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瑶族社会、经济若干问题的探讨

第一节 瑶官

历代封建王朝,在蛮夷地区均设官统领,在其族内则由渠帅管理内部事务,然皆纳贡献,授以官爵,使自镇抚。《宋书·列传第五十七·夷蛮》卷97载:“荆、雍州蛮,盘瓠之后也。分建种落,布在诸郡县。荆州置南蛮,雍州置宁蛮校尉以领之。……少帝景平二年,宜都蛮帅石宁等一百二十三人诣阙上献。”唐代实行羁縻政策。宋太祖时,以辰州瑶人秦再雄智勇双全,而熟悉地方情况,在瑶族中有威信,擢为辰州刺史,“自辟吏属,予一州之赋。后升为辰州团练使,其所辖地区数千里,国家不增一兵,不费帑庾,终太祖之世,边境无患”(《宋史·蛮夷列传》卷494)。后来北江二十州增置刺史,以溪州彭氏为溪州刺史兼都誓主,“州将承袭,州有押案副使,听自补置”。宋稽唐之制,分析其种落,大者为州,小者为县,又小者为峒,有知州、权州、监州、知县、知峒。又有同发遣,分发遣之属,谓之首领(清金鉷《广西通志》卷94《诸蛮》)。

南宋宁宗嘉泰年间,推行赵亮励以瑶豪为“总首”之议,《文献通考》卷328载:嘉泰三年(1203)湖南安抚赵亮励言:“为今日计,莫若先事选择土豪为瑶人所信服者为总首,以任弹压之责,诸司言:‘以蛮瑶治蛮瑶,其策莫良,宣诏本路监司遵守’,从之。”《宋史·蛮夷列传》卷454载:“赵亮励言:宜择素有智勇为瑶所信服者,立为酋长,借补小官以镇抚之。……往时溪峒设首领、峒主、头角官及防遏、指挥等使,皆其长也。”

宋洪迈《容斋四笔》卷16谓:“靖州、武冈、桂阳之属瑶民,蛮首自称曰官,谓其所部之长曰都幙,邦人称之曰土官……男丁受田于酋长,不输租而服其役,有罪则听其所断,谓之草断。”

宋朝在广东瑶族地区,亦设官管理。据《韶州府志·顾孺履传》载:“淳祐五年,英德府峒瑶煽乱,远近骚然,孺履廉其情,密檄慑瑶萧宗远开诚招抚,瑶即期来款,孺履悉招之。”这说明府里有专门管理瑶民事务的慑瑶官。英德明代前设抚瑶官员办事之处名抚瑶署,“陈抚瑶署在浛洭江旗龙山下,黎抚瑶署在蕉冈乌栢塘山下”(清道光《英德县志》卷5)。

实行羁縻政策,在瑶族地区以其首领自治之,其基层所设的官员名称,见之史志有:

峒主:庆历七年,补唐和等为峒主(《宋史·仁宋纪》)。

瑶长:绍兴五年,廖容知化州,平定泷水瑶乱,复传檄召瑶长,并谕顺逆,而瑶人降(清道光《广东通志》卷303)。“瑶之长,曰瑶官,今曰瑶管”(同治《酃县志》卷7)。

团长:宋欧阳修《再论湖南蛮贼宜早招降札子》谓:“正蛮叛者(招降)得一团主之名足矣。”光绪《道州志》卷12载:“县东南两个乡与邵阳、武冈为界的九溪峒等六峒,每峒设瑶总一名,六峒共立团总一人。”宋范成大帅广西时,令诸瑶团长纳状云,“某等既充山职,令当钤束家丁”(《桂海虞衡志》)。

《纪录汇编》谓:“溪、寨、团、隘咸瑶人负固自保之所。”团相当于村寨或分散寨数个而成一团,是以团结训练的编制。

总首:宋代在瑶族溪峒,“总首以任弹压之责,凡细小斗争,止令总首弹压,开谕劝解。而总首言语嗜好皆与之同,朝夕相接,婚姻相通,习知其利害,审察其情伪,瑶人悦服,而听从其言”(《宋史·蛮夷列传》494)。

土官:元代对瑶族首领,封以官职,称之为土官,如“泰定三年二月,广西全茗州土官许文杰率诸瑶以叛”(清嘉庆《广西通志》卷89)。而对于率领瑶人归附的首领,封以官职以领其众。所封官职大小,视其所率之众多寡而定,如“瑶人蓝赖率丹阳三十六洞来降,以赖等为融州怀远县簿、尉”(《元史·本纪第二十·成宗三》)。

明朝,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推行土司制度,因名为土官,瑶区一样实行。《皇清职贡图》载:“明洪武、永乐时,(新宁)瑶首盘贵等相继来朝,始立土司。”由于土司制之实施,因此把瑶官称为土官,如“海丰瑶明初设土官领之,俾略输山赋论刀(计算单位)为准,在羁縻之意而已”(《罗浮山志》卷2)。

瑶首:明朝初年,太祖平定广东瑶僚之后,在瑶区设立了瑶首,下有瑶总,瑶甲,管理溪峒瑶民。清屈大均《广东新语》卷7云:“明洪武初,命将讨平溪峒,立瑶首以领之,朝贡方物,赏赐有颁。”“洪武三十一年,西山瑶盘穷肠为乱,命王浚讨平,设立瑶首,统领镇瑶总甲,每岁来朝,赐以钞布,自是四面向化。”(光绪杨文骏《德庆州志》卷15)

瑶首,有些史志称为瑶目。首,首领。目,头目之意。《天下郡国利病书》谓:“洪武三十一年,西山瑶人盘穷肠为暴,官兵捣其巢,设立瑶首。瑶首即瑶目也,盖以管辖瑶民者。”又“永乐十四年,高要瑶目周四哥来朝,籍其户八十有七,厥后隶籍为编民”(康熙《高要县志》卷26)。“连山八排,有瑶目八人司约束”(清屈大均《广东新语》卷3)。

瑶首,有时指某地的瑶族首领,或称之瑶官,如“香山县,万历间三灶瑶民相聚为盗,难以化异,东澳人周高扬者,铁匠出身,鬻器于市,习其人,通其语,瑶众悦之,巡海官至,则高扬为宣谕,俗渐革,奏授高扬为瑶官,抚其地,世其职,入觐加授宣武将,清时,其子孙仍袭职五世,至乾隆四年奉裁,瑶官署在春花园,久圮”(光绪《香山县志》卷4)。

瑶首,有称为瑶长,有称为抚瑶官,如“长乐县瑶有五姓,盘、蓝、雷、钟、苟,瑶有长有丁,自明初苟姓者为抚瑶官领之,俾略输山赋五石五斗五升,羁縻而已,久之稍听调遣,长枪劲弩,时亦效力”(清道光《长乐县志》卷6)。又“隆庆间,从化松子寨寇作,洞瑶多从乱,邑人黎邦平抚平之,当事委受抚瑶官,宁卒,瑶仍梗化,弟梦吉复能驯之,于是奉委世袭。国初,邑中多盗,瑶官黎振采召瑶分守四门,城恃无恐,上其事,录功给衔,仍世袭焉”(清王思章《增城县志》卷1)。

瑶长:《明孝宗实录》卷76载:弘治六年闰五月乙巳“广东招发广州等府南海等县砍山流食瑶人,俱无籍户业,止有瑶长管率”。

瑶官,在西宁瑶峒则称之峒官,清屈大均《广东新语》卷7载:“西宁瑶曰峒官,峒官之家,婚姻以豪侈相尚。”

峒长:《湖南通志》卷85《瑶峒》载:“(新宁县)景泰二年,知县唐荣招抚城步瑶人,给田世住,分为八峒,把守各隘,瑶服王化,通声气,号为熟瑶。内择峒丁之能干者,给帖命为峒长,外择近瑶汉民,给帖命为千长,隘长,使其相约束,世守其地。”

瑶总:(与抚瑶把总不同)。管理范围与职责,“景泰七年(1456)破黄泥型等(瑶)寨,新会县丞陶鲁,于是年七月,遍历诸村,设乡老,置木牌,开写各户丁口,逐月开报。诸村劫息,每五十家仍设总甲二名,管束出入,互相劝戒”(《古今图书集成》卷193)。“摄之以瑶总,岁时或一谒县官,正德中,曲江油溪山瑶诱引为盗,本府通判莫相,令其瑶总自擒斩之”(清康熙裘秉钫《乳源县志·瑶僮》)。

清道光汪兆柯《东安县志》卷4载:“万历后,在东安者,设瑶官四,瑶总一名,瑶甲二十三名,瑶众四百六十四,居二十二峒。按:自万历平定后,详请世袭抚瑶主簿等职衔,钤束瑶丁,今北路瑶目已革,总甲约束,西路瑶目三名,有事则檄令协守城池,无事则归耕云。”

抚瑶参政:清雍正《广东通志》卷40载:“弘治十二年(1499)刘大厦迁督两广军务,奏言:因奏革抚瑶参政,高肇捕盗通判数员,民其便之。”可见明弘治十二年以前有抚瑶参政之设,此抚瑶参政为军职,汉人充任。

抚瑶把总:《明英宗实录》卷282载:“天顺元年(1457)九月壬戌,广东广州等府,清远等县,抚瑶把总袁弥来朝,贡马及方物。”《中宿文献录》作如下说明:“明代治理瑶僚,德庆有瑶目,翁源有瑶目,潮州有畲官,恩平有瑶总,高州有抚瑶,化州有招主等职。此皆拔于瑶部,择其谨厚明远者为之,至抚瑶把总,则纯属汉族流官,盖把总中备各名色,把总,皆是军界差遣之称。”

抚瑶把总,旧驻永安堡,隆庆三年设,时姓氏无考,国初时废,顺治十八年招安复设,则皆住瑶首人承项(《永安县志》)。

抚瑶总甲:《明英宗实录》卷314载:天顺四年(1460)四月辛末,“广东韶州府陈村等山抚瑶总甲杨成福等来朝,贡马及方物”。抚瑶总甲,主要职责,“领其兵目”,以绥靖地方,总甲由瑶人充任。《连山县志》卷5载:“洪武三十一年(1398)大木山瑶陈猛颜,白弓山瑶马以亮,黄连山瑶齐有善俱就抚,设立瑶首统领抚瑶总甲以绥之,为绥瑶之始。”

从广东乳源县瑶区情况分析,瑶总管辖的范围,如清末民初的瑶目管辖的范围北山24坑,相当于民国时期的乡保长。曲江县则相当于民国初年的瑶长,管西山24坑,其职责我们从以下一张通告中可了解到:“迳启者,现因世事多端,人心不古,时势不能清平,同人等为防范后患起见,特于十月初九日在游溪坑大岭脚会议,是日各坑瑶甲,请到领回布告,整顿治安,切勿吝步为盼。荒洞瑶甲盘敬清、敬钱、赵才文、才金,瑶长赖义发曲江西山二十四坑启。”

瑶甲:相当于保甲长制度的甲长,但必须“度身”后的人才能担任,这是由瑶山政权、族权、神权结合为一体的特殊情况所决定。据民国《乐昌县志》卷3谓:“瑶甲,死前,必以方术授其人,谓之度身,其人预斋三日,至有七日功课,竖刀鸣角,略如觋,用费颇巨,此人即号为瑶甲,以后瑶族事无大小,听其公断,有疾病痈疽,乞其符水治之。”

乳源瑶山,明代实行瑶总甲,甲长相当于明代推行的里排(十甲)基层组织的一甲之长,世袭,无嗣,则甲内众人推选,至民国,仍世袭,称之大甲。抗日战争(1937)前,推行乡保甲制度,甲长为委派,又称小甲,大甲仅有虚名。

《天下郡国利病书》卷28《广东》载:“(阳山县)瑶三坑田土,俱系各租承佃,自天顺年间下山陆续开垦批耕往种,后因各山田主借收租利,加派粮差,以致各瑶不得安生,今愿立为十排,照肇庆府广宁县则例,只纳正派粮料,并免杂差……又各坑成家男丁九百五十九人,妇女九百五十九口,编为一里,作十排,内佥殷实十户编为里长,每排管下甲首五户,每户二丁上册。”嘉靖中,广东布政使徐乾定保甲法,使乡村互为声援,而诸山新民(入版籍之瑶僚)则督抚瑶里长。令其旬朔至县庭,禀守法令,俾自相约束,毋得侵犯(《天下郡国利病书》卷103)。

清乾隆六年(1741)“编立城步瑶峒甲长,编立保甲,寨大者十户立一牌头,十牌头立一甲长,每寨择小心知事者佥立寨长一人,寨小者不必限定,牌甲亦必立一寨长,责其稽查,按户给发门牌,将大小丁口逐一备载,不许容留汉人及生面可疑之苗瑶居住,所藏军械,悉缴官,不许私行打造,其从前捏造篆字,即行销毁,永禁学习,如有敢故违不行首报,牌内一家有犯,连坐九家,治寨长失察之罪”(清道光《宝庆府志·大政纪六》卷6)。

在潮州,畲族地区,有畲官、畲总、畲长之设,“潮州府畲瑶,我朝(明)设土官以治之,衔曰畲官”(明戴璟《广东通志》卷35)。其下亦设畲总,“所领又有畲总”(清道光《广东通志》卷330)。其首领人物又称畲长,“畲长雷文用等九百四十九户,俱愿复业”(清卢蔚猷《海阳县志》卷48)。

瑶老:《天下郡国利病书·广东下》载:“景泰三年(1452)左都御史王翱,总督两广军务……奏用招瑶僮老人等,令其归峒生理。”

《古今图书集成》卷1415《庆远府风俗考》载:“河池州,瑶僚多种,莫一姓居其半,性情习气、居食、婚丧皆无异别县瑶僮,然不能张弓,善于射弩,弩以紫枪木为主,山中多射鸟兽,江边或射龟鱼,出入佩带刀,而多仍鞴鞘,制亦颇精,至断事多平赛老,即本村年高有行之人,凡里中是非曲直,但向此老论说,其论之时,甲指乙云某事如何,赛老又置一草于甲前,论说即皆赛老乃计草而分胜负,听此老一一评之,如甲乙俱服,即如决断,不服然后讼于官。按赛老,即《广州记》所谓倒老者,老者是也。”

而老人制,在明代推行,据《天下郡国利病书·浙江四》卷87载:“(永康县)役之别有里长,有粮长,有均徭,有驿传,有民壮,本非役而视役者,有老人,均徭自粮里正役之外,凡诸执役于官者,通曰均徭。均徭非役名,乃所以别役之意。按《宋史》有衙前,即今之解户,散从官即今之皂隶,弓兵,元站之役,有祗候,禁子,有弓兵,有站夫,有铺兵。宋人差雇之法,分为银、力二差,银差者,征银入官以充雇值,以免其役。老人,即汉之三老,掌教化者也。洪武中,令天下州里设老人一名,以耆年有德者充之,凡民间细事,俱听值亭老人会众剖断。”

里长:《天下郡国利病书》卷70《江南八》记载:《嘉定县志》徭役,“洪武十四年,诏天下十年一编黄册,以一百一十户为里排,丁粮多者十户为一长,百户为十甲,岁役里长一人,摄一里之事(催办钱粮,勾摄公事),十年而周,终而又始,故曰排年,册成贮之”。里甲,似民、清之保甲,是统治阶级最基层的组织。

巡检:《明英宗实录》卷167记载,正统十三年六月壬戌“广东清海军监察使刘训言……乞如端州府例,拘集瑶首,推保有能抚管五百户者授以副巡检,一千户者授以典史,二千户以上者授以主簿,就于流官衙门到任,专统瑶人,或有别项瑶贼出没,悉听总兵官调遣,同官军剿杀”。《古今图书集成》卷139载:“巡抚戴璟议欲择招主。旧时阳江、阳春等县,俱有主簿,巡检,乃用土人。”

正统十三年(1448),朝议正式任用有功瑶首为副巡检、典史、主簿,从此改变由汉人担任抚瑶的州县的官员状况。

兴宁县,正统中县人彭伯龄能拊辑瑶僮,其党悦服,壬戌岁(1442)知县朱孟德以其事闻,请授伯龄为水口巡检司副巡检,专抚瑶事,仍俾世袭。伯龄死,子玉袭。成化丁酉,瑶党讼玉于上,乃革其职,并罢其制,第取其属一长者董之,号“抚瑶老人”(清咸丰《兴宁县志》卷12)。

至于“土巡检”一职,明文规定作为制度,即在广西瑶僮地区置长官司长官,长官任用土人,而又称之土司。《明英宗实录》卷76记载,正统六年,“置长官司以抚安其余众,选土人之有智识兵力如贤者,俾为长官,从府管辖,则瑶僮畏服,地方宁谧”。因而在长官司辖内之巡检,称之土巡检,以土人充任。

瑶官:多以招抚瑶人,或有军功而授予,然亦以纳银多而得之者,“有力者纳银若干,给札为瑶官”(明王临复《粤剑篇·志土风》卷2)。明中叶以后,吏治腐败,景泰年间,土官有“纳米”升授之事,见《土官底簿》载,安顺司同知。

知县:《明太宗实录》卷51载:“永乐四年二月辛未,命荔波县民单敬信为本县知县,敬信奉命招抚梅木村等七十三洞洞首潘父长……遂授敬信知县,命专抚瑶民。”

明朝对于率瑶归附,或绥抚瑶有功者,均授以抚瑶官(亦称瑶官),世袭其职。其名目有县丞、主簿、典史、巡检,因在少数民族地区施行土司制,故一些史志记载时往往加上“土”字,称“土巡检”等。因各地情况不同,名称亦有不同,今分列如下:

新兴:明初设瑶官四人,世袭其职,瑶皆听其归来。肖震,新兴仁丰都人,洪武年间,广西俍贼沿劫乡村,震带领瑶众征剿有功,赐袭土巡检,管辖仁丰、宁化二都,诸瑶297户。梁间,宁化都人,明洪武间,集众瑶擒斩有功,赐袭土典史,管辖宁化都诸瑶(92户)。陈天元,延寿都人,明洪武十二年,率瑶目进贡,赐袭土典史,管延寿都诸瑶(82户)。陈千,延寿都人,其父陈志则,明洪武十二年率瑶目进贡,赐袭土典史,管辖延寿都诸瑶(1514户)(乾隆《新兴县志》卷26)。

永乐十一年(1413),肇庆府学增生廖谦,招携新兴山峒瑶首梁福寿来朝,贡方物,凡招瑶人五十余户,以谦为新兴典史以抚之(清康熙金光祖《广东通志》卷29)。

泷水:永乐四年,先是化州吏冯原泰,陈志宽言:天黄、大帽、曹连、茶峒、石粟诸山瑶人素未归顺,今有向化之心,遂遣人赍敕同原泰等往抚谕之,至是赵第二等籍其属二千五百余户,凡七千五百余口来朝,赐钞币袭衣,命原泰为泷水县丞,志宽为信宜主簿。永乐十一年,升冯原泰为德庆州判,以其善抚诸瑶(清康熙金志祖《广东通志》卷29)。弘治十年复置主簿,泷水原设立主簿,景泰三年知县周刚请奏省,至是,右都御史邓延瓒奏复,专理抚瑶(民国《罗定县志》卷4)。

阳江:“江邑自明永乐间,瑶人黄福明率众归化,授抚瑶主簿,职衔世袭,国朝(清)则以瑶目承袭。”(民国张以诚《阳江县志》卷3)

高要:谢永安(明)正统七年,时瑶民犷悍,永安抚以义,俾知归化,朝命抚高要、四会瑶民,袭瑶官。子守信。景泰四年,高要、四会、广宁、德庆诸山瑶复叛,守信抚定368户,明年瑶贡方物,命守信原辖四县瑶僮。后谢守信子孙,承袭纷争,骚扰滋事,且瑶民向化日久,各安耕凿,与齐民一体稽查(道光《高要县志》卷18)。

鹤山:永乐十二年,禄洞生员李宏鬻田赈皂幕山瑶,乱止,功授抚瑶官世袭(道光《鹤山县志》卷18)。

英德:黄茶山瑶,盘姓者三十余家,别姓者亦三十余,永乐间,瑶首陈朝亮以杀流贼有功,除瑶官世袭(清道光《广东通志》卷330)。

上述抚瑶官,有瑶人有非瑶人担任,并设置办理瑶族事务的公署。如前述香山周高扬,其瑶官署在春花园,英德有陈抚瑶署,黎抚瑶署之设。清远白抚瑶公署在石潭乡内,白晟公建署于此,故名其地为白湾(民国朱汝《清远县志》卷9)。

明成化间,高州郡守孔镛,立抚瑶免差役,约束其众,咸听调遣,遂立瑶兵,每山每寨,皆设一瑶目相统辖(清道光《阳江县志》卷1),此瑶目,相当于瑶总。高州每山有总甲,领其兵目,听招者,调之攻守,纳粮当差(阮元《广东通志》卷173)。

因高州孔镛立抚瑶,故后来史志记载便改瑶总名为抚瑶,见表2-1的对比。

表2-1

这里的抚瑶,即是瑶目,于乾隆二十一年,以瑶民向化日久,瑶目可不设,详请裁革(民国《恩平县志》卷4)。

而高州府抚瑶,除领瑶山外,并详列领瑶兵额(见广东设立瑶兵一节)。

招主:明代,寇乱地区,政府奖励地方富豪,招募外地俍瑶来守御或剿捕盗贼,给予荒田山岭开垦,以防卫地方,政府给以招主之名,世袭。对被招募的俍、瑶有统领管辖的权力。史载:弘治年间,瑶披猖,阳春刘迁亮与伍、林、黄姓者,捐资赴广西招俍兵剿平。诸里排以瑶所据民间荒田,签与俍兵自耕而食,防守汛地,即以刘、伍、黄、林姓世为招主,瑶患以息,至康熙四年撤招主,悉归保甲(道光《阳春县志》卷10)。阳江县,正统四年,以施赈为抚瑶招主(《阳江县志》卷31)。

明朝所称之抚瑶官,到顺治四年(1647)不少投诚清朝。顺治八年,行查各路瑶丁,瑶官册籍,准复原职世袭。乾隆二十一年裁革。只有粤北瑶族地区与粤东畲族地区保留瑶目与畲官。

清初,连阳八排瑶一直反抗清王朝统治,因此清王朝加强此地区的军事力量。顺治九年,复建连阳营于连州,营兵一千。康熙四十二年平定八排,改韶州副总兵为三江副总兵,节制营兵二千人,立三十六汛,置绥瑶同知,设绥瑶营兵百人。嘉庆二十一年绥瑶同知归并连山县,改为连山绥瑶直隶厅,民国后废厅立县,下设瑶务处,后为化瑶局。

清王朝除设有统治瑶民的军事及行政机构外,还在八排瑶民中遴选能办事的人。康熙四十年十一月,提督殷化行《剿瑶再奏疏》提出在八排择设瑶目,编为保排,使有相统属稽查,委以瑶长、瑶练。湖南《宁远县志》卷5武备载:“练长,由各姓报充。”

道光十三年,平定赵金龙起义后,尚书禧恩奏准,令八排瑶人举老成知事者立为瑶老千长,赏给顶戴,办事瑶目,立为瑶长、瑶练。瑶长每月口粮银三两,瑶练每月一两五钱,凡瑶长十八人,瑶练六十四人,隶绥瑶把总,月朔日赴绥瑶营领饷具结状。连山理瑶同知郭际清与各官分赴瑶山,遍历东西八大排,百三十一冲,核实人口,填给门牌,按牌设立瑶老和瑶长,其小冲则设立瑶目。某冲某人大排分支,统归某大排瑶老千长管领,皆择谨厚者为之(《南越游记》卷3)。练,练勇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