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中国农业经营制度变迁
- 胡小平
- 8294字
- 2021-09-03 17:28:54
第二节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业经营制度
一、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产生与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一些解放较早的地区开始在互助组的基础上试办初级社。初级社一般是由于常年互助组有了某些公共的改良农具和新式农具,有了某些分工作业,或兴修了水利,或开垦了荒地,就产生了在生产上统一使用土地的要求。于是就在土地私有基础上,以土地入股,组织了农业生产合作社,以耕畜、农具作价入社,由合作社统一经营。合作社一般有10~20户,也有的达40~50户,最多的有80~90户。组织这种合作社同样是根据自愿互利原则,可以自愿退社。
1952年8月至9月中共中央召开了全国第二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会议指出:《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下达后,基层干部与自发的资本主义倾向斗争的信心提高了,有了明确的发展方向。此后,报刊、广播大量报道了农业合作化的成功经验。到1952年年底,全国共有3634个初级社,入社农户为57188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0.05%。这时初级社规模较小,平均每社为16.2户。
1953年2月16日,中央正式发布《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该决议总结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优越性和重要作用,并下达了发展农业合作社的计划数字:“从一九五三年冬季到一九五四年秋收以前,全国农业生产合作社应由现有的一万四千多个发展到三万五千八百多个。”自此,全国各地开始普遍试办初级社。
1952年冬,一些地方在互助合作运动中开始出现急躁冒进倾向。产生冒进的原因,“主要由于一部分干部不懂得或完全不懂得互助合作运动发展的规律,盲目追求高级形式,与存在着不健康的互比工作条件,互不服气的情绪,不批准就自己偷偷干”。另外在“宣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优越性时,没有着重讲清楚发展过程和条件,片面鼓吹好处,因而引起一部分积极分子与劳动模范为了争光荣而盲目带头”。《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发布后,急躁冒进的倾向加剧。盲目冒进倾向违反了自愿互利的原则,许多地方还以“不入社不让使用农具”的办法强迫农民入社,引起了农民的不满,导致很多社员要求退社。
1953年春,中南局、西北局、华北局、东北局等大区先后给中共中央汇报了本区内发生的急躁冒进倾向。中南局在《关于纠正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中急躁倾向的报告》中指出:“试办一开始也就露出冒进的苗头,尽管一年来试办的数量并不大。如河南鲁山县由二个社一跃而为七十一个社,该县马楼乡一下就搞起了十个社,经检查即有六个不够条件已经重转为互助组,二个经整顿后勉强够条件,一个尚未整顿,只一个条件成熟,泌阳一个区一开始即办了五十个社,其他湘鄂赣三省试办的社虽少,也有自发组社的情况,这是今年在坚决扩大试办范围的时候,必须同时予以特别注意的问题,以免妨碍互助合作运动的健康发展”。
面对农业合作化中出现的问题,时任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的邓子恢深感忧虑,他认为当时农村工作中的主要危险是急躁冒进的“左”的倾向。1953年2月24日,他向来农村工作部视察的朱德提出:全国第二次互助合作会议上制订的互助合作发展计划的指标大了,要考虑。他指出“我们订大了,地方会更大,大了容易发生强迫命令”。
为了纠正在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中的盲目冒进倾向,1953年3月8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对各大区缩减农业增产和互助合作发展的五年计划数字的指示》,并指出“关于农业增产的五年计划数字和互助合作五年的发展计划数字以及一九五三年这两项的指标数字,各大区所已经提出者,现在看来都嫌过高。”“在互助合作方面,计划订高了,也势必发生急躁冒进,贪多贪大,盲目追求高级形式与强迫命令形式主义。”3月14日,中央批转了中南局《关于纠正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中急躁倾向的报告》,报告指出:“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不能计划过大、要求过高。”3月16日,中央在批转邓子恢主持起草的《关于春耕生产给各级党委的指示》中明确提出,“必须切实纠正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中正在滋长着的急躁冒进倾向”。为了推动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稳步前进,中央决定“必须坚持以互助组为中心(特别是在第二类和第三类地区),同时有控制地稳步地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方针。合作社不能猛然多办,否则欲速不达”。1953年4月召开的全国第一次农村工作会议提出了当前合作化的工作应“稳步前进”的方针,并指出农村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发展生产,中心环节是领导农民组织起来搞互助合作,必须从小农经济的特点和现状出发,在保护农民利益的基础上,逐步引导农民走上互助合作的道路。
1953年6月15日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通过了党的过渡时期总路线,主要内容是要“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1953年12月16日,中央发布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该决议指出:“孤立的、分散的、守旧的、落后的个体经济限制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它与社会主义的工业化之间日益暴露出很大的矛盾。这种小规模的农业生产已日益表现出不能够满足广大农民群众改善生活的需要,不能够满足整个国民经济高涨的需要。”该决议进一步指明了“引导个体农民经过具有社会主义萌芽的互助组,到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社,再到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社,这是党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路径选择”。在此指引下,农业生产合作社从试办时期开始进入发展时期。
1954年春,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9.5万个,参加农户达170万户,大大超过了之前中央提出的数字。1954年4月全国第二次农村工作会议提出,党在农村的基本任务,就是开展以互助合作为中心的大生产运动,并决定1955年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30万或35万个。同年10月,全国第四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总结了农业互助合作的成功经验,并决定到1955年春耕前全国农业合作社要发展到60万个。到1954年年底,全国农业合作社已经发展到48万多个,其中约有10万个是1954年春夏建立的,还有30多万个是秋收前后建立的新社。农业合作社的加快发展导致1953年春天以来开始的第一次对合作社控制发展的“整顿”无功而终。
根据过渡时期总路线的要求,中央人民政府于1953年开始制订和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以工业化为中心的大规模经济建设也全面展开。这样一来,工业、城镇人口增加较快,粮食销量大增,粮食生产的产需矛盾,市场供求矛盾就更加突出了。为了配合国家大规模经济建设和稳定粮食市场, 1953年10月16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国家开始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但是,在1954年农业生产合作社加快发展的同时,“长江中游、淮河流域和华北平原遭受了百年不遇的大洪灾,其他地区平收或歉收。由于要以丰补歉,国家向非灾区多购了大约70亿斤粮食,不少地区购走了农民的口粮”,引起农民群众尤其是中农对党和政府统购政策的不满。他们认为多增产政府就要多收购,所以增产对庄稼人没有好处。农民生产积极性受到打击,很多合作社的出勤率大大降低。同时,由于合作社发展步伐过快,一些地方盲目追求办社数量,互相攀比,急于求成;还有些地方在盲目贪多的同时,又出现了追求大社的倾向。办社中的盲目贪多求大倾向,引发一些干部强迫命令、简单粗暴的作风,有相当部分的合作社是在无准备或准备很差的条件下建立的。当时“由于粮食统购任务紧张,县区干部几乎全部投入统购,无人顾及合作社发展工作,以致许多新建起来的合作社搞得很粗,许多经济政策问题处理不当”,部分农民抵触情绪很重。此种情绪和他们“怕归公”的思想顾虑结合在一起,就出现了许多地方的新建合作社大批出卖耕畜、杀羊、砍树的现象,农民生产积极性明显下降。总体来看,因为粮食统购政策的强制推行和农业合作化中的强迫命令、急躁冒进等问题结合到一起,引起了农民的不满和农村关系的全面紧张。
当时,浙江农村的紧张局面在全国最为突出。浙江农村的紧张局面引起了中共中央和农村工作部的高度重视,并提出了浙江整顿和巩固合作社的工作方针,“除全面端正自愿、互利政策外,需要实行一个全力巩固,坚决收缩的方针”。有些合作社“必须赶快下马”。经过一个多月的工作,浙江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由53144个减为37507个,减少15637个。这就是在农业合作化高潮前夕出现的“浙江砍合作社事件”。
农村关系的全面紧张源于对农业合作化进程要求过急过快。为了稳定农村形势,中共中央于1955年1月10日发出了《关于整顿和巩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通知》。该通知的发布,标志着合作化开始实行“控制发展,着重巩固”的方针。1955年3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迅速布置粮食购销工作,安定农民生产情绪的紧急指示》中指出,“目前农村的情况相当紧张”,发生了许多问题,实质上是农民群众“表示不满的一种警告”,要求“再把农业合作化的步伐放慢一些”。同时,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粮食实行“三定”政策,稳定征购任务。经过整顿,全国农业生产合作社缩减了2万个,到1955年6月实际为65万个。
1955年4月21日至5月6日,中央召开了全国第三次农村工作会议,邓子恢强调合作社“要发展一段巩固一段,不要连爬带滚前进”,还特别指出,“当前一个时期,只宜大量兴办初级社,实行土地分红,维持土地私有权”。但是,事情在1955年5月发生了转折性变化。毛泽东在外出视察期间,沿途听到看到一些情况后,对农村形势的估计发生了重要变化。他认为“说农民生产消极,那只是少部分的。我沿途看见,麦子长得半人深,生产消极吗?”“所谓缺粮,大部分是虚假的,是地主、富农以及富裕中农的叫嚣”,是“资产阶级借口粮食问题向我们进攻”,并批评农村工作部反映部分合作社办不下去是“发谣风”。5月17日,中共中央召开了15省市委书记会议,会议在重申“停、缩、发”三字方针的同时,重点强调“发”,并且要求1955年下半年全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要在原来的65万个的基础上翻一番,达到130万个。这次会议,是在农业合作化决策方面出现的一个重大转折,同时也加快了从初级社向高级社转变的进程。
二、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产生的原因
从初级社的产生与发展过程来看,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第一,避免农村中出现两极分化的需要。农民个体经济是一种小生产的自然经济,它的自发趋势会使农村产生贫富两极分化的现象。毛泽东认为,为了防止两极分化,必须走农业生产合作化的道路。“现在农村中存在的是富农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和像汪洋大海一样的个体农民所有制。大家已经看见,在最近几年中间,农村中的资本主义自发势力一天一天地在发展,新富农已经到处出现,许多富裕中农力求把自己变为富农。许多贫农,则因为生产资料不足,仍然处于贫困地位,有些人欠了债,有些人出卖土地,或者出租土地。这种情况如果让它发展下去,农村中向两极分化的现象必然一天一天地严重起来。失去土地的农民和继续处于贫困地位的农民将要埋怨我们,他们将说我们见死不救,不去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实际上,土地改革刚刚完成,就出现了少数贫困农户卖地的现象。“据中共山西省忻县地委对该地区143个村调查,在1949—1952年的三年间,平均每年出卖土地的农户占总户数的4.8%,出卖土地占耕地总数的1.4%。”另据中共中央中南局农村工作部对该地区14个乡的调查,1953年有1.29%的农户出卖土地,出卖土地占耕地总数的0.22%。“从全国范围看,据国家统计局对23个省15432户农户调查,1954年出卖土地数占土地总数的0.33%。”虽然数量不多,规模也不大,但这与共产党追求共同富裕的愿望是完全不相符的。为了避免农村中由于土地兼并而造成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当时唯一的办法就是把农民“组织起来”,走合作化的道路。
第二,加快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需要。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建立社会主义农业的过渡措施。社会主义农业的主要特征是土地和其他主要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与按劳分配。在农业生产力水平、合作社的公共积累和农民的思想觉悟还没有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不可能一步跨越到社会主义阶段,只能采取过渡措施逐步引导农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对于农村的阵地,社会主义如果不去占领,资本主义就必然会去占领。难道可以说既不走资本主义的道路,又不走社会主义的道路吗?”按照党的既定方针,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加快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就必须把农户组织起来,走农业合作化道路。初级社的建立,虽然没有触动土地的私有制,但已经使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了分离。在土地私有的基础上实行统一经营、统一分配,已经带有半社会主义性质,这也为将来向以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要特征的完全社会主义顺利过渡创造了条件。
第三,解决粮食产需矛盾和实施统购统销政策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虽然粮食生产有了较快恢复和发展,但人口增长迅速,农村人口增长更快。1953年,全国城镇人口达7826万,比1949年增加2061万,增长近40%。而且,随着国家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全面展开,粮食的产需矛盾、市场供求矛盾更加突出。从1952年开始,全国城镇粮食供应日趋紧张,1953年形势更加严峻。据1953年6月粮食部向中央的报告,“1952年7月1日至1953年6月30日的粮食年度内,国家共收购粮食547亿斤,比上年增长8.9%,支出587亿斤,比上年增加31.6%,收支相抵,赤字40亿斤。”6月30日的粮食库存将由上年同期的145亿斤减为105亿斤,全国几乎所有大中城市粮食库存都大幅度减少。通过兴办合作社,能够提高农业生产力,增加粮食和其他农产品产量。“各级农村工作部要把互助合作这件事看作极为重要的事。个体农民,增产有限,必须发展互助合作。”“已经建立起来了的六十五万个农业生产合作社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社都增加了农作物的产量,这是极好的情况,证明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的生产积极性是高的,合作社胜过互助组,更胜过单干户。”这就是说,粮食产需矛盾又是加快农业合作化的一个重要原因。
同时,为了配合国家大规模经济建设和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1953年实施的粮食统购统销政策虽然缓和了市场紧张状况,但是,如果没有农业合作化的保障,在土地私有和分散的个体农业基础上很难坚持下去。直接面对农民进行统购统销容易引起农民的不满,因为统购统销实际上是切断了农民与市场的联系,限制了农民的产品自销权。周恩来在1956年就说过:“在1954年,由于我们没有完全弄清楚全国粮食产量的情况,向农民多购了一部分粮食,引起了一部分农民的不满。”对此,陈云也曾说:“困难不单单来自我们对于统购统销缺少经验,主要是对这样众多的农户,要估实产量,分清余缺及其数量,很不容易。”“向农业生产合作社进行统购统销的工作,也要容易得多,合理得多。”1959年毛泽东在总结统购统销时说:“只有在合作化的基础上,统购统销的政策才能继续,才能彻底执行。”这也说明,农业合作化是粮食统购统销政策顺利实施的有效组织形式。薄一波指出:“如果说尖锐的粮食产需矛盾又是促进大规模开展农业合作化的动因之一,那么,1953年实行的粮食统购统销,则是当时粮食供求矛盾发展的产物。”
第四,为国家工业化发展战略积累资金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全面展开,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农业生产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一方面,实现工业化需要越来越多的商品粮食和工业原料,另一方面,需要通过提取农业剩余,为国家工业化和农业技术改造提供资金积累。所以毛泽东在农业合作化全过程中一再强调“社会主义工业化是不能离开农业合作化而孤立地去进行的”。“如果不使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速度与社会主义工业化的速度相适应,则社会主义工业不可能孤立地完成,势必遇到极大的困难”。由于个体小农经济在农业经济中还占有绝对的优势,“这种小农经济限制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它是同社会主义的工业化相矛盾的,必须逐步地以合作化的农业代替分散的个体的小农业。”
三、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组织管理制度
与互助组相比,初级社的组织化程度大为提高。初级社的领导机构是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又是合作社主任;初级社下设生产队,生产队长和直属生产组长由管理委员会委派。合作社的主任有权检查、监督生产队、生产组的种植计划。
初级社并没有改变土地的私有性质,但加入初级社,必须以土地入股,由合作社统一经营,牲畜和大农具归合作社集中统一使用。社员的劳动是合作社集体劳动的一部分,归合作社统一调配。劳动成果也由社里统一分配,只是保留了入股土地的分红,以体现土地所有者的权益。
(一)初级社的生产资料处理办法
1.土地入社
土地入社是按照土地的实际产量,并根据土质的好坏、耕作的难易程度、位置远近等条件,计算出土地在平常年景可能达到的产量,作为标准亩,将自然亩数折合成标准亩数。按标准亩确定土地股份,作为取得土地报酬的标准。
2.耕畜入社
耕畜入社主要有两种办法:一种是“私有、私养、公用”,即耕畜社员私有,自己喂养,合作社按当地市场价租用;一种是“私有、公养、公用”,即耕畜社员私有,由合作社统一喂养,统一使用,给社员以适当的报酬。耕畜入社关键在于合理地规定租价,租价过低会影响社员饲养耕畜的积极性,但是,租价过高就会使一部分占有耕畜多的富裕农民获得过高的收入。除此以外,还有一种办法是耕畜作价入股,按股分红,但这种办法采用得很少。也有少数的社把社员的耕畜折价入社,归集体所有。
3.大型农具入社
大型农具入社也有两种办法:一种是归社员私有,合作社按生产需要向社员租用,给予相当或者略高于农具本身折旧费的报酬,农具若有损坏,由合作社修理和赔偿;另一种是在合作社资金许可、群众同意的条件下折价归集体所有。
此外,成片的林木、成群的牲畜、大型副业工具入社的办法,大体上和耕畜、农具入社的办法相同。
(二)包工制
在初级社时,有的合作社对生产队已经开始实行“包工制”,即“把一定的生产任务,按照工作定额计算出一定数量的用工数(劳动日或工分),包给生产队限期完成”。劳动效率高的生产队,用工数少于包工数,按包工数记工,多出来的工分归生产队;劳动效率低的生产队,用工数多于包工数,也按包工数记工,不足的工分社里不补。“包工制”有临时包工、季节包工和常年包工等多种形式。
“包工制”虽然提高了各生产队的劳动效率,但是没有解决农活质量和农产品产量的问题。为了使生产队和社员不仅关心用工多少,而且关心农活质量和农产品产量,“包工制”又发展为“包工包产制”。这种制度是“由合作社根据全社的农作物种植计划,确定各生产队不同地段种植什么作物,按土质好坏、常年产量加上当年的增产措施,规定每个生产队所经营的耕作区的产量包干,把它和用工总数一起,包给生产队”。生产队经营得好,农产品产量超过包产的产量,超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奖给生产队;生产队经营得不好,农产品产量达不到包产的产量,生产队要赔偿社里的损失。实行包产的生产队不再适合临时包工,一般都推行了季节包工或常年包工。
但是,包工包产还没有解决生产费用的节约问题。为了促进各生产队节约生产开支,在包工、包产的同时,又加上包生产投资(也叫包财务、包成本)。由合作社按照不同作物的不同需要和经济力量,计算出每种作物每亩地的投资数量,作为投资限额包给生产队。生产队可以在限额以内,因地制宜地在作物或地段之间合理地调剂使用。这样,就形成了“三包一奖”制度,即包工、包产、包生产投资和超额奖励制度。有的合作社在生产队包工包产的基础上,还进一步对生产小组实行了包工包产。
四、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分配
初级社改变了家庭经营的方式,获得了对生产资料、农民劳动力的使用和支配权,实行统一经营,集体劳动,统一分配,这是一个有决定意义的变化。初级社的产品实行统一分配,在扣除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用以后,再以土地报酬和劳动报酬的形式分给社员。社员获得的报酬主要来源于土地报酬和劳动报酬。
在初级社中,农民把属于自己的私有土地以入股的形式交由合作社统一使用,农民可以依据其所有权在年终分配时获得相应数量的土地报酬。在合作社总收入中用于劳动报酬的部分,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按照社员工作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
初级社的个人分配出现过多种形式:一是土地报酬固定不变,劳动报酬可变,也称为“死租制”。从合作社的可分配收入中,扣除土地报酬和公积金、公益金,其余按劳分配。这种分配方式,生产越发展,合作社的收入越多,劳动报酬所占的比例就越大,土地报酬所占的比例就越小。中国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绝大部分采取这种分配形式。二是合作社的可分配收入扣除公积金、公益金以后,土地和劳动力按比例分配,也称为“活租制”。随着合作社生产的发展,土地报酬会提高。三是劳动报酬不变,社员拿固定工资,从合作社的可分配收入中扣除公积金、公益金以后,再按土地分红。这种分配方式中的土地报酬也会随着合作社生产的发展逐步提高。当时,在处理土地报酬和劳动报酬比例问题上,总的指导思想是要不断提高劳动报酬的比例,降低土地报酬的比例,以便将来取消土地报酬,实现生产资料公有的“完全社会主义”的高级社。在这种思想指导下,一些初级社采取了逐年减少土地报酬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