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塞尔与舍勒:人格现象学的两种可能性
- 倪梁康
- 4253字
- 2022-09-02 15:39:08
第3节 胡塞尔与舍勒的人格结构现象学
在胡塞尔通过《纯粹现象学与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一、二卷所要表达的系统现象学研究的构想中,人格现象学属于现象学哲学的一部分,它与人格主义心理学的研究是平行的。在这里,人格现象学的问题首先必须作为一个人格结构的问题,而后作为一个人格发生的问题出现。这也意味着,它首先是现象学的意识结构分析的课题,而后是现象学的意识发生分析的课题。在此意义上可以理解,胡塞尔为何将人格的关系视作“意向关系”。注52人格一方面处在“它与实在事物的各种关系中”,注53另一方面,“虽然人格是统一的同一极(Identitätspol),是对于诸性格以及诸如此类而言的基质(Substrat für Charakter und dergleichen),但所有这些都回溯到这个体验流之上。”注54在此双重意义上,就人格的结构而言,可以用胡塞尔在其《内时间意识现象学讲座》中使用的“横意向性”注55表达来这里的实事状况;而就人格的发生而言,则可以用胡塞尔在此使用的“纵意向性”(Hua X,128,482)表达来这里的实事状况。这也与耿宁讨论过的“意识的共时统一或同时统一问题”以及与之相对的“意识的历时统一或演替统一问题”相呼应。注56
这里的“横意向性”所指的首先是贯穿在人格行为中的意识体验之意向活动与意向相关项的基本结构,尤其是意向活动对意向相关项的构造;其次它还进一步意味着在此结构和构造活动中包含的各种人格行为的奠基关系。它们与海德格尔所说的“意愿的、感受的和观察的人格”是基本一致的,但在排列顺序上存在差别。在胡塞尔那里恰恰相反,人格的行为动机顺序更应当如泽伯姆所说的那样是“表象的、感受的、评价的、欲求的和行动的人格”。注57这里对人格行为顺序排序涉及胡塞尔对它们之间存在的奠基关系的确定。梅勒指出:“对于胡塞尔来说,在这些种类的行为之间存在着一个不可倒逆的奠基顺序:意愿行为奠基于感受行为之中,而它们两者又都奠基于理智行为之中”,他也将这些行为称之为“理论认知的、感受-评价的以及意愿和行动的”。注58如果我们划分得更细致些,那么在认知的或表象的行为中一方面还可以区分出感知的、回忆的、想象的、图像化的和符号化的行为以及奠基于其中的判断、表达等行为,在它们之间同样存在着一个不可倒逆的奠基顺序;另一方面是在感受行为中还可以区分出爱与恨的行为、同乐与同苦、羞愧与忿怒、喜欢与厌恶等等的情感活动,在它们之间并不必然存在类似在认知行为之间可以发现的明确奠基关系。
这里的所谓“奠基关系”,在胡塞尔的《逻辑研究》中便已得到说明:“一个行为的被奠基并不是指这个行为——无论在哪种意义上——建立在另一些行为之上,而是意味着,就其本质,即就其种类而言,被奠基的行为只有建立在奠基性种类的行为上才是可能的”(Hua XIX,II/2,A 650/B2178)。梅勒所说的这种奠基顺序的不可逆性曾经被布伦塔诺定义为“单方面的可分离性”,即:没有感受-评价行为和意愿行为,理智行为还是可以想象的;而没有意愿行为,感受-评价行为也还是可想象的;但反之则不成立。注59这个奠基顺序也是为康德哲学所主张的,并且在布伦塔诺那里以“每一个行为或者是一个表象,或者以表象为基础”注60的方式而得到体现。胡塞尔继承了这个传统,在总体上将非客体化的行为视作必须奠基于客体化行为之中的行为。注61
这个奠基顺序也可以在佛教唯识学这门有着漫长的跨民族、跨语言历史的东方意识哲学中找到应和与支持。世亲以来的唯识学将意识或“心”(citta)分为八种(阿赖耶、末那、前六识),它们意味着心的主体;而从属于它们的精神作用或心的现象则有五十一种(如惭、愧、忿、覆、悭、嫉、恼、害、恨、谄、诳、憍等),它们被称作“心所”(caitta)。从“心王-心所”的命名上已经可以看出,在它们之间也存在着一种不可逆的奠基关系。
但在舍勒的人格结构分析中,这个“意向的”(intendierend)向度被“感受的”(fühlend)向度所取代。这并不表明舍勒取消了胡塞尔的“意向性”的视角。舍勒同样区分意向的和非意向的感受。舍勒的做法仅仅意味着,在他那里,感受的向度取代了意向的向度,成为其人格现象学或感受现象学(Gefühlsphänomenologie)的核心范畴。在这一点上,他在很大程度上与海德格尔处在同一战线上,同时也在一定意义上处在与胡塞尔相对立的战线中。注62在《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质料的价值伦理学》一书“前言”中,舍勒曾介绍过他的思考和研究系统:除了当时即将出版的社会学和宗教哲学方向上的研究成果之外,他在这部代表作发表前就已经“在感受现象学的(gefühlsphänomenologisch)、道德批判的和伦理学运用方面”发表了一些研究成果(GW II,4)。注63事实上,与胡塞尔和海德格尔相比,舍勒的现象学研究是以对感受的分析见长的,他对爱与恨、同情、羞耻、恭敬、屈辱、怨恨注64等感受的描述分析已经成为感受现象学研究的经典,并且越来越强烈地影响着今天的情感问题讨论,无论这些讨论是以情感哲学或情感社会学的名义进行,还是以感受理论研究或情感历史研究的名义进行。注65
但与今天大多数情感哲学的努力不同,舍勒并不只是进行一些孤立的感受现象学分析,反对在此意义上的片断、零碎的“连环画现象学”(Bilderbuchphänomenologie)注66,而是试图将它们纳入自己的价值感受现象学和人格主义伦理学的系统,指出它们之间的奠基关系。因此,他在进行具体的感受分析的同时也强调“对体系的意愿”的合理性,强调“实事本身构成一个体系的联系”(GW II,3-4)。
在舍勒看来,现象学哲学所具有的“体系的特征”并不是其操作者自行编排的,而是由实事本身,即“心的秩序”(Ordre du cæur)所决定的,因而是“哲学在任何奠基中,也包括在其现象学的奠基中所应有的特征”(GW II,3)。但他所直观到的“心的秩序”似乎与胡塞尔所明察到的意识本质结构或“体验的数理模式”(Mathesis der Erlebnisse)注67并不完全一致。概括地说,如果指向对象的表象行为在胡塞尔那里构成一切行为活动的基础,那么在舍勒那里,这个基础是由指向价值的感受行为所奠定的。注68这个意义上的意识分析在舍勒的《形式主义》书中得到特别的强调:“感受活动原初地指向一种特有的对象,这便是‘价值’。所以‘感受活动’才会是一种有意义的感受活动并且因此而是一种能够‘被充实’和‘不被充实’的事情。”他还特别注释说明,“因此,所有‘关于……的感受活动’(Fühlen von)也原则上是‘可理解的’”(GW II,263)。从舍勒的论述来看,感受活动并不始终行使构造对象的功能。据此,舍勒意义上的“感受”具有比胡塞尔的“感受”概念宽泛得多的外延。它甚至把表象和判断的活动,即舍勒所说的“认知的功能”也包含在自身之中,例如对真假的判别等等。
这种价值感受活动在舍勒那里是同样具有直接的和根本的特征。在胡塞尔那里,把握对象的最原本的和最基础的活动在胡塞尔那里是感知(Wahrnehmen)或认之为真(Für-wahr-halten),而在舍勒这里,最原本的和最基础的活动是价值感知(Wertnehmen)或认之为有价(Für-wert-halten)。“价值感知”的概念是胡塞尔在其价值论和伦理学分析中根据“感知”概念而生造的一个语词。看起来他很早便使用这个极具特色的概念,但似乎始终只是在手稿中运用它。胡塞尔在其生前未发表的《纯粹现象学与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二卷中写道:“这个概念标示着一个从属于感受领域的、与感知(Wahrnehmung)相似的东西,后者意味着在意见(doxisch)领域中原初地(自身把握地)亲在于对象本身。”所谓“价值认知”,是指对客体之“价值”的直接原本把握,就像“感知”是对客体自身的原本把握一样。在这个意义上,“价值认知”也可以被理解为“认之为有价”,而“感知”也可以被译作“认之为真”。胡塞尔在这里还说:“我还在几十年前便将价值认定这个表达用来说明”“最原初的价值构造”。注69很可能是舍勒通过与胡塞尔的交谈而非通过阅读胡塞尔的著作才获悉并接受这个概念。它后来也为舍勒运用在其伦理学研究中。注70如果在胡塞尔那里可以说,任何行为要么是对象感知,要么以对象感知为基础,那么在舍勒这里就可以说,任何行为要么是价值感受,要么以价值感受为基础。
价值感受之所以可以成为一切行为的基础,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价值感知活动的意向相关项,亦即价值所决定的。在舍勒这里,高价值是低价值的基础,即前者为后者奠基。“价值越是延续,它们也就‘越高’,与此相同,它们在‘延展性’和可分性方面参与得越少,它们也就越高;其次还相同的是,它们通过其它价值‘被奠基得’越少,它们也就越高,再次还相同的是,与对它们之感受相联结的‘满足’越深,它们也就越高;最后还相同的是,对它们的感受在‘感受’与‘偏好’的特定本质载体设定上所具有的相对性越少,它们也就越高”(GW II,107)。
另一方面,这个价值感受的秩序也与价值感知的不同内涵种类的奠基秩序相关。就像在胡塞尔这里,想象材料(Phanstama,Phantasiegehalt)必定奠基于感觉材料(Sinnesdaten,Wahrnehmungsgehalt)之中一样,舍勒在这里也指出,“仍然决定着统一生物之统一兴趣方向的并不是觉知内涵(Perzeptionsgehalt),这种内涵必定已经被给予‘兴趣’,但决定着这个方向的却可以是觉知内涵的感情内涵(sensitiven Gehalt)”(GW II,164)。这意味着,在舍勒这里同样存在着一种不可逆的奠基关系,但顺序与胡塞尔理解的恰恰相反:觉知内涵是奠基于感情内涵之中的。虽然,从胡塞尔的角度来看,这里的奠基关系也可以做发生意义上的“前客体化行为”与“客体化行为”的发生奠基关系来理解,类似于前面所述之胡塞尔的行为引动(Aktregung)与行为进行(Aktvollzug)之间的关系。
无论如何,舍勒在此基础上已经可以提出自己的主张说:“对于认识的所有历史进步而言都有效的是,这个认识的进步所把握的对象在被理智认识、分析和评判之前,首先必须被爱或恨。‘爱者’(Liebhaber)处处都先行于‘知者’(Kenner)”(GW V,81)。而且这一点同样对哲学有效,因为,“对于叫作哲学的这种特殊认识而言,本质必然的前提乃是一种道德态度”(GW V,78,83)。这个观点,也成为舍勒的世界观哲学之主张的理论支撑,也成为他强调实践理性优先于理论理性的根据,从而使他在一定程度上对立于胡塞尔的哲学作为严格科学的主张以及胡塞尔坚持的理论哲学作为第一哲学的理解。这也是海德格尔所说“胡塞尔与舍勒在问题的提法和处理方面、在世界观的倾向上大相径庭”(GA 2,47)的原因所在。
舍勒认为,这是对伦理学的一种根本重建。在他看来,伦理学在其历史上“或者被构建为一门绝对先天的伦理学,而后是理性的伦理学,或者被构建为相对经验的和情感的伦理学”。思想史上只有几个思想家对这个成见进行了撼动,如奥古斯丁和帕斯卡尔,但他们也并未做出新的构建。他本人从根本上予以重建的乃是“一门绝对的并且情感的伦理学”(GW 2,157)。
由于对奠基次序的理解差异,胡塞尔与舍勒各自的人格现象学方案在这里似乎形成根本对立。注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