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消费者未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责任呢?

案例场景

陈某一直想买某品牌的包包,但在实体店里看到的价格比较贵朋友向陈某介绍说淘宝可以买到同款的,价格还很实惠于是陈某就到淘宝上找到这个品牌的网店,发现确实是比实体店便宜了300元钱陈某听朋友说这上面的店还可以讲价,于是就跟卖家讲了讲价,又便宜了200但是卖家说因为是优惠了的价格,所以陈某须把钱打到自己的个人账户中,这样才能更好地显示买家价格陈某觉得很划算,于是就将货款打到了卖家的个人账户上但是,陈某打款以后,并没有收到货物,也联系不上卖家了,这时陈某该怎么办呢?

依法分析

本案中,网店卖家借优惠之名引诱买家进行线下交易,拿到钱款后不给买家发货,不仅构成违约,如果钱款数额较大,还可能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的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对此规定了具体的刑事处罚措施。在本案中,就陈某受骗的情形来说,还不能举报卖家有犯罪情形,因为没有达到诈骗罪的下限数额,但是陈某在联系不到卖家的情况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购物网站)索要卖家的真实姓名、地址以及有效联系方式,如果其不能提供的,陈某就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进行赔偿。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专家解析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有保证作为网络卖方的销售者和服务者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的真实性和进行审查核对的义务,并保证消费者能及时联系到销售者和服务者。否则,网络交易平台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是其承担的是一种代偿责任,真正的责任人仍然是网络交易的销售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既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真实信息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