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精神人格的结构分析与发生分析及其奠基关系问题

第1节 “人格”(Person)以及“人格现象学”的双重含义

在1931年年初写给亚历山大·普凡德尔(Alexander Pfänder,1870-1941年)的信中,胡塞尔谈到他贯穿在其整个弗莱堡工作时期的“新的、极为广泛的研究”计划,其中首先便包括了“人格现象学与更高级次的人格性现象学”(Phänomenologie der Person und der Personalitäten höherer Ordnung)注33,在这些新研究中产生的手稿,“数量已经增加到了无法控制的地步。其间一再地产生出这样的担忧:在我这个年龄,我自己是否还能将这些托付给我的东西最终加以完成。激情的工作导致我一再地经受挫折并一再地陷入忧郁。最终留存下的是一种普遍的、压抑的基本情绪,是危险地坠落了的自身信任”(书信II,180)。这里的表述如实地反映出胡塞尔自弗莱堡就职(1916年)以来对自己在人格或人格性研究工作方面所持的总体的悲观与不满态度。由此便可以理解,直至1927年,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中还写道:“胡塞尔关于‘人格性’(Personalität)的研究至今尚未印行。”但他在这里同时也指出:“问题提法的根本倾向早在‘哲学作为严格的科学’这篇论文中就表现出来了(《逻各斯》I,1910年,第319页)。《纯粹现象学与现象学哲学的观念》(《胡塞尔全集》第四卷)的第二部分更为深入地推进了这一研究”(GA 20,Anm.1)。当然,海德格尔在这里预告的《纯粹现象学与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二卷,是在胡塞尔去世后才作为其遗稿而整理出版的。

这里所说的“人格”,其对应的德文是“Person”。这个词实际上具有两个基本的含义,因此有必要对它们进行分别讨论。注34尽管无论是在胡塞尔那里,还是在舍勒那里,它们都不始终明显地以相互分离的形式出现,而更多是含糊地交织地包含在作为名词的“Person”中,然而它们在作为其派生的形容词和抽象化名词出现时则常常可以得到相对清晰的界定:

1.作为普遍精神生活的人格:它在胡塞尔那里基本上等于“精神的”,常常以形容词“personal”的方式得到表明,也可以通过名词“Personalität”得到强调。这个意义上的“Person”问题是在与自然或自然世界相对应的语境中得到讨论的。它的抽象名词“Personalität”更应当被译作“人性”或“人格性”。注35这也是在上引胡塞尔和海德格尔说法中谈及的“人格”或“人格性”。我们可以将它称作“第一人格问题”。这方面的阐述包含在胡塞尔在关于“自然与精神”问题下所做的所有思考中。注36这些思考延续的时间如此之长,内容如此之丰富,以至于耿宁在为2001年出版的《自然与精神》(《胡塞尔全集》第三十二卷)所撰书评中可以说:“《胡塞尔全集》中的遗稿出版得越多,就越清楚地表明,胡塞尔哲学的主要问题与其说是为科学进行绝然性论证的问题(‘笛卡尔的动机’),远不如说是与自然科学相对的意识、主体性、人格、精神的科学和哲学的独立性问题。”注37这里提到的“人格”,主要是指第一意义上的人格概念。如果耿宁在这里作为“胡塞尔哲学主要问题”所列出的前者代表着“笛卡尔的动机”,那么后者应当就更多地代表着“黑格尔的动机”,或者也可以说:代表着在黑格尔之前的“维柯的动机”,代表着在黑格尔之后的“狄尔泰的动机”。这两个动机贯穿在胡塞尔于纯粹意识现象学研究以及人格现象学研究中进行的横意向性的结构分析和纵意向性的发生分析之始终。

2.作为个体之个性的人格:它在胡塞尔那里是“普遍的”、“共同体的”的对应项,常常以形容词“persönlich”的方式得到表明,也可以通过名词“Persönlichkeit”得到强调。在此意义上的“Person”问题是在与共同生活与社会行为相对应的语境中得到讨论的。它的抽象名词“Persönlichkeit”更应当被译作“个性”或“个人性”。注38这个意义上的“人格”可以被称作“第二人格问题”。施特拉塞尔编辑出版的《笛卡尔式的沉思》第五沉思注39、耿宁编辑出版的三卷本《交互主体性现象学》注40、比梅尔编辑出版的《观念II》中的部分内容注41,以及舒曼编辑出版的“胡塞尔对埃迪·施泰因国家考试论文所做的摘录”注42,主要是讨论这个问题的。

从总体上看,胡塞尔的人格现象学思考和研究也是沿着这两个词义的方向展开的:其一,对与自然主义观念相对立的人格主义观点的探讨,以及对精神世界之构成的现象学描述。它涉及人格自我(das personale Ich)或精神自我(das geistige Ich)与自然世界的关系,亦即心灵与自然以及心灵与肉体的关系;其二,对与社会和共同体问题相对应的个体问题的探讨,以及通过同感(Einfühlung)对他人的构造问题。它涉及个人自我(das persönliche Ich)或个体主体性与社会主体性(die individuelle oder soziale Subjektivität)的关系问题,亦即心灵与心灵的关系问题以及交互主体性问题。我们暂且不去讨论这两个含义之间是否存在某种内在联系的问题,例如彼此的奠基关系问题,而只关注它们的相互蕴含关系。

无论如何,这两方面的思考都曾——如海德格尔所说——既包含在胡塞尔生前发表的《哲学作为严格的科学》的长文中,也包含在他生前未发表的《纯粹现象学与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二卷中,而且两者尤其在《观念II》的第三篇中密切地、乃至不可区分地交织在一起。前一方向的思考更多将胡塞尔与狄尔泰联系在一起,后一方向的思考则更多将他与利普斯联系在一起。“人格”可以在此双重意义上被理解为“交互人格的精神生活”(interpersonal spiritual life)注43,并在这两种相互交织为一的含义中受到胡塞尔的讨论和分析。

我们在此对胡塞尔与舍勒的人格现象学的讨论将会在这两个方向上伸展。这里题为“胡塞尔与舍勒:精神人格的结构分析与发生分析及其奠基关系问题”的第一部分将讨论胡塞尔和舍勒的第一个意义上的人格现象学,它也可以被称作“精神现象学”或“文化现象学”。随后在“胡塞尔与舍勒:交互人格经验的直接性与间接性问题”标题下进行的比较和讨论则是针对胡塞尔与舍勒在交互主体性或同感问题上的思考而发,这第二个意义上的“人格现象学”也可以被称作“交互主体性的现象学”或“同感现象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