皆以为方春月,可一出劝桑。延寿不得已,行县至高陵。”像韩延寿这种懒于行县的郡守毕竟只是个别少数,多数郡守还是恪尽行县职守的,像尹翁归治东海郡就不但定期行县,而且“收取人必于秋冬课吏大会中,及出行县,不以无事时。其有所取也,以一警百,吏民皆服,恐惧改行自新”[45],效果是非常好的。由于郡守是一郡的最高长官,行政事务极为繁重,把主要精力放在监察属县上显然是难以做到的,而且行县这种短期行为也往往可能流变为蜻蜓点水的表面文章。因此,西汉郡中都分部设有专司监察的督邮。《后汉书·卓茂传》李贤注就说:“郡监县有五部,部有督邮掾,以察诸县也。”不过,设五部督邮为东汉制,西汉似略少些。《汉书·尹翁归传》:“延年大重之,自以能不及翁归,徙署督邮。河东二十八县,分为两部,闳孺部汾北,翁归部汾南。”督邮的职责主要就在于揭发县吏们贪赃枉法的犯罪行为,然后报请郡守处理。如尹翁归为督邮,就是“所举应法,得其罪辜,属县长吏虽中伤,莫有怨者”[46]。孙宝于立秋日任命侯文为东部督邮,敕令也强调其需积极举报贪贿:“今日鹰隼始击,当顺天气取奸恶,以成严霜之诛,掾部渠有其人乎?”[47]把督邮比作鹰隼,可见其威风。又,西汉成帝时冯野王为左冯诩,其郡中的督邮就曾逮捕涉及贪污大案的池阳令:“而池阳令并素行贪污,轻野王外戚年少,治行不改。野王部督邮掾祋栩赵都案验,得其主守盗十金罪,收捕。并不首吏,都格杀。”[48]正因为如此,督邮才被视作太守的心腹、耳目,在郡僚属中地位甚高。汉对乡、里基层行政机构的监察由县令、长及其属吏廷掾负责。《后汉书·百官志》说,县“五官为廷掾,监乡五部,春夏为劝农掾,秋冬为制度掾”,两汉制度都是由廷掾具体执行对乡的监察权。
综上所述,西汉已经形成刺史察郡、县,督邮察县,廷掾察乡部的三层监察组织。它们之间虽无直接的统辖关系,但皆为专职监察官,性质相近,因而又在实质上互相联系,与御史中丞、丞相司直、司隶校尉等一起共同构成西汉从中央至乡、里基层的完整监察系统,为反贪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这种分层的监察制度,职权分明,便于检查和督课,而且监察官基本上专司监察,便于他们无所顾忌地大胆工作。另外,把经常性的监察与定期巡视相结合以提高反贪工作的效能,也是西汉监察体制的突出特点。刺史于八月行部视察所监郡国,郡守春天行县察所辖县邑,督邮又于秋冬巡县,每次视察都有明确目的和重点,易于发现问题和收到效果。
(二) 以反贪为主要内容的监察法规渐趋严密
西汉在构建完整的监察系统并配备相应官员的同时,也重视制定监察法规,在处理贪污腐败案件时基本上都是以监察法规为主要依据的。如西汉平帝时廷尉钟元替为颍川郡掾、赃千金的弟弟求情,颍川太守何并就明确地说:“罪在弟身与君律,不在于太守。”[49]西汉时已经存在独立的监察法规,如惠帝时的“监御史九条”,见《玉海》卷六五引《唐六典》“词讼、盗贼、铸伪钱、狱不直、徭赋不平、吏不廉、吏苛刻、逾侈及弩力十石以上,作非所当服,凡九条”。这九条就是古代史最早的专门监察法规。汉武帝设刺史时手订的六条:“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求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也。”[50]具体规定了刺史的监察范围——“以六条问事,非条所闻,即不省。”[51]这也是专门的监察法规。这两者的主要内容都在于防范以郡国守相为主体的地方官吏贪污不法、横行暴敛、滥用刑罚、选举舞弊、勾结豪强等种种不廉行为,它们的出现标志着西汉的监察制度在法制化方面达到了较高的水平。除专门的监察法规以外,汉简及《史记》《汉书》中大量关于各级官员因贪污不法而遭到处罚的记载也含有丰富的监察法规内容,将这些记载进行简单梳理,可以作为监察法规的补充。
第一,关于官吏的不胜任、不称职。西汉的各级监察官及地方官都要对所监、所辖区内各级吏员的综合素质保持清晰了解,若有不胜任、不称职的要及时撤换,不允许他们尸位素餐或以权谋私。秦简《语书》中有所谓的“恶吏”,凡恶吏须“志千里使有簿书之”,即打入另册,不许再度为吏。《秦律十八种·内史杂》“除佐必当壮以上,毋除士五新傅”“下吏能书者,毋敢从史之事”等都是对官吏素质的基本要求。西汉的规定更为严格:软弱不胜任者需免职,如王尊子王伯为京兆尹,“坐软弱不胜任免”[52]。坐软弱免者一般不再起用,《汉书·尹赏传》说:“一坐软弱不胜任免,终身废弃无有赦时,其羞辱甚于贪污坐赃。”老弱病残不堪承担行政事务者也要免官,丞相丙吉就曾撤换边郡“二千石长吏有老病不任兵马者”[53]。能力不宜其官者则要予以调动,《汉书·薛宣传》:“其令平陵薛恭本县孝者,功次稍迁,未尝治民,职不办。而粟邑县小,僻在山中,民谨朴易治。令钜鹿尹赏久郡用事吏,”“宣即以令奏赏与恭换县。”颜师古注:“时令条有材不称职得改之。”也正是这一规定的反映。
第二,关于官员的失职与渎职。官员失职或渎职往往可能为贪贿歪风的盛行打开方便之门,因而在西汉的监察法规中对之有多方面的详细规定。如丢失印信、文书。印信、文书为官员处理政务的起码凭据,不许轻易有失。秦简《法律答问》规定:“亡久书、符券、公玺、衡累,已坐以论,后自得所亡,论当除不当?不当。”西汉也大致如此。私自离职。西汉不允许官员们私离职守,如冯野王为上郡太守私归杜陵就医,即因“二千石守千里之地,任兵马之重,不宜去郡”[54]而被劾免官。怠于政事。秦律就规定各级官吏都要尽职尽责,敷衍推诿政务者要受罚:“甲徙居,数谒吏。吏环,弗为更籍,今甲有耐、赀罪,问吏何论?耐以上,当赀二甲。”[55]西汉也把消极怠工视为一种变相的贪贿行为,如《汉书·杜延年传》说:“延年以故九卿外为边吏,治郡不进,上以玺书让延年。”不积极举报违法的同僚与部属。秦律明确规定“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56]。西汉律文称此为监临部主、见知故纵,见《晋书·刑法志》:“张汤、赵禹始作监临部主、见知故纵之例,其见知而故不举劾各与同罪,失不举劾各以赎论,其不知不见不坐。”汉成帝时曾短暂取消“下诏书,二千石不为纵”[57]。孟康注说:“二千石不以故纵为罪,所以优也。”但不久即予恢复,因为这是防范官吏们上下勾结、共同贪贿枉法的法律利器。
第三,关于防止官员以权谋私。官员利用国家赋予的政治权力谋取私利,为西汉监察法规所不容。凡官员贪赃枉法、以权谋私即犯赃罪者都要严惩不贷。西汉赃罪大致分为盗与赃两大类,盗指官员们借职务之便侵吞国家公有财产,赃为接受下属、吏民们的贿赂。西汉对赃罪有严厉的处罚规定,如《汉书·景帝纪》“吏及诸有秩受其官属所监、所治、所行、所将,其与饮食计偿费,勿论。它物,若买故贱,卖故贵,皆坐臧为盗,没人臧县官。吏迁徙免罢,受其故官属所将监治送财物,夺爵为士伍,免之。无爵,罚金二斤,令没人所受。有能捕告,畀其所受臧”,就是把官吏私自接受下属的馈赠,以至于随便饮宴都视作犯罪行为,违者要撤职查办。西汉对盗罪的处罚更严。对此,江陵张家山出土汉简为我们提供了难得的史料。据简文所说,醴阳令恢于高祖七年(公元前200年)挪用官米二百六十三石八斗,私卖得金六斤三两、钱五千五十,被判黥城旦:“当:恢当黥为城旦,毋得以爵减免赎。律:盗赃直过六百六十钱,黥为城旦;令史盗,当刑者刑,毋得以爵减免赎,以此当恢。”[58]可见西汉官员盗国家财产赃在六百六十钱以上者要黥为城旦,且不许用爵位减免赎罪。根据西汉法律制度,黥刑以上的罪犯自始至终都在收奴的范围之中,犯赃罪者竟至被收为官奴,处罚可说极重。对低额收贿者则要处以比受贿额高得多的罚金,如张家山汉简案例十三:士吏贤“受豚、酒赃九十,出殓,疑罪。廷报:贤当罚金四两”。贤索贿仅九十钱却被罚金四两,值二千五百钱。此后西汉一直严惩赃吏,赃二百五十或五百以上的要被撤职,十金以上的则按不道罪处以死刑,这就是薛宣所说的“又念十金法重”[59]的潜台词。而且赃吏还要被终身禁锢,不得为吏,如《汉书·贡禹传》就说:“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纵观西汉的反贪措施,可以说重罚严惩是其主要特色,这对贪官污吏当然有极大的震慑力,以至于当时许多官吏在劾人赃罪时都比较慎重,如东汉时袁安为河南尹,“政号严明,然未曾以赃罪鞠人”,因为“锢人于圣世,尹所不忍为也”[60]。
第四,禁止官吏们肆行残贼。为避免激化社会矛盾,特别是随着儒学在政治生活中的影响逐渐扩大,从元、成两朝开始,西汉朝廷经常要求官吏们勿行苛政,如《汉书·成帝纪》“崇宽大,长和睦,凡事恕己,毋行苛刻”,“百僚各修其职,惇任仁人,退远残贼”,因而有许多官员因行残贼被免官,如《汉书·王尊传》王尊为安定太守,“豪强多诛伤伏辜者,坐残贼免”。《酷吏传》尹赏为频阳令,“坐残贼免”。这也是从根源上避免出现官吏贪贿枉法的全局性重要举措,因为兴起大狱、苛刻行政正是官吏们上下其手、肆意求贿的大好机会。
由此可见,西汉已经初步构建了由专门监察法和相关辅助法规所构成的监察法规,为反贪的有效进行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三) 西汉监察机制在反贪运作中的长处与问题
能否有效地遏制官僚队伍的腐败化倾向,保证官僚队伍主体的廉洁公正,是衡量一种监察机制是否成功的主要标准之一,而西汉时期曲折的反贪实践证明,西汉监察机制既有较突出的长处,也存在很明显的问题。
首先,从中央至地方较完整的监察机构和相当数量的监察官的设置,为反贪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必要的保障。应该指出的是:西汉帝国对行政机构长期推行精简政策,直到西汉末叶,根据《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在这个人口已达六千余万的大帝国中,上自帝国最高行政长官丞相,下至最低级的办事员佐史,总数才不过十二万余人,而监察官员,包括御史中丞、司隶校尉、刺史等专职监察官和兼职、临时监察官如使者等,始终在其中占有相当数量,这反映了西汉对反贪工作的高度重视。与此同时,西汉监察机构和监察官员的职能较为广泛,行政、司法、财政、军事各个部门,大到王侯将相,小至百僚群吏,它们都有举奏权与弹劾权,这充分显示了监察权力的神圣性与广泛性。而且,西汉对监察官员的选拔比较严格,再加上秩卑、权重、赏厚有利于他们无所顾忌地大胆工作,尽职尽责地恪尽职守,所以有相当数量的监察官员都基本做到了清正廉洁、刚直不阿,如盖宽饶为司隶校尉,“为人刚直高节,志在奉公。家贫,奉钱月数千,半以给吏民为耳目言事者。身为司隶,子常步行自戍北边,公廉如此”[61]。他们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起到了百官表率的作用,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对抑制腐败趋势的发展、澄清吏治起到了相当积极的作用。
其次,西汉视法律为反贪的主要武器,重视以反贪为中心内容的监察法规的建设。这确实是反贪能否得以成功推行的关键所在。正如汉宣帝置廷尉平以防止官吏们治狱不公、贪赃枉法时涿郡太守郑昌所指出的:“圣王置谏争之臣者,非以崇德,防逸豫之生也;立法明刑者,非以为治,救衰乱之起也。今明主躬垂明听,虽不置廷平,狱将自正;若开后嗣,不若删定律令。律令一定,愚民知所避,奸吏无所弄矣。今不正其本,而置廷平以理其末也,政衰听怠,则廷平将招权而为乱首矣。”[62]这表明西汉君臣业已初步认识到只有依赖严格、公正的法制建设,方能较大限度地防止腐败的出现和较好地清除腐败现象,依法惩贪的效果显然是依靠少数清官廉吏自觉表率和孤军奋战难以比拟的。正是在这种较为先进的反贪思想的指导下,西汉吸收了秦律的得失经验,发扬了先秦以来刑名法家以法制贪思想的合理内核,并综合儒学中重视个体道德自我修养和礼治主义的可取成分,制定了中国古代社会中较早和较成功的监察法规。其突出的优点就是强调加强反贪的力度,力图把“执法犯法,罪加一等”的原则贯穿于监察法当中;不但重视在立法过程当中对官吏的各种违法贪贿行为都规定有非常细致、严格的惩罚措施,如贪污十金[63]以上多处以死刑等,而且在执法过程中注意做到尽量依法办事,保证法令在反贪中的较高权威,如汉武帝外甥犯法,他虽然十分难过,但终究以“法令者,先帝所造也,用弟故而诬先帝之法,吾何面目入高庙乎!又下负万民”[64]为理由依法惩办。这对于反贪的顺利进行也是必不可缺的,因为有法可依固然重要,有法必依则更为关键。显而易见,如若反贪法律仅仅停留在字面上,在执行过程中被视作一纸空文,上下其手,任意改动,那么不仅无法收到监察法规对贪贿行为应有的威慑效果,甚至会使贪官污吏们更加蔑视监察法规,肆无忌惮地大行贪贿,清官廉吏和广大民众也会对政府的反贪诚意和反贪能力产生严重的怀疑情绪,往往造成适得其反的恶劣后果。西汉最终以失败而告终的反贪实践已经证明,监察法规权威被轻易践踏往往就是贪贿横行的开始。
西汉监察机制尽管在古代反贪史上具有较高的地位,但其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尤其是从元、成两朝开始,西汉官吏的贪贿风气愈演愈烈,最终导致不可收拾的局面。这其中无疑存在很深刻的制度教训值得后人认真加以吸取。
其一,西汉的监察机构尽管初步形成了较为独立的体系,但对于无所不在的行政权力来说,它的独立又往往只是相对的。这不仅是因为它必须听命的皇帝是一个集行政、司法、军事、财政等大权于一身的最高主宰,而且还因为在郡、县等地方权力机构中,监察权和行政权也仍然紧密地纠缠在一起。例如,郡守既是一郡的最高行政长官,又是一郡的最高监察官员,对郡府僚佐和属县令长都握有直接的监察权。督邮虽然是专职的监察官,但其顶头上司郡守却不是单纯的监察官,而主要是一郡的行政主管。同样,县令、长也既是一县的行政首长,又是一县的监察主官。如此一来,郡以下的监察就变成与行政权力纠结在一起的同体监察,这种监察往往不能摆脱行政长官的干预,很难产生理想的效果,甚至会因官官相护而滋生出更多的腐败丑行。如郡、县二级按制度都要定期进行上计,上报所属辖区的基本统计资料,但因为事关行政长官的升迁黜陟前程,上报的统计数字往往不实,虚报浮夸和隐瞒少报兼而有之,如汉宣帝就曾指出:“上计簿,具文而已,务为欺谩,以避其课。”[65]此类情况依靠同体监察举发的可能性实在微乎其微。其他腐败行为也往往因为其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害关系,在这种体制下很难被完全揭发。例如,刺史作为西汉时期最重要的地方监察官,也由于在设置之初就被同时赋予了相当的行政权力,因而往往与郡国行政事务纠缠不清,像鲍宣为豫州牧即“举错烦苛,代二千石署吏听讼”[66],其通过监察职能来对守相进行的反贪作用反而被严重弱化,无力遏抑西汉末叶日盛一日的贪浊风气。
其二,西汉虽规定有较严格的监察法规,但对它的实际功效也不能估计太高,因为不仅皇帝始终是凌驾于任何监察法规之上的,而且即便是对皇亲国戚、达官显贵的贪赃枉法、胡作非为,它也往往显得无能为力。特别是专制皇权对依据监察法规进行的反贪工作往往滥加干涉、包庇贪官,甚至打击报复敢于依法治贪的监察官,如司隶校尉盖宽饶因锐于反贪而受谗被诛后,杨恽就批评汉宣帝说:“有功何益?县官不足为尽力。”[67]这样的事例在西汉屡见不鲜。元帝朝,司隶校尉诸葛丰为人刚直,刺举无所回避,令京师权贵们为之侧目。时侍中许章凭借外戚身份奢淫不奉法度,其门下宾客也仗势贪贿公行、扰乱法度,诸葛丰依法案劾许章并欲将其逮捕,但“章迫窘,驰车去,丰追之。许侍中因得入宫门,自归上”[68],以皇宫和皇帝作为避难所,使得诸葛丰只能徒唤奈何。不止于此,元帝非但不支持诸葛丰的依法反贪,反而不分青红皂白地收缴了他的司隶符节,不久又寻找借口把他贬为庶民了事。元、成之际,宦官中书令石显专权用事,公开收受百官贿赂,结党营私。时任丞相的匡衡、任御史大夫的张谭不仅畏事石显,只求明哲保身,而且与其同流合污,同样是贪贿敛财。成帝即位后,二人方乘机举劾石显以求摆脱干系。司隶校尉王尊勇敢地揭露他们的底细说:“丞相衡、御史大夫谭位三公,典五常九德,以总方略,壹统类,广教化,美风俗为职。知中书谒者令显等专权擅势,大作威福,纵恣不制,无所畏忌,为海内患害,不以时白奏行罚,而阿谀曲从,附下罔上,怀邪迷国,无大臣辅政之义,皆不道。”[69]建议予以重惩。然而成帝不仅下诏勿治,相反却以王尊“涂汗宰相,摧辱公卿,轻薄国家,奉使不敬”的莫须有罪名左迁高陵令。又如汉哀帝时,傅太后仗势横行不法,曾使谒者买诸官婢,贱取之,又强取执金吾府官婢八人,如此巧取豪夺,明显是对国家财产的变相侵吞,因此执金吾毋将隆表示不满,“奏言贾贱,请更平直”[70]。但汉哀帝对他的合理要求置之不理,竟下诏强词夺理说:“交让之礼兴,则虞芮之讼息。隆位九卿,既无以匡朝廷之不逮,而反奏请与永信宫争贵贱之贾,程奏显言,众莫不闻。举错不由义理,争求之名自此始,无以示百僚,伤化失俗。”[71]把他贬为沛郡都尉。元、成、哀三帝,不分是非,庇护贪官污吏,迫害正直监察官的依法反贪作为,无疑是对监察官员反贪积极性的沉重打击,如当时有人就说:“刺举之吏,莫敢奉宪。”[72]在这种恶劣环境下,尽管仍有少数监察官员恪尽职守、纠举贪贿,但绝大多数的监察官员,或是对贵戚宠臣的贪赃枉法丑行熟视无睹,或是阿附权贵、同流合污,甚至助纣为虐。而皇帝破坏监察机制的上述现象之所以频繁出现,表面上看似乎主要由于元、成、哀三帝的个人素质不佳,但实质上只要存在着个人独裁的专制制度,这种颠倒黑白的昏君庸主就会始终大量存在,依赖他们推行彻底的反贪措施是不可能的,因为专制权力自身往往就是最大的贪污者,如汉成帝就是“弃万乘之至贵,乐家人之贱事”[73],按颜师古注的说法“谓私畜田及奴婢财物”。而且专制权力的存在也往往依靠于满足其他剥削者的聚敛欲望而已,其反贪力度只能达到有限的程度,西汉是如此,其他王朝也是如此,这实质上是专制政体的一大痼疾。
三、黄老思想指导下的西汉前期吏治
《汉书·高帝纪》称颂刘邦说:“虽日不暇给,规摹弘远矣。”这种说法尽管有一定的溢美成分,但以刘邦为代表的西汉开国集团在戎马倥偬、战争频繁中确实比较注意总结、吸取秦朝灭亡的历史教训,从而在汉初社会形成了一股强大的反思思潮,其中最为著名的就是陆贾修撰《新语》。司马迁详细记载说:“陆生时时前说称《诗》《书》。高帝骂之曰:‘乃公居马上而得之,安事《诗》《书》!’陆生曰:‘居马上得之,宁可以马上治之乎?且汤武逆取而以顺守之,文武并用,长久之术也。昔者吴王夫差、智伯极武而亡,秦任刑法不变,卒灭赵氏。乡使秦已并天下,行仁义,法先圣,陛下安得而有之?’高帝不怿而有惭色,乃谓陆生曰:‘试为我著秦所以失天下,吾所以得之者何,及古成败之国。’陆生乃粗述存亡之征,凡著十二篇。每奏一篇,高帝未尝不称善,左右呼万岁,号其书曰《新语》。”[74]陆贾令刘邦及群臣皆称善的反思结论,从今本《新语》看,不外是指出“秦皇帝设为车裂之诛,以敛奸邪,筑长城于戎境,以备胡越,征大吞小,威震天下,将帅横行,以服外国。蒙恬讨乱于外,李斯治法于内。事逾烦,天下逾乱,法愈滋而奸逾炽,兵马益设而敌人逾多,秦非不欲为治,然失之者,乃举措暴众而用刑太极故也”[75],并着重强调刘汉欲为治天下就必须反其道而行之:“是以君子之为治也,块然若无事,寂然若无声,官府若无吏,亭落若无民,闾里不讼于巷,老幼不愁于庭。近者无所议,远者无所听,邮驿无夜行之吏,乡闾无夜名之征,犬不夜吠,乌不夜鸣,老者息于堂,丁壮者耕耘于田,在朝者忠于君,在家者孝于亲,于是赏善罚恶而润色之,兴辟雍庠序而教诲之。”[76]从而在理论上构筑了汉初黄老政治的基本框架。大致与此同时,开国元勋曹参则在齐国把黄老思想正式运用于政治实践当中,并取得了非常好的实际效果。《史记·曹相国世家》记载:“孝惠帝元年,除诸侯相国法,更以参为齐丞相。参之相齐,齐七十城。天下初定,悼惠王富于春秋,参尽召长老诸生,问所以安集百姓,如齐故。诸儒以百数,言人人殊,参未知所定。闻胶西有盖公,善治黄老言,使人厚币请之。既见盖公,盖公为言治道贵清静而民自定,推此类具言之。参于是避正堂,舍盖公焉。其治要用黄老术,故相齐九年,齐国安集,大称贤相。”刘邦、萧何去世后,曹参于惠帝朝初年升任汉相国主持政务,把在齐取得的经验向全国推广。加以其时元老重臣如张良、陈平等皆与曹参一样笃行黄老。因而吕后虽为女主,但“海内得离战国之苦,君臣俱欲无为,故惠帝拱己,高后女主制政,不出房闼,而天下晏然,刑罚罕用,民务稼穑,衣食滋殖”[77]。后期虽然有诸吕乱政,但并没有干扰社会大局。文、景两朝也基本是在黄老思想指导下运行的。如汉文帝本人“本好刑名之言。及至孝景,不任儒者”[78]。于景帝朝及汉武帝初年独揽大权的窦太后也“好黄帝、老子言,帝及太子诸窦不得不读《黄帝》《老子》,尊其术”[79]。直至汉武帝任用武安侯田蚡为丞相,罢黜黄老、刑名百家之言、独尊儒术以后,黄老才失去了作为汉帝国意识形态领域指导思想的地位。
至于黄老思想的主要内涵,司马谈在《论六家要指》中概括道:“道家无为,又曰无不为,其实易行,其辞难知,其术以虚无为本,以因循为用。无成执,无常形,故能究万物之情。不为物先,不为物后,故能为万物主。有法无法,因时为业,有度无度,因物与合。”[80]既简明扼要又相当精彩,只是主要侧重于形而上的哲学层次,并不能完全反映黄老思想在政治领域的主要主张,必须结合马王堆汉墓出土的《黄帝四经》和汉初政治实践进行较细致的分析。
其一,“无为而无不为”的治国权术。胶西盖公在向曹参讲解黄老治术时,着重点明了“贵清静而民自定”的关键。以后曹参为汉相,百姓歌颂他:“萧何为法,讲若画一;曹参代之,守而勿失。载其清静,民以宁一。”[81]也主要是肯定其清静为治的行政风格。而这种做法,正是黄老“无为而无不为”治国权术的具体体现。如司马谈在《论六家要指》中就说:“道家无为,又曰无不为。”《经法·道法》也说:“故执道者之观于天下也,无执也,无处也,无为也,无私也。”至于这种理论的渊源,则显然应该上溯到《老子》。老子通过对生物、自然、历史等现象的辩证运动过程进行深入思索后得出了很独特的深刻见解,他说:“人之生也柔弱,其死也坚强。草木之生也柔弱,其死也枯槁。故坚强者死之徒,柔弱者生之徒。是以兵强则灭,木强则折,强大处下,柔弱处上。”[82]依据此一基本认识,老子指出君主在治国行政时就必须像水流始终居下那样自觉保持清静、无为状态,他再三强调:“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侯王若能守,万物将自化,化而欲作,吾将镇之以无名之朴,无名之朴,亦将无欲。无欲以静,天下将自正。”[83]“上德不德,是以有德。下德不失德,是以无德。上德无为而无不为,下德为之而有以为。”[84]在老子看来,君主作为官僚行政机构的中心,官吏作为社会管理的中心,都不能完全陷于现实行政事务和个别矛盾当中无法自拔,因为“天下难事必做于易,天下大事必做于细。是以圣人终不为大,故能成其大,夫轻诺必寡信,多易必多难。是以圣人犹难之”,“为者败之,执者失之。是以圣人无为故无败,无执故无失”[85],“为学日益,为道日损。损之又损,以至于无为。无为而无不为矣。故取天下者,常以无事。及其有事,不足以取天下”[86]。只有跳出具体矛盾以外敢于充分放权,方能够得心应手地解决矛盾、利用矛盾,从而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这就是他的名言“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其政闷闷,其民淳淳。其政察察,其民缺缺”[87]所包含的主要底蕴。在这里,无为是手段,无不为才是真正目的,无为是实现无不为的必要条件。因此,有很多学者曾指出,老子实际上是将崇尚诡道的兵家辩证法思维运用到政治领域中。《汉书·艺文志》也明确认为《老子》“清虚自守,卑弱以自持”的所谓无为只不过是“君人南面之术也”而已,堪称一语中的。老子“无为而无不为”的思想所以能为商鞅、申不害、韩非子以及汉初黄老学派所继承,成为黄老思想的主线,主要原因也就在于此。清代学者魏源在《老子本义·论老子》中的评论“老子主柔实刚,而取牝取母,取水之善下,其体用皆出于阴,阴之道虽柔,而其机则杀,故学之而善者则清静慈祥,不善者则深刻坚忍,而兵谋权术宗之。虽非其本真,而亦势所必至也”很能说明问题。至于老子本人所艳称的那种小国寡民的真正无为理想:“小国寡民,使有什伯人之器而不用;使民重死而不远徙;虽有舟车,无所乘之;虽有甲兵,无所陈之。使民复结绳而用之。甘其食,美其服,安其民,乐其俗,邻国相望,鸡犬之音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88]已经为汉初黄老所摈弃。如《淮南子·修务训》就强调:“夫地势水东流,人必事焉,然后水潦得谷行。禾稼春生,人必加功焉,欲五谷得遂长。听其自流,待其自生,则鲧禹之功不立,而后稷之智不用。若吾所谓无为者,私志不得入公道,嗜欲不得枉正术,循理而举事,因资而立功。……若夫以火熯井,以淮灌山,此用已而背自然,故谓之有为。”认为无为不在于无所作为,而在于顺应客观自然规律、利用规律来行事。除此以外,汉初黄老还具体发挥了老子“治大国,若烹小鲜”[89]的说法,认为轻徭薄赋、赋敛有度、使民众有休养生息的机会是实现国家大治的先决条件,《经法·君正》就指出:“人之本在地,地之本在宜,宜之生在时,时之用在民,民之用在力,力之用在节。知地宜,须时而树,节民力以使,则财生。赋敛有度则民富,民富则有耻,有耻则号令成俗,而刑罚不犯,则守固战胜之道也。”“毋苛事,节赋敛,毋夺民时,治之安。”
其二,文武并用的重法原则。《老子》中的法思想有相互矛盾之处,如他说:“法令滋章,盗贼多有。”[90]似乎否定了法的社会功能。但他同时又指出:“鱼不可脱于深渊,邦之利器不可以假人。”[91]利器,据《韩非子·喻老》的解释是:“赏罚者,邦之利器也,在君则制臣,在臣则胜君。君见赏,臣则损之以为德;君见罚,臣则益之以为威。人君见赏而人臣用其势,人君见罚而人臣乘其威。故曰邦之利器不可以假人。”作为赏、罚二柄最集中体现的法,显然就是维持政权稳定须臾不可旁落的关键所在。因此,正如《韩非子·解老》在解释“治大国,若烹小鲜”所说的“事大众而数摇之则少成功,藏大器而数徙之则多败伤,烹小鲜而数挠之则贼其泽,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是以有道之君贵静,不重变法”,老子实质上是着重强调了保持法的稳定对维护社会发展的必要性。黄老思想在继承《老子》法学说的同时,又结合战国时期以商鞅等为代表的法治主义者的政治实践,提出了在文武并用大框架内的重法原则。首先,黄老学派视法本源于宇宙的最高本体——“道”,如《经法·道法》开宗明义地说:“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也。故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废也。夫能自引以绳,然后见知天下而不惑矣。”《鹖冠子·兵政》也有类似的表述:“贤生圣,圣生道,道生法。”由此黄老学派不仅通过道、法相结合的方式在理论上论证和肯定了法的重要地位,而且予法以超越现实政治赏罚准绳上升到实现理想社会的必要中介的更高层次,从而认为法具有较强的社会独立性,即使是法令制定者“执道者”,在法业已确立后,也不能轻易以己意改动或废止,“生法而弗敢法也,法令而弗敢废也”[92]。与黄老关系密切的《管子·法法》篇也明确地说:“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国。”这是对中国古代法思想的重大发展。汉初名臣张释之对汉文帝的回答“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93],就是这种法理论的较好注脚。其次,黄老思想把自然界阴阳、寒暖更迭的运行规律与法理论联系在一起,“四时有度,天地之理也。日月星辰有数,天地之纪也。三时成功,一时刑杀,天地之道也”[94],创造性地提出了文武并用的见解。如《经法·君正》说:“天有死生之时,国有死生之政。因天之生也以养生,谓之文,因天之杀也以伐死,谓之武。文武并行,则天下从矣。”《四度》也指出:“因天时,伐天毁,谓之武。武刃而以文随其后,则有成功矣,用二文一武者王。”这种在肯定法不可或缺的作用的前提下认为需文武并用、以文为主的看法,既纠正了商鞅等人极端重法的理论缺陷,如《商君书·开塞篇》:“立君之道,莫广于胜法,胜法之务,莫急于去奸。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故王者以赏禁以刑劝,求过不求善,藉刑以去刑。”又避免了像孟子那样片面拔高礼义教化而忽视法的作用的问题,是一种很成熟的政治理念。无论是以陆贾、贾谊为代表的汉初反思思潮,还是董仲舒在构建新儒学思想体系时,都在不同程度上吸收了黄老文武并行的思想,如董仲舒的代表作《春秋繁露·阴阳义》就说:“与天同者大治,与天异者大乱。故为人主之道,莫明于在身之与天同者而用之,使喜怒必当义而出,如寒暑之必当其时乃发也,使德之厚于刑也,如阳之多于阴也。”基本上就是从《经法》中脱胎而来的。
综上所述,黄老思想确实是一种达到相当高度的政治理论,主要在其指导下运作的汉初政治也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一方面,汉廷推行轻徭薄赋、约法省刑、与民生息的无为政策,使民众在战火之余有了休养生息的安定环境;另一方面则强化了对吏治的整饬,并重视法律的建设,如在开国之初即令萧何主修《九章律》、韩信申《军法》、张苍定《章程》、叔孙通制《礼仪》等,为治国和反贪提供了较坚实的法律保障,同时又注重在法律和实践上加强反贪的力度,如根据张家山出土汉律可知高祖时所定《九章律》基本上是秦律的翻版。东汉时梁统说:“高帝受命诛暴,平荡天下,约令定律,诚得其宜。文帝宽惠柔克,遭世康平,唯除省肉刑、相坐之法,它皆率由,无革旧章。”[95]宋人苏轼说:“汉仍秦法,至重。高、惠固非虐主,然习所见以为常,不知其重也。”[96]这些话都是有道理的。《汉书·刑法志》对汉文帝的批评:“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斩右止者又当死,斩左止者笞五百,当劓者笞三百,率多死。”司马光的疑问:“汉家之法已严矣,而崔寔犹病其宽,何哉[97]?”也都是公正之言。但必须看到,所谓汉初立法之严主要是指其承袭秦律中严厉的官吏立法,以重刑防范官吏贪贿的横行,汉宣帝曾言及“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98],就是从以严法澄清吏治的角度谈的。这对于保证吏治的廉洁、高效无疑是极为必要的,与汉初对民众采取轻刑的宽政主潮流实质上并不矛盾。相反,正是在以宽待民、以严治吏、宽猛结合的综合作用下,汉初吏治得以基本上保持着健康状态,对所谓“文景盛世”的出现有较好的促进作用。但也不能否认,也是因黄老“无为”思想的长期影响,并由于当时具体的政治、经济条件,从汉文帝时期开始,官吏因循守旧、官官相护、贪贿公行的现象日趋严重,至景帝后期已经成为相当严重的问题。而汉武帝加强反贪力度又从以儒学取代黄老开始,这显然不是偶然的。
汉高祖以一介亭长而在反秦风暴中创成帝业,其从戎的文武大臣也多是来自社会的中下层,从而在汉初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布衣将相格局,如清代学者赵翼《廿二史劄记》卷二《汉初布衣将相之局》说:“汉初诸臣,惟张良出身最贵,韩相之子也。其次则张苍秦御史,叔孙通秦待诏博士。次则萧何沛主吏掾,曹参狱掾,任敖狱吏,周苛泗水卒史,傅宽魏骑将,申屠嘉材官。其余陈平、王陵、陆贾、郦商、郦食其、夏侯婴等皆白徒,樊哙则屠狗者,周勃则织簿曲吹箫给丧事者,灌婴则贩缯者,娄敬则挽车者。一时人才,皆出其中,致身将相,前此所未有也。”应该说,这种统治集团构成的剧烈变动是春秋、战国以来“贵”的衰落与“贤”的兴起的最终结果。相比于世卿世禄的腐朽贵族,他们与民众的联系比较紧密,对下层民众的疾苦也相对了解,这对汉初社会经济的恢复无疑是比较有利的。不过,早期相对贫贱的生活也使得他们在挤进社会统治者上层以后,对金钱、房产、田地等财富的渴望表现得尤为强烈,而且在追逐财富的过程中往往不择手段,也不太受社会统治阶层中所谓道德观念的束缚。如刘邦就是“贪于财货,好美姬”[99],登上帝位后更是赤裸裸地把天下视作其个人的私产,乃至对其父亲表功说:“始大人常以臣无赖,不能治产业,不如仲力。今某之业所就孰与仲多?”[100]这种心态在汉初将相中是很有代表性的。因此,几乎在与刘汉开国的同时,吏治已经开始出现许多问题,贪贿歪风已有所抬头。
基层吏治首先出现问题。如刘邦在称帝的当年五月就下诏说:“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诸侯子及从军归者,甚多高爵,吾数诏吏先与田宅,及所当求于吏者,亟与。爵或人君,上所尊礼,久立吏前,曾不为决,甚亡谓也。异日秦民爵公大夫以上,令丞与亢礼。今吾于爵非轻也,吏独安取此!且法以有功劳行田宅,今小吏未尝从军者多满,而有功者顾不得,背公立私,守尉长吏教训甚不善。其令诸吏善遇高爵,称吾意。且廉问,有不如吾诏者,以重论之。”[101]士兵和下级军官们流血作战却难以得到按军功爵应该获得的土地和田宅;相反,主持授田事务的基层小吏们虽未有军功却假公肥私、近水楼台先得月,往往优先分得良田美宅,甚至视帝国诏令如无物,这明显是一种变相的贪污行为,因而引起了西汉中央的重视,不得不下诏加以制止。但既然如此,说明了这种现象在当时已经是相当严重的。其实正如韩非子在批评战国时的授田制弊端时所说的:“夫陈善田利宅,所以厉战士也,而断头裂腹,播骨乎平原者,无宅容身死田亩,而女妹有色、大臣左右无功者,择宅而受,择田而食。”[102]只要不取消国家行政权力对土地所有权和分配权的绝对支配,要想从根本上消除官吏们上下其手、从中肥私是完全不可能的。除此以外,现已公布的张家山汉简《奏谳书》[103]等高祖时期的宝贵史料,使我们得以对当时的吏治问题能有更清楚的了解。从中可以看出:其一,官吏贪赃枉法、收贿行贿现象较为严重。如案例七说:“北地守谳,女子甑、奴顺等亡,自处彭阳,甑告丞相自行书顺等自赎。甑所赃过六百六十,不发告书,顺等以其故不论,疑罪。廷报,甑顺等受、行赇枉法也。”在此案中女子甑等受奴顺等钱,“不发告书”,女子甑被判定为受贿枉法,奴顺等为行贿枉法。作出这种判决的依据是两人俱有逃亡罪,甑诈称上书丞相以自赎,骗取顺等钱财;奴顺等以赠送钱财的方式求甑上书丞相以自赎,故称为枉法。案例十三是一起狱吏受贿枉法的案件:“河东守谳,士吏贤主大夫挑,盗书系隧亡。狱史令贤求,弗得,系母亭中,受豚、酒赃九十,出,疑罪。”在此案中士吏贤奉命追捕犯罪潜逃的大夫,未得,便拘捕其母作为人质,但在接受了她的猪、酒共价值九十钱后,遂枉法将其开释。其二,盗卖公家财物、中饱私囊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案例十五中说:“醴阳令恢盗县官米二百六十三石八斗,恢秩六百石,爵左庶长,从史石盗醴阳已乡县官米二百六十三石八斗,令舍人士伍兴、义与石卖,得金六斤三两,钱万五千五十,罪,它如书。”这是一起县令与僚属共同勾结盗卖公家财物而牟利的典型事件。这事发生在由于长期战争而饥荒频仍的汉初:“汉兴,接秦之弊,诸侯并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104]因而性质是极为恶劣的。其三,隐匿户口、私使公家人手以求私利。如案例十四说:“八年十月己未安陆丞忠劾狱史平舍匿无名数大男子种一月。”隐匿户口是官吏们借以谋取私利的常用手法,《韩非子·诡使》就说:“士卒之逃事伏匿,附托有威之门以避徭赋而上不得者万数。”当然,官吏乐于违法托庇民众绝非出于善心,目的在于借机使其部分劳动成果流入一己私门,受损失的只能是国家财政,因而也是一种变相盗窃国家财产的贪污行为。案例九、十则分别讲述了两起主管官吏无偿役使公家人手的违法事件:“蜀守谳,佐启、主徒令史冰私使城旦环为家作,告启,启诈簿曰治官府,疑罪。”“蜀守谳,采铁长山私使城旦田,舂女为,令内作,解书廷,佐憎等诈簿为徒养,疑罪。”按照秦、汉律文的规定,城旦、城旦舂等服刑的刑徒要强制为官府劳作,但并不是完全无偿的,官府要保证其起码的生活需要,如《秦律》中就有许多向刑徒发放口粮、衣费等记载,因而官吏私自调用刑徒为私人谋利是非法的,被法律视为一种贪污行为而加以禁止。但实际情况正如案例中所反映的,汉初许多官吏已经是公然违法行事,时常调用公家人手为自己从事农业、手工业生产和其他劳作,只是与负责起草簿书的官吏相互勾结、共同弄虚作假地谎称其依然为官府服役而已。
西汉开国后,基层吏治之所以很快就出现了上述的许多问题,其根源主要还是在于统治集团中的上层。正如前文所谈到的,刘邦本人即是迷恋于奢靡生活的享受,以至于直臣周昌径直称他“即桀纣之主也”[105]。这虽然是夸张之辞,但上有好者、下必甚焉,高祖朝君臣的奢侈享受之风毕竟是愈演愈烈了。如为列侯、计相的张苍就是“食乳,女子为乳母。妻妾以百数,尝孕者不复幸”[106]。为了维持这种豪华无度的生活,贪赃枉法、收受贿赂就是不可避免的。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萧何。他不但凭借身为相国的权势,强行以贱价购买长安平民田宅价值数千万,而且还公然收取商贾们的大量贿赂,替他们出面向刘邦请求开放上林苑皇家禁地。如果说前者还可以用他接受“今君胡不多买田地,贱贳贷以自汙,上心乃安”[107]来勉强解释,那么后者连刘邦都知道真相无非是“今相国多受贾竖金而为民请吾苑,以自媚于民”[108],显然是无须讳言的受贿行为。实际上,萧何早年就曾独自重赂时任亭长的刘邦:“高祖以吏徭咸阳,吏皆送奉钱三,何独以五。”[109]他主持修建未央宫时更以其穷极壮丽讨好刘邦:“萧丞相营作未央宫,立东阙、北阙、前殿、武库、太仓。高祖还,见宫阙壮甚,怒谓萧何曰:‘天下匈匈苦战数岁,成败未可知,是何治宫室过度也。’萧何曰:‘天下方未定,故可因遂就宫室。且夫天子以四海为家,非壮丽无以重威,且无令后世有以加也。’”[110]都说明他是精于行贿、受贿之道并醉心于豪奢生活的。无独有偶,汉初另一个重要政治家陈平的情况也大致类似,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早在楚汉战争方酣时,担任典护军的陈平即公开收受众将领们的贿赂,“金多者得善处,金少者得恶处”,这种公然索贿的恶行令军中为之哗然。陈平本人对此的辩解是:“臣裸身来,不受金无以为资。”向刘邦保荐陈平的魏无知更认为“盗嫂受金”乃小事一桩,不足计较:“臣所言者,能也;陛下所问者,行也。今有尾生、孝己之行而无益处于胜负之数,陛下何暇用之乎?楚汉相距,臣进奇谋之士,顾其计诚足以利国家耳。且盗嫂受金又何足疑乎?”[111]这说明陈平确有贪财好色、索贿纳贿的品质问题。难怪刘邦出资四万金对楚行反间计时,要“与陈平,恣所为,不问其出入”[112]了。当陈平在吕后时期担任丞相要职时更是变本加厉,如他一次就以五百金为周勃祝寿,还“乃以奴婢百人,车马五十乘,钱五百万,遗陆生为饮食费”[113]。如此多的钱财加上他滥受众将贿赂的不光彩历史,不能不令人怀疑其来路不正。据说陈平曾预言自己的家族将难以再兴,因为“我多阴谋,是道家之所禁。吾世即废,亦已矣,终不能复起,以吾多阴祸也”[114]。其实,与其归咎于他多阴谋,还不如说是因为他聚敛过度、锦衣玉食的糜烂生活而导致家族迅速走上衰败。不过,萧何、陈平二人也只是当时高级官吏的一个缩影而已,其他贪污受贿者更是在在多有。如儒生陆贾在高祖朝出使南越时也乘机收取赵佗的贿赂:“赐陆生囊中装直千金,他送亦千金。”[115]数量相当可观。正如陈平自己在分析刘邦、项羽两大集团的优缺点时所说的:“项王为人,恭敬爱人,士之廉节好礼者多归之。至于行功爵邑,重之,士亦以此不附。今大王慢而少礼,士廉节者不来;然大王能饶人以爵邑,士之顽钝嗜利无耻者亦多归汉。”[116]显而易见,主要由“嗜利无耻”者所构成的汉初最高统治集团,尽管不妨碍他们在无所不用其极的战争环境中建功立业,但要求他们在取得全国统治权力后的和平时期突然变得廉洁奉公是不可想象的。这是西汉开国后吏治方面面临的主要隐患。应该说,刘邦等人在建国后长期忙于解决清除异姓诸侯王、防范匈奴犯边及恢复社会经济等棘手军国要务,对防止官吏队伍的贪污腐败是有所忽视的。只是“汉承秦制”,大量保存在秦律中的许多被反贪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反贪措施如重刑惩贪等依然为汉初所继承,对贪贿歪风的恶性横行仍然发挥着较强的震慑和遏抑作用,加以其时社会上下人心思安,社会经济又十分残破,“自天子不能具钧驷,而将相或乘牛车,齐民无藏盖”[117],官吏也实在无太大油水可捞。因此,官吏贪贿现象在当时尚没有演变成严重的社会问题,虽然隐患早已存在。
汉惠帝和吕后统治的十四年,是西汉平稳发展的时期,社会经济在朝廷黄老无为思想指导下减少过多干预的情况下迅速走向恢复,如《汉书·食货志》所说:“孝惠、高后之间,衣食滋殖。”但是,以吕氏专权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宫廷政争虽然对社会没有很多的破坏,但对吏治的负面影响却是比较大的,因为凭借裙带关系而上台的外戚集团往往是统治阶层中比较腐朽的势力的集中代表,他们不仅自己经常贪赃枉法、卖官鬻爵,成为贪污腐败行为的主要污染源,而且还严重败坏政治空气,造成行贿成风、请托横行的恶劣后果,其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吕氏外戚集团的情况就是如此,如吕王嘉即“居处骄恣”[118]。吕后本人虽然是“为人刚毅,佐高帝定天下”[119],不愧为优秀干练的政治家,但其作为女主,也存在宠信佞臣、宦官的问题,这对澄清吏治是不利的。如吕后的亲信辟阳侯审食其出百金为辩士朱建治母丧,结果“列侯贵人以辟阳侯故,往赙凡五百金”[120]。这些人之所以慷慨解囊,当然都是为了向审食其献媚讨好以求私利。又如宗室刘泽为获取王位,就以二百金为说客田生庆寿,并通过他宴请并向吕后身边的宦官张释卿行贿,让他在吕后面前代为美言,遂如愿以偿地得封琅邪王。张释卿后来也被封为建陵侯,是为汉室宦官封侯的很坏先例。这样的事例虽然并不十分普遍,但这种通过权贵请托而得高位的口子一开,却是相当危险的,很容易造成官吏们为升迁而不择手段地行贿权贵的连锁反应。除此以外,由于涉及敏感而残酷的宫廷政治斗争,惠帝、吕后时的执政大臣们往往采取明哲保身的态度,如曹参为相国“择郡国吏木诎于文辞,重厚长者,即召除为丞相史。吏之言文深刻,欲务声名者,辄斥去之。日夜饮醇酒”,“相舍后园近吏舍,吏舍日饮歌呼。从吏恶之,无如之何,乃请参游园中,闻吏醉歌呼,从吏幸相国召按之。乃反取酒张坐饮,亦歌呼与相应和。参见人之有细过,专掩匿覆盖之,府中无事”[121];陈平为丞相也“非治事,日饮醇酒,戏妇女”[122]。这种掩盖问题的做法,实质上是消极怠工的行为,对加强反贪和澄清吏治显然都是很不利的。
从司马迁开始,贡禹、王嘉等生活在吏治日益败坏、社会矛盾渐趋尖锐的西汉中后期的许多臣子,或出于批评时政的需要,经常在各自的笔下把三十八年(公元前179年至公元前141年)的文、景两朝美化成为西汉的黄金时代,但真实的历史状况正如当时名臣贾谊在《治安策》中奋笔疾书所说的:“臣窃惟事势,可为痛哭者一,可为流涕者二,可为长太息者六,若其他背理而伤道者,难遍以疏举。进言者皆曰天下已安已治矣,臣独以为未也。曰安且治者,非愚则谀,皆非事实知治乱之体者也。夫抱火措之积薪之下而寝其上,火未及燃,因谓之安,方今之势,何以异此!”[123]文、景时期尽管在社会经济恢复等方面取得了很显著的成就,但潜在的问题和危机也相当之多,其大者如最终在景帝前三年导致吴、楚七国大乱的诸侯王与帝国中央分庭抗礼的问题,数度兵锋直叩甘泉、长安宫门的匈奴犯边问题,以及民众舍本逐末、奢靡之风日盛的问题:“今背本而趋末,食者甚众,是天下之大残也;淫侈之俗,日日以长,是天下之大贼也。残贼公行,莫之或止;大命将泛,莫之振救。生之者甚少而靡之者甚多,天下财产何得不!汉之为汉几四十年矣,公私之积犹可哀痛。失时不雨,民且狼顾;岁恶不入,请卖爵、子。”[124]这绝不是贾谊故弄玄虚的夸张词语,因为文帝末年即出现了大旱和蝗灾,“间者岁比不登,民多乏食,夭绝天年”[125],景帝后二年也“春,以岁不登,禁内郡食马粟,没入之”,“秋,大旱”[126],民食颇寡,等等。如果说上述问题的出现不能简单地归咎于文、景两朝,解决这些非常棘手的社会难题也不能苛求文、景于短时间内一蹴而就,但对腐败、贪贿恶习日益加剧的吏治问题,他们二人就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汉景帝曾先后三次下诏书痛斥吏治腐败,如元年(公元前156年)秋七月诏:“吏受所监临,以饮食免,重;受财物,贱买贵卖,论轻。廷尉与丞相更议著令。”中元五年(公元前145年)九月诏:“法令度量,所以禁暴止邪也。狱,人之大命,死者不可复生。吏或不奉法令,以货赂为市,朋党比周,以苛为察,以刻为明,令亡罪者失职,朕甚怜之。有罪者不伏罪,奸法为暴,甚亡谓也。诸狱疑,若虽文致于法而于人心不厌者,辄谳之。”后元二年(公元前142年)夏四月诏:“今岁或不登,民食颇寡,其咎安在?或诈伪为吏,吏以货赂为市,渔夺百姓,侵牟万民。县丞,长吏也,奸法与盗盗,甚无谓也。其令二千石各修其职;不事官职耗乱者,丞相以闻,请其罪。”[127]皇帝不得不公开向天下民众承认官吏确实存在贪污受贿、枉法求利等腐败现象,说明当时吏治确实已经到了非痛加整饬不可的危险境地。问题之所以发展到如此地步,贾谊找到了原因:“国已屈矣,盗贼直须时耳,然而献计者曰毋动为大耳。夫俗至大不敬也,至亡等也,至冒上也,进计者犹曰毋为,可为长太息者此也。”[128]这就是黄老指导思想的因循守旧,放任纵容。不过,文、景二帝尤其是汉文帝,也是难辞其咎的。
众所周知,汉文帝以外藩得登大位,是吕氏外戚集团与周勃、陈平等为首的元老重臣集团相互斗争的结果。正如他自己在给南越王赵佗的信中所说的:“朕,高皇帝侧室之子也,弃外,奉北藩于代。道里辽远,未尝致书。高皇帝弃群臣,孝惠皇帝即世;高后自临事,不幸有疾,诸吕为变,赖功臣之力,诛之已毕。朕以王、侯、吏不释之故,不得不立;今即位。”[129]文帝之所以被选中,能够公布在台面上的原因不外是其为高祖现存长子,外家薄氏谨良、仁孝名闻于天下等数条较勉强的理由。实际上,若论血缘,则齐哀王为“高皇帝适长孙也,当立”[130];论功劳,则文帝于诛诸吕无尺寸功,齐哀王及其弟刘章却都立有举足轻重的大功。至于说齐哀王外家驷钧骄恣,薄氏也是一丘之貉,薄昭后来因杀汉使者而被迫自杀就是明证。其实,如果细致分析汉文帝自代入京的决策过程:“于是代王乃遣太后弟薄昭见太尉勃,勃等具言所以迎立王者。昭还报曰:‘信矣,无可疑者。’代王笑谓宋昌曰:‘果如公言。’乃令宋昌骖乘,张武等六人乘六乘传诣长安。”[131]再推敲周勃被诬谋反终以无罪而释的喜剧,“(周)勃之益封受赐,尽以予薄昭。及系急,薄昭为言薄太后,太后亦以为无反事”[132],就会明白,通过薄昭为中介,汉文帝得到了当时手握京师兵权、具有左右局势能力的太尉周勃的支持,应该是他得立的最关键也最直接的因素。除薄昭、周勃交厚以外,汉文帝之女嫁与周勃子周胜之也显然是一桩促使双方互相合作的关键性政治婚姻。因此,在文帝进京后周勃于奉上皇帝玺绶前方会提出与其私下晤谈的无理要求,其目的不外是进一步讨价还价而已。如此暴露于大庭广众下的尴尬得位方式,当然会使汉文帝的皇帝权威大受削弱,《史记·律书》中所载汉文帝拒发兵征匈奴的话语:“朕能任衣冠,念不到此。会吕氏之乱,功臣、宗室共不羞耻,误居正位,常战战栗栗,恐事之不终。”就很能反映出当时的形势和文帝本人的心态。周勃之所以“朝罢趋出,意得甚,上礼之恭,常自送之”[133],原因也就在于此。
面临即位初期人心浮动、心怀异志的情况,汉文帝的当务之急便是安抚人心,巩固刚获得的帝位。因此,他一方面不露声色地以各种手段清除了有可能威胁帝位的主要政敌,如楚元王刘交、齐哀王刘襄、城阳王刘章、济北王刘兴居等都在文帝上台不到二年的时间内陆续死去,除刘兴居是因兵败自杀外,其他诸人也未必尽为善终。尤其是对文帝威胁最大的刘襄、刘章、刘兴居三兄弟的死,明显与文帝有意识地诛除异己有关:“始大臣诛吕氏时,朱虚侯功尤大,许尽以赵地王朱虚侯,尽以梁地王东牟侯。及孝文帝立,闻朱虚、东牟之初欲立齐王,故绌其功。及二年,王诸子,乃割齐二郡以王章、兴居。章、兴居自以失职夺功。”[134]只是史书记载扑朔迷离,后人也只能加以推测而已。后来,文帝的同父异母弟、淮南王刘长也不明不白地无罪而死,至百姓为之歌曰:“一尺布,尚可缝;一斗粟,尚可舂。兄弟二人不相容。”[135]对拥戴自己上台但又功高震主嫌疑的周勃,汉文帝于基本坐稳帝位后即迫不及待地利用功臣集团中陈平与周勃之间的矛盾,又派人进行威胁:“君既诛诸吕,立代王,威震天下,而君受厚赏,处尊位,以宠,久之即祸及身矣。”[136]迫使他交出丞相要职。后又以“前日吾诏列侯就国,或未能行,丞相吾所重,其率先之”为借口,把周勃撵到了绛县封邑。从此双方离心离德,以至剑拔弩张:“岁余,每河东守尉行县至绛,绛侯勃自畏恐诛,常被甲,令家人持兵以见之。”[137]果然不久就有人揣摩汉文帝的心思上书告发周勃谋反,周勃因之下狱,赖薄昭、薄太后的保护才保住了性命,其得善终亦幸矣。另一方面,汉文帝又注意对社会各阶层加以着意笼络,如对其他诸侯王就采取退还削地的怀柔政策,吴王诈病不朝赐以几杖,甚至在有司请立太子时故作姿态地表示:“楚王,季父也,春秋高,阅天下之义理多矣,明于国家之体。吴王于朕,兄也;淮南王,弟也;皆秉德以陪朕,岂为不豫哉!诸侯王宗室昆弟有功臣,多贤及有德义者,若举有德以陪朕之不能终,是社稷之灵,天下之福也。今不选举焉,而曰必子,人其以朕为忘贤有德者而专于子,非所以忧天下也。朕甚不取。”[138]对农民减轻租赋、对商人驰关梁之禁等惠政也应在这一大背景下进行审视。当然,最主要的是对官吏们的拉拢,如“张武等受赂金钱,觉,更加赏赐,以愧其心”[139]。对张武那样的贪官不加严惩,反而美其名曰“以愧其心”,显然只会起到鼓励官吏们肆行贪贿的反作用,对反贪的有效进行是十分不利的。
政治上的软弱地位,迫使汉文帝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容忍官吏们的贪贿行为以换取他们的支持。同时,汉文帝宠信士人邓通、宦者赵谈、北宫伯子等“无技能”的佞臣,也恶化了官场风气,干扰了反贪的顺利进行。例如毫无才能的邓通仅因异梦受汉文帝青睐,即受赏无数,后竟至赐其蜀郡严道铜山以自铸钱,而邓氏钱布天下。虽然邓通本人并无政治上的太多劣迹,但正如丞相申屠嘉所说“陛下幸爱群臣则富贵之,至于朝廷之礼,不可以不肃”[140],这是西汉君主过度宠信佞臣的恶劣开始,其影响是很坏的。又如宦者赵谈,不但可与文帝同车而行,而且能以一己毁誉影响士大夫们的任用进退,遂出现专门的掮客曹丘生替他收受趋炎附势的官吏们向他行贿的财物,“辩士曹丘生数招权顾金钱,事贵人赵谈等”[141],颜师古注说:“言招求贵人威权,因以请托,故得他人顾金钱也。”交换条件当然就是在皇帝驾前多进美言。此种纳贿请官的腐败现象,无疑是澄清吏治的大敌,其破坏作用绝对不能小看,而文帝竟漠然视之。除此以外,汉文帝和其他专制帝王相比,生活享受上的奢侈程度虽然要差一些,但也并非像《汉书·文帝纪》赞中所说的那样完美无缺。如东汉人应劭撰《风俗通义》即记载宗室刘向和汉成帝关于汉文帝节俭的对话:“文帝虽节俭,未央前殿至奢,雕文五采画,华榱壁珰,轩楹皆饰以黄金,其势不可以囊为帷。”又宋人邵博在《邵氏闻见后录》中说:“刘聪时,盗发汉文帝霸陵、宣帝杜陵、薄太后陵,得金帛甚多。朝廷以用度不足,诏收其余,以实府库。”都说明文帝亦未能免俗。与汉文帝比较,景帝在用人方面要胜一筹,但屡得其重用的袁盎按宋人洪迈在《容斋随笔》卷十中的说法就是一个小人:“袁盎真小人,每事皆借公言而报私怨,初非尽忠一意为君上者也。尝为吕禄舍人,故怨周勃。文帝礼下勃,何豫盎事,乃有非社稷臣之语,谓勃不能争吕氏之事,适会成功耳。致文帝有轻勃心,既免使就国,遂有廷尉之难。尝谒丞相申屠嘉,嘉弗为礼,则之丞相舍折困之。为赵谈所害,故沮止其参乘。素不好晁错,故因吴反事请诛之。”小人与否尚可讨论,但他在任吴相时却“多受吴王金钱,专为蔽匿,言不反”[142],显然是一个贪官。至于在奢侈享受方面,景帝则是远过其父,如《史记·平准书》记载:“孝景时,上郡以西旱,亦复修卖爵令,而贱其价以招民;及徒复作,得输粟县官以除罪。益造苑马以广用,而宫室、列观、舆马益增修矣。”这其中把民众饥灾与景帝修宫室相联系,潜台词是很值得玩味的。
当然,文、景时期吏治之所以会出现较为严重的腐败问题,其主要根源还是在于社会经济领域。我们知道,战国、秦汉时期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商品、货币经济比较发达的时期,从春秋末以后,社会生产力获得迅速的发展,农业、手工业趋向于个体化经营,特别是因为彼此分工的加强,交换日益重要起来,商品货币关系冲破了以物易物的狭窄范围。于是从谷物到牲畜、手工业品都转化为商品,最后连人也被卷入其中,这在《荀子·富国》和《史记·货殖列传》中都有反映。七国政府和统一后的秦朝虽试图推行重农抑商政策,但“夫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143]的经济规律是难以用政治统制来长期阻碍的。汉兴,通过惠帝、吕后“为天下初定,复弛商贾之律”[144]顺应经济潮流,至文、景时期遂出现了“海内为一,开关梁,驰山泽之禁,是以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145]的新繁荣局面。手工业、商业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汉初社会经济的较快恢复和发展,同时也极为深刻地影响到了社会各阶层的生活,它像一只看不见的魔手无处不在地指引着人们对货币财富的无厌追求。司马迁的千古名作《史记·货殖列传》中对此就做了极为精辟的阐释:“富者,人之情性,所不学而俱欲者也。故壮士在军,攻城先登,陷阵却敌,斩将搴旗,前蒙矢石,不避汤火之难者,为重赏使也。其在闾巷少年,攻剽椎埋,劫人作奸,掘冢铸币,任挟并兼,借交报仇,篡逐幽隐,不避法禁,走死地如鹜者,其实皆为财用耳。今夫赵女郑姬,设形容,挟鸣琴,揄长袂,蹑利屣,目挑心招,出不远千里,不择老少者,奔富厚也。游闲公子,饰冠剑,连车骑,亦为富贵容也。弋射渔猎,犯晨夜,冒霜雪,驰坑谷,不避猛兽之害,为得味也。博戏驰逐,斗鸡走狗,作色相矜,必争胜者,重失负也。医方诸食技术之人,焦神极能,为重糈也。吏士舞文弄法,刻章伪书,不避刀锯之诛者,没于赂遗也。农工商贾畜长,固求富益货也。此有知尽能索耳,终不余力而让财矣。”芸芸众生拜倒在金钱面前的百态千姿都被太史公以入微笔法展现在我们的面前。官吏作为一个掌握政治权力但收入相对固定的社会阶层,在财富诱惑下显然也难以洁身自好,反而屡屡如司马迁所指出的“没于赂遗”,不惜知法犯法地试图利用自己握有的政治权力,同货币主要持有者商人阶层进行肮脏的权钱交易,从而使得贪贿歪风难以遏抑,这是难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必然现象。
不仅如此,文、景两代商品经济的繁荣也加剧了全社会的奢侈风气,因为在自然经济的条件下,货币财富始终难以大规模流入工商再生产领域而转化为产业资本,只能转向购买土地或以侈靡享受的方式消耗掉。因此,追求豪华无度的享受歪风一般都是由商人阶层最早掀起的。如贾谊就深恶痛绝地批评说:“今民卖僮者,为之绣衣丝履偏诸缘,内之闲中,是古天子后服,所以庙而不宴者也,而庶人得以衣婢妾。白縠之表,薄纨之裹,以偏诸,美者黼绣,是古天子之服,今富人大贾嘉会召客者以被墙。”[146]晁错也指出:“而商贾大者积贮倍息,小者坐列贩卖,操其奇赢,日游都市,乘上之急,所卖必倍。故其男不耕耘,女不蚕织,衣必文采,食必粱肉;亡农夫之苦,有阡陌之得。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过吏势,以利相倾;千里游敖,冠盖相望,乘坚策肥,履丝曳缟。”[147]文、景等最高统治者虽然试图加以遏抑,但就像贾谊所说的:“且帝之身自衣臬绨,而富民墙屋被文绣;天子之后以缘其领,庶人孽妾缘其履。”[148]都是无奈的徒劳。这种不健康的社会心态,还是急速地向社会各阶层传染开去。首当其冲的当然是皇室、贵族,如景帝同母弟梁孝王“筑东苑,方三百余里,广睢阳城七十里,大治宫室,为复道,自宫连属于平台三十余里”,“库府金钱且百巨万,珠玉宝器多于京师”。[149]官吏们也很快被卷入其中,如《史记·平准书》就说:“宗室有士、公卿大夫以下,争于奢侈,室庐舆服僭于上,无限度。”为了维持这种荒淫无度的生活,就需要有大量的金钱,仅凭合法的俸禄收入是远远难以满足的,因此官吏们纷纷另谋财路,贪污、盗窃、索贿、纳贿层出不穷,“今世以侈糜相竞,而上亡制度,弃礼谊,捐廉耻,日甚,可谓月异而岁不同矣。逐利不耳,虑非顾行也。今其甚者杀父兄矣。盗者剥寝户之帘,搴两庙之器,白昼大都之中剽吏而夺之金。矫伪者出几十万石粟,赋六百余万钱,乘传而行郡国,此其亡行义之尤至者也”[150]。在这种社会大背景下,要保证官吏队伍的廉洁奉公无疑是极为困难的。
迫于日渐盛行的腐败风气,文、景两朝也采取了一系列的防范措施,如名臣贡禹在给汉元帝的上疏中所概括的:“孝文皇帝时,贵廉洁,贱贪汙,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赏善罚恶,不阿亲戚,罪白者伏其诛,疑者以与民,亡赎罪之法,故令行禁止,海内大化。”[151]主要有商人不得为吏、贪污官吏不得再出仕、加强反贪力度不得赎罪等三方面内容。前两项意在保证官吏构成的良好素质,相比而言后者的意义尤大。如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即规定:“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152]冯唐对文帝的批评:“臣愚,以为陛下法太明,赏太轻,罚太重。且云中守魏尚坐上功首虏差六级,陛下下之吏,削其爵,罚作之。”[153]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汉文帝反贪用法之严。但问题在于,在“为吏者长子孙,居官者以为姓号”[154]的黄老因循守旧思想的指导下,纵容贪贿、官官相护被视为美事,如景帝时御史大夫张欧号称长者,“未尝言案人,专以诚长者处官。官属以为长者,亦不敢大欺。上具狱事,有可却,却之;不可者,不得已,为涕泣面对而封之,其爱人如此”[155]。勇于反贪的廉吏如郅都“公廉、不发私书,问遗无所受,请寄无所听”[156],反而被官场视为讨厌的异类,并最终惨遭杀身大祸。显而易见,处于这种社会大环境下,即使有较好的反贪措施,也难以有效地贯彻执行和发挥其作用。因此,当时吏治方面的许多问题直至汉武帝加强反贪力度以后才在一定程度上得以解决。
四、贪污横行与汉武帝加大反贪力度
汉武帝在位的五十三年(公元前140年至公元前87年),是汉帝国极盛的辉煌与危机四伏共同交织在一起的多彩时代。《资治通鉴》卷二二记载了汉武帝对大将军卫青谈自己的治国思路时说过的一段话:“汉家庶事草创,加四夷侵凌中国,朕不变更制度,后世无法;不出师征伐,天下不安;为此者不得不劳民。若后世又如朕所为,是袭亡秦之迹也。”事实上比汉武帝所说的还要严重,如连年出师征伐四夷,“师出三十余年,天下户口减半”[157],虽然取得了开疆拓土、制服匈奴等战绩,但付出的代价是惨重的,早在汉武帝统治中期的元封年间就已经出现了关东流民多达两百万口的社会险象。司马光对汉武帝的批评:“孝武穷奢极欲,繁刑重敛,内侈宫室,外事四夷,信惑神怪,巡游无度,使百姓疲敝,起为盗贼,其所以异于秦始皇者无几矣。”[158]是比较公正的,他点明了汉武帝的穷奢极欲同他的战争政策一样,是导致汉帝国由极盛而至危局的重要原因。其实汲黯早在汉武帝即位之初就已指出他“内多欲而外施仁义”[159]的个性弱点,宣帝时大臣夏侯胜也于廷议中直斥他“多杀士众,竭民财力,奢泰无度,天下虚耗,百姓流离,物故者半”[160]。汉武帝的荒淫生活,不仅毫无意义地浪费掉大量社会财富,加剧了本已紧张的财政问题,更重要的是不但没有遏制住从文、景两朝以来已日渐蔓延的社会奢靡之风,反而由于其恶劣榜样进一步推波助澜,终于导致《盐铁论》中贤良文学之士们所描绘的那种惊人的程度:“宫室奢侈,林木之蠹也。器械雕琢,财用之蠹也。衣服靡丽,布帛之蠹也。狗马食人之食,五谷之蠹也。口腹从恣,鱼肉之蠹也。用费不节,府库之蠹也。漏积不禁,田野之蠹也。丧祭无度,伤生之蠹也。堕成变故伤功,工商上通伤农。故一杯棬用百人之力,一屏风就万人之功,其为害亦多矣。”[161]连家境稍微殷实的普通民众也多卷入其中,“生不养,死厚送,葬死殚家,遣女满车,富者欲过,贫者欲及,富者空减,贫者称贷”[162]。至于每每领奢靡风气之先的官吏阶层更是在所难免,如汉武帝朝前期的主要执政者武安侯田蚡就是“治宅甲诸第,田园极膏腴,市买郡县器物相属于道。前堂罗钟鼓,立曲旃;后房妇女以百数。诸奏珍物狗马玩好,不可胜数”[163]。如此上行下效,奢靡之风已经成为官场的通病。对此所造成的严重危害,以董仲舒的阐述最为深刻,他说:“身宠而载高位,家温而食厚禄,因乘富贵之资力,以与民争利于下,民安能如之哉!是故众其奴婢,多其牛羊,广其田宅,博其产业,畜其积委,务此而亡已,以迫蹵民,民日削月,寖以大穷。富者奢侈羡溢,贫者穷急愁苦;穷急愁苦而上不救,则民不乐生;民不乐生,尚不避死,安能避罪!此刑罚之所以蕃而奸邪不可胜者也。”[164]不过,问题虽已提出,但董仲舒提出的解决方案“受禄之家,食禄而已,不与民争业,然后利可均布,而民可家足”[165],却无异于与虎谋皮的空谈,因为为了满足奢侈享乐的生活以及对财富的无止境追逐,官吏们决不会自觉囿于定额的俸禄收入,而且也不会仅仅限于经营地产、买卖等虽不符合道德但毕竟是合法的收入,却往往会求助于最简便也最容易的致富捷径,那就是贪污受贿、贪赃枉法,这种政治权力与金钱的私下交易,对官吏们来说的确是无本万利。官场腐败总是与贪污、贿赂横行紧紧相连在一起,原因就在于此。因此,汉武帝朝的吏治在奢靡风气的侵蚀下,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严重的贪污、受贿等问题。就像盐铁会议时贤良文学所斥责的:“今之在位者,见利不虞害,贪得不顾耻,以利易身,以财易死。”[166]当时的众官吏能够做到洁身自好的的确是凤毛麟角,以至于其时“为布被脱粟之饭,奉禄以给故人宾客,无有所余”[167]的丞相公孙弘就被时人视作沽名钓誉的奸诈之徒。这说明吏治腐败的程度已何等严重。
正如汉人指出的,汉武帝朝百官们“盗主财而食之于刑法之旁,不知机之是发”[168],是不顾刑罚、不择手段地肆行贪贿。同时,汉武帝自元狩年间以来,改变了汉初长期实行的放任私营工商业发展的不干预政策,强行以政治专制权力为后盾,推行盐铁官营、均输、平准、算缗、告缗等官府垄断工商业经营的经济改革措施,从而在最大限度地把财源收归政府以支持财政的同时,也在吏治方面造成了前代未有的新的贪污问题。从表面上看,这似乎是由于主持官营工商业的多为重财轻义的商贾子弟,“于是以东郭咸阳、孔仅为大农丞,领盐铁事;桑弘羊以计算用事,侍中。咸阳,齐之大煮盐;孔仅,南阳大冶,皆致生累千金,故郑当时进言之。弘羊,洛阳贾人子,以心计,年十三侍中。故三人言利,事析秋豪矣”,“除故盐铁家富者为吏。吏道益杂,不选,而多贾人矣”[169],但真正的本质原因却在于只要官府直接参与利润最大的工商业经营,如卜式所揭露的那样,“县官当食租衣税而已,今弘羊令吏坐市列肆,贩物求利”[170],不出现恶性的贪污问题就是绝对不可想象的。正因为如此,武帝朝的官吏贪污可谓是既承袭了文、景以来的旧顽症,又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堪称林林总总、问题多多。
其一,官吏仗势侵吞田宅的现象日益严重。虽然在地广人稀的西汉前期,土地兼并不像明清时代那么严重,但到武帝时期,它也成为激化社会矛盾的重要因素,像“故丰、镐之间号为土膏,其价亩一金”[171]的膏腴之地,始终是为权豪、官吏们瞩目的兼并对象,这就难免要强夺已为百姓开垦、耕耘的土地,董仲舒“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172]的说法主要应从这方面来理解。汉武帝及以他为代表的帝国政府,就是百姓田地的最大侵吞者,如汉武帝为扩修上林苑就滥毁民众的田宅,竟至“坏人冢墓,发人室庐,令幼弱怀土而思,耆老泣涕而悲”[173]的程度,后又借告缗的机会收夺民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的大量土地就收归官府直接经营了。尽管这些强占百姓田产的行为都打着这样那样合法的旗号,但其实质都是依仗专制权力强行剥夺民众财产以自肥。皇帝既然如此,众官吏们当然乐得依样画葫芦,凭借自己手中大大小小的政治强权侵吞百姓田产,从中谋取私利。如丞相田蚡就是一个大贪官,他“治宅甲诸第。田园极膏腴”[174],如此众多的肥田沃土很多都是通过仗势欺人的办法得来的,例如他曾经以枉法解救另一外戚窦婴的儿子脱死罪为条件,要夺占窦氏城南数顷良田,窦婴对此口出怨言:“老仆虽弃,将军虽贵,宁可以势夺乎!”可说是击中了要害,显然田蚡干这种不光彩的勾当非止一次。他甚至试图侵吞官府的考工宅地以益己宅,终于激起汉武帝的震怒,斥责道:“君何不遂取武库。”[175]田蚡固然是贪官,同他在政治上因争权夺利而反目成仇的窦婴、灌夫二人也有过之而无不及。窦婴在长安城郊拥有多处连田蚡都为之垂涎的大庄院,灌夫一族更是在家乡颍川横行不法,“家累数千万,食客日数十百人。陂池田园,宗族宾客为权利,横于颍川”[176]。从百姓对他的咒骂“颍水清,灌氏宁;颍水浊,灌氏族”中可以看出灌氏的这些田园中定有相当数量是凭借族人为官权势而巧取豪夺来的,并已在当地造成了民怨沸腾的局面。类似田蚡、窦婴、灌夫等人以权占田的变相贪污违法行为,在汉武帝朝各个时期的官场中都程度不同地存在。官吏们侵吞田地的目标也不囿于私人田宅,如名将李广的兄弟李蔡任丞相时,就借朝廷赐予百官墓田的机会,公开贪污土地以出卖谋利:“李蔡以丞相坐诏赐冢地阳陵当得二十亩,蔡盗取三顷,颇卖得四十余万,又盗取神道外壖地一亩葬其中,当下狱,自杀。”[177]这其中虽然可能存在卫、霍等当权者寻衅陷害的成分,但李蔡因本人的贪污行为而被迫自杀,确实是咎由自取。
其二,在官有土地的管理中,官吏、豪强内外勾结贪污取利的现象十分严重。西汉自开国以来,承袭着战国时期推行的以土地国有为主要特征的国家授田制余风,依然以帝国政府的名义,控制着苑囿园池、山川泽沼、未垦草田等相当数量的土地,尤其是汉武帝又强行收夺了工商业者的大片私田归政府所有,国有土地的数量在短期内严重膨胀。这些土地的经营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由官府任命的农官直接管理,以官府掌握的刑徒、奴隶等为劳力来耕种,收获也全归官府,如《史记·平准书》所说的:“水衡、少府、大农、太仆各置农官,往往即郡县比没人田田之。其没人奴婢,分诸苑养狗马禽兽,及与诸官。”另一种更常见也更主要的方式,则是采取民间豪强经营大地产的方法,以“假民公田”的名义租给百姓耕种,如《史记·河渠书》谈到的河东渠田,“久之,河东渠田废,予越人,令少府以为稍人”,收获由官、民分成共享。两者相较,后者效果显然更好一些。不过,二者皆是由官吏直接插手土地经营,因而也都毫不例外地出现了主持其事的官吏大行贪污的问题。伴随着官田的扩大,此问题在武帝朝表现得尤为严重。特别是后一种经营方式,由于官府所征租额与民间豪强土地租额间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如《九章算术》中提到的西汉假田租额状况是“今有假田:初假之岁,三亩一钱;明年四亩一钱;后年五亩一钱。凡三岁得一百,问田几何?答曰:一顷二十七亩四十七分亩之三十一”[178],无疑是非常低的,而大致同时期民间租佃土地的租额,按董仲舒的说法是“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179]。尽管《九章算术》中的记载可能比较偏低,董仲舒的上疏则可能略有夸张,但无论如何两者之间确实存在非常大的差额是显而易见的事实。这个差额就给主持其事的官吏们提供了上下其手、肆行贪贿的好机会。他们往往借官府行惠政假田于民的时机,将大批土地以极低的租额转让给豪强地主,然后由地主再以很高的租额租给真正的贫民耕作。如被免职居家的前中尉宁成就“贳贷买陂田千余顷,假贫民,役使数千家。数年,会赦。致产数千金,为任侠,持吏长短,出从数十骑。其使民威重于郡守”[180]。他能够购买如此众多的田地,除赖于为官时的贪贿所得及借贷外,从后来义纵任南阳太守时“至郡,遂案宁氏,尽破碎其家。成坐有罪,及孔、暴之属皆奔亡,南阳吏民重足一迹”[181],涉及当地许多官吏、豪强的状况来看,恐怕其中有相当部分是通过勾结官吏的不光彩手段而得来的。这样一来,租额的高额差价部分就会源源不断地流入官吏与豪强地主手中,由他们共同分享。这不仅像王莽所说的那样“汉氏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常有更赋,罢癃咸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实什税五也”[182],使国家的惠政流于一纸空文,而且在武帝朝更加剧了官吏中饱私囊的贪污难题。对此,以盐铁会议中来自民间的贤良文学之士们的揭露最为深刻,他们说:“今县官之多张苑囿,公田池泽,公家有鄣假之名,而利归权家。三辅迫近于山河,地狭人众,四方并臻,粟米薪菜,不能相赡。公田转假,桑榆菜果不殖,地力不尽。愚以为非。先帝之开苑囿池御,可赋归之于民,县官租税而已。”[183]既点明了武帝时期官吏们在公田经营中的作弊行为,又提出了把公田交由民众私人经营、官府只间接收税的较好解决方案,堪称是击中了要害。因而他们的意见在很大程度上为昭帝、霍光等统治者所接受,使得公田的数量在此后日呈萎缩的趋势,这对农业生产的发展和消除官吏从中贪污的问题都是很有益的。
其三,官场受贿、行贿恶习屡禁不止,反而有日益蔓延之势。汉武帝虽然堪称一代明君,驾驭臣下极严,但他也不可能完全禁绝官吏们为谋取升迁等私利而相互行贿、受贿的歪风。如在武帝朝初期担任执政要职的大贪官田蚡,就公然索贿、受贿,丢官在家的韩安国为重新得到汉廷高位,就投其所好地贡献五百金:“建元中,武安侯田蚡为汉太尉,亲贵用事,安国以五百金物遗蚡。”[184]遂如愿以偿地被任命为北地都尉、大司农。大行王恢因被追究马邑伏击匈奴失利的责任,为躲避死刑的厄运也求庇于田蚡,不惜以千金重礼来行贿。田蚡受贿后便央太后进言于武帝以图解救,只是因武帝决意惩办而未果。由于田蚡“所好音乐、狗马、田宅”[185],众多别有所图的阿谀逢迎者就抓住他的这一弱点,以向其行贿为进身捷径,“奉(田蚡)金玉狗马玩好,不可胜数”[186],如此公开的权钱交易竟往往奏效,“荐人或起家至二千石,权移主上”[187],难怪早有耳闻的汉武帝会有“君除吏已尽未?吾亦欲除吏”[188]的质问。但利令智昏的田蚡并未有多少收敛,甚至敢于接受始终对皇位心存非分之想的淮南王刘安的大笔贿赂,不惜触犯汉廷禁止大臣交结藩王的大忌,按汉武帝“使武安侯在者,族矣”[189]的说法,他寿终于淮南事败以前已是大幸了。像田蚡这样大肆受贿的贪官绝非少数,如早年穷苦落魄的主父偃在以口舌得大官后,就肆无忌惮地索贿、受贿,“大臣皆畏其口,赂遗累千金”[190]。当有人善意地提醒他应稍加收敛时,主父偃却振振有词地辩解说:“臣结发游学四十余年,身不得遂,亲不以为子,昆弟不收,宾客弃我,我阸日久矣。且丈夫生不五鼎食,死即五鼎烹耳。吾日暮途远,故倒行暴施之。”[191]后终因“受诸侯金,以故诸侯子弟多以得封者”事发和齐王自杀而被诛。这其中虽然有丞相公孙弘借机陷害的因素,但仅就主父偃贪污受贿的程度而言,也确实是罪有应得。又如武帝后期的丞相公孙贺,据汉武帝诏书所揭露的其罪状中有一条就是“货赂上流”,颜师古注对此的解释是:“丞相贪冒,受赂于下,故使众庶货贿上流执事者也。”[192]看来此君也为一大贪官无疑。风气所至,连素号廉洁的大将军卫青也在宁成的提醒下,向正受武帝宠爱的王夫人行贿,“大将军乃以五百金为寿”[193]。即便是所谓经明行修的儒臣在入仕以后很多也未能免于行贿、受贿的官场流俗,如桑弘羊在盐铁会议中就讽刺他们言行不一:“文学言行虽有伯夷之廉,不及柳下惠之贞,不过高瞩下视,洁言污行,觞酒豆肉,迁延相让,辞小取大,鸡廉狼吞。赵绾、王臧之等,以儒术擢为上卿,而有奸利残忍之心。主父偃以口舌取大官,窃权重,欺绐宗室,受诸侯之赂,卒皆诛死[194]。”因为这确为事实,贤良文学之士们只好反唇相讥以桑氏为代表的“兴利之臣”们更是“见利不虞害,贪得不顾耻,以利易身,以财易死”[195]。可见,受贿、行贿在官场已经成为相当普遍的风气。
其四,官吏在执法过程中巧文舞法以勒索财物的现象愈演愈烈,贪赃枉法已严重威胁到社会的稳定。《汉书·刑法志》在简述汉武帝重用张汤、赵禹等人增订律令后,沉痛地指出:“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国承用者,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议者咸冤伤之。”复杂的政治斗争和由外伐四夷、内兴功作而引发的社会矛盾,都促使迷信武力的汉武帝进一步乞灵于严刑峻法的震慑作用来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他最信用的两位执法大臣张汤和杜周,一个是“所治即上意所欲罪,予监吏深刻者。即上意所欲释,予监吏轻平者”[196];另一个则是“上所欲挤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释,久系待问而微见其冤状”[197],都是治狱“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198]的酷吏。如此纵容执法者随心所欲地行事,虽然能够予汉武帝清除政敌以最大的便利,但法律的公正性一旦被破坏,就会给贪官污吏们贪赃枉法大开方便之门。如前面提到的杜周,由于长期担任廷尉、御史大夫等执法大吏,结果很快从一个不名一文的穷光蛋暴富:“杜周初征为廷史,有一马,且不全;及身久任事,至三公列,子孙尊官,家赀累数巨万矣。”[199]他的这些财富很多都是来路不明的,如他的两个儿子夹河为郡守,据田仁揭露的情况是“天下郡太守多为奸利,三河尤甚,臣请先刺举三河。三河太守皆内倚中贵人,与三公有亲属,无所畏惮,宜先正三河以警天下奸吏”[200],杜周本人的情形也就不难想见了。高级官员公然舞文弄法,既是“天下郡太守多为奸利”,整个官场在执法领域出现较严重问题的集中反映,又进一步对这股歪风的盛行起了推波助澜的恶劣作用,官吏们纷纷将治狱视为发财致富的最佳捷径,甚至为此不惜陷害无辜,这正如贤良文学们所批判的那样:“今之所谓良吏者,文察则以祸其民,强力则以厉其下,不本法之所由生,而专己之残心,文诛假法,以陷不辜,累无罪以子及父,以弟及兄,一人有罪,州里惊骇,十家奔亡。”[201]其中王温舒就是很典型的代表。此人以敢于杀伐而得汉武帝赏识,被升迁为司察京畿吏治的中尉要职。他在太守任内已经滥用贪赃的僚属,“虽有百罪,弗法”,担任中尉后遂更加变本加厉:“温舒多谄,善事有势者;即无势,视之如奴。有势家,虽有奸如山,弗犯;无势,虽贵戚,必侵辱。舞文巧请下户之猾,以动大豪。”[202]他如此作为,除迎合汉武帝以法外严厉手段打击豪强的国策外,还有不便明言的借机敛财目的。我们只要看《汉书》卷九十《王温舒传》“数岁,其吏多以权贵富”的记载就可以一目了然。多行不义必自毙。王温舒后来果因受员骑行贿的金钱以及其他奸利事被族灭,其死后家财竟达千金之多。就是这样一位贪官,竟成为汉武帝朝众官们效仿的楷模:“自温舒等以恶为治,而郡守、都尉、诸侯二千石欲为治者,其治大抵尽效温舒。”[203]可见类似温舒的腐败现象在酷吏横行的大背景下达到何种严重的程度。应该指出,由于贪赃枉法直接威胁到民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因而司法领域的贪污腐败也特别容易激起民众对官府的仇视和激烈反抗。在汉武帝晚年所以形成全国各地民变蜂起、“掠掳乡里者,不可胜数”的严重局面,正像《史记·酷吏列传》和《资治通鉴》所指出的:“上以法制御下,好尊用酷吏,而郡国二千石为治者大抵多酷暴,吏民益轻犯法。”[204]官吏在执法过程中贪赃枉法和滥刑残贼的公行无疑是重要的诱因之一。昭帝、宣帝上台后首先着意整饬的都是司法领域的贪污腐败问题,原因也就在于此。
其五,在军事行动中,官吏们克扣军饷、侵吞物资等贪污行为屡见不鲜。汉武帝从元光二年(公元前133年)马邑之谋开始,陆续对匈奴、西域、西南夷、南越、朝鲜等地区展开了长达三十二年之久的战争。如此连绵不断的大规模征战不但造成了严重的人力折损,而且直接耗费了大量的社会财富。例如仅仅元朔六年(公元前123年)卫青的出征匈奴一役,“捕斩首虏之士受赐黄金二十余万斤,虏数万人皆得厚赏,衣食仰给县官;而汉军之士马死者十余万,兵甲之财转漕之费不与焉。于是大农陈藏钱经耗,赋税既竭,犹不足以奉战士”[205],确实出现了《汉书·西域传》中所说的“海内虚耗”局面。除直接的战费外,铠甲、兵器的制造,军队的征召、训练和管理以及军用物资的征集、运送,也都需要大量金钱。正因为有巨额金钱经手,因而伴随着战争规模的迅速扩大,军事行动中财政管理问题的重要性在武帝朝就日趋凸显出来。但是,由于管理不善和汉武帝用将存在任人唯亲的较严重缺陷,如长期统率大军作战的卫青、霍去病、李广利等三大将皆由女宠得官,因而在军事行动中经常爆出贪污丑闻,克扣士卒应得粮饷、虚报军功和侵吞军事物资以自肥等违法现象层出不穷。比如霍去病为将就是根本不顾士卒死活:“少而侍中,贵,不省士。其从军,天子为遣太官赍数十乘,既还,重车余弃粱肉,而士有饥者。其在塞外,卒乏粮,或不能自振,而骠骑尚穿域蹋鞠。事多此类。”[206]其不败“亦由天幸”罢了。至于品质较骠骑更为恶劣的无德、无才的贰师将军李广利行事就更等而下之了,他凭借其妹为武帝宠妃爬到将军高位,在军中不但是指挥无方,屡遭大败,后来还投降匈奴,而且贪污横敛,无所不用其极。汉武帝于太初年间先后两次出师进攻西域中的大宛,主帅都错误地选择由李广利担任。对汉武帝用将的龌龊用心,司马光做过尖锐批评:“武帝欲侯宠姬李氏,而使广利将兵伐宛,其意以为非有功不侯,不欲负高帝之约也。夫军旅大事,国之安危、民之死生系焉。苟为不择贤愚而授之,欲徼幸咫尺之功,藉以为名而私其所爱,不若无功而侯之为愈也。然则武帝有见于封国,无见于置将。”[207]幸而依赖当时汉廷雄厚的国力,并没有经过较激烈的较量就取得了战争的胜利,阵前折损士卒也不多。但是,出关远征的近十余万将士和三万余战马生还的却仅有士兵万余人、马千余匹,损失可谓惨重至极。其中的真正缘由,司马迁《史记·大宛列传》的揭露可谓入木三分:“贰师后行,军非乏食,战死不能多,而将吏贪,多不爱士卒,侵牟之,以此物故众。”原来,如此众多的士兵并没有死于敌人之手,却因以李广利为代表的军官们贪婪侵吞粮饷而饥寒无辜地暴骨沙漠,是众将士们的鲜血养肥了这批借战争发财的无耻蠹虫。难怪宋代学者刘攽《咏史》云:“自古边功缘底事?多因嬖幸欲封侯。不如直与黄金印,惜取沙场万髑髅。”周密《齐东野语》[208]卷一“诗用史论”条谓刘攽此诗,“其意盖指当时王韶、李宪辈耳,而其说则出于温公论李广利”。问题不仅如此,关键在于就是这样一件骇人听闻的贪污大案,竟也被汉武帝置而不问,从而更助长了军中贪污风气的盛行。如将军杨仆在采购公家兵器时就故意低报价格:“欲请蜀刀,问君价几何?对曰率数百。武库曰出兵,而阳不知,挟伪干君。”[209]也有虚报军功以滥得赏赐的,如宜冠侯程不识“坐击匈奴增首不以实”[210]。还有滥用军中劳力、营房谋个人私利的,如武帝朝某位监军御史“为奸,穿北军垒垣以为贾区”,“今监御史公穿军垣以求贾利,私买卖以与士市”[211],等等。这些形形色色的军中贪污行为的影响虽不至于有伐大宛之役恶劣,但也严重地损害了军队的战斗力,毒化了官场空气,其危害性不容忽视。
其六,在货币铸造、盐铁官营、均输平准等官营工商业领域,主事官吏的贪污现象始终层出不穷,并发展成广大民众痛心疾首的社会弊端。为了筹措巨额的军费以支持日益扩大的战争和满足自己奢侈享受的需要,汉武帝先后任用以张汤、桑弘羊等为代表的“兴利之臣”,采取被司马迁称作“最下者与之争”的办法,凭借不容竞争的政治权力强行剥夺民众自战国、汉初以来享有的对许多利润丰厚的工商业的经营权,改由官府直接垄断,于是遂有改铸货币、盐铁官营、均输平准等敛财政策的陆续出台。在这些政策中,像统一铸造货币虽然已出现了铸币官吏中饱私囊的贪污行为,“币数易而民益疑。于是废天下诸钱,而专命水衡三官作。吏匠侵利,或不中式,故有薄厚轻重”[212],但总体效果是好的,也是很有必要的。不过,像盐铁官营、均输平准以及后来公然抢劫式的算缗、告缗等政策,却存在很多的问题。一是将社会财富过度地集中在官府手中,既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又易于激化社会矛盾。按桑弘羊自我标榜的说法是“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213],但正如宋代名相司马光批评的:“天下安有此理?天地所生财货百物,不在民,则在官,彼设法夺民,其害乃甚于加赋。此盖桑羊欺武帝之言,太史公书之以见其不明耳”[214]。二是不利于澄清吏治。这是因为,一方面官府在涉入工商业经营之初难免要依靠私营业主代办其事,如汉武帝盐铁官营就是“除故盐铁家富者为吏。吏道益杂,不选,而多贾人矣”[215],其中肆行贪污者不在少数:“东郭成阳、孔仅建盐铁,策诸利,富者买爵贩官,免刑除罪,公用弥多而为者徇私,上下兼求,百姓不堪。”[216]另一方面,在官府有权决定原料加工、成品销售和价格水准的条件下,贪污问题是绝对难以避免的。首先,许多官吏与商人互相勾结,出卖国家经济情报为个人换取金钱。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深受汉武帝宠信的张汤。此公在早年为小吏时就与长安富商田甲、鱼翁叔等人“与钱通”,后居御史大夫高位,握有经济决策大权,“每朝奏事,语国家用,日旰,天子忘食,丞相取充位”[217]。这时,他更是与田信等长安商人勾结,时常把国家经济情报出卖给他们:“汤且欲为请奏,信辄先知之,居物致富,与汤分之。”[218]精明的汉武帝对此当然有所察觉,曾当面质问张汤说:“吾所为,贾人辄知,益居其物,是类有以吾谋告之者。”[219]张汤虽然巧言狡辩,但毕竟因此失宠并在朱买臣、王朝、边通等三长史的攻讦下自杀。其次,偷工减料、以次充好问题比比皆是,尤其在盐铁官营中表现最为突出。因为官府垄断盐铁经营,资金、劳力皆由官府无偿调拨,产品也可以凭借政治权力迫使民众购买,根本不必考虑精打细算以节省成本、提高质量以促进销售。相反,降低质量、偷工减料对主事官吏来说反而更加有利可图。盐铁会议中,贤良文学之士们就点明了盐铁官营的一大弊端是“县官鼓铸铁器,大抵多为大器,务应员程,不给民用。民用钝弊,割草不痛,是以农夫作剧,得获者少,百姓苦之矣”,“贫民或木耕手耨,士淡食,铁官卖器不售或颇赋于民”[220]。之所以会广泛出现这些问题,就像东汉人崔寔在《政论》中解释官兵兵器质量低劣时所说的,“贪饕之吏,竞约其财用;狡猾之工,复盗窃之。至以麻枲被弓弩,米粥杂漆。”关键就在于官吏们借机贪污,而这是与官营体制伴随而来的痼疾之一。另外,故意抬高或压低物价,上下其手以牟取私利的问题也随着汉武帝推行均输、平准政策而日趋严重。均输是将各郡国应缴的货物,按当地市价折成畅销特产,加上运价就地缴予均输官,由均输官运往京师或易地加价出售以谋利。平准则是官府的直接参与和干预商业活动。名义上均输、平准的目的在于平抑物价,限制市场上的投机活动,但实质上却不外是官府敛财的招数而已,难怪武帝朝名臣卜式会痛骂道:“县官当食租衣税而已,今弘羊令吏坐市列肆,贩物求利。”[221]而且很快即出现了官吏和商人勾结起来囤积居奇、贱收贵卖等腐败现象。当时人形象地称之为“卖平”。如《盐铁论·本议》中贤良们对之进行了详细的揭露:“今释其所有,责其所无。百姓贱卖货物,以便上求。间者,郡国或令民作布絮,吏恣留难,与之为市。吏之所人,非独齐、阿之缣,蜀、汉之布也,亦民间之所为耳。行奸卖平,农民重苦,女工再税,未见输之均也。县官猥发,阖门擅市,则万物并收。万物并收,则物腾跃。腾跃,则商贾侔利。自市,则吏容奸。豪吏富商积货储物以待其急,轻贾奸吏收贱以取贵,未见准之平也。”堪称击中了要害。
正是因为贪贿问题如此严重,已经直接威胁到了汉武帝经营边疆的雄图和汉廷的统治稳定,汉武帝才不得不加强反贪的力度,以铁腕手段推行察举选官、强化监察、重法惩贪、表彰廉吏等有力措施,甚至不惜重用酷吏,以法外的残暴手段加以整饬吏治,从而在付出高昂代价后,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国家多事、财政紧张,加上以汉武帝为代表的统治阶级难以克服奢靡享受的痼疾,许多措施并没能完全发挥出应有的功效。
第一,推行察举选官制度。汉武帝于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接受大儒董仲舒的建议,推行主要以是否通晓儒学经典为标准的察举制度,令郡国守相、二千石岁举孝、廉各一人于朝廷。这不仅是选官制度的重大改革,而且也是试图从提高官吏素质入手加强反贪的尝试,其目的之一正如董仲舒所说的,在于改变官吏的构成情况,进而从根源上杜绝贪污腐败的产生:“今之郡守、县令,民之师帅,所使承流而宣化也;故师帅不贤,则主德不宣,恩泽不流。今吏既亡教训于下,或不承用主上之法,暴虐百姓,与奸为市,贫穷孤弱,冤苦失职,甚不称陛下之意。”“今则不然,累日以取贵,积久以致官,是以廉耻贸乱,贤不肖浑殽,未得其真。臣愚以为使诸列侯、郡守、二千石各择其吏民之贤者,岁贡各二人以给宿卫。”[222]在察举制确立以前,西汉选官主要有任子和赀选二途。任子是指二千石以上的高级官员任职三年以上可以保举子、侄一人为郎官。赀选则是指家产在四万钱以上的非商贾市籍家庭,得选子弟为郎官,如司马相如即“以赀为郎”,颜师古解释说:“赀,财也。以家财多得拜为郎也。”[223]这两项旨在保障统治阶级上层垄断政权的选官办法,虽然不能说一无是处,其中赀选也有防贪方面的考虑,如《汉书·景帝纪》应劭注说:“古者疾吏之贪,衣食足知荣辱,限赀十算乃得为吏。”但问题是,高官家庭多骄奢不法的纨绔子弟,他们为官做宰后贪污犯法者比比皆是,如开国元勋的后裔们就是“子孙骄逸,忘其先祖之艰难,多陷法禁,陨命亡国,或亡子孙。讫于孝武后元之年,麾有孑遗”[224],已经成为败坏吏治的主要污染源之一。至于富者为官,按照汉景帝诏书“其唯廉士,寡欲易足。今赀算十以上乃得宦,廉士算不必众。有市籍不得宦,无赀又不得宦,朕甚愍之”[225]的感慨,也难免陷入为贪浊者大开方便之门的两难选择。显然,文、景及武帝朝官吏贪污的横行与官吏主要出自上述两途、素质较为低下是有一定关系的。汉武帝加强反贪从此入手,也确实是对症下药的治本方案,因为凭借通习儒学经典而入仕的儒生们,从整体上看正如王充在《论衡·程材篇》中标榜的“案世间能建蹇蹇之节,成三谏之义,令将检身自敕,不敢邪曲者,率多儒生”,其道德自律水平及对贪污腐败的抵制力相对高于其他文化素质较低的官吏,尤其在儒生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开始步入仕途的西汉中、后期更是如此。较多儒士出身贫寒,为官以后能不苟于官场奢侈恶习、自持廉洁奉公本色的颇不乏人,在武帝朝较著名的就有许多,如公孙弘为丞相,“位在宰相封侯,而为布被脱粟之饭,奉禄以给故人宾客,无有所余,可谓减于制度,而率下笃俗者也”[226];董仲舒,“为人廉洁”,“凡相两国,辄事骄王,正身以率下,数上疏谏争,教令国中,所居而治”[227];倪宽,“为人温良,有廉知自将”[228],汉之为御史大夫廉洁无如宽者;如此等等。他们的洁身自好虽然无法从根本上扭转官场的贪污腐败风气,但随着儒生占官吏总数的比例逐渐提高,对贪污问题的抑制作用还是比较明显的。
第二,加强监察防贪。贪污问题尽管难以完全避免,但较早发现并加以防范还是可以做到的,这就需要建立较完备的监察机制。汉武帝着意完善对官僚队伍的监察机制,主要目的之一也就在于此。其中最主要的措施就是设置十三州部刺史,只要看一下除第一条外其余各条皆为防范二千石官吏是否贪污腐败的汉武帝手订“刺史六条”,其防贪的目标即一目了然。刺史集中收集当地吏治状况,并把存在的问题定期向汉廷中央汇报,这对防范贪污腐败发挥着较好的制约作用。除此以外,汉武帝还采取了其他相关措施,如鼓励吏民越级上书、诣阙言事等。汉世去古未远,普通民众对国家政事仍有相当大的参与权,主要表现在汉代始终有严格保障吏民上书权利的“言变事”制度,广大吏民皆有权要求官府提供食宿、车辆直接至汉廷反映官吏们的贪污违法行为,或对国家大政发表意见。如酷吏田云中任淮阳太守就是因“吏民守阙告之,竟坐弃市”[229]。武帝朝的许多贪污大案就是依靠民众上书而被揭露出来的,如主父偃接受诸侯王行贿丑闻的败露,就是因为其政敌赵王暗中指使人诣阙告发的。导致丞相公孙贺被族诛的其子贪污北军钱一千九百万的案子,也是因朱安世从狱中上书告发而揭露的。汉武帝为直接掌握吏治的真实情况,时常派遣身边的耳目近臣作为使者不定期地巡察各地,如元狩六年(公元前117年)六月遣博士褚大等六人分道循行天下,元鼎二年(公元前115年)九月派博士中等循行江南各地等,其目的主要是赈贷穷困、举荐贤才、了解吏治,对及时发现贪污问题也有较好效果。
第三,重法惩贪。汉武帝治国,最重法制,尤其是对贪赃枉法者,无论是皇亲国戚,还是功臣高官,都一律严惩不贷。如在公孙弘以后出任丞相的李蔡、庄青翟、赵周、石庆、公孙贺、刘屈等人,“唯庆以悖谨,复终相位,其余尽伏诛云”[230]。李蔡是以侵吞官营田地事败而自杀,公孙贺据征和二年(公元前91年)的诏书“故丞相贺倚旧故乘高势而为邪,兴美田以利子弟宾客,不顾元元,无益边谷,货赂上流”[231],主要也是因贪污纳贿被杀。这其中尽管有李陵所批评的因素:“且陛下春秋高,法令亡常,大臣之罪夷灭者数十家。”[232]但从总体上看,主要还是出于重法惩贪的缘故。对官官相护、互相包庇的官场恶习,汉武帝令张汤、赵周等人制定了见知故纵、监临部主法,如《汉书·刑法志》颜师古说:“见知人犯法不举告为故纵,而所监临部主有罪并联坐也。”这项政策虽然有是否为苛法的争议,但它对打破官僚集团保护网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第四,表彰廉吏与重用酷吏以法外手段厉禁贪贿。汉武帝用人讲究的是不拘一格、信赏必罚,尤其不在道德方面做求全责备,只要有一技之长,皆有施展的机会。但汉武帝也有意识地通过表彰廉吏来引导官场廉洁奉公的正气,如拔擢主张“人主病不广大,人臣病不节俭”的公孙弘由布衣至相位。张汤被谗自杀,因“家产直不过五百金,皆所得奉赐,无它赢”[233]而得平反。赵禹因“为人廉裾,为吏以来,舍无食客。公卿相造请,禹终不行报谢,务在绝知友宾客之请,孤立行一意而已”[234]被重用,历任廷尉、少府等高官。尹齐以“事张汤,汤数称以为廉,武帝使督盗贼,斩伐不避贵势”,“病死,家直不满五十金”[235],甚得武帝赏识,等等。汉武帝也注意在制度上为廉吏的升迁提供方便,如察举制度中就有专门面向郡、县众吏的廉吏科,昭、宣时期的名相黄霸在武帝朝就是以廉吏而屡获升迁的,《汉书·黄霸传》云:“冯翊以霸入财为官,不署右职,使领郡钱谷计。簿书正,以廉称,察补河东均输长。复察廉,为河南太守丞。”不过,从整体上看,汉武帝对廉吏表率作用的认识程度略嫌不够,他看重的主要是酷吏不惜以法外铁腕手段来震慑官吏们,使其不敢肆行贪污的作用。像王温舒治河内郡,大捕郡中奸猾,相连数千家,“上书请,大者至族,小者乃死,家尽没人偿赃。奏行不过二日,得可,事论报,至流血十余里”[236],凡是赃罪的,不但要没收全部家财,还要勒令加倍赔偿。又如咸宣为左内史,专以严法约束下属众官,不得贪污克扣公家财物及滥兴徭役,“事小大皆关其手,自部署县名曹宝物,官吏令丞弗得擅徭,痛以重法绳之”[237]。尤其是当天汉年间关东地区民众因不堪战争重负和官吏横征暴敛发动了大规模的反抗时,汉武帝就直接派遣范昆、张德、暴胜之等绣衣直指使者,一方面加紧扑灭民众暴动,另一方面也对镇压不力和贪污暴敛导致民怨沸腾的地方官肆行诛杀,通过武力镇压和澄清吏治的两手方使局势转危为安。
汉武帝的上述反贪措施确实收到了相当效果,起码使得官僚队伍没有在腐败日盛和民变蜂起中彻底垮掉,但也付出了很大代价。这其中有措施本身的问题,如滥用酷吏虽很简便有效,却极易造成上下离心离德的政治恐怖气氛,最终汉武帝也陆续把他们作为平息民愤的替罪羊送上断头台。更重要的是,汉武帝的其他一些政策也干扰了反贪的顺利进行,如为筹措经费而推行的入财补官和纳钱赎罪两项就是与反贪的精神背道而驰的。特别是后者,不仅因“富者得生,贫者独死,是贫富异刑而法不一也”[238],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客观公正性,而且就像当时民谣说的那样,“何以孝弟为?财多而光荣。何以礼义为?史书而仕宦。何以谨慎为?勇猛而临官”[239],为贪官污吏的逍遥法外大开方便之门,从而严重败坏了官场风气,导致贪污腐败愈禁愈烈的恶性循环。对此,元帝朝名臣贡禹进行了深刻的揭露与批判,他说:“武帝始临天下,尊贤用士,辟地广境数千里,自见功大威行,遂从耆欲,用度不足,乃行一切之变,使犯法者赎罪,入谷者补吏,是以天下奢侈,官乱民贫,盗贼并起。”“故黥劓而髠钳者犹复攘臂为政于世,行虽犬彘,家富势足,目指气使,是为贤耳。故谓居官而置富者为雄杰,处奸而得利者为壮士,兄劝其弟,父勉其子,俗之坏败,乃至于是!察其所以然者,皆以犯法得赎罪,求士不得真贤,相守崇财利,诛不行之所致也。”[240]政策上的弊端,再加上皇亲国戚、高官显贵等既得利益者的抵制与破坏,严重制约了反贪的深入,即使坚强有力的汉武帝对此也只能无可奈何。
五、愈演愈烈的贪贿风
汉武帝晚年于征和四年(公元前89年)颁布了《轮台罪己诏》,其中说:“当今务在禁苛暴,止擅赋,力本农,修马复令,以补缺,毋乏武备而已。”[241]这标志着文、景时期与民休息政策的恢复。此后,适时停止了大规模的对外战争和许多扰民举措,重新恢复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合理政策。无论是号称中兴的昭、宣两朝,还是政治危机逐渐加重的元、成、哀、平四代,基本上都没有偏离这一方向,从而摆脱了武帝朝“多杀士众,竭民财力,奢泰无度,天下虚耗,百姓流离,物故者半。蝗虫大起,赤地数千里,或人民相食,畜积至今未复”[242]的困境,迎来昭宣中兴和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直至西汉政权结束,依然还是“百姓赀富虽不及文、景,然天下户口最盛矣”,“匈奴称藩,百蛮宾服,舟车所通,尽为臣妾,府库百官之富,天下晏然”[243]。但经济的发展并不意味着解决了所有的社会问题,如吏治贪污腐败问题长期无法有效根治,并呈愈演愈烈之势,这就加速了全社会对刘汉政权信心的彻底崩溃,最终导致王莽如同儿戏般取代西汉政权的结果。
(一) 汉宣帝整饬吏治
公元前87年,汉武帝在父子相残的巫蛊之祸和关东民乱等内忧外患中逝世,其幼子汉昭帝即位,霍光、金日、上官桀等人受遗诏辅政,但大权实际掌握在霍光手中。霍光在需要全社会共渡难关的时候,能够采纳幕僚杜延年和盐铁会议中贤良文学之士们的正确建议,“(杜延年)见国家承武帝奢侈师旅之后,数为大将军光言:‘年岁比不登,流民未尽还,宜修孝文时政,示以俭约宽和,顺天心,说民意,年岁宜应。’光纳其言,举贤良,议罢酒榷盐铁,皆自延年发之”[244],“光知时务之要,轻徭薄赋,与民休息”[245],从而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保证了他在诛灭上官桀、桑弘羊集团,废昌邑王立汉宣帝等政治波澜中立于不败之地。不过,霍光毕竟是属于武帝朝旧时代的政治人物,政治素质不高,致有“不学无术,暗于大理”[246]的讥讽,和当时方兴未艾的儒生阶层也有相当距离,“又诸儒生多窭人子,远客饥寒,喜妄说狂言,不避忌讳,大将军常仇之”[247],其行政方式亦大致效仿汉武帝故智,如《汉书·循吏传》序说:“自武帝末,用法深。昭帝立,幼,大将军霍光秉政,大臣争权,上官桀等与燕王谋作乱,光既诛之,遂遵武帝法度,以刑罚痛绳群下,繇是俗吏上严酷以为能。”加上他长期把主要精力放在如何驾驭百官、巩固私人权位上,“光既诛桀等,后出入自备。吏民当见者,露索去刀兵,两吏挟持”[248],尤其需要安插家族私人于朝廷,和以官位、财富来换取官吏们对其专权的效忠,就像当时人所抱怨的“苏武前使匈奴,拘留二十年不降,还乃为典属国,而大将军长史敞亡功为搜粟都尉”[249]。所以,霍光对整饬吏治始终用力不够,官场贪污、腐败等历史遗留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反而有恶化的趋势。如霍氏家族本身就是最严重的问题所在。霍光自己虽然没有明显的贪污、受贿行为,但也毫不汗颜地以立宣帝功的名义得赏赐黄金七千斤、钱六千万、杂缯三万匹、奴婢一百七十人、马两千匹、甲第一匹,数额之大是惊人的,说到底,这也是一种化公为私的不光彩行为,而且他宠信冯子都、王子方等贴身家奴,文武百官为讨霍光欢心,都须向他们二人行贿,“百官以下但事冯子都、王子方等,视丞相亡如也”[250],连平阳原籍的霍氏家奴都仗势横行不法。霍光的夫人、子侄等更是肆无忌惮地贪赃枉法、醉心享受。加以汉宣帝久已对霍氏专权不满,终于在霍光死后导致了霍氏族灭的悲剧。当时的另一权臣、车骑将军张安世在政治上虽相对谨慎,然而在敛财方面却比霍光还胜一筹,按《汉书·张安世传》中“夫人自纺绩,家童七百人,皆有手技作事,内治产业,累积纤微,是以能殖其货,富于大将军光”的说法,似乎主要得益于私营手工业、商业和生活节俭,但执政官家庭直接参与工商活动的本身,就不能不使人怀疑其巨额财富的来路不正。霍光的亲信田延年更明目张胆地贪污公款,他于大司农任内时曾借征发民车运沙土的机会,乘机贪污运费三千万:“初,大司农取民牛车三万两为僦,载沙便桥下,送致方上,车直千钱,延年上簿诈增僦直车二千,凡六千万,盗取其半。”[251]如此等等。
真正着意于整饬吏治的是汉宣帝。汉宣帝因巫蛊之祸父、祖家人俱亡而流落民间,“高材好学,然亦喜游侠,斗鸡走马,具知闾里奸邪,吏治得失”[252],“及至孝宣,繇仄陋而登至尊,兴于闾阎,知民事之艰难”[253],比较了解造成民间疾苦的原因就在于吏治的贪污、腐败,如他在诏书中曾经质问道:“方今天下少事,徭役省减,兵革不动,而民多贫,盗贼不止,其咎安在?”[254]答案当然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当他在清除霍氏、亲掌大权后,就任用魏相、丙吉等名相,励精图治,整饬吏治,《汉书·魏相传》说:“宣帝始亲万机,励精为治,练群臣,核名实,而相总领众职,甚称上意。”并先后下达数道厉禁贪污的诏书,如元康二年(公元前64年)诏揭露了官吏在狱讼中贪赃枉法的丑行:“今则不然。用法或持巧心,析律贰端,深浅不平,增辞饰非,以成其罪。奏不如实,上亦亡繇知。此朕之不明,吏之不称,四方黎民将何仰哉!二千石各察官属,勿用此人,吏务平法。”[255]神爵三年(公元前59年)诏则在强调吏治清廉的重要性的同时,认为需要在待遇上提高低级官员的俸禄标准:“吏不廉平则治道衰。今小吏皆勤事,而奉禄薄,欲其毋侵渔百姓,难矣。其益吏百石以下奉十五。”[256]等等。这些诏书为加强反贪、整饬吏治定下了基调。
汉宣帝反贪,主要办法有两条:一是谨慎选用官吏,突出廉吏的表率作用。汉宣帝尤重刺史、守相二千石等亲民官的选任,《汉书·循吏传》序称:“及拜刺史守相,辄亲见闻,观其所繇,退而考察所行以质其言,有名实不相应,必知其所以然。”原因正如他自己所说的:“庶民所以安其田里而亡叹息愁恨之心者,政平讼理也。与我共此者,其唯良二千石乎!”所以在宣帝朝地方长官中出现了许多颇有治绩的清官,著名的有黄霸治颍川,朱邑为北海太守、大司农,“廉平不苛,以爱利为行”,“身为列卿,居处俭节,禄赐以共九族乡党,家亡余财”[257]。邵信臣治南阳,赵广汉治京兆,尹翁归治右扶风,“其在公卿之间清洁自守,语不及私,然温良嗛退,不以行能骄人,甚得名誉于朝廷。视事数岁,元康四年病卒,家无余财”[258],等等。宣帝朝中央公卿也不乏清廉奉公之士,像司隶校尉盖宽饶:“宽饶为人刚直高节,志在奉公。家贫,奉钱月数千,半以给吏民为耳目言事者。身为司隶,子常步行自戍北边,公廉如此。”[259]光禄勋杨恽:“初,恽受父财五百万,及身封侯,皆以分宗族。后母无子,财亦数百万,死皆予恽,恽尽复分后母昆弟。再受赀千余万,皆以分施。其轻财好义如此。恽居殿中,廉洁无私,郎官称公平。”[260]他在中郎将任内时,曾断然革除了郎署中的贿赂请托恶习:“郎官故事,令郎出钱市财用,给文书,乃得出,名曰‘山郎’。移病尽一日,辄偿一沐,或至岁余不得沐。其豪富郎,日出游戏,或行钱得善部。货赂流行,传相放效。恽为中郎将,罢山郎,移长度大司农,以给财用。其疾病休谒洗沐,皆以法令从事。郎、谒者有罪过,辄奏免,荐举其高第有行能者,至郡守九卿。郎官化之,莫不自励,绝请谒货赂之端,令行禁止,官殿之内翕然同声。”[261]成效十分显著。宣帝不仅重用廉吏,而且注意以物质赏赐和精神鼓励两手加强对廉吏的表彰,力争在官场中形成积极向廉的健康风气。如廉吏尹翁归去世,汉宣帝就下诏褒扬:“朕夙兴夜寐,以求贤为右,不异亲疏近远,务在安民而已。扶风翁归廉平向正,治民异等,早夭不遂,不得终其功业,朕甚怜之。其赐翁归子黄金百斤,以奉其祭祠。”[262]对黄霸,宣帝也先后两次专门下诏予以表扬,并赐爵关内侯、赏黄金百斤,并进秩中二千石。对朱邑他也专门下诏称赞他的廉洁奉公:“大司农邑,廉洁守节,退食自公,亡疆外之交,束修之馈,可谓淑人君子。遭离凶灾,朕甚闵之。其赐邑子黄金百斤,以奉其祭祀。”[263]
二是信赏必罚,对犯有贪贿的官吏,即使是政绩卓著者也决不宽贷,目的在于保证反贪法规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如赵广汉为京兆尹,“京兆政清,吏民称之不容口。长老传以为自汉兴以来治京兆者莫能及”[264],但后来因为犯有“贼杀不辜,鞠狱故不以实,擅斥除骑士乏军兴”[265]等罪名被杀。另一能吏韩延寿也是因私自放散官钱千余万谋取私利和生活奢侈,“又取官铜物,候月蚀铸作刀剑钩镡,放效尚方事。及取官钱帛,私假繇使吏。及治饰车甲三百万以上”[266]等贪污事败露,被判成死罪。在赵、韩两案中,虽然有魏相、萧望之等权臣官报私怨的因素,但都经过了御史、大臣会审的严格审查,“穷竟所考”,证明他们确实有贪贿问题。汉宣帝不惜对他们动用极刑,就是贯彻不以功掩过方针的体现。又如对自己亲手提拔的顾命大臣萧望之,汉宣帝也因为他有私用官府车马、接受部属贿赂、“又使卖买,私所附益凡十万三千”[267]等贪污嫌疑,立即免去了他御史大夫的职务。正是因为汉宣帝驭吏极严,注重以严刑整饬吏治,许多儒生对他表示不满,甚至攻击他是“方今圣道废,儒术不行,以刑余为周召,以法律为《诗》《书》”[268]。宣帝自己则宣称:“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且俗儒不达时宜,好是古非今,使人眩于名实,不知所守,何足委任!”[269]其实,汉宣帝还是服膺儒学政治理论的,他本人也兼通《诗经》《穀梁春秋》等儒学经典。双方的分歧主要集中在是否视儒学经典为唯一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因而应以儒生垄断官位和整饬吏治是否应恩威并用、以威为主等争论上。历史实践证明,汉宣帝作为成熟的政治家坚持“霸王道杂之”的灵活策略是成功的。而元、成诸帝纯任儒术却加剧了吏治腐败,也降低了西汉政权的活力。
汉宣帝对吏治的严格整饬,一度扼制了贪污、腐败的蔓延,为中兴盛世的出现提供了必要的保障,正如《汉书·宣帝纪》所赞颂:“政事、文学、法理之士咸精其能,至于技巧工匠器械,自元、成间鲜能及之,亦足以知吏称其职,民安其业也。遭值匈奴乖乱,推亡固存,信威北夷,单于慕义,稽首称藩。功光祖宗,业垂后嗣,可谓中兴,侔德殷宗、周宣矣。”但在他去世不久,贪贿之风即重新泛滥,而且愈演愈烈,终至不可收拾。这固然应由元帝、成帝、哀帝等朝君臣承担最主要的责任,但宣帝反贪的不彻底性也为吏治的再度腐败留下了隐患。首先,汉宣帝反贪过度依赖人治,对制度改革重视不够。如他为防止官吏们在执法过程中贪赃枉法就设置了廷平四人,这正如涿郡太守郑昌批评的:“圣王置谏争之臣者,非以崇德,防逸豫之生也;立法明刑者,非以为治,救衰乱之起也。今明主躬垂明听,虽不置廷平,狱将自正;若开后嗣,不若删定律令。律令一定,愚民知所避,奸吏无所弄矣。今不正其本,而置廷平以理其末也,政衰听怠,则廷平将招权而为乱首矣。”[270]最关键的制度建设却恰恰被忽视了。其次是汉宣帝本人在政局稳定、经济繁荣以后,有意效仿汉武帝的奢侈享乐。“修武帝故事”成了汉宣帝时常挥舞的旗帜。武帝时期的一些像重视文化、强化反贪等优秀政策当然值得坚持,但宣帝对求神仙、修宫馆一类的错误做法也很感兴趣,如《汉书·王褒传》说:“是时,上颇好神仙。”同书《王吉传》则说:“是时宣帝颇修武帝故事,宫室车服盛于昭帝。”王吉曾上疏要求汉宣帝“去角抵,减乐府,省尚方,明视天下以俭”[271],然而汉宣帝认为这只不过是迂阔之言,根本不予理会。最高统治者的这种享乐思想对吏治是非常危险的。另外,汉宣帝对与自己长期相依为命的许、史外家感情甚笃,“(宣帝)然以少依许氏,俱从微起,故终不背焉”[272],“宣帝微时依倚史氏”[273],即位以后对外戚的约束较为宽松,从而出现了外戚竞相奢侈无度、干预朝政的问题。如平恩侯许伯迁入新居,丞相、御史、将军、中二千石等朝廷百官皆往祝贺,长信少府檀长卿竟起舞为猕猴与狗斗,趋炎附势的丑态可以想见。先后任大司马辅政的许延寿、史高等人更是与中书宦官弘恭、石显相互勾结,败坏吏治,如萧望之就揭露说:“外戚在位多奢淫[274]。”强有力的君主汉宣帝在位时,这些问题以及初步出现的宦官专权,都未能造成很大危害,然而危机却始终潜藏着,性格柔弱、控制力不强的汉元帝刚即位,问题就立刻表面化并难以遏抑,这不能不说是汉宣帝的一大失误。
(二) 变本加厉的奢侈歪风
以汉宣帝甘露三年(公元前51年)匈奴呼韩邪单于来朝和汉元帝建昭三年(公元前36年)秋消灭郅支单于为主要标志,长期威胁西汉安全的匈奴终于被彻底打败。外患的消除和战争的停止无疑是大好事。但就像北宋名相李沆曾说过的:“国家有强敌外患,足以警惧。异日天下虽平,上意浸满,未必能高拱无事。”[275]统治阶层在外患消除后,往往会因失去追求的目标和警戒的动力,很快就滑向奢侈腐化的泥沼而不能自拔。自元帝朝开始的西汉政权就是如此。同时长期的经济繁荣也为统治者提供了奢侈享受的必要条件,奢侈之风遂像开闸洪水一样一发而不可收。
汉元帝个人比较节俭,即位初始就接受贡禹的建议,“下诏令太仆减食谷马,水衡减食肉兽,省宜春下苑以与贫民,又罢角抵诸戏及齐三服官”[276]。哀帝朝丞相王嘉称赞元帝是“温恭少欲,都内钱四十万万,水衡钱二十五万万,少府钱十八万万。尝幸上林,后宫冯贵人从临兽圈,猛兽惊出,贵人前当之,元帝嘉美其义,赐钱五万。掖庭见亲,有加赏赐,属其人勿众谢。示平恶偏,重失人心,赏赐节约。是时外戚赀千万者少耳,故少府水衡见钱多也”[277]。但按照御史大夫薛广德上疏“窃见关东困极,人民流离。陛下日撞亡秦之钟,听郑卫之乐,臣诚悼之”[278]的说法,看来他的恭俭也只是相对的,而且根本无助于扭转整个奢侈风气。汉成帝为君虽然比较宽仁,但奢侈享乐远过乃父:“孝成皇帝时,谏臣多言燕出之害,及女宠专爱,耽于酒色,损德伤年,其言甚切。”[279]谷永更批评他“弃万乘之至贵,乐家人之贱事,厌高美之尊号,好匹夫之卑字”,颜师古注说:“谓私蓄田及奴婢财物。”[280]汉哀帝是个悲剧性的人物,他即位之初不但屡诛大臣欲强主威,而且“易帷帐,去锦绣,乘舆席缘绨缯”[281],“躬行俭约,省减诸用,政事由己出,朝廷翕然,望至治焉”[282],颇有振作的气象。然而西汉政治腐败的积弊实在已经太深,哀帝又受傅太后和丁、傅外戚的牵制,“傅太后果从复道朝夕至帝所,求欲称尊号,贵宠其亲属,使上不得直道行”[283],加上健康状况欠佳,对前途失去了信心,遂自暴自弃地与董贤等贪官污吏们同流合污,甚至有意禅大位于董贤:“诏书罢苑,而以赐贤二千余顷,均田之制从此堕坏。奢僭放纵,变乱阴阳,灾异众多,百姓讹言。”[284]这既是哀帝个人的悲剧,更是西汉政权腐烂而亡的时代悲剧。
皇帝尚且如此,凭借裙带而暴得富贵的外戚显贵们当然更是肆无忌惮地任意挥霍,奢侈程度令人咋舌。如元帝朝外戚史高、史丹父子皆贪财好色,史丹“尽得父财,身又食大国邑,重以旧恩,数见褒赏,赏赐累千金,僮奴以百数,后房妻妾数十人,内奢淫,好饮酒,极滋味声色之乐”[285]。成帝朝初期的许、班两家后妃,按照谷永的说法已经是“许、班之贵,顷动前朝,熏灼四方,赏赐无量,空虚内藏,女宠至极,不可上矣”[286],而后来得宠的赵飞燕姐妹的奢侈更是十倍于许、班,“居昭阳舍,其中庭彤朱,而殿上髹漆,切皆铜沓黄金涂,白玉阶,壁带往往为黄金,函蓝田璧,明珠、翠羽饰之,自后宫未尝有焉”[287]。哀帝朝得势的丁、傅外戚也是以骄奢著称。不过,骄奢程度真正登峰造极的还是自成帝以来长期执掌大权的元城王氏外戚集团。王氏本起家小吏,以女王政君为元帝皇后而遽登显位,至“家凡十侯,五大司马,外戚莫盛焉”[288],王莽遂继之而代汉祚,真堪称是平步青云。平心而论,王氏诸人在政治上并无较多劣迹,像王政君、王凤、王音、王莽等还颇有政绩,但也许正因为富贵如此轻易降临,王氏家族中涌现出众多暴发户心态的挥霍狂。《汉书·外戚传》说:“而五侯群弟,争为奢侈,赂遗珍宝,四面而至;后庭姬妾,各数十人,僮奴以千百数,罗钟磬,舞郑女,作倡优,狗马驰逐;大治第室,起土山渐台,洞门高廊阁道,连属弥望。百姓歌之曰:‘五侯初起,曲阳最怒,坏决高都,连竟外杜,土山渐台西白虎。’其奢僭如此。”奢侈如此过分,难怪会招致对舅家向来关照有加的汉成帝的雷霆震怒。就连王政君的外甥淳于长也依仗王氏势力,“封为定陵侯,大见信用,贵倾公卿。外交诸侯牧守,赂遗赏赐亦累钜万。多畜妻妾,淫于声色,不奉法度”[289]。
正所谓“上有好者,下必甚焉”,发端于皇室、外戚的奢侈风气很快就席卷了整个官僚队伍。像石显,仅席床家具就值百万,其豪奢程度不难想象。连号称当世儒宗的张禹也不例外:“禹为人谨厚,内殖货财,家以田为业。及富贵,多买田至四百顷,皆泾、渭溉灌,极膏腴上贾,它财物称是。禹性习知音声,内奢淫,身居大第,后堂理丝竹筦弦。”[290]元帝朝名臣贡禹在上疏中对当时的奢侈现象有着深刻全面的揭露,他说:“后世争为奢侈,转转益甚,臣下亦相放效,衣服履绔刀剑乱于主上,主上时临朝入庙,众人不能别异,甚非其宜。然非自知奢僭也,犹鲁昭公曰:‘吾何僭矣?’今大夫僭诸侯,诸侯僭天子,天子过天道,其日久矣。承衰救乱,矫复古化,在于陛下。臣愚以为尽如太古难,宜少放古以自节焉。《论语》曰:‘君子乐节礼乐。’方今宫室已定,亡可奈何矣,其余尽可减损。故时齐三服官输物不过十笥,方今齐三服官作工各数千人,一岁费数巨万。蜀广汉主金银器,岁各用五百万。三工官官费五千万,东西织室亦然。厩马食粟将万匹。臣禹尝从之东宫,见赐杯案,尽文画金银饰,非当所以赐食臣下也。东宫之费亦不可胜计。天下之民所为大饥饿死者,是也。今民大饥而死,死又不葬,为犬猪食。人至相食,而厩马食粟,苦其大肥,气盛怒至,乃曰步作之。王者受命于天,为民父母,固当若此乎!”龚胜、鲍宣等清醒政治家和贡禹一样,视奢侈腐败为和刑罚太深、赋敛太重并列的严重社会问题。西汉朝廷对此也曾试图加以抑制,如汉成帝永始四年(公元前13年)六月诏书就在指出奢侈无度的危害性后,要求司隶校尉等监察官严加督察。《汉书·成帝纪》说:“方今世俗奢僭罔极,靡有厌足。公卿列侯亲属近臣,四方所则,未闻修身遵礼,同心忧国者也。或乃奢侈逸豫,务广第宅,治园池,多畜奴婢,被服绮縠,设钟鼓,备女乐,车服嫁娶葬埋过制。吏民慕效,寖以成俗。”“其申敕有司,以渐禁之。青绿民所常服,且勿止。列侯近臣,各自省改。司隶校尉察不变者。”汉哀帝绥和二年(公元前7年)六月又采纳师丹的建议以“节制谨度以防奢淫,为政所先,百王不易之道也。诸侯王、列侯、公主、吏二千石及豪富民多畜奴婢,田宅亡限,与民争利,百姓失职,重困不足。其议限列”为理论依据,下诏限田、限奴婢:“诸王、列侯得名田国中,列侯在长安及公主名田县道,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无得过三十顷。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291]旨在力矫奢侈之弊。但这些措施不是被以“且须后”的名义搁置,就是由皇帝、外戚带头破坏而流于一纸空文,根本没有收到什么实际效果。
(三) 贪污横行与吏治彻底腐败
奢侈享乐和贪污横行,就像孪生兄弟一样始终伴随在一起。西汉后期日益盛行的奢侈歪风,也毫不例外地引发了官吏贪污狂潮和吏治的彻底腐败。其中原因只要分析一下贡禹谈到的当时官员的收入状况就可以一目了然。贡禹说:“臣禹年老贫穷,家赀不满万钱,妻子穅豆不赡,桓褐不完。有田百三十亩,陛下过意征臣,臣卖田百亩以供车马。至,拜为谏大夫,秩八百石,奉钱月九千二百。廪食太官,又蒙赏赐四时杂缯绵絮衣服酒肉诸果物,德厚甚深。疾病侍医临治,赖陛下神灵,不死而活。又拜为光禄大夫,秩二千石,奉钱月万二千。禄赐愈多,家日以益富,身日以益尊,诚非草茅愚臣所当蒙也。”[292]显而易见,俸禄、食费、赏赐、药费等合法收入虽然能够保障官吏们超过普通民众的小康生活,但要维持像奴婢成群、声色犬马的奢侈享受,显然是不可能的。如盖宽饶甚至因清廉奉公而家境贫寒:“宽饶为人刚直高节,志在奉公。家贫,奉钱月数千,半以给吏民为耳目言事者。身为司隶,子常步行自戍北边,公廉如此。”[293]朱邑、尹翁归等廉吏的状况也大致如此。至于俸禄微薄的斗食乡部小吏们,更是难以依靠合法收入享受上等生活。既然合法收入相对固定和有限,而满足欲壑无穷的奢侈享乐又急需大量金钱,于是贪污、受贿的大行其道就成为不可避免的必然恶果。事实上,从宣、元帝朝开始,贪污、受贿大案即不断出现,牵涉面之广和金额的巨大都是空前的。现仅试举数例。
其一,宣帝朝御史大夫陈万年是一个阿谀奉承的小人,他为了保住官位,不惜以重金贿赂外戚史高:“(陈万年)然善事人,赂遗外戚许、史,倾家自尽,尤事乐陵侯史高。”[294]其二,元帝朝太仆丙显与僚属们相互勾结,贪污公款达数千万之巨,但就因他是故相丙吉的儿子而仅被撤职了事。其三,将军陈汤和甘延寿在元帝朝后期讨伐郅支单于大获全胜,但陈汤却乘机大肆贪污战利品:“汤素贪,所卤获财物人塞多不法。”颜师古注说:“不法者,私自取之,不依军法。”[295]他在成帝朝得到大将军王凤的信任后,很快就旧病复发:“大将军凤奏以为从事中郎,莫府事一决于汤。汤明法令,善因事为势,纳说多从。常受人金钱做章奏。”[296]萧咸就是因行贿陈汤而得为少府。陈汤甚至还接受张匡的两百万贿赂替他开脱贪污罪行,确实是一个大贪官。其四,元帝朝安定郡五官掾张辅大行贪污,赃款高达百万:“五官掾张辅怀虎狼之心,贪污不轨,一郡之钱尽入辅家。”[297]其五,成帝朝左冯翊下辖的高陵令杨湛、栎阳令谢游两人都是声名狼藉的贪官,据左冯翊薛宣揭露的材料看,杨湛是“吏民言令治行烦苛,适罚作使千人以上;贼取钱财数十万,给为非法;卖买听任富吏,贾数不可知”[298],内外勾结贪污公款不下数十万。谢游也有贪污官钱自肥的违法行为,只是因讨好薛宣而没被公开而已:“吏民条言君如牒,或议以为拟于主守盗。冯翊敬重令,又念十金法重,不忍相暴章。”[299]但就是这样两位贪官,也都不过是离职了事。其六,成帝朝南阳太守李尚与外戚、红阳侯王立互相勾结,把百姓业已开垦的田地当作荒田上缴国家,借机侵吞公款一亿以上:“时帝舅红阳侯立使客因南郡太守李尚占垦草田数百顷,颇有民所假少府阪泽,略皆开发,上书愿以入县官。有诏郡平田予直,钱有贵一万万以上。”[300]后事因丞相司直孙宝的揭发而败露。其七,丞相匡衡“专地盗土”的贪污事件,是成帝朝轰动一时的贪污大案。按《汉书·匡衡传》的记载,匡衡封国所在的僮县乐安乡,本来以闽佰作为南界,实有田地三千一百顷,但地图错误地把南移四百余顷的平陵佰标为乐安乡南界,匡衡遂和当地的郡县官吏共同勾结,将错就错地侵吞了这四百顷田地,并派自己的家吏去收取田租千余石谷物。这桩丑闻终因监察官的揭露而事败。应该说,匡衡仅贪污四百顷田地的地租,数量不是特别巨大,但他作为“以儒宗居宰相位,服儒衣冠,传先王语”[301]的丞相,却如此带头贪污,影响无疑特别恶劣。其八,哀帝朝颍川郡众官吏在太守严诩的包庇下,贪污不法成风,致郡政大乱,尤其是郡掾钟咸依靠兄长钟元为尚书令的权势,公然贪污赃款高达千金之多。
这些贪污大案尽管已经十分惊人了,但他们中的很多人都是因为政治斗争的失势而被揭露出贪污丑闻的。毫无疑问,那些没有被揭露出来的大案、要案还不知有多少,特别是那些真正的特大贪污犯,像史、王外戚,金、张高官之流,不仅可以毫无忧虑地大肆贪贿敛财,而且众多贪官污吏都在他们的卵翼下安然无恙,并结成对抗反贪的紧密关系网,很多志在反贪的清官廉吏,像盖宽饶、诸葛丰、郑崇等人,往往陷入壮志难酬却被扣上莫须有罪名而遭诛的悲剧中。这充分地说明,西汉政权此时自身清除贪污的能力已接近于零,这个政权在民众中的信誉也随之降低到零点。因此,社会经济虽没有出现太大问题,民众温饱也可大致维持,但西汉朝廷的威信因腐败已荡然无存,像成帝时竟至“京师民无故相惊,言大水至,百姓奔走相蹂躏,老弱号呼”[302]的混乱,表明民众对这批唯知榨取民众血汗供一己享乐的刘汉皇帝已完全丧失了希望。于是,“易姓受命”改朝换代的思潮应运而生,如昭帝初眭孟即要求汉朝皇帝禅位于贤人,退而自封百里,只是当时并没有提出明确的人选而已。后来当王莽以出淤泥而不染的廉洁形象(即便是假装的也好)出现在民众视野中时,民众满怀希望的目光很快就聚焦在他的身上。在全社会的共同支持下,王莽沿着大司马、安汉公、假皇帝等台阶易如反掌地取代了西汉政权。曾经辉煌一时的西汉大帝国就这样在贪污腐败中走到了自己的尽头。
[1] 《汉书》卷三《高后纪 》。
[2] 《汉书》卷五《景帝纪 》。
[3] 《汉书》卷六四《贾捐之传 》。
[4] 《汉书》卷二三《刑法志 》。
[5] 《汉书》卷二三《刑法志 》。
[6] 《汉书》卷五《景帝纪 》。
[7] 《史记》卷二五《律书 》。
[8] 《汉书》卷二四《食货志 》。
[9] 《汉书》卷七五《夏侯胜传 》。
[10] 《淮南子·本经训 》。
[11] 《史记》卷三〇《平准书 》。
[12] 《汉书》卷六《武帝纪 》。
[13] 《汉书》卷二三《刑法志 》。
[14] 《汉书》卷五四《李陵传 》。
[15] 《汉书》卷六六《公孙贺传 》。
[16] 《汉书》卷七五《眭弘传 》。
[17] 《汉书》卷七二《贡禹传 》。
[18] 《汉书》卷八九《循吏传 》。
[19] 《汉书》卷八三《薛宣传 》。
[20] 《汉书》卷六六《陈咸传 》。
[21] 《汉书》卷八三《薛宣传 》。
[22] 《汉书》卷一九《百官公卿表 》。
[23] 《汉书》卷八四《翟方进传 》。
[24] 《汉书》卷七七《孙宝传 》。
[25] 《汉书》卷一九《百官公卿表 》。
[26] 《后汉书·百官志》注引蔡质《汉仪 》。
[27] 《汉书》卷七七《盖宽饶传 》。
[28] 《汉书》卷七七《诸葛丰传 》。
[29] 何兹全:《中国古代社会》,河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20页 。
[30] 马非百:《秦集史》,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905页 。
[31] 陈长琦:《汉代刺史制度的演变及特点》,《史学月刊》1987年第4期 。
[32] 《史记》卷五四《曹相国世家 》。
[33] 《汉书》卷七《昭帝纪 》。
[34] 《史记》卷一〇四《田叔列传 》。
[35] 《史记》卷一〇四《田叔列传 》。
[36] 《十七史商榷》卷一四《刺史权重秩卑 》。
[37] 《日知录》卷九《部刺史 》。
[38] 《汉书》卷八六《何武传 》。
[39] 《汉书》卷八三《朱博传 》。
[40] 《汉书》卷七六《张敞传 》。
[41] 《汉书》卷八四《翟方进传 》。
[42] 《后汉书》卷二《显宗孝明帝纪 》。
[43] 《汉书》卷八三《薛宣传 》。
[44] 《汉书》卷七八《萧望之传 》。
[45] 《汉书》卷七六《尹翁归传 》。
[46] 《汉书》卷七六《尹翁归传 》。
[47] 《汉书》卷七七《孙宝传 》。
[48] 《汉书》卷七九《冯奉世传 》。
[49] 《汉书》卷七七《何并传 》。
[50] 《汉书》卷一九《百官公卿表》颜师古注引《汉官典职仪 》。
[51] 《汉书》卷一九《百官公卿表》颜师古注引《汉官典职仪 》。
[52] 《汉书》卷七六《王尊传 》。
[53] 《汉书》卷七四《丙吉传 》。
[54] 《汉书》卷七九《冯奉世传 》。
[55]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
[56]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 》
[57] 《汉书》卷八六《王嘉传 》。
[58] 《江陵张家山汉简奏谳书释文》案例十五,《文物》1993年第10期 。
[59] 《汉书》卷八三《薛宣传 》。
[60] 《后汉书·袁安传 》。
[61] 《汉书》卷七七《盖宽饶传 》。
[62] 《汉书》卷二三《刑法志 》。
[63] 十金在西汉仅相当于中等人家的家产,见《汉书》卷四《文帝纪》:“百金,中人十家之产也 。”
[64] 《资治通鉴》卷二二《汉武帝后元二年 》。
[65] 《汉书》卷八《宣帝纪 》。
[66] 《汉书》卷七二《鲍宣传 》。
[67] 《汉书》卷六六《杨敞传 》。
[68] 《汉书》卷七七《诸葛丰传 》。
[69] 《汉书》卷七六《王尊传 》。
[70] 《汉书》卷七七《毋将隆传 》。
[71] 《汉书》卷七七《毋将隆传 》。
[72] 《资治通鉴》卷三〇《汉成帝阳朔二年 》。
[73] 《汉书》卷八五《谷永传 》。
[74] 《史记》卷九七《郦生陆贾列传 》。
[75] 《新语·无为 》。
[76] 《新语·至德 》。
[77] 《汉书》卷三《高后纪 》。
[78] 《史记》卷一二一《儒林列传 》。
[79] 《史记》卷四九《外戚世家 》。
[80] 《史记》卷一三〇《太史公自序 》。
[81] 《史记》卷五四《曹相国世家 》。
[82] 《老子》第七十六章 。
[83] 《老子》第三十七章 。
[84] 《老子》第三十八章 。
[85] 《老子》第二十九章 。
[86] 《老子》第四十八章 。
[87] 《老子》第五十七章 。
[88] 《老子》第八十章 。
[89] 《老子》第六十章 。
[90] 《老子》第五十七章 。
[91] 《老子》第三十六章 。
[92] 《经法·道法 》。
[93] 《史记》卷一〇二《张释之冯唐列传 》。
[94] 《经法·论约 》。
[95] 《后汉书》卷三四《梁统传 》。
[96] 《东坡志林》卷四,中华书局1981年版 。
[97] 《资治通鉴》卷五三《汉桓帝元嘉元年臣光曰 》。
[98] 《汉书》卷九《元帝纪 》。
[99] 《史记》卷七《项羽本纪 》。
[100] 《史记》卷八《高祖本纪 》。
[101] 《汉书》卷一《高帝纪 》。
[102] 《韩非子·诡使 》。
[103] 《文物》1993年第8期 。
[104] 《汉书》卷二四《食货志 》。
[105] 《汉书》卷四二《周昌传 》。
[106] 《史记》卷九六《张丞相列传 》。
[107] 《史记》卷五三《萧相国世家 》。
[108] 《史记》卷五三《萧相国世家 》。
[109] 《史记》卷五三《萧相国世家 》。
[110] 《史记》卷八《高祖本纪 》。
[111] 《史记》卷五六《陈丞相世家 》。
[112] 《史记》卷五六《陈丞相世家 》。
[113] 《史记》卷九七《郦生陆贾列传 》。
[114] 《史记》卷五六《陈丞相世家 》。
[115] 《史记》卷九七《郦生陆贾列传 》。
[116] 《史记》卷五六《陈丞相世家 》。
[117] 《史记》卷三〇《平准书 》。
[118] 《史记》卷九《吕太后本纪 》。
[119] 《汉书》卷六七《外戚传 》。
[120] 《汉书》卷四三《朱建传 》。
[121] 《史记》卷五四《曹相国世家 》。
[122] 《史记》卷五六《陈丞相世家 》。
[123] 《汉书》卷四八《贾谊传 》。
[124] 《汉书》卷二四《食货志 》。
[125] 《汉书》卷五《景帝纪 》。
[126] 《汉书》卷五《景帝纪 》。
[127] 《汉书》卷五《景帝纪 》。
[128] 《汉书》卷四八《贾谊传 》。
[129] 《资治通鉴》卷一三《汉文帝前元年 》。
[130] 《汉书》卷三八《高五王传 》。
[131] 《汉书》卷四《文帝纪 》。
[132] 《史记》卷五七《绛侯周勃世家 》。
[133] 《史记》卷一〇一《袁盎晁错列传 》。
[134] 《史记》卷五二《齐悼惠王世家 》。
[135] 《史记》卷一一八《淮南衡山列传 》。
[136] 《史记》卷五七《绛侯周勃世家 》。
[137] 《史记》卷五七《绛侯周勃世家 》。
[138] 《汉书》卷四《文帝纪 》。
[139] 《汉书》卷四《文帝纪 》。
[140] 《汉书》卷四二《申屠嘉传 》。
[141] 《汉书》卷三七《季布传 》。
[142] 《汉书》卷四九《袁盎传 》。
[143] 《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 》。
[144] 《史记》卷三〇《平准书 》。
[145] 《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 》。
[146] 《汉书》卷四八《贾谊传 》。
[147] 《汉书》卷二四《食货志 》。
[148] 《汉书》卷四八《贾谊传 》。
[149] 《汉书》卷四七《文三王传 》。
[150] 《汉书》卷四八《贾谊传 》。
[151] 《汉书》卷七二《贡禹传 》。
[152] 《汉书》卷二三《刑法志 》。
[153] 《史记》卷一〇二《张释之冯唐列传 》。
[154] 《史记》卷三〇《平准书 》。
[155] 《史记》卷一〇三《万石张叔列传 》。
[156] 《史记》卷一二二《酷吏列传 》。
[157] 《汉书》卷二七《五行志 》。
[158] 《资治通鉴》卷二二《汉武帝后元二年臣光曰 》。
[159] 《史记》卷一二〇《汲郑列传 》。
[160] 《汉书》卷七五《夏侯胜传 》。
[161] 《盐铁论·散不足 》。
[162] 《盐铁论·国疾 》。
[163] 《汉书》卷五二《田蚡传 》。
[164] 《汉书》卷五六《董仲舒传 》。
[165] 《汉书》卷五六《董仲舒传 》。
[166] 《盐铁论·毁学 》。
[167] 《汉书》卷五八《公孙弘传 》。
[168] 《盐铁论·毁学 》。
[169] 《史记》卷三〇《平准书 》。
[170] 《史记》卷三〇《平准书 》。
[171] 《汉书》卷六五《东方朔传 》。
[172] 《汉书》卷二四《食货志 》。
[173] 《汉书》卷六五《东方朔传 》。
[174] 《史记》卷一〇七《魏其武安侯列传 》。
[175] 《史记》卷一〇七《魏其武安侯列传 》。
[176] 《史记》卷一〇七《魏其武安侯列传 》。
[177] 《汉书》卷五四《李广传 》。
[178] 《九章算术》卷六《均输 》。
[179] 《汉书》卷二四《食货志 》。
[180] 《史记》卷一二二《酷吏列传 》。
[181] 《史记》卷一二二《酷吏列传 》。
[182] 《汉书》卷二四《食货志 》。
[183] 《盐铁论·园池 》。
[184] 《史记》卷一〇八《韩长孺列传 》。
[185] 《史记》卷一〇七《魏其武安侯列传 》。
[186] 《史记》卷一〇七《魏其武安侯列传 》。
[187] 《史记》卷一〇七《魏其武安侯列传 》。
[188] 《史记》卷一〇七《魏其武安侯列传 》。
[189] 《史记》卷一〇七《魏其武安侯列传 》。
[190] 《史记》卷一一二《平津侯主父列传 》。
[191] 《史记》卷一一二《平津侯主父列传 》。
[192]《汉书》卷六六《刘屈传 》。
[193] 《史记》卷一一一《卫将军骠骑列传 》。
[194] 《盐铁论·褒贤 》。
[195] 《盐铁论·毁学 》。
[196] 《汉书》卷五九《张汤传 》。
[197] 《汉书》卷六〇《杜周传 》。
[198] 《汉书》卷六〇《杜周传 》。
[199] 《史记》卷一二二《酷吏列传 》。
[200] 《史记》卷一〇四《田叔列传 》。
[201] 《盐铁论·申韩 》。
[202] 《汉书》卷九〇《王温舒传 》。
[203] 《史记》卷一二二《酷吏列传 》。
[204] 《资治通鉴》卷二一《汉武帝天汉二年 》。
[205] 《史记》卷三〇《平准书 》。
[206] 《史记》卷一一一《卫将军骠骑列传 》。
[207] 《资治通鉴》卷二一《汉武帝太初元年臣光曰 》。
[208] 中华书局1983年版 。
[209] 《汉书》卷九〇《杨仆传 》
[210] 《史记》卷二〇《建元以来侯者年表 》。
[211] 《汉书》卷六七《胡建传 》。
[212] 《盐铁论·错币 》。
[213] 《史记》卷三〇《平准书 》。
[214] 《宋史》卷三三六《司马光传 》。
[215] 《史记》卷三〇《平准书 》。
[216] 《盐铁论·刺复 》。
[217] 《汉书》卷五九《张汤传 》。
[218] 《汉书》卷五九《张汤传 》。
[219] 《汉书》卷五九《张汤传 》。
[220] 《盐铁论·水旱 》。
[221] 《史记》卷三〇《平准书 》。
[222] 《汉书》卷五六《董仲舒传 》。
[223] 《汉书》卷五七《司马相如传 》。
[224] 《高惠高后文功臣表 》。
[225] 《汉书》卷五《景帝纪 》。
[226] 《汉书》卷五八《公孙弘传 》。
[227] 《汉书》卷五六《董仲舒传 》。
[228] 《汉书》卷五八《倪宽传 》。
[229] 《汉书》卷九〇《酷吏列传 》。
[230] 《汉书》卷五八《公孙弘传 》。
[231]《汉书》卷六六《刘屈传 》。
[232] 《汉书》卷五四《苏武传 》。
[233] 《汉书》卷五九《张汤传 》。
[234] 《汉书》卷九〇《赵禹传 》。
[235] 《汉书》卷九〇《尹齐传 》。
[236] 《汉书》卷八八《王温舒传 》。
[237] 《汉书》卷八八《咸宣传 》。
[238] 《汉书》卷七八《萧望之传 》。
[239] 《汉书》卷七二《贡禹传 》。
[240] 《汉书》卷七二《贡禹传 》。
[241] 《汉书》卷九六《西域传 》。
[242] 《汉书》卷七五《夏侯胜传 》。
[243] 《汉书》卷二四《食货志 》。
[244] 《汉书》卷六〇《杜延年传 》。
[245] 《汉书》卷七《昭帝纪 》。
[246] 《汉书》卷六八《霍光传 》。
[247] 《汉书》卷六八《霍光传 》。
[248] 《汉书》卷七八《萧望之传 》。
[249] 《汉书》卷六八《霍光传 》。
[250] 《汉书》卷六八《霍光传 》。
[251] 《汉书》卷八八《田延年传 》。
[252] 《汉书》卷八《宣帝纪 》。
[253] 《汉书》卷八九《循吏传 》。
[254] 《汉书》卷八《宣帝纪 》。
[255] 《汉书》卷八《宣帝纪 》。
[256] 《汉书》卷八《宣帝纪 》。
[257] 《汉书》卷八九《循吏传 》。
[258] 《汉书》卷七六《尹翁归传 》。
[259] 《汉书》卷七七《盖宽饶传 》。
[260] 《汉书》卷六六《杨敞传 》。
[261] 《汉书》卷六六《杨敞传 》。
[262] 《汉书》卷七六《尹翁归传 》。
[263] 《汉书》卷八九《循吏传 》。
[264] 《汉书》卷七六《赵广汉传 》。
[265] 《汉书》卷七六《赵广汉传 》。
[266] 《汉书》卷七六《韩延寿传 》。
[267] 《汉书》卷七八《萧望之传 》。
[268] 《汉书》卷七七《盖宽饶传 》。
[269] 《汉书》卷九《元帝纪 》。
[270] 《汉书》卷二三《刑法志 》。
[271] 《汉书》卷七二《王吉传 》。
[272] 《汉书》卷九《元帝纪 》。
[273] 《汉书》卷八二《史丹传 》。
[274] 《汉书》卷七八《萧望之传 》。
[275] 宋·邵伯温《邵氏闻见录》卷七 。
[276] 《汉书》卷七二《贡禹传 》。
[277] 《汉书》卷八六《王嘉传 》。
[278] 《汉书》卷七一《薛广德传 》。
[279] 《汉书》卷八六《王嘉传 》。
[280] 《汉书》卷八五《谷永传 》。
[281] 《汉书》卷八六《王嘉传 》。
[282] 《汉书》卷八一《孔光传 》。
[283] 《汉书》卷八一《孔光传 》。
[284] 《汉书》卷八六《王嘉传 》。
[285] 《汉书》卷八二《史丹传 》。
[286] 《汉书》卷八五《谷永传 》。
[287] 《汉书》卷九七《外戚传 》。
[288] 《汉书》卷九七《外戚传 》。
[289] 《汉书》卷九三《佞幸传 》。
[290] 《汉书》卷八一《张禹传 》。
[291] 《汉书》卷一一《哀帝纪 》。
[292] 《汉书》卷七二《贡禹传 》。
[293] 《汉书》卷七七《盖宽饶传 》。
[294] 《汉书》卷六六《陈万年传 》。
[295] 《汉书》卷七〇《陈汤传 》。
[296] 《汉书》卷七〇《陈汤传 》。
[297] 《汉书》卷七六《王尊传 》。
[298] 《汉书》卷八三《薛宣传 》。
[299] 《汉书》卷八三《薛宣传 》。
[300] 《汉书》卷七七《孙宝传 》。
[301] 《汉书》卷八一《匡张孔马传 》。
[302] 《汉书》卷八二《王商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