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备临时应急照明:
1)自备发电机房及变配电房。
2)水泵房。
3)无天然采光的作业场所及疏散通道。
4)高度超过100m的在建工程的室内疏散通道。
5)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
(2)作业场所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正常工作所需照度的90%,疏散通道的照度值不应小于0.5lx。
(3)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选用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灯具,自备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