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前言

这里合并在一起付印的研究曾以同样的标题《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质料的价值伦理学》分两部分发表在《哲学与现象学研究年刊》中。第一部分发表在1913年的第一辑中,第二部分发表在今年(1916年)7月的第二辑中。个人的状况与战争的混乱所造成的结果是:已放置了三年并大部分已被付印的第二部分手稿直到今年才能够得到印出和发表。就是说,这部著述的所有部分在战争开始之前就已经写成了。

这些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为哲学的伦理学进行严格科学的和实证的奠基,这种奠基涉及所有那些与这门伦理学本质相关的基本问题,然而也始终限制在这些问题的最基本起点上。笔者在这里的意图是为伦理学的学科奠基,而不是在具体生活的广度中扩展它。即使在触及那些具体生活形式的地方(例如在第二部分中关于人类社会化形式的问题),根据这里的意图也从没有超出在严格先天的本质观念和本质联系中可指明之物的界限以外。倘若读者仍然觉得这个研究在这里或那里过多地坠入到具体之中,那么这并非是笔者的一种随意,而是要感谢这样一种方法,这种方法——就像奥斯瓦尔德·屈尔佩已经恰当地说明了的那样——使先天的观念结构区域有了重要的扩展,它延伸到自康德以来便得到习惯认可的纯粹“形式-实践”的先天-领域(Apriori-Sphären)以外的伦理学上。

对康德伦理学说的批判只是这部著述的一个次要目的。这些批判仅仅在研究的起始处和以后部分几个地方较为强烈。笔者处处都想通过对真实事态的积极揭示来批判他所认为的康德纲领中的错误。他并不想通过一种对康德学说的批判或因为这种批判才获得真实的事态。即使在这些批判性的章节中,笔者也都处处从一个预设出发,这个预设就是:正是康德而非任何其他近代哲学家的伦理学,才至今都仍在展示着我们在哲学伦理学上——不是以世界观和信仰意识的形式,但却是以严格的科学明察的形式——所拥有的最完善的东西。笔者的预设还在于,康德的伦理学虽然在这里或那里受到他以后哲学家们的批判、纠正和补充,但它并没有在其最深层的基础方面受到撼动。在这些预设中包含着对康德的成就的绝对尊重,对于笔者来说,这种敬重是不言自明的,即使他的批判性话语有时较为尖锐,即使他想揭示出那个为席勒所感受到的,但也仅仅是感受到的真理的充分根据,这个真理就是:“这位出色的人”用他的伦理学“只是关心了家里的仆人,但却没有关心家中的孩子”(参见席勒“论优美与尊贵”)。只有明察到这些包含在康德伦理学的基础而非附带结论中的根据,才有可能此后通过心理学的和历史学的途径来指明:康德自以为在纯粹的、普遍有效的人类理性本身之中找到的根源,实际上是属于在普鲁士历史的一个特定时期里的一个在种族上和历史上有限的民族伦理(Volksethos)与国家伦理*(尽管在这个伦理中包含着优异与卓越)。 [1]

这项研究是依据笔者几年来所做的关于伦理学的讲座而完成的。这种完成的方式可能会造成这样一种结果:即整体的布局缺少清晰的透明性,这种透明性通常为那些连续不断而写成的著作所具有。笔者必须为此缺憾而请求读者原谅。与此不同的是那些篇幅往往较长的对一般的和特殊的认识理论与价值理论的附论。(例如在第一部分中关于先天与形式、关于感觉概念的篇章,在第二部分中关于价值概念和关于说明心理学<erklärende Psychologie>原则的篇章。)对于读者的品味来说,这些附论或许在写作上不够顺畅。而笔者觉得,在当今尚未全面得到奠基的伦理学科之现状中,这些附论在思想上和哲学上是急需的,这乃是因为这些问题在实事方面是不可分割的,并且因为伦理学具有从自身出发而伸展到认识论和价值论之中的根系,即使这项工作的特殊伦理学部分并不始终缺乏最终的支撑。对此,体系的特征(笔者深信这是哲学在任何奠基中,也包括在其现象学的奠基中所应有的特征)已经在这部著作中处处要求指明与笔者在分别相关的阐述中尚未发表的认识论直观*的衔接点。或许不时地会出现一种对现象学的理解,根据这种理解,现象学只是与孤立的现象和本质性(Wesenheiten)相关,并且按照这种理解,每一种“对体系的意愿”都是“一个对谎言的意愿”。对这样一种连环画现象学(Bildbuchphä-nomenologie),笔者只能是退避三舍。因为,恰恰就可探究的世界的实事(Sache)本身构成一个体系的联系而言,对体系的意愿不是一个“对谎言的意愿”,相反,那种不去关注处在事物(Dinge)本身之中的体系特征的意愿才必须被视为一种无根据的“对无序(Anarchie)的意愿”之结果。在另一个方向上,这项工作自己会向客观的读者表明,笔者完全有理由拒绝那些粘连在他身上的所谓“非理性主义”的现象。

正是现象学的观点才将那些在世界观方面以及在哲学-质料的意图方面各行其道的《年刊》合作者们 [2] 聚拢在了一起,关于现象学观点的统一与意义的方法论意识,我们要感谢埃德蒙德·胡塞尔的重要工作。这里的研究也将这方面的本质性的东西归功于年刊主编的那些工作。但是,对于笔者所理解和实施的这一观点的较为确切的概念、理所当然地也更是对于这个概念在这里所阐释的问题组中的使用,笔者必须在每一点上都不仅单独地承担起责任,并且也单独地承担起作者的身份。

在这部著述本身的结尾处还大致地提到一些补充性的思想序列,它们是由体系的观念所要求的,并且贯穿在这些在社会学和宗教哲学方向上的研究结论之始终。这些思想序列将会于明年发表在独立的(大部分已经写完了的)著作中。在另一个不同于上述两者的方向上,即在感受现象学的(gefühlsphänomenologisch)、道德批判的和伦理学运用的方面,还应当向读者介绍下列已经发表的著述,以便他能够了解笔者的伦理学总体观点:1.现象学与同情感理论(哈勒,1913年)。2.文章与论文集,第一、二卷,莱比锡,1915年。3.战争天才与德意志战争,第二版,莱比锡,1916年。4.战争与建设,1916年。最后,关于“伦理学”的评论(载于《哲学年刊》,第二辑,1914年,弗里施艾森-克勒编)试图将在这部著述中所论证的思想与在当前哲学中的流行派别进行比较。

马克斯·舍勒

柏林,1916年9月


[1] 此句中的“*”号系原著编者所加的编者注释号,参见本书附录“编者对正文与脚注的附注。”下同。——译注

[2] 这里所说的“年刊”就是指前面提到《哲学与现象学研究年刊》。该刊自1913年开始出版。胡塞尔为年刊主编,盖格尔、普凡德尔、莱纳赫与舍勒为编委。——译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