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民国史研究(第1辑):蒋介石的日常生活
- 罗敏
- 2205字
- 2020-12-10 16:09:13
二 台湾制片环境
在1945年后台湾电影相关检查法源,最初是长官公署宣传委员会公布之地区法源——《台湾电影审查暂行办法》,其后逐步引入大陆相关法规。1948年11月26日公布《电影检查法》,规定电影之检查及取缔事宜,由内政部电影检查处负责处理;对于映演执照之申请与发放、检查费等更详做规定;针对违反情事者亦规定行政处分及罚锾。内政部电影处派员来台设置办事处后,亦重新整理台湾准演证发放方式,改为限期制度,逾期者需重新送检。1949年底,台湾省政府教育厅根据内政部电影检查处拟定之《戡乱时期处理国产影片补充办法》宣布,凡“投共”之影人,在未“附共”前所摄电影已核准映演者,其姓名在片头广告海报本事说明及其他宣传品上,一律予以删除或涂去;其“附共”后所摄影片一律禁演。在大陆拍摄电影,一律禁演并没收。此时,内政部电影检查处也取代地方单位,执行台湾电影检查法及“戡乱”时期处理国产影片补充办法工作。[1]因此,在台湾实行电影检查、影片检扣之相关法源大致建立。
此后,对于1949年以前中国大陆拍摄电影的管制,1951年5月由“内政部”公布《电影片检查标准》,同年9月公布《戡乱时期国产影片处理办法》,对大陆影片及1949年以前的影片设限,以避免左派影片流入。至于电检执行机构,在随后略有变更。大致上,该机构至1954年改隶“行政院新闻局”,1967年划归“教育部文化局”,1973年8月“文化局”裁撤后,电影审检工作重归“行政院新闻局职司”。审检机构之整合,实与蒋介石在1953年7月22日于国民党第七届四十八次中常会指示有关:“无论电影、书刊以及机场等之检查,其机构虽由有关机关派员共同组成,但执行者应由一机关主管专人负责。行政院与台湾省政府应即研究改进。”[2]
蒋介石显然同意用公营单位介入影片拍摄,甚至是作为“反共抗俄”有形无形战争的一环,主导拍摄影片内容的构想及做法。他曾在《民生主义育乐两篇补述》如此说:
城市里,群众的闲暇大部分用到商业化的娱乐上。那些组织娱乐来营利的人,为了争取多数主顾,便一意迎合群众的口味,更使他们作为商品来出卖的娱乐,渐趋于低级。无论是戏剧、音乐、电影、广播或是舞蹈,甚至报纸杂志的文艺,在今日,都不免走向低级趣味的道路。所以国家如对国民的闲暇和娱乐问题,没有计划来解决,其结果就是让那些组织娱乐来营利的市侩来代替国家解决,这是何等严重的事情。
我们在革命建国过程中,电化教育事业必须先要由国家经营,更要特别重视电影的内容与广播的节目,充实其内容,提高其质量,以达成保持与增进国民心理康乐的目的。[3]
上引言论显然是用跟共产党打“宣传战”思维,涵盖并合理化当局主导电化事业经营、电化教育方针及影剧拍摄内容。1950年代的国语片制作中心在香港,因其汇集软硬件及人才,台湾本地年产国语片数量则大不如香港。台湾本地1949年前首家公营制片厂的电影摄影场(其后更名为台湾电影制片厂,简称台制)缺乏硬件设备,仅能放映电影,无法拍摄剧情片,只能以新闻影片拍摄为主要工作。另外,1949年后陆续迁徙至台的电影机构,主要是官方机构,包括南京农业教育电影公司制片厂(简称农教)移师台中;“中国电影制片厂”(简称中制)栖身冈山,构成官方控制的主要制片厂。传播学者曾指出片厂迁台具有四项意义:(1)以官方所属电影机构为主,使官方更稳定掌握电影发展主导权,发展出与战前中国电影以及战后香港以民间为主相当不同的产业与体质。(2)来台影人以技术与新闻影片人才为主,影响电影创作走向,中国文人电影传统因此中断。(3)迁徙造成自然的分流与清流现象。香港更因此成为两岸角力的延伸地。(4)由于1949年底,大陆电影生态面临重组,国片市场仅剩台、港、新马,以及少数侨地。在有限的市场规模与台港两地的激烈竞争下,影响了台湾电影的发展。[4]
在总动员会议第二十八次会报会上,蒋介石指示:“电化教育不但收效速,而且易于普及,教育部应于本年内督饬台湾各制片厂,拍竣台湾历史教育影片及社会生活教育影片各一部,阐明台湾之历史,日据时期台胞生活与当前生活之比较,务使台胞均能珍惜当前之地位与生活”。[5]台湾省新闻处下辖电影制片厂便着手计划摄制阐明台湾历史之《我们是黄帝子孙》(定名为《黄帝子孙》),强调台湾与中国大陆之历史渊源,即为政治指示注入电影宣传的例证。执政者在强调两岸历史渊源之余,也要强调现阶段生活优于往昔,期盼台民支持其政府。确实,偶尔在蒋介石日记中,也看得到他构思“反共”预备方针中,出现“复兴祖国与重建家庭之影剧本”等。[6]符合官方思维的影片实例,或许以中制拍摄《奔》为例,用有人逃离大陆作主题,电影的放映确实让蒋介石下了“甚佳”的感言。[7]1961年由民营片厂拍摄的《一万四千个证人》,在放映给蒋介石观看时,获得“在国产影片中,最佳之编影也”之评价。[8]这再度反映党政当局透过公营(并扩及民营)影片公司指导电影宣传。官方重视并关注电影对于公众的作用,“寓教于乐”,教导什么内容,对于剧本内容的关注与审查,往往是电影公司经营者要非常注意的事情。在1960年代担任国民党党营中影公司总经理的龚弘之言透露个中滋味,他虽并非编剧专才,却须加入公司剧本小组,主要是政治环境十分敏感,电影传播太广,无远弗届,其影响力及接触面不可预测,中影片中一场一景及一字一句不能马虎,甚至表现的形象及联想一点偏差不得。尤其听说“《蚵女》一炮而红后,蒋老总统及夫人,也是中影片子的基本观众,几乎每片必看”,这使龚弘对每部片子的制作规划,尤其是编剧部分事必躬亲,一点都不敢疏忽。[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