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第二次修信使金弘集的公法习得与朝日关系的进展

1880年4月,日本政府任命花房义质为常驻公使,驻汉城。但因为预计朝鲜第二次修信使将来日,故而花房的赴任推迟到了同年的12月。同时,日本政府还受到了美国政府的委托,围绕朝鲜开国进行斡旋。也就是说,美国政府要求与朝鲜通商,而将这一斡旋的任务委托日本政府。同年5月,美国薛菲尔全权委员前往釜山,以近藤真锄领事为中介,向朝鲜政府递交了国书。但是,东莱府使沈东臣拒绝受理。接到这一报告的美国驻日全权公使平安(John A.Bingham)要求外务卿井上馨进行斡旋。井上在与花房协商后,将文书送交礼曹判书,劝其接受对美条约交涉,但遭朝鲜政府婉拒。

在这种情况之下,朝鲜政府于1880年8月,向日本派出了第二次修信使金弘集。修信使一行从8月到9月为止,大约在东京停留了1个月。归国后,金提交了名为《修信使日记》的复命书。(82)在东京停留的金,与日本方面围绕“定税、仁川开埠、公使驻京”等事进行了谈判。此外还与清国公使馆(1878年设)的首任公使何如璋(1838—1891)、参赞官黄遵宪(1848—1905)等频繁会面,要求为其出谋划策。此外,还协商了对美开国与对俄政策。(83)

到东京后,金弘集要求访问外务省,与井上、花房关于定税进行谈判。但日本方面却问“税则拟定以来与否”,还说“虽使臣非委任专权则不可”,表现了消极的态度(150)。朝鲜政府应该给予了金专权—全权。金说“依中东和约,(中略)用值百抽五例,抄成税稿,私示(花房)公使,而未及面议”(150)。引文中的中东和约,指的是日清间的“通商章程·海关税则”(1872年7月29日缔结)。其中的第12款中有“两国货物如有税则未经赅载者,由海关按照市价估计,每值价百两收税银五两”,规定征收商品价格5%的关税。金以此为参考起草了“值百抽五”的关税,希望向花房提出并讨论,却不得会面。

没有办法的金弘集向何公使寻求建议,得到回复“闻日人方议改约增税,百抽三十,而各国姑未见许之由”(150)。也就是说他得到了一个情报,即日本向欧美诸国提议增税30%的修订草案,各国尚未同意。(84)金还从何公使处得到了“规例册子”。这本规例册子指的应该是日本方面的修订草案。以此为参考,金完成了修订草案,提交给了花房。花房对此表示“改约事我亦当此例”,但增税一事日后再做讨论也不为迟。日本方面这种消极的态度日后也将继续,最后,定税谈判受到了挫折。何公使劝告金,“惟有声明条约,不失自主之权,为第一务要”(150)。

关于仁川开埠,金弘集受到花房的诘问,“朝议如前与否”,即朝鲜政府是否依然反对仁川开埠(151)。此外井上还言,常驻公使花房将预计于10余天后赴任。其赴汉城就职意味着公使驻京。对此金要求延期赴任。日本方面接受了这一要求,花房公使的赴任延期到了同年12月。

金弘集观察记录了日本的外交、内政、政府组织、教育以及风俗等情况。比如,“日本公使,派往各国常驻。亦有朝官,非公事而往游,以察其动静者。故言宇内形势如比邻事”(151),由此说明公使的驻京以及朝官(公使馆员)的任务。此外,关于日本于东京设立外语学校的目的,认为“不通言语,则无以应变以自保”。与此有关,井上外务卿要求其派遣朝鲜公使,并遣留学生前来学习外语,“见今宇内情形,日变一日。贵国速派公使来此,遣人学语言。此两事,必归禀政府,恳恳不已”。何公使还建议朝鲜“遣使久住”。值得注意的是“日人,近有私开一社,名兴亚会。清公使及中国人士多与焉。其意,欲与清、日本及我国三国同心同力,无为欧罗巴所侮云”这一纪录。

兴亚会是以渡边洪基(1848—1901)、尹达宗城(1818—1892)等人为中心,于1880年3月9日在东京建立的半官方团体。试看渡边的“在兴亚会创立大会上的讲话”。(85)其中有“亚洲诸邦,即如日本、朝鲜、满洲、支那(清国)、安南(越南)、缅甸,人种相同”,呼吁亚洲团结一致(20)。兴亚会的成立与以何公使为首的清国官员有很深的关系。但是,他们对日本也保有警戒心。特别是何公使在1879年琉球处分之时,要求本国对日采取强硬政策。在1881年,为了表示对日本政府强硬举措的抗议,何辞职回国。之后,对日本成为兴亚的中心(盟主),清人会员提出了异议,清日由此产生了摩擦。其结果,兴亚会在1882年1月21日改名为亚细亚协会,清人会员对此的关注度大大降低。

停留东京的金弘集在1880年9月5日受邀参加兴亚会的聚会。金婉拒了这一邀请。代替其出席的,是随员姜玮、尹雄烈(1840—1911)、李祖渊(1843—1884)三人,以及李东仁。(86)李东仁以前曾参加过兴亚会的聚会。(87)停留东京之时,李东仁寄宿于东本愿寺的浅草别院。到达东京的金弘集一行同样也在此处借宿。如此,与李相会的金弘集钦佩于李精湛的日语能力以及对海外消息与公法知识的掌握程度,作为介绍人将其编入了修信使一行。

如前所提,金弘集与以何公使为首的清国公使馆员频繁会面寻求建议,反复协商。其具体情形可以通过《修信使日记·大清钦使笔谈》进行考察。8月20日,黄遵宪拜访了金弘集并进行会谈(172)。其中,黄向金论说了“常驻东京”的必要性。金说“不可常驻”,此次出使的任务并非常驻,而且,还吐露了“国小力弱”的朝鲜所依赖的正是“中朝庇护之力”的心情。黄虽然赞同,但忠告其“今日之急务,在力图自强而已”。金对此表示同意,“自强二字,至矣尽矣,敢不敬服”。

翌日,金弘集拜访了清国公使馆,与何公使、黄遵宪等人商议定税一事。何公使在提出了各种建议后,向他介绍了副公使张斯桂先生,称其“是我国最通时务之人”。金言“近读万国公法序文,先生蕴抱,早已仰悉”,称赞了写下《万国公法》序文的张斯桂。在序文中张以“春秋时大列国”作比当时的“天下大局”(88)。大列国指的是中华之清与英、法、俄、美5大国。其中关于美国,张给出了很高的评价,认为“美利坚初为英之属地,嗣有华盛顿者,悯苛政,倡大义,鏖战八年,而国以立。而官天下,未尝家天下,俨然禅让之遗风。且官则选于众,兵则寓于农,(中略)不贪人尺寸土”。对华盛顿总统的禅让遗风,美国传统中的民主选举、兵农一体、反侵略主义,金一定也抱有好感。

8月23日金弘集拜访了何公使与张斯桂,再次协商了定税一事。何公使关于“议改条约”(条约修订)提出了建议,同时提供了“议改约稿”(增税修订草案)(175-176)。以此为参照,如前所述,金着手完成了增税的修订草案。之后议题转到了俄罗斯。何公使询问朝鲜的“北界图们江一带,经营不止”的“情形如何”(177)。金言“俄土近虽接壤,从未尝通,经营布置,无由闻之”,并寻求对俄策略的建议,“向后接应如何,方得其宜,更乞详教”。何公使认为,“近日西洋各国,有均势之法。若一国与强国邻,惧有后患,则联各国以图章制。此亦目前不得已应接之一法”。闻此,金认为“均势二字,近始公法中见之。然本国凛守旧规,视外国如洪水猛兽。自来斥异教甚峻故也。大教如此,第当归告朝廷”(177),批判了朝鲜的闭塞状态,并表明打破这一状态的决心。

上述引文中的均势,由《万国公法》卷1第1章“释义明源”可知,指的是“均势之法”(the balance of power)。这一词汇实际上在惠顿的原书中不曾出现。但丁韪良擅自插入此词,且添加注释加以说明:“所谓均势之法者,乃使强国均平其势,不恃以相凌,而弱国赖以获安焉,实为太平之要术也。”何公使举出此均势之说,其意图在于劝诱朝鲜对欧美开国。乃为了达至均势,朝鲜必须对欧美诸国开国之意。

8月26日,金弘集拜访了清国公使馆进行协商。议题从定税到朝鲜的对欧美开国。首先,关于定税之事,何公使建议“西例通商,惟欲己国有益,故两国往来,税则无论出入口,均由本国自定。(中略)以便本国商民,亦无不可。总之,权由自主。(中略)前日所译之稿,彼便是言明税则之轻重,由本国主持一语”,再次强调了朝鲜自主(178)。何公使还提及了日本方面对定税一事的消极态度,认为“议开他港之时,与之定税则,且即以其向西人议改之法行之。彼自然不敢力驳,所谓第一好机会也”(178)。也就是说,朝鲜与日本就开设他港进行交涉之时,若是要求参照日本与欧美修订草案定立的税则,日本方面也无法反对。今后的开埠交涉,是朝鲜要求日本改定税则的一个绝好机会。金对此表示赞同,说“昨见花房,谈及此事”(179)。

之后,在转到对欧美开国一事之前,何公使说“现西人竞言功利,而俄又横暴,如战国虎狼之秦。闻其近年于图们江口一带,极意经营,且本年又增设水师于东海,此事大为可虑”,论及了俄国的威胁(179)。金表示赞同,“俄事最为目下急切之忧”。何公使言及李鸿章给李裕元的书信,表示虽然不知“贵国公论如何”,但“昨言均势之法,亦万不得已之事”,并言及为了均势朝鲜有必要对欧美开国(179-180)。之后,关于俄国与美国的通商要求,何询问“现贵国如何应付,先生知之否”。金回答“俄人春间到北地,欲与通好,边臣直斥之。美船向抵釜山,欲纳书不达而去”,拒绝了两国的通商要求。对此何公使再次谈到了俄国的威胁,劝告其与美国缔结通商条约(180)。

现海内各国,惟美系民主之国。又国势富实,其与列国通好,尚讲信义,不甚图占便宜。此时彼来善求通商,若能仿此间议改之约稿,与之缔立条规,彼必欣愿。如此,则他国欲来通商者,亦必照美国之约,不能独卖,则一切通商之权利,均操在我。(中略)此万世一时之机会,不可失也。

据何公使所言,美国的通商要求是机不可失的好机会。因为美国是“民主、信义”之国,与其通商有很高的几率会对朝鲜有利——基于其间完成的修约草案,承认定税。此外,缔结朝美通商条约之后,也能让其他国家承认相同的条件。

26日讨论的最后,金关于日本公使的“驻京”与日本人的“开港处常驻”寻求建议。何公使说,“使臣驻京,无关紧要之事”,比其更重要的是“近得通商与交涉利害,全在约条税则之善否而已。善则内地通商亦无害,否则开一港便是漏卮,为患不浅矣”(181)。其趣旨在于只要能缔结有利的条约、税则,就没有必要担心使臣驻京与常驻开埠处,因此,没有必要继续犹豫是否与欧美各国缔结通商条约。几天后,何公使与黄遵宪将对朝鲜的建议集中为一本小册子,取名《朝鲜策略》。在修信使一行离开东京的5天前,也就是9月6日,黄前来将《朝鲜策略》赠送与金。

9月7日,金前往清国公使馆告辞。何公使首先询问“花房公使同去否。税则各节,日间更有谈及否”,打听《朝鲜策略》的读后感(187)。金回复“花房仍未闻其出去。税事竟未定,俟再行议矣”(188)。定税的交涉遇到挫折,延期再议。金还说“昨日黄公见惠册子,忙未一披,容得暇细读,而揣度筹画矣”。这意味今后将详细审阅《朝鲜策略》。之后,何公使强调了俄国的威胁,认为“今日情形危迫,不如先与美国加结,籍以牵制之”。劝其首先与美国缔交,以此牵制俄国(188)。对此,金回避不答。

何公使所言“与美国加结”是《朝鲜策略》的底线。但《朝鲜策略》的重点,则是“朝鲜今日之急务,莫急于防俄,防俄之策如之何,曰亲中国,结日本,联美国,以图自强而已”。虽然提议以结日本、联美国作为防俄之策,实际上联美国暗含牵制日本之策。在这种意义上,是延续李鸿章对李裕元所提出的方针意见。回国后,金弘集向高宗进献了《朝鲜策略》与《易言》。《易言》(36篇本,1880年刊)是郑观应(1842—1922)的著作,其开篇文章是“论公法”。郑在其中控诉了清国无法在公法秩序中享有应有的权利这一现实,主张接受并利用公法修改条约。(89)《易言》不久就被翻译为朝鲜语,由此在朝鲜产生了很大的影响。(90)

朝鲜政府接受了《朝鲜策略》的献计,以对欧美开国与自强为方针,在领议政李最应的主导之下推进制度改革与近代化——开化。首先,在1881年1月,仿照清国总署设置了统理机务衙门(简称统署)12司。(91)兼任其首任总理大臣的是领议政李最应。统署中的交邻司、通商司、语学司是为将来对欧美开国所准备的外交、通商部门。其次,同年5月雇用了花房公使的随员(武官)、陆军少尉堀本礼造,组织新式教练军队别技军。(92)更为视察日清两国的近代化,以及海外情况,于同年春天派遣绅士游览团赴日,同年秋天派领选使金允植赴清考察。

朝鲜政府还开始进行对美开国谈判。为此任用李东仁,派其赴日。李的任务是委托何公使为对美开国谈判进行斡旋。李于1880年11月从元山出发,再次住在东京,完成了这一任务。12月回国的李,被任命为统署的典选司与语学司的参谋官,后参与对美通商条约的草案起草。在决定派遣绅士游览团后,李东仁被任命为随员,承担购买武器、军舰的任务。然而在出发前,其于入宫后便踪迹不明。一般认为,李招惹了政府里某些人的反感,被暗杀了。因为李的行踪不明,对美开国谈判一时间中断了。

朝鲜政府的开国、开化政策引起了卫正斥邪派的反感。通常而言,辛巳(1881)年间斥邪疏运动遍及全国各地。当时的斥邪是反开国、反开化的象征。其矛头首先指向包括《朝鲜策略》在内的各种海外书籍。比如,洪时中主张“《中西见闻》、《万国公法》(中略)等书,《黄遵宪策略》等许多文字,请一一搜出钟街(汉城中心街)上付火,(中略)用布斥邪之义”。(93)洪在鹤非难各种海外书籍的泛滥,“《中西见闻》、《泰西闻见》、《万国公法》等,许多异类邪书,充满于国中,而所谓名士硕儒,好新尚奇之辈,论胥而入,乐而忘返,更相称美”。(94)由此看来,各种海外书籍已经广播“名士硕儒、好新尚奇之辈”间。

如前所述,花房公使于1880年12月赴任。他的任务是解决公使驻京与仁川开埠问题。朝鲜政府决定受理花房所携国书。在国书中有“大日本国大皇帝、大朝鲜国大王”等尊号,这未被视为问题。此外,花房公使的“驻札贵国京城,以掌办交涉事宜”也在此被默认。在朝鲜政府的默认之下,花房公使在住所清水馆升起了日本国旗,在此常驻。与此相关,公使、领事及馆员的内地游历问题也浮出水面。其解决被推迟了。这一问题的解决是在1882年7月发生的壬午军乱之后。同年8月30日,花房公使与全权大臣李裕元签署了朝日修好条规续约,其第2条有“任听日本国公使、领事及其随员、眷从,游历朝鲜内地各处事,指定游历地方,由礼曹给照,地方官勘照护送”。

关于仁川开埠,从1881年1月起到2月为止,在花房公使与讲修官金弘集之间进行了数次谈判。到2月28日,金告知仁川将于20个月后开埠。花房注意到了20个月的含义,这意味着接受了于同年2月后的20个月,也就是1882年9月起仁川开埠。如此一来,在朝日修好条规缔结7年之后,开埠问题——同条款第5款的“港口二处”终告解决。其后,1882年5月,花房希望对仁川开埠的细则进行协商,但因壬午军乱而中断了。同年11月,日本政府派竹添进一郎(1842—1917)担任常驻公使。竹添公使于1883年1月就任,着手朝日通商章程与仁川开埠细则的协定。其结果是,于1883年7月25日缔结了朝日通商章程,于9月30日签订了仁川口租借约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