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理解“自主、平等”的基础
1876年2月,朝鲜与日本缔结了朝日修好条规(以下,简称修好条规)。(54)其间的条约交涉,在朝鲜方面的接见大臣申櫶(1811—1884)、接见副官尹滋承,与日本方面的全权大臣黑田清隆(1840—1900)、副全权大臣井上馨(1835—1915)间进行。朝鲜方面的译官是玄昔运与吴庆锡。(55)姜玮等人也作为随员加入其间。(56)这样一来,朝鲜政府便将对日开国作为方针,以修复“旧好、交邻”为目标,开始条约交涉。其时,“旧好、交邻”的修复,归根结底是为了缔结不曾有过的“近代”条约,这于朝鲜政府而言,想必也是早有觉悟与预料的。下面,将围绕与公法的关系,讨论交涉的过程。
2月11日第1次会商之时,黑田质疑申櫶“是否被赋予全权,拥有专行之权”。其内涵,在于希望以公法为基准,进行交涉。申回复,“朝鲜本无全权,并不知全权为何”。会商初日,朝鲜政府并未授予申全权。之后黑田一再要求。终于在几天后的19日(第4次会商前日),朝鲜政府授予了申全权。这意味着接受了公法的标准。数日间,朝鲜方面参考研究了与全权相关的文献。其中应该也包含《万国公法》。《万国公法》第3卷第1章的题名为“论通使之权”,其中第8节“全权之凭Full Power”中有“商议立约,全权之据”。
翌日的第2次会商,黑田提出,“朝鲜国乃自主之邦,与日本国拥有平等之权。本条约草案乃基于国际间通义(rights、权利)所起草”,将自主、平等这一公法原则写入条约草案。并未预料到这一点的尹滋承,反问条约为何。(57)黑田说明道,“所谓条约就是开放港口,进行两国间的贸易”。申再次反问,“继续300年间的通商,不曾有条约的必要”。黑田回答“今日世界各国通商,缔结条约。日本国也与各国缔结了许多条约,进行通商”。对此,申力言无法按照日本与各国之例。黑田无视于此,胁迫“没有全权,无法审议条约”。如此一来双方的谈判便中断了,但申要求向日本方面递交条约草案,且关于条约缔结,要求给予延期时间,以便进京与政府协商,黑田接受了这一点。
到13日,玄昔运与吴庆锡完成了条约草案的汉文翻译工作。在同日进行的第3次会商期间,围绕这一条约草案进行了协商。黑田要求申櫶速速将条约草案递交政府,决定修好通商的方针以便回复。同时,日本更是威胁有增派军队的打算,此外还追查过起往的文约问题。申对此进行抗议,“实是太缺诚信礼教,续修旧好无需称兵”。第3次会商就如此结束了。
14日,高宗与包括议政府在内的重臣讨论了对日方针,但并未得出结论,而是决定根据申櫶的详细汇报再定方针。朴珪寿虽然批评“日本称以修好,而带来兵船,其情叵测矣”,但仍暗示应与其修好合作。(58)同日,申櫶回京向国王呈交了报告书。应该注意的是其中记录的“日本全权曰,两国之间阻隔,即条例不明故也。不可不讲定约条,以为永久不渝之章程,则两国必无更阻之端。而此皆万国公法之不可废者也”。(59)这正是黑田在第2次会商时的发言。然而在日本方面却并没有“国际间的通义”(黑田)、“万国交际普通之例”(井上)等涉及万国公法的记录。那么下面的推定就成立了。当时,申櫶知道万国公法,而以高宗为首的政府官僚之间,也了解万国公法的用语。
15日,朝鲜政府开始了条约草案汉文译本的审议与修改删定,完成了反提案。(60)到18日,朝鲜政府指示接见副官尹修好条规正在审议中,但原则上同意了修好通商。(61)19日,朝鲜政府告“以委任便宜随事裁断之意,请知委于接见大官”,也就是说给予了接见大官申以“随事裁断”之全权。(62)20日朝鲜方送交了反提案,朝日两方对此进行了逐条审议。如此经过同日的第4次会商,双方于27日签订了修好条规。
朝鲜政府的反提案,“别无可论”地承认了日本方面条约草案的第1款,“朝鲜国自主之邦,保有与日本国平等之权”。这里反复言及,表明朝鲜方面了解这一含义。那么,朝鲜方是以什么为基础了解的呢?可从反提案得知,其一是清国与各国间的条约文件。还有一个只是推测,就是《万国公法》。其中出现了“自主、平行”语词。如前所述,没有用平等一语。如此说来,可以推断很有可能是用平等的意思来了解平行。因此,可以推测朝鲜政府承认没有必要修正草案中的“平等之权”。
朝鲜政府还获取了清国与各国间的条约文件。(63)在反提案完成时,参考了这些条约。实际上,日本方面条约草案的前言(头辞)中,用了“大日本国皇帝陛下”、“朝鲜国王殿下”这类不平等的尊号。朝鲜政府对此反驳“修好条规册子头辞,只举国号,而不必称以两国君上位号之意”。要求删去“皇帝陛下、国王殿下”。为此朝鲜政府参考了“中国现行英国条款头辞”。此头辞中提议“只大清国特简大学士某,大英国特简伯爵某云云。今者只称国号,有何不可乎”,要求省去两国元首的尊号而只用国号。
例中的“中国现行英国条款”指的是1858年6月缔结的清英天津条约。此条约的前文以“大清皇帝、大英君主”开始,实际上使用了两国元首的尊号。(64)但是其后有“大清国特简东阁大学士”、“大英国特简(中略)伯爵”,记录了两国缔约人的名称。朝鲜政府以此例为参照,要求日本方面仅用国号,这在某种意义上多少有些强制的含义。当然,日本方面接受了这一要求。其理由一定是因为,既然标榜“自主、平等”,就不得不承认其要求的稳妥与正当。此外,还有别的例子,就是在日清修好条规的前文中有“大清国,大日本国素敦友谊”等,只用国号。这或许也影响了日本方面的理解。
清英天津条约中值得关注的是,其第3款中“英国自主之邦与中国平等”的文字。其与“朝鲜国自主之邦,保有与日本国平等之权”相似。这也一定对朝鲜方面关于“自主、平等”的理解有一臂之力。当然,天津条约之外,清国与别国缔结的一系列条约中也使用了“自主、平等”与“平行、均”等字样。可以推断在完成反提案时,朝鲜政府为求准确参考了清国条约文件。
当时朝鲜方面在反提案中使用了“平等”等词。日本方面的条约草案第2款中,有“日本国朝廷,自修好之日以十五月后,派出使臣,到朝鲜国京城(汉城),须得亲接秉权大臣,商议交际事务”,“朝鲜国朝廷,随时派出使臣,到日本国东京,须得亲接外务省贵官,商议交际事务。此使臣或留滞东京,或随事务整理”。此条规定了两国使臣—公使的驻京事务。对此朝鲜方面反问“何必使臣之留滞于京城乎”,拒绝日本公使驻京。但遭到了日本方面的反驳,这一否决被暂且撤回了。(65)朝鲜方面还反对“秉权大臣”与“外务省贵官”之间职位的差别,认为“恐非平等之礼也”,提出“彼使见我大臣,则我使亦见彼大臣”的修正意见。其结果,便是朝日修好条规的第2款中,这被修改为“得亲接礼曹判书”、“得亲接外务卿”这样的对等职位。
朝鲜政府如此重视与日本间的平等关系。“旧好、交邻”的关系,也就是通信使关系这一传统可以视为其背景。通信使关系,围绕着形式上的地位高低,有着相互竞争,但实际上是平等或是与之相近的关系。这可以说是朝鲜方面理解“平等”的传统基础。
当然,修好条规中也包含了不平等的款项。比如第4款中“朝鲜国釜山草梁项,立有日本公馆,(中略)凭准新立条款,措办贸易事务”。承认日本可在釜山开设领事馆并进行通商。“新立条款”也就是缔结通商条约之时,两国间的不平等增大了。特别是第10款中,关于两国间“犯罪交涉”,规定“皆归日本官审断”,“均归朝鲜官查辨”。根据这一条款,确认了日本方面在朝鲜的开埠地与居留地拥有领事裁判权,由此可知其不平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