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车险理赔查勘与定损 第4版
- 王永盛
- 4982字
- 2024-11-04 13:55:00
第三节 车辆识别代号编码、汽车型号编制规则和汽车标牌
一、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
现在世界各国汽车公司生产的汽车大部分使用了车辆识别代号(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VIN)。“VIN”由一组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共17位,又称17位识别代号编码。它是识别一辆汽车不可缺少的工具。VIN的每位代码代表着汽车的某一方面信息参数。按照识别代号编码顺序,从VIN中可以识别出该车的生产国别、制造公司或生产厂家、车的类型、品牌名称、车型系列、车身形式、发动机型号、车型年款、安全防护装置型号、检验数字、装配工厂名称和出厂顺序号码等。我国原机械工业部于1996年12月25日发布了《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规定:“1999年1月1日后,适用范围内的所有新生产车必须使用车辆识别代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66号)颁布了新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从2004年12月1日起实行。原管理规则作废。国家标准《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GB 16735-2004)于2004年7月12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于2004年10月1日实施。国家标准《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GB 16735—2004)与《道路车辆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GB 16737—2004)标准配套使用,在全国范围内规范车辆的生产,为管理提供依据。《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GB 16735—2004)是在《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位置与固定》(GB/T 16735—1997)、《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内容与构成》(GB/T 16736—1997)两项已有国家标准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修改形成的,代替上述两项推荐性国家标准。
1.基本要求
1)每一辆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都必须具有车辆识别代号。
2)在30年内生产的任何车辆的识别代号不得相同。
3)车辆识别代号应尽量标示在车辆右侧的前半部分,易于看到且能防止磨损或替换的车辆结构件上。
4)9人座或9人座以下的车辆和最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t的载货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永久地标示在仪表板上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在白天不需移动任何部件便能从车外分辨出车辆识别代号。
5)车辆识别代号的字码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是字迹清楚、坚固耐久和不易替换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码高度:若直接打印在车辆结构件上,则字高应不小于7mm,深度应不小于0.3mm;其他情况字高应不小于4mm。
6)车辆识别代号仅能采用下列阿拉伯数字和大写罗马字母:
1 2 3 4 5 6 7 8 9 0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P R S T U V W X Y Z
(字母I、O、Q不能使用)
7)车辆识别代号标示在车辆或标牌上时,应尽量标示在一行,此时可不使用分隔符。特殊情况下,由于技术原因必须标示在两行时,两行之间不应有空行,每行的开始与终止处应选用一个分隔符。
8)车辆识别代号在文件上标示时应标示在一行,不允许有空隔,不允许使用分隔符。
9)车辆识别代号还应标示在产品标牌上(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可除外)。
10)车辆识别代号可采用人工可读码形式或机器可读的条码形式进行标示,若采用条码,应符合国家标准《车辆识别代号条码标签》(GB/T 18410—2001)的要求。
2.基本内容
车辆识别代号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前3位,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由WMI可识别车辆产地;第二部分,第4~9位,车辆说明部分(VDS);第三部分,第10~17位,车辆指示部分(VIS),如图2-3所示。
图2-3 车辆识别代号
1)第1位:生产国别码。见表2-5。
表2-5 生产国别码
2)第2~3位:生产厂代码。见表2-6。
表2-6 生产厂代码
3)第4位:车身及底盘系列代码。
4)第5位:发动机类型代码。
5)第6~7位:车型代码。
6)第8位:乘客保护装置情况代码。
7)第9位:VIN检验数代码。车辆识别代码的第9位是检验位,检验位可用0~9中任一数字或字母“X”表示。其他位置的数字和字母代表的意义各厂家含义可能不同,但在VIN码的其他16位字码确定后,按规定的方法(国家防伪机密)计算得出第9位的检验位。
8)第10位:车型年款代码。年份代码按表2-7规定使用(30年循环一次)。
表2-7 标示年份的代码
9)第11位:总装工厂代码。
10)第12~17位:出厂序号代码。
3.车辆识别代号编码示例
中国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BJC)VIN示例如下:
L E 4 E J 6 8 W A V 5 7 0 0 3 2 1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第1位:生产地理地区代码。由ISO统一分配亚洲地区代码(J~R)。中国定为“L”。
第2~3位:生产厂被批准备案的车型类别代码。BJC(北京吉普汽车公司)使用为“E”,4—BJ2021系列。
第4位:厂定最大总质量分级代码。D—1360kg;E—1360~1814kg;F—1815~2267kg;J—3176~3628kg。
第5位:(按驱动车轮和方向盘位置)车型种类代码。J—4×4 左置转向盘;T—4×2 右置转向盘。
第6位:对BJ2020和BJ2022系列的装配类型代码。
1—装配线上装配;2—非装配线上装配,对BJ2021系列的车型系列代码;
2—经济型(用于BJ7250和BJ7250L);6—中档型(用于BJ2021E和BJ2021EL);7—高档型(用于BJ2021E6Y,BJ2021A6,BJ2021E6L和BJ2120A6L)。
第7位:车身类型代码。
1—2门软顶;2—2门玻璃钢硬顶;3—2门金属硬顶;6—4门软顶;7—4门玻璃钢硬顶;8—4门金属硬顶。
第8位:发动机类型代码。A—2.2L四缸化油器式汽油机;W—2.5L四缸化油器式汽油机;H—2.5L四缸多点燃油喷射式汽油机;D—2.7L四缸化油器式汽油机;V—4L六缸多点燃油喷射式汽油机;F—2.8L柴油机。
第9位:(对BJ2020和BJj2022系列)工厂检验代码。(对BJ2021系列的包装代码)
第10位:车辆年度型(年款)代码。
V—1997;W—1998;X—1999;Y—2000;1—2001;2—2002;3—2003;4—2004;5—2005;6—2006;7—2007;8—2008;9—2009;A—2010。
第11位:装配工厂代码。5—BJC(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总装厂。
第12~17位:出厂顺序号代码。
第12位为日历年的末位数字,如:1997年第12位为7,1998年第12位为8。依次如此类推。第13~17位按照每个日历年的生产顺序从00001~99999顺序编排(顺序号根据不同装配线和非装配线装配车辆分别编号,可由所在装配车间控制)。例:a.BJ2020装配线上1998年生产的第1辆汽车其顺序号为800001;b.BJ2021装配线上1999年生产的第1000辆汽车其顺序号为901000;c.试制车间2000年生产的第10辆汽车其顺序号为000010。
说明:此识别代号根据BJC的VIN管理规则规定而编制的,仅供读者参考。
二、国产汽车型号的编制规则
1988年,我国颁布了《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GB9417—1988),该标准规定了编制各类汽车产品型号的术语及构成,适用于新设计定型的各类汽车和半挂车,不包括军事特种车辆(如装甲车、水陆两用车等),目前该标准已作废,但行业仍在延用,本书仅作简要介绍。
1.汽车产品型号的构成
汽车的产品型号由企业名称代号、车辆类别代号、主参数代号、产品序号组成,必要时附加企业自定代号,如图2-4所示。
图2-4 汽车产品型号的构成
说明:为了避免与数字混淆,不应采用汉语拼音字母中的“I”和“O”。
对于专用汽车及专用半挂车还应增加专用汽车分类代号,如图2-5所示:
图2-5 专用汽车及专用半挂车的专用汽车分类代号
2.基本内容
1)企业名称代号。企业名称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一部分,用代表企业名称的两个或三个汉语拼音字母表示。
2)车辆类别代号。各类汽车的类别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二部分,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按表2-8规定。
表2-8 各类汽车类别代号
3)主参数代号。各类汽车的主参数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三部分,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1] 载货汽车、越野汽车、自卸汽车、牵引汽车、专用汽车与半挂车的主参数代号为车辆的总质量(t)。牵引汽车的总质量包括牵引座上的最大总质量。当总质量在100t以上时,允许用三位数字表示。
[2] 客车及客车半挂车的主参数代号为车辆长度(m)。当车辆长度小于10m时,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长度(m)值的十倍数值表示。
[3] 轿车的主参数代号为发动机排量(L)。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其值的十倍数值表示。
[4] 主参数的数字修约按《数字修约规则》的规定。主参数不足规定位数时,在参数前以“0”占位。
4)产品序号。各类汽车的产品序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四部分,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数字由0、1、2……依次使用。当车辆主参数有变化,大于10%时,应改变主参数代号,若因为数字修约而主参数代号不变时,则应改变其产品序号。
5)专用汽车分类代号。见表2-9。
表2-9 结构特征代号
专用汽车分类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五部分,用反映车辆结构和用途特征的三个汉语拼音表示。结构特征代号按表2-9的规定,用途特征代号另行规定。
6)企业自定代号。企业自定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最后部分,同一种汽车结构略有变化而需要区别时,例如:汽油、柴油发动机,长、短轴距,单、双排驾驶室,平、凸头驾驶室,左、右置转向盘等,可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表示,位数也由企业自定。供用户选装的零部件(如暖风装置、收音机、地毯、绞盘等)不属结构特征变化,应不给予企业自定代号。
3.汽车产品型号示例
1)EQ1141。EQ代表生产企业名称为中国第二汽车制造厂,第一个1代表汽车类型为载货汽车,后面的14代表主参数为总质量14t,最后的1代表生产序号为1。
2)XMQ6122。XMQ代表厦门金龙旅行车制造有限公司,6代表汽车类型为客车,12代表主参数为车长12m,2代表生产序号为2。
3)FV7160GIF。FV代表生产企业名称为一汽车大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7代表汽车类型为轿车,16代表主参数为排量为1.6L,0为生产序号代表捷达车,后面的企业自业代号G代表发动机为每缸5气门,I代表发动机为电子喷射式,F代表第三代车身。
三、国产汽车标牌
国家标准《道路车辆 产品标牌》(GB/T 18411—2018)对汽车标牌的主要规定如下。
1.形式
汽车标牌的形式如图2-6a所示。虚线上部为规定区,虚线下部为自由区。新能源混合动力汽车标牌的型式如图2-6d、2-6e所示。
2.尺寸
汽车标牌的尺寸可由制造厂根据产品的具体形式及固定位置确定,应满足明显、清晰易于识别阅读的要求。
3.标牌的位置
图2-6 汽车标牌
1)每一辆车都应有标牌。标牌应位于汽车右侧;如受结构限制,亦可放在便于接近和观察的其他位置。例如:半承载式车身、非承载式车身结构的汽车在右纵梁上;一厢式车身在车身内部右侧;两厢式车身、三厢式车身的汽车在发动机舱内右侧。
2)标牌的位置应是不易磨损、替换、遮蔽的部位。
3)标牌的固定位置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标明。
4.标牌的固定
1)标牌应永久地固定在不易拆除或更换的汽车结构件上。比如车架、底盘或其他类似的结构件上。
2)标牌应牢固地、永久地固定,不损坏不能拆卸。应保证标牌不能完整地拆下移到他处使用。
5.标牌的内容
1)规定区的内容要求。
[1] 标示出汽车制造厂厂标、商标或品牌的文字或图案。
[2] 标示出汽车制造厂合法的名称全称及备案的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3] 如果车辆通过了型式认证,标示出型式认证编号。
[4] 标示出进行备案了的车辆识别代号(VIN)。
[5] 应标示出汽车制造厂编制的汽车的产品型号。
[6] 应标示出发动机型号、最大净功率或排量。
[7] 应标示出汽车的主要参数。
对于载货汽车应标示出最大设计总质量、最大设计装载质量、座位数。
对于客车应标示出最大设计总质量、额定载客人数。
对于乘用车应标示出最大设计总质量、座位数。
对于半挂牵引车应标示牵引座最大设计静载荷、牵引销孔直径、最大设计牵引质量。
对于特种车应标示出能够反映出其主要功能的技术参数。
对于非完整车辆应标示出整备质量、最大设计总质量。
对于半挂车应标示牵引销直径、作用在牵引车上的最大设计静载荷、最大设计总质量、外形尺寸(长宽高)。
对于半挂车应标示作用在连接装置上的最大设计静载荷、外形尺寸(长宽高)。
[8] 应标示出汽车产品的生产序号。
[9] 应至少标示出汽车产品的生产年月。
2)自由区的内容要求。对非完整车辆提出内容要求,对完整车辆未提出要求(图2-6b所示上海通用别克自由区无空白,图2-6c所示北京现代伊兰特自由区有内容)。
6.其他要求
1)标牌上所用的汉字及阿拉数字、罗马字母的字高应不小于4mm。若将标牌内容直接打印在汽车部件上,则打印字高不小于7mm。
2)出口汽车的标牌,可将汉字与外文并列标注,亦可根据使用国的要求制作标牌。
四、常见进口汽车标牌
进口汽车大多数也有标牌,标牌上常有底盘型号、VIN码、车架号(出厂序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号码、变速器型号、车身颜色、内饰颜色、汽车重量、轮胎型号、轮胎气压等主要技术参数。汽车出口国正规出口的汽车,汽车上的标牌大多用英文书写,下面列举几种常见的具有代表性的汽车英文标牌以及中文含义。
1)福特(FORD)标牌如图2-7所示。
图2-7 福特汽车标牌
2)丰田(TOYOTA)标牌如图2-8所示。
图2-8 丰田汽车标牌
3)奔驰(MERCEDES BENZ)标牌如图2-9所示。
图2-9 奔驰汽车标牌
对于无标牌或一时找不到标牌的进口汽车,可利用VIN码通过《世界汽车识别代号(VIN)技术规范手册》查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