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临时消防设施
2.2.1 一般规定
(1)施工现场应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
(2)临时消防设施应与在建工程的施工同步设置。房屋建筑工程中,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3层。
(3)在建工程可利用已具备使用条件的永久性消防设施作为临时消防设施。当永久性消防设施无法满足使用要求时,应增设临时消防设施,并应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第5.2~5.4节的有关规定。
(4)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
(5)地下工程的施工作业场所宜配备防毒面具。
(6)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贮水池、消火栓泵、室内消防竖管及水泵接合器等应设置醒目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