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继父可以取得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权吗?

案例场景

谢某与张某离婚,离婚后谢某带着女儿乖乖嫁给了段某,婚后一直幸福地生活着但天意弄人,在一场车祸中谢某不幸去世,段某悲痛欲绝段某一直把乖乖当作自己亲生的孩子,乖乖也特别喜欢她的继父乖乖的生父得知谢某离世后,便向段某索要乖乖的抚养权段某不同意将乖乖送归张某抚养,因为张某有酗酒赌博等恶习,段某不放心把孩子交给这样的人那么,段某是否可以取得乖乖的抚养权呢?

依法分析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应当等同于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据此,继父母对与之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享有抚养权是不言而喻的。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根据这一规定,可以明确继父母离婚时,继子女既可以由生父或生母抚养,也可以由继父或继母抚养,只是在继父或继母不同意抚养的情况下,才应由生父或生母抚养。本案中,乖乖一直受其继父段某的抚养教育,双方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而张某未对乖乖尽抚育义务,父女感情已经疏远。段某也表示愿意抚养乖乖,故乖乖由段某抚养比较有利。张某有酗酒、赌博等恶习,从保护乖乖的合法权益及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出发,乖乖由段某抚养是恰当的。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三条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专家解析

继子女通常是指夫或妻一方与前配偶所生的子女;继父母是指子女母亲或者父亲再婚的配偶。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带子女再婚后形成的。在通常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属于姻亲范围,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或者继父母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他们才形成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很明显,在上述情况下,法律设置了一种拟制血亲,以使得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