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理论篇

第一章 法治政府第三方评估原理

法治政府评估是特定主体依照相应的标准、方法和程序,对法治政府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客观调查和综合评价,并提出完善制度、改进管理意见的活动。[1]法治政府评估得以成行的两个基本条件是明确的法治概念与有效的法治评估指标,而确定法治政府的概念是法治评估指标的前提与基础,这也是法治政府评估指标体系的逻辑起点。至于指标体系,对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功能和效应体现在能够描绘法治政府建设的轮廓,指明具体的建设路径和发展方向,提供科学的考核标准衡量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效以及发展水平。[2]与我国“政府推进型法治”的实践相适应,当前我国各地的法治政府指标体系也是一个自上而下强力推进的过程。其中,鉴于传统的以内部评估为主的法治政府考评存在的运动性、形式性以及所依据的统计数据不准确或意义的模糊性等弊端,[3]特别是中央对第三方评价的高度重视,[4]引入第三方评价主体参与法治政府评估近年来备受青睐,并逐渐形成第三方法治政府评估的几种模式。

“任何一种指标体系都要有某种理论做基础,不过,有些严密,有些不很严密。”[5]或者更进一步说,社会指标并不是一堆随意选取的指标的简单堆砌,其次级指标体系的构建、具体指标的遴选均应有其相应的理论依据。[6]纽约州立大学宾汉姆顿分校Joseph M.Firestone教授指出,“发展社会指标首要解决的问题是理论构建”[7]。究其根本,法治,作为社会研究中所要测量的抽象概念,必须遵循科学研究的一般规律,即应按照“概念化”→“名义定义”→“操作定义”→“现实生活中的测量”等概念次序的建立,[8]将“法治政府”这一抽象的概念操作化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