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与新经济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柴海涛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火种。当前,以“互联网+”、智能制造、高新技术和知识经济为主导的新经济正在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层出不穷,成为我国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巨大推动力。新经济特有的创新禀赋,与专利、商标、版权、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密切相关,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促进新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

一、以开放促改革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毋庸讳言,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对外开放“倒逼”下的产物。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从无到有,进行了大规模、现代化构建。短短40余年,中国就建立了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形成了从法律、法规、政策到执行机构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完整运行机制。我国加入了大部分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与全球60多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签订了多双边知识产权合作协议。

在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中国制定并实施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将知识产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伴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国内新经济的异军突起,新旧动能转换加快,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与自身发展的需要。近年来的总体趋势是,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细化法律实施的配套措施,创新执法监管方式。在法律创设方面,开展了一系列法规修订工作。新修订的《商标法》首次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的修订同样体现了惩罚性赔偿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完善了商业秘密的定义,扩大了侵权主体范围,加重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引入了终身禁业制度。新修订的《种子法》将植物新品种保护单独设为一章,《专利审查指南》将图形用户界面纳入外观设计,扩大了知识产权保护范围。2019年施行的《电子商务法》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2020年施行的《中国外商投资法》与《实施条例》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受到平等保护。在司法保护方面,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和跨区域管辖的知识产权法庭;在全国各级法院广泛实行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改革,统一司法标准、提升审判质量。在行政执法方面,新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了商标、专利、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在信息公开方面,国务院印发《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开通中国裁判文书网,所有知识产权生效判决文书全部向社会公开。在统筹协调方面,成立了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强跨部门、跨区域、跨国境打击侵权假冒信息共享,开展热点领域集中整治,形成了全国完整的工作体系。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19年全球创新指数》统计分析,中国排名第14位,较2018年上升3个位次;世界银行发布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2020》将中国的排名从2018年的第46位上升到第31位。作为经济规模世界第二的大国,这个排名既表现了我国取得的巨大进步,也说明我国还有很大的持续改进空间。在我国营商环境调查中,知识产权保护仍然是明显的短板。2017年,中国美国商会曾就中国商业环境对500余家会员企业进行了问卷调查,认为阻碍企业在中国增加创新投入的主要原因中,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占第一位,数据安全和知识产权泄露占第二位。2019年,中国贸促会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开展了一项覆盖全国范围的7万份社会调查,我国民众反映最为关注的问题,一是中小企业和中低收入者受侵权假冒伤害最多;二是电子商务平台成为侵权假冒商品泛滥的重灾区;三是绝大多数社会公众支持像打击酒驾那样对侵权假冒行为采取严厉处罚措施。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构建与新经济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营造国际化的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形成竞争新优势,是我们今后一个时期需要加强的重要方面。

二、新经济健康发展需要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

新经济以知识和技术为主导,与知识产权有着天然关系。建立与新经济特点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理论与实践都需要与时俱进,并做好相应的顶层设计。今后一个时期,应大力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共治,形成信息化、网络化、互联互通、协调运作、线上线下一体的工作体系。

一是针对新经济全球化、开放式的特征,要大力加强中央与地方、司法与执法、国内与国际的纵横协作。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司法部门,市场监管、海关等行政执法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及地方政府等公权力机构,要以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协同合作为抓手,加强横向协作与纵向联动,推动完善法规标准和司法保护体系,提高市场监管和预警防范能力。这几年,有关部门协同开展跨部门跨区域跨国境合作,加强多双边和国际组织的对外合作,聚焦互联网领域和进出口环节开展集中整治行动;长三角、泛珠三角13省(区、市)、华北地区5省(市)、中西部“丝路经济带”省(区、市)创造性地建立了打击侵权假冒跨区域合作机制,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是针对新经济产业链长、关联强的特征,要大力推动企业与权利人、大型平台与社会组织的自律自治。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各类企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与专业服务机构、行业商协会,要提升在知识产权保护链条中的地位和主动性,培养和壮大行业与社会民间组织的力量,扩大功能,更好地发挥作用。近年来,国内一些著名电商平台联合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和权利人推出“大数据打假联盟”,成立“互联网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联盟”;长三角地区业界联系政府部门成立知识产权网络打假“云剑联盟”,成为政企合作开展大数据分析打击侵权假冒的经典案例。在加强行业自治、纠纷调解、快速维权等知识产权保护便利化方面,我国一些行业组织已经联合官产学研各界开始进行创新性的探索与实践。北京反侵权假冒联盟、浙江省知识产权研究与服务中心、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联合推出“中国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便利化指数”,对第三方零售电商淘宝和拼多多、自营模式京东、ODM模式网易严选、跨境电商考拉海购、社交电商贝店和云集、微店、直播电商抖音小店、垂直领域的小米等主流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定量化的综合评价。其联合发布的《2020中国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趋势报告》显示,我国新经济业态中最为活跃的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开始呈现出一些在全球都具有创新意义的特点:①以流程规范化与制度标准化为特征,形成了电商平台新秩序;②以知识产权保护便利化指数为标志,形成了电商平台新标准;③以第三方满意度与评价机制为核心,形成了电商平台品控新举措。

三是针对新经济数字化、网络化的特征,要大力促进保护措施和基础建设的立体多元。随着互联网和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侵权假冒行为更加隐蔽,甄别更加复杂,危害更加迅捷。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要与时俱进,社会共治的基础建设要更加深厚扎实。①要在强化技术支撑、提高监管水平上下功夫。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机构,突出信息化建设主线,广泛应用互连网、数据库存储、云计算、大数据挖掘等信息技术,精准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近年来,全国打击侵权假冒“两法衔接”数据库跨区域跨部门信息共享系统、海关“知识产权执法信息化系统”无线终端投入运用等,为政府部门实现预警防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了明晰的改革路径。②要在保护应用并举、强化纠纷解决上下功夫。将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融为一体,结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认定认证;结合推进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试验区建设;结合开展各类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与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等知识产权强国的战略措施,将保护措施嵌入园区建设和平台建设中,让保护与运营同行、与管理同在、与发展同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的和解、调解、仲裁多元化解决机制,形成调解、仲裁、执法、司法完整立体的社会治理格局,力争把纠纷息于源头、解决在市场、化解于社会自治之中。多途径、多层次、多种类的多元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降低知识产权维权成本,有利于促进产业协同发展。③要在提高社会意识、强化舆论监督上下功夫。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通俗解读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曝光侵犯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提高社会意识,凝聚社会共识,营造抵制侵权假冒的良好社会氛围,塑造新经济健康发展公平透明的、可预期的市场经济营商环境。

作者简介:

柴海涛博士,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理事、国务院参事室国际战略研究中心研究员,曾任商务部国际经贸研究院院长、商务部政策研究室主任、商务部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等职务。长期从事对外经贸政策研究,主编出版和公开发表若干专著、年度报告和论文。


[1] 本文为作者于2019年11月14日在“新经济新治理与高质量发展”研讨会上的发言,文章经作者本人亲自修改。

[2] 吕本富.从平台经济到平台经济学[J].财经问题研究,2018,414(5):12-16.

[3] Richard G.Lipsey.Economic transformations:General purpose technologies and long-term economic growth[J].The Economic History Review,2006,839-882.

[4] Evans,P.C.&Gawer,A.The Rise of the Platform Enterprise:A Global Survey[J].2016.

[5] 肖国安,张琳.数字经济发展对中国区域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研究[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3(5):6-12.

[6] 毕马威,阿里研究院.从工具革命到决策革命——通向智能制造的转型之路[R].(2019).

[7] 波士顿咨询BCG.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2020[R].2014.

[8] 克莱顿·克里斯滕森.创新者的窘境[M].胡建桥,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4.

[9] 中国科学院大学网络经济与知识管理研究中心,抖音.推动经济新业态成为新常态——抖音直播助力经济复苏白皮书[R].2020.

[10] 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互联网发展史(大事记)[N].2013年6月27日,http://www.isc.org.cn/ihf/info.php?cid=218.

[11] 刘新芳.浅析移动通信技术发展历程以及发展趋势[J].科技视界,2017(33):97,125.

[12] 南方日报.中国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史:从“一片空白”到“领跑全球”[N].2016年5月17日,http://www.eepw.com.cn/article/201605/291218.htm;光通讯网.一张图看懂移动通信1G到5G的发展历程[N].2017年6月28日,http://fiber.ofweek.com/2017-06/ART-210021-8500-30148687.html.

[13] 席玮.探究5G移动通信技术下传输未来发展趋势[J].通讯世界,2017(23):52-54.

[14] 国家网信办.CNNIC发布第4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N].2018年1月31日,http://www.cac.gov.cn/2018-01/31/c_1122346138.htm.

[15] 张忠杰,韩伟,乔海明.内容分发网络CDN技术及市场应用[J].中国新通信,2017(9):118.

[16]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大数据发展调查报告(2018年)[R].2018.

[17] 国家信息中心.2017全球、中国信息社会发展报告[R].2017年12月26日,http://www.sic.gov.cn/News/566/8728.htm.

[18] 如无特殊说明,本文数据的统计时点为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