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女方在恋爱期间人工流产的,分手后是否可以向男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场景

陈某与詹某相识相恋并很快同居了,后来,陈某怀孕,而詹某却说他们现在的状况不适合抚养孩子,无奈之下,陈某做了人工流产不久,陈某无意中发现,原来詹某一直与另外一个女人走得非常近但是,陈某认为两人走在一起不容易,一直假装不知道此事然而,有一天,詹某跟陈某提出分手,詹某说他们两个人现在越来越没有共同语言,已经不适合生活在一起对此,陈某非常伤心陈某认为自己可以答应分手,但是,其曾经因为詹某做过人工流产,要求詹某支付自己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陈某是否可以向詹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依法分析

女方在恋爱期间人工流产的,在分手后不可以向男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且,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也明确规定,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时,才能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知,侵权行为中的侵权者可以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而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过失的主观过错是其必备的要件。但是,对于恋爱或同居的男女而言,发生性行为系双方自愿,即便造成了损害后果,由于男方并不具备侵权的主客观要件,女方遂不能要求男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专家解析

只有当事人存在过错时,受害人才能要求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而对于双方自愿的行为,如果法律仍然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这对于其中一方当事人而言是不公平的,也会导致法律的过于严格,不利于法律的执行,更可能会导致整个社会秩序的不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