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生产法一本通(第七版)
-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 317字
- 2021-04-05 08:57:17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法 律〕
1. 《矿山安全法》 (2009年8月27日)
第20条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 《建筑法》 (2019年4月23日)
第44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3. 《煤炭法》 (2016年11月7日)
第32条 矿务局长、矿长及煤矿企业的其他主要负责人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煤炭行业安全规章、规程, 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