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编不可不知的1000个法律常识
- 维权帮
- 9字
- 2021-04-03 11:57:43
四、侵权责任法知识
(一)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以及如何承担
商场因地面有积水而导致顾客摔伤,是否要承担责任?
法律疑问
2017年“五一”小长假期间,小月听说某商场的衣服正在打折,就和好朋友小茜一起去逛。当两人在商场四处看着各种衣服时,突然小月不小心踩到了地面的积水而摔倒,当时右腿就不能动了。在被送到医院之后,经诊断,小月的右腿骨折。为此,小月在医院治疗了20天,花了将近1万元医疗费。后来,小月才知道,原来商场地面上的积水是顾客不小心洒的饮料,而商场没有及时清理,才导致她摔倒的。那么,小月是否可以要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
名师解答
小月是可以要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由此可见,在宾馆、商场、银行等公共场所,其管理者负有对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若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顾客受到损害,其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商场作为公共场所,应当尽到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地面上有积水或者顾客不小心弄洒饮料时,应该及时让清洁人员予以处理。而本案中,商场因为没有及时处理地上的积水,才导致小月摔伤。因此,商场是有过错的,其应该对小月承担赔偿责任。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需要注意,在宾馆、商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如果因为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他人损害的,那么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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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教唆他人去砸别人的车,导致车辆被损坏的,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疑问
夏某与郑某是邻居,两人都是某小区的居民。夏某因为自己家有钱,经常不把别人放在眼里,脾气暴躁。一天早上,夏某开车出去,因为时间比较早,小区门口的保安人员没有及时把门打开。于是,夏某开始谩骂正在值班的保安人员方某,骂得非常难听。对此,方某非常生气,在夏某开车走后,就骂了他几句,正好被同时经过这里的郑某听到。因为郑某也与夏某闹过矛盾,非常讨厌夏某,所以郑某就对方某说,光骂他是没有用的,他又听不到,应该给他点颜色看看,并告诉方某在半夜去砸夏某的车,还说夏某晚上经常很晚才回来。后来,方某果然听了郑某的教唆,将夏某小轿车前面的挡风玻璃砸坏,导致其损失近2000元。那么,郑某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名师解答
郑某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知,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虽然不是亲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但为侵权行为人出主意、帮助其实施侵权的行为(如提供工具等),具有危险性及对侵权行为有促进作用,因此,法律规定其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中,郑某利用方某与夏某之间的矛盾教唆方某去砸夏某的车,并告诉方某夏某每天的行踪,为其提供帮助。所以,对于给夏某造成的财产损害,郑某是需要与方某一起承担连带责任的。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能教唆别人实施侵权行为,否则,即使自己不是行为的直接实施人,也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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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九条第一款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多个小孩在玩耍的过程中无意导致他人受伤,其中一人能够证明不是自己导致的,侵权责任应该如何承担?
法律疑问
小明、小强、小涛都是某村小学三年级的小学生。2017年4月的一天,三人和其他两名同学在放学之后到村子里的一条河边玩耍,五个人在河边用小石子玩打水漂的游戏,看谁扔得远。结果,一颗石子将正在对面玩耍的小凝眼睛打伤。为此,小凝花去医疗费3万元。后来,小凝的父母要求小明等五个人承担侵权责任。而此时,小明称自己一直都是扔的小砖头,不是石子,因此,认为小凝的眼睛不是自己打伤的。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侵权责任应如何承担?
名师解答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知,对于共同危险行为,如果可以确定实际加害人,则由实际加害人单独承担侵权责任,其他人免责;如果无法确定实际加害人,即便行为人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无关,那么也不能免除连带责任。在本案中,虽然小明证明小凝的损害与自己无关,但是,因为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那么他也是不能免除责任的,所以小明要与其他四个人一起承担侵权责任。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需要注意,对于共同危险行为,只要不能证明具体的加害人,那么就需要所有的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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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共同侵权中,受害者可以只要求其中的一人承担侵权责任吗?
法律疑问
季某与薛某是大学同学,平时两个人的关系非常好。2017年2月,季某对薛某说,他们的同学赵某抢了自己的女朋友,让薛某和他一起去教训赵某。薛某毫不犹豫地答应了季某的要求,两人找到赵某之后将赵某打伤,为此,赵某花去医疗费5000元。赵某在出院之后,认为此事是由季某引起的,便找到季某,要求他承担侵权责任,支付自己的医疗费。那么,赵某是否有权只向共同侵权人中的一个人请求承担赔偿责任?
名师解答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同时,《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相互间有连带关系。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在共同故意侵权中,受害人可以向承担连带责任的一人或者数人请求承担责任。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之后,如果实际承担的责任超过自己应承担的份额,可以向其他的连带责任人追偿。因此,在本案中,季某与薛某对于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赵某有权请求季某支付自己的全部医疗费,季某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薛某追偿。所以,在实际生活中,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时,受害人可以只请求其中的一个人承担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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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