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白詩中俸料錢問題

寅恪於清華學報第拾卷第叁期元微之遣悲懷詩之原題及其次序文中,曾據「今日俸錢過十萬」之句,以爲微之作此詩,疑在通州司馬權知州務之時,非權刺史之職,不能有「過十萬」之月俸也。唐代官俸隨時隨地互不相同,今存史料,殊不完具,不易知其詳實之數額。故所依據以推測者,亦不敢自信以爲定説。不過欲藉此提出問題,以資討論。前文已聲明此意,兹復别立一不同之假設,以備參證。但其主旨不在考定微之作詩之年月,而在拈出唐代地方官吏俸料錢之一公案。此爲是篇與前文不同之點。儻承讀詩論世之君子,並取參究,賜以教誨,尤所感幸!

白氏文集壹肆有感元九悼亡詩,因爲代答三首。其二爲答騎馬入空臺五律。此詩今元氏長慶集玖原題作空屋題,下注云:「十月十四日夜。」據昌黎先生集貳肆監察御史元君妻京兆韋氏夫人墓誌銘略云:

[夫人]以元和四年七月九日卒。其年之十月十三日葬咸陽。

微之次年春即貶江陵府士曹參軍事。故知微之空屋題詩注之「十月十四日夜」,乃元和四年十月十四日夜,即韋氏葬於咸陽之次夕。觀其「更想咸陽道,魂車昨夜回」之句,可證是時微之以監察御史分務東臺,故以職事留於洛陽。此樂天代答詩所以有「鰥夫仍繫職」及「寂寞咸陽道,家人覆墓迴」之句也。其三爲山驛夢七絶。今元氏長慶集玖原題作感夢。據其「影絶魂消動隔年」及「今夜商山館中夢」之句,知此詩爲微之於元和五年春貶江陵士曹參軍,途經商山驛館時之所作也。

今白氏文集第壹肆卷中所載之詩,其著作先後相距有至二十年以上者,如王昭君二首,下注云:「時年十七。」考樂天生於大曆七年。其十七歲爲貞元四年,其答山驛夢一詩,至早作於元和五年春微之貶江陵之後。自貞元四年至元和五年,其間有二十一年之久。此著作年月先後相距甚久最著之例也。據此推論,則樂天代答詩三首,其一答謝家最小偏憐女七律及微之之原作,究作於何時,殊不易考定,即使微之此首原作亦與其他空屋題、感夢二首爲相距不久之時所作,而「謝公最小偏憐女」一首,亦不能作於貶江陵以前,因韋氏未卒之時,微之已任監察御史,(據新唐書伍伍食貨志,監察御史俸錢三萬。)及其由監察御史貶江陵士曹參軍之後,官職與前不同,俸錢方能有多寡之别也。又微之此首原作,雖不能確知作於何時,但今白集諸詩與代答三首同列於第壹肆卷者,其中多是元和五年白公在長安時所作,白和元詩,其間距離不得太長,故微之謝公一首,頗有作於謫江陵時之可能。若果如此,無論此詩所言「俸錢過十萬」之數,與唐會要玖壹、册府元龜伍佰陸及新唐書伍伍食貨志所載京兆諸府判司月俸之額相差甚遠,按之法制,固不相合,而微之一由御史貶爲士曹,即有如斯厚俸,則不得身入帝城,復何足以爲恨,是於人情亦不可通。此點誠關係唐代官俸全部之問題,非僅限於一詩一句之考證而已。遂旁搜資料,重加審查,别擬假設,以爲解釋。

關於唐代官吏俸料制度,今唐會要玖壹至玖貳内外官料錢門、册府元龜伍佰陸邦計部俸禄門及新唐書伍伍食貨志諸書,所載皆極不完備,故元白詩中俸料問題,頗難作精密之研究,僅能依據會要册府所載貞元四年京文武及京兆府縣官元給及新加每月當錢之數,並新唐書食貨志所載會昌時百官俸錢定額,與元白詩文之涉及俸料錢者,互相比證,以資推論,蓋元白著作與此二時代相距最近故也。現存微之詩中言及俸錢者,寅恪前文亦已論及,今祇取樂天詩文關涉俸料者釋證之。樂天詩文多言及禄俸,昔人已嘗注意,如容齋五筆捌白公説俸禄條,即是其例。本文材料雖亦承用洪氏之書,然洪氏隨筆之旨趣在記述白公之「立身廉清,家無餘積。」本文則在考釋唐代京官外官俸料不同之問題,及證明肅代以後,内輕外重與社會經濟之情勢,故所論與之迥别。讀者幸取而並觀之,亦不敢掠美於前賢之微意也。

白集伍常樂里閑居偶題十六韻,時爲校書郎云:

俸錢萬六千,月給亦有餘。

寅恪案,唐會要玖壹册府元龜伍佰陸(下引此兩書,其卷數不别標明者,悉與此同。又爲行文便利之故,後有重複引用此兩書之材料,亦不注出。)載貞元四年京文武及京兆府縣官元給及新加每月當錢數略云:

校書正字[等]各十六貫文。(寅恪案,册府「校」作「較」,誤。「貫」作「千」,義同。)

新唐書伍伍(下引此書,其卷數不别標明者,悉與此同。又後有重複引用此書之材料,亦不注出。)食貨志載會昌後官俸額略云:

秘書省崇文弘文館校書郎正字[等]萬六千。

據此,與詩所言之數相合。

又白集壹貳爲左拾遺時作醉後走筆酬劉五主簿長句之贈云:

月慙諫紙二百張,歲愧俸錢三十萬。(寅恪案,容齋五筆捌白公説俸禄條「二百張」作「二千張」。)

寅恪案,唐會要册府元龜略云:

拾遺[等]各三十貫文。

新唐書食貨志略云:

拾遺[等]三萬。

據此,與詩所言之數相合。唐代俸錢自開元二十四年六月以後,本應以月計(見上引三書開元二十四年條)。此不過避上句諫紙月計之重複,故易爲歲計,而舉其成數耳。

又白集貳玖再授賓客分司云:

俸錢七八萬,給受無虚月。

同書叁伍劉禹錫罷太子賓客除秘書監時酬夢得貧居詠懷見贈云:

日望揮金賀新命,俸錢依舊又如何。

寅恪案,唐會要册府元龜略云:

太子賓客諸卿監[等]各八十貫文。

新唐書食貨志略云:

秘書殿中内侍監太子賓客[等]八萬。

據此,太子賓客月俸八萬,與詩言「七八萬」之數略同。又太子賓客與秘書監俸錢額數相等,詩言「俸錢依舊」,亦相符合。

又白集叁叁從同州刺史改授太子少傅分司云:

月俸百千官二品,朝廷雇我作閑人。

同書叁陸爲太子少傅分司時春日閑居三首之三云:

又問俸厚薄,百千隨月至。

同書叁柒以刑部尚書致仕後自詠老身,示諸家屬云:

壽及七十五,俸霑五十千。

同書同卷刑部尚書致仕云:

半俸資身亦有餘。

同書同卷狂吟七言十四韻略云:

俸隨日計錢盈貫。(自注:「尚書致仕請半俸。」)

同書同卷贈諸少年云:

老慙退馬霑芻秣。(自注:「謂致仕半禄也。」)

寅恪案,唐會要册府元龜略云:

六尚書太子三少[等]各一百貫。

新唐書食貨志略云:

尚書太子少保少傅[等]百萬。(寅恪案,少保少傅次序應互易。)

又册府元龜云:

貞元五年四月,以太子少傅兼禮部尚書蕭昕爲工部尚書,前太子少詹事韋建爲秘書監,並致仕,仍給半禄料。後授致仕官者,並宜准此。舊例致仕官給半禄及賜帛,俸料悉絶。帝念歸老之臣,時命賜其半焉。致仕官給半禄料,自昕等始也。

據會要册府,太子少傅尚書月俸俱一百貫文,即十萬。致仕半俸爲十萬之半數,即五萬,或五十貫,皆與詩所言之數相合。唯新唐書食貨志所載俸額,自太師起,至太子少傅止,較會要册府之數,多至十倍。疑唐代舊文,本以貫計,新書改「貫」爲「千」時,譌爲「萬」,遂進一位。今但取新志與會要册府比勘,已知其必有譌誤。況新志所載俸錢之數,爲會昌時之定額,而白詩即作於會昌時,斷無相差十倍之理,其爲誤計,尤顯然易見也。

又白集伍初除[京兆府]户曹,喜而言志云:

俸錢四五萬,月可奉晨昏。廪禄二百石,歲可盈倉囷。

寅恪案,禄米别是一問題,於此姑置不論。唐會要册府元龜貞元四年勅定京兆府縣官元給及新加每月當錢條略云:

京兆府縣官惟兩縣簿尉減五千。(寅恪案,「減」字從册府。會要作「加」,疑誤。)餘並同大曆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勅。

同上二書載大曆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勅略云:

京兆判司兩縣丞各三十五貫文。

新唐書食貨志載會昌俸錢定額略云:

諸府大都督府判官[等]三萬五千。

據此,大曆貞元及會昌時,京兆府户曹參軍月俸祇三萬五千,與詩言之數,不相符合。

又白集貳陸送陝州王司馬建赴任云:

公事忙閑同少尹,(寅恪案,唐六典叁拾:「[京兆]少尹二人從四品下」注云:「魏晉以下有治中,隋文帝改爲司馬。煬帝改爲贊治,後改爲丞。皇朝曰治中,後避高宗諱,改曰司馬。開元初,改爲少尹,置二員。」然則,「同少尹」即同於京兆少尹也。)料錢多少敵尚書。

寅恪案,唐會要册府元龜大曆十二年四月加給京百司文武官及京兆府縣官每月料錢條略云:

六尚書[等]各六十貫文。

又同年五月釐革諸道觀察使團練使及判官料錢條略云:

州縣給料。(其大都督府長史准七府尹例。左右司馬准上州别駕例,支給料錢。)[上州]别駕五十五貫文,長史司馬各五十貫。

舊唐書叁捌地理志陝州大都督府條云:

廣德元年十月吐蕃犯京師,車駕幸陝州,仍以陝爲大都督府。天祐初,昭宗遷都洛陽,駐蹕陝州,改爲興德府。

據此,陝州在樂天時代,實爲大都督府。其司馬料錢准上州别駕例支給,爲五萬五千文,頗與尚書之料錢六萬文相近也。但此僅依大曆十二年四月及五月勅定之官書紙面材料而言。樂天苟非用此等材料,則别爲考釋如下。

檢白集此詩前第肆題爲大和戊申歲大有年詩。前第叁題爲贈悼懷太子挽歌辭二首題下自注:「奉詔撰進。」據新唐書捌貳敬宗五子傳略云:

悼懷太子普,大和二年薨。帝(文宗)惻念不能已,故贈卹加焉。

是亦作於太和二年戊申。由是觀之,送王司馬詩當亦作於此年,或距離不甚遠之時間。考太和二年去大曆十二年爲五十一年,若取相去較近之材料如唐會要貞元四年京文武及京兆府縣官元給及新加每月當錢條略云:

六尚書[等]各一百貫文。京兆府縣官。(唯兩縣簿尉減五千文,餘並同大曆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勅。)

同書大曆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勅定加給料錢條,僅載少尹五十貫,未載司馬月料。其年五月釐革諸道觀察使團練使及判官料錢條略云:

州縣給料。(其大都督府長史准七府尹例,左右司馬准上州别駕例,支給料錢。)[上州]别駕五十五貫文。長史司馬各五十貫。

新唐書食貨志略云:

唐世百官俸錢,會昌後不復增減,今著其數。尚書[等]百萬。(寅恪案,「百」當作「十」,見前所論。)上州别駕五萬五千,上州長史司馬五萬。

據此,則尚書每月俸料爲一百貫,或十萬文。而陝州大都督府司馬准上州别駕例,仍爲五十五貫,或五萬五千文。其額數相差甚多,不得如樂天詩所言司馬之料錢「敵尚書」矣。豈當日陝州司馬實支之額數亦近於十萬,幾與尚書相等耶?

又白集肆叁江州司馬廳記略云:

案唐典上州司馬秩五品。(寅恪案,樂天此語乃據唐六典叁拾「上州司馬一人從五品下」之制度而言。其下「歲廪數百石,月俸六七萬」等語,乃據元和十三年作廳記時之實況而言。讀者須分别觀之,不可誤會也。)歲廪數百石,月俸六七萬。予佐是郡,行四年矣。時元和十三年七月八日記。

同書肆伍與元九書略云:

今雖謫佐遠郡,而官品至第五,月俸四五萬。潯陽臘月,江風苦寒,歲暮鮮歡,夜長無睡,引筆鋪紙,有念則書,言無次第,勿以繁雜爲倦,且以代一夕之話也。

寅恪案,上引會要及册府載大曆十二年五月勅定料錢數云:

[上州]長史司馬各五十貫。

新唐書食貨志載會昌後俸額略云:

上州長史司馬[等]五萬。

據此,大曆會昌俸料錢之數,與與元九書約略相合,而與司馬廳記所言則相差甚遠。又汪立名本白香山詩集引年譜舊本元和十年乙未條下略云:

初到江州有詩云:「樹木凋疏山雨後。」又江樓聞砧詩云:「江人授衣晚,十月始聞砧。」當是秋末冬初始到也。臘月有與元九書。

然則樂天與元九書作於元和十年十二月初抵江州蒞任未久之時,江州司馬廳記作於元和十三年七月八日佐郡將及四年之時。此四年之間,官職既是依舊,俸錢自無變更。且以本人述己身之俸料,决無誤記之事。但取此兩文互相比勘,相差竟至二三萬之多。容齋五筆捌白公説俸禄條雖引江州司馬廳記,而忘却與元九書中亦有「月俸四五萬」之語,以未比較,遂不覺其前後矛盾也。鄙意樂天兩文所以互異之故,實由與元九書中江州司馬月俸之數,乃其元和十年初冬始到新任時,僅據官書紙面一般通則記載之定額而言,其時尚未知當日地方特别收入之實數。至元和十三年秋,作江州司馬廳記時,則蒞任已行將四年,既知其地方特别之實數,遂於官舍廳記中言及之。此廳記之文,必是當日地方特别規定之常額,較之與元九書中所言,更宜可信。唯與元九書所言,雖與事實不符,然取與流傳至今根據唐代中央政府頒布之材料,如會要册府唐書等,以相比勘,則轉與之相合,益可證知樂天作與元九書時,祇依官書紙面一般通則之額數也。綜合以上所比證之例言之,凡關於中央政府官吏之俸料,史籍所載額數,與樂天詩文所言者無不相合。獨至地方官吏,(京兆府縣官吏,史籍雖附繫於京官之後,其實亦地方官吏也。)則史籍所載,與樂天詩文所言者,多不相合。且樂天詩文所言之數,悉較史籍所載定額爲多。據此可以推知唐代中晚以後,地方官吏除法定俸料之外,其他不載於法令,而可以認爲正當之收入者,爲數遠在中央官吏之上。如白氏文集陸肆策林叁省官併俸減使職條云:

兵興以來,諸道使府,或因權宜而置職,一置而不停。或因暫勞而加俸,一加而無減,至使職多於郡縣之吏,俸優於臺省之官。積習生常,煩費滋甚。

即是其例證。

又内外官吏同一時間,同一官職,而俸料亦因人因地而互異,如唐會要云:

[大曆]十四年正月宰臣常衮與楊綰同掌樞務,道不同。先是百官俸料寡薄,綰與衮奏請加之。時[韓]滉判度支,衮與滉各騁私懷,所加俸料,厚薄多由己。

唐會要册府元龜元和七年中書門下奏略云:

艱難以來,網禁漸弛,於是增置使額,厚請俸錢,故大曆中,權臣月俸有至九千貫者,列郡刺史無大小,給皆千貫。常衮爲相,始立限約。至李泌又量其閑劇,隨事增加。閑劇之間,厚薄頓異。

即是其例證。故考史者不可但依官書紙面之記載,遽爾斷定官吏俸料之實數。祇可隨時隨地隨人隨事,偶有特别之記載,因而得以依據證實之。若欲獲一全部系統之知識,殊非易事。此亦治唐史者所不可不知者也。

樂天詩文中言俸料者比證既竟,兹再推論微之「謝公最小偏憐女」詩之問題。

新唐書肆玖下百官志略云:

江陵[等]府,府尹各一人。少尹二人。司録參軍二人。功曹,倉曹,户曹,田曹,兵曹,法曹,士曹參軍事各二人。

唐會要册府元龜記載大曆十二年料錢之數略云:

京兆及諸府少尹[等]各五十貫文。司録[等]各四十五貫文。判司[等]各三十五貫文。

新唐書食貨志記載會昌後官俸之制略云:

諸府少尹[等]六萬五千。諸府大都督司録參軍事[等]四萬五千。諸府大都督府判官三萬五千。(寅恪案,「官」疑「司」之誤。以新志上文已載「節度推官支使防禦判官四萬」此處不應重出。且作「判司」與會要及册府等所載符合。殆後人習於「判官」之名,而罕見「判司」之語,因以致誤歟?)

據此,會要册府與新志所載,因時代先後有所不同,額數亦參差互異。但此亦關於中晚唐以後,地方政府官吏俸料之額數,其實際無論與任何紙面之定額,皆不符合者也。微之此詩若作於江陵,江陵士曹參軍即判司,其月俸紙面額數祇三萬五千,去「俸錢過十萬」之數,相差甚遠,但若例以陝州大都督府司馬俸料錢,可由官書紙面之五十五貫,或五萬五千文,而實支等於尚書之一百貫,或十萬文。江州上州司馬月俸,可由官書紙面之四五萬,而實支至六七萬。如上所論唐代中晚以後,地方官吏除法定俸料之外,其他不載於法令,亦可認爲正當收入之推證,及其本人與當權執政者人事之關係,則江陵士曹參軍之元微之,「俸錢過十萬」,亦非不可能也。總之,此爲一假設,僅可備參考,不得視爲定論也。

復次,舊唐書壹陸陸白居易傳(可參白集伍玖元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所進奏陳情狀及其年五月六日所進謝官狀)云:

[元和]五年,當改官,上謂崔羣曰,居易官卑俸薄,拘於資地,不能超等,其官可聽自便奏來。居易奏曰,臣聞姜公輔爲内職,求爲京府判司,爲奉親也。臣有老母,家貧養薄,乞如公輔例。於是除京兆府户曹參軍。

白集伍初除户曹,喜而言志。詩略云:

詔授户曹掾,捧詔感君恩。感恩非爲己,禄養及吾親。喧喧車馬來,賀客滿我門。不以我爲貪,知我家内貧。

杜牧樊川集壹陸載上宰相求湖州三啓及上宰相求杭州啓,其求杭州啓云:

作刺史,則一家骨肉四處皆泰。爲京官,則一家骨肉四處皆困。

觀白氏傳及樂天之詩,牧之之啓,更可知其時京官外官收入多寡,判若天淵。此則中晚唐士大夫共同之心理及環境,實不獨白杜二人爲然也。

又册府元龜會昌六年中書門下奏云:

諸州刺史既欲責其絜己,須令俸禄稍充,但以厚薄不同,等給無制,致使俸薄處,無人願去,禄厚處,終日争先。

白集陸肆策林叁使官吏清廉,在均其禄,厚其俸條略云:

今之官吏所以未盡貞廉者,由禄不均,而俸不足也。不均者,由所在課料重輕不齊也。不足者,由所在官長侵刻不已也。夫上行則下從,身窮則心濫。今官長日侵其利,而望吏之不日侵於人,不可得也。

此可與上論同時同官而俸料互異之材料相參證,並可知内外官有輕重之别,外官復有厚薄之分也。其餘可參趙耘松翼陔餘叢考壹柒唐制内外官輕重先後不同條,於此不復備論。兹僅據元白詩文中所言俸料實數,取與現存當時法令規定之定額,互相比證,以見新唐書食貨志記載之有譌誤,並標舉唐代肅代以後内外官俸不同之特點如此。

兹更有可附論者,范攄雲谿友議卷下豔陽詞條載微之詩,此句作「今日贈錢過百萬」,其「百」字爲「十」字之譌,自不待言。唯其以「俸錢」爲「贈錢」,即「賻贈」之意,初視之,似亦可通。但檢唐會要貞元十年二月條云:

詔應文武朝官有薨卒者,自今已後,其月俸料宜皆全給,仍更准本官一月俸錢,以爲賻贈。

則是此等「賻贈」祇限於文武朝官之本人身死而言,與其妻無關。故「贈錢」二字,殊不能援引以爲解釋。況樂天「答謝家最小偏憐女」詩,有「誰知厚俸今無分」之句,更可證范書之誤,而微之原詩,此句必爲「今日俸錢過十萬」,絶無可疑矣。

(原載一九三五年十月清華學報第拾卷第肆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