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政治演说的双重属性

演说作为一般意义上的表演行为,是演说者与其听众在特定场合中进行互动的过程,演说者在演说现场说服听众,力图使听众接受他所传达的信息以及所坚持的观点,同时向听众展示其演说的才能。这是对演说表演属性的简要概括。

古希腊语中,logos是最常用以指称“演说”的名词[1],其动词形式为legein,legein的阳性分词legōn也常用于指称“演说者”。由于雅典民主政体的三个主要机构——公民大会、议事会和公民法庭——都是依靠演说来运作的,无论是提议、控诉还是申辩,均以当事人现场演说和听众或陪审员的现场判断为其基本程序,正如德谟斯提尼所说,雅典政体是建立在演说之中的(en logois hē politeia);[2]因此,当演说运用于雅典城邦的民主政治活动中,演说行为便具有了特定的政治功能与政治属性。

于是,“演说”(logos)即成为“政治演说”(politikos logos),其更准确的意思是“与城邦事务相关的演说”。《亚历山大修辞学》将“政治演说”具体分为“公民大会演说”(dēmēgorikos logos)、“诉讼演说”(dikanikon logos)与“展示性演说”(epideiktikon logos)三种类型。[3]亚里士多德在《修辞学》中也使用了相同的分类法,只是没有明确指出三者均属于“政治演说”(politikos logos)。[4]他进一步解释说,展示性演说的听众是在观看演说者的说服“能力”(peri tēs dunameōs ho theōros)。[5]这说明,在以上三类演说中,展示性演说最直接的以表演为目的,它可能包括一些与城邦公共事务相关的仪式性演说,如雅典著名的葬礼演说,故而,在此意义上展示性演说也可作为“政治演说”之一种。[6]但是,笔者所讨论的政治演说则主要集中在与雅典民主制运作最直接相关的公民大会演说和诉讼演说。

在雅典,dēmēgoria是对公民大会演说的专称,它来自于动词dēmēgorein,后者由dēmos(民众)和agoreuein(公开发言)构成,是指“在民众(dēmos)面前进行公开演说(agoreuein)”。从演说功能的角度,公民大会演说还被称为“提议演说”(sumbouleutikos logos),诉讼演说则进一步划分为“起诉演说”(katēgorikos logos)和“申辩演说”(apologetikos logos)两种。演说在雅典城邦政治活动中的运用,除产生这些专门的演说类型及其相关术语外,更使某些一般性的普通用语发生转义,具有了明确的政治属性。本义是“说”的动词eipein,在指称“演说”方面,似乎不如legein正式,例如,在柏拉图《会饮》篇中,阿里斯托芬说自己不能legein(演说),而只是eipein(指一般性的说话)。[7]但是,eipein在指称某种特定的演说时也被赋予政治意味,它可以特指在公民大会演说中“发表意见”(gnōmēn eipein),如果加上前缀sun-,则指在公民大会中为支持某人而进行演说(suneipein)。同样,动词erein本义也是“说”,但由它演变而成的名词rhētōr则具有更强的政治意味。rhētōr一词曾经出现于公元前5世纪中期的雅典公民大会法令铭文之中,因此它当时可能专指公民大会中的提议者,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官方色彩。到该世纪晚期以及在整个公元前4世纪,rhētōr既可以指掌握演说技艺的人,如柏拉图《高尔吉亚》篇中,苏格拉底就把专门教授演说术的“智术师”(sophistēs)高尔吉亚(Gorgias)称为rhētōr;[8]同时,该词还用于称呼那些经常在公民大会和公民法庭中进行政治提议与公共诉讼的人,他们一方面擅于演说,另一方面又以演说的方式积极参与城邦政治活动,其角色类似今天的政治家。因此,我们可以说,rhētōr兼具“演说家”与“政治家”两种含义。[9]这也体现出演说和演说技艺在雅典民主政治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公元前4世纪的政治家埃斯基尼斯(Aeschines)在其公共诉讼演说辞《诉科忒西丰(Ctesiphon)》中,曾经论及民主政体下的政治家所应具备的演说能力。他指出,政治家应该具有表达能力(dunaton eipein),并且接受“rhētōr的教育”(tēn paideian tēn tou rhētoros),从而通过演说来说服听众(ton logon peithein tous akouontas)。[10]我们应该注意到,埃斯基尼斯首先使用在意义上不如logos正式的eipein指称一般性的表达能力,而后特别强调“rhētōr的教育”,既体现了rhētōr的“政治家”身份,同时更说明了演说能力对政治家的重要性。从埃斯基尼斯的表述来看,这种“rhētōr的教育”在培养政治家的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它使得政治家的表达能力(eipein)最终转化为可以用于从事政治活动的演说说服能力(peithein)。柏拉图在《政治家》篇中也曾提出一个与“rhētōr的教育”含义相似的概念,即rhētoreia,这是一个源于rhētōr的抽象名词,指“rhētōr的知识”,被柏拉图作为一种“与政治技艺相关的知识”(politikēs epistemēs)。[11]可以说,无论是埃斯基尼斯所说的“rhētōr的教育”还是柏拉图所提出的“演说者的知识”,其核心都是以参与城邦政治活动为目的的演说说服能力。在希腊古典时期,这方面的教育实际上由“智术师”(sophistēs)提供,他们向人们展示并传授演说技艺(tekhnai tou legein或tekhnai tōn logōn),被视为掌握演说技艺的大师,其中著名者如高尔吉亚和普罗泰哥拉(Protagoras)等。[12]同时,还有人将演说技艺整理编定成书,亚里士多德将他们称为“编写演说技艺的人”(hoi tas tekhnas tōn logōn suntithentes)。[13]现代学者一般认为,托名于亚里士多德的《亚历山大修辞学》其实就属于这类用以传授演说技艺的著作,[14]它比较完整地保存了各项演说技艺,包括如何设置话题、展开论证、组织语言等内容。大约在公元前380年代,柏拉图发明了一个总括这些演说技艺的术语:rhētorikē,即“演说术”。[15]

但是,当作为哲学家的柏拉图和作为政治家的埃斯基尼斯以肯定的态度论述演说说服能力在城邦政治运作中的作用时,他们使用了“rhētōr的知识”(rhētoreia)和“rhētōr的教育”(paideia tou rhētoros)两种称谓,却并未提及“技艺”(tekhnē)一词。在柏拉图看来,“技艺”(tekhnē)与“教育”(paideia)是有明显差异的:“在技艺方面”(epi tekhnēi)进行学习,可以使人成为专业的“技师”(dēmiourgos),但是“在教育方面”(epi paideiai)进行学习,则可以使人成为“自由的公民个体”(ton idiōtēn kai ton eleutheron)。[16]这说明,“教育”(paideia)被认为是代表着城邦生活的原则,而“技艺”却不具有这种城邦属性。在此观念中,政治家的演说能力被归于“教育”范畴,而非“技艺”范畴。这反映出雅典人对演说的城邦属性的要求:既然演说用于城邦的政治商议和法庭审判场合,它就必须符合城邦政治生活的原则。此即笔者所说的演说的政治属性,它造成了演说术自身所存在的张力。加维从哲学角度讨论了这一问题,他指出,演说术既是一项“技艺”,同时又是一种城邦生活所需要的实践活动(praksis),这两种性质被古希腊哲学家认为是彼此矛盾的。加维还特别说明,在这些哲学家的观念中,政治商议和法庭审判对于公民的城邦生活至关重要,它们所需要的是城邦公民所具有的“品格”(ēthos),而不是一项“技艺”(tekhnē)。[17]

事实上,作为“技艺”的演说术无非是一系列说服手段,本身并不体现城邦政治生活的原则。掌握演说术的古希腊知识精英们是明确认识到这一点的。亚里士多德曾说,相传为古希腊演说术创始人之一的科拉科斯(Corax),可以运用其“技艺”从相反的两方面说服听众,并使“无理变有理”。[18]关于演说术的功能,柏拉图在《高尔吉亚》中以高尔吉亚之口指出,演说术就是一种用以在法庭、议事会和公民大会中说服陪审员和其他听众的能力,而且它是一种从事“竞争”(agōnia)的能力,演说者能够以之实现个人利益。[19]我们应该特别注意,柏拉图在这里提出了演说术所适用的场合,即“竞争”(agōnia,也作agōn)。从柏拉图的著作中,我们还可以看到,他经常把演说比作诗歌、戏剧或体育竞赛[20],这些都是雅典人所熟悉的“竞争”形式,而公民大会和公民法庭等政治场合的演说也被视为其中的一种。在民主制雅典的政治演说中,演说者与听众的关系转化为诉辩双方与陪审员(dikastai)的关系,或者政治家与公民大会成员(ekklēsiastai)的关系。[21]亚里士多德将这两种关系通称为听众对演说者的“裁判”(krinein)。[22]因为,无论是法庭的审判结果还是公民大会所颁布的法令(psēphisma),都是由陪审员或公民大会成员以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决定的[23],这些政治演说场合的听众对演说者具有由民主制度所赋予的“裁判”权。在雅典人的观念中,这种“裁判”权是与他们作为诗歌、戏剧或体育竞赛的观众所享有的“裁判”权相一致的。在后面这些“竞争”场合中,观众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诗人、剧作家、戏剧演员或体育竞技者的“竞争”胜负。[24]诉讼演说中的诉辩双方以及公民大会演说中的敌对政治家之间同样存在“竞争”,陪审员和公民大会成员的表决结果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对演说者说服能力“竞争”胜负的“裁判”。[25]这就是政治演说“竞争”性的体现,这种“竞争”性使得政治演说场合中的听众处于主动地位,从而推动了演说者与听众互动关系的充分发展。[26]而演说者与听众的互动关系正是演说表演属性的核心所在。因此可以说,演说术的“技艺”性适用于演说的“竞争”性,这种“竞争”性则集中反映了演说的表演属性。[27]那么,在雅典人肯定演说的政治属性同时排斥演说术的“技艺”性的观念背后,我们所看到的实际是他们对政治演说之表演属性的批评。

亚里士多德从演说术内部阐发了他对政治演说之表演属性的认识。他在《修辞学》中开篇即对当时所流行的演说技艺提出批评,他指出,“现在那些编写演说技艺的人”(nun …hoi tas tekhnas tōn logōn suntithentes)所传授的内容都是教给演说者如何进行恶语攻击(diabolē),如何引发听众的怜悯(eleos)、愤怒(orgē)以及诸如此类的情感(pathē)。亚里士多德将这些演说技艺统称为“事实之外”(tōn eksō tou pragmatos)的内容,因为它们与演说所涉及的事实本身(pragma)无关,而只是对听众施加影响,使之处于某种特定的心理状态。亚里士多德在此特别针对诉讼演说提出要求,他认为,不就事实本身进行演说,其危险在于演说者会根据自己的意愿歪曲法律。他甚至提出,法律应该限制那些运用情感手段的演说,禁止演说者将听众引向愤怒(orgē)、嫉妒(phthonos)和怜悯(eleos)等情感。[28]亚里士多德进而以这种对情感手段的批评为标准评价公民大会演说,在他看来,由于比诉讼演说较少需要情感手段这类“事实之外”的内容,公民大会演说因而“更高尚”且“更适合于城邦政治事务”(kallionos kai politikoteras)。可见,亚里士多德是从城邦法律、政治与道德的层面对演说技艺中的情感手段加以批评的。

然而,尽管有此批评,亚里士多德同时却也承认情感手段对于演说本身的必要性。他在《修辞学》第二卷中指出,既然演说术的目的在于“裁判”,那么演说者就应该在听众面前表现出(phainesthai)某种形象,并且使听众处于某种状态(diakeimenoi)。[29]亚里士多德还说明,演说者道德形象的表现对于公民大会演说更有积极效果,而影响听众的心理状态则更为适用于诉讼演说。他继而进一步解释说,演说者面对不同的听众会受到不同的“裁判”,朋友和敌人、愤怒的人与情绪平和的人对待演说者的态度是存在差异的。[30]显然,亚里士多德对情感手段必要性的认识,是以演说者与听众的关系为出发点的。他明确意识到,诉讼演说之所以更加需要这种影响听众心理状态的情感手段,是因为诉讼涉及的是当事人彼此之间的事务,与作为听众的陪审员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而公民大会演说所讨论的事务则“更具公共性”(koinoteron),听众便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peri oikeiōn)做出“裁判”(krinei)。[31]我们从中看到,情感手段的作用在于实现演说者与听众之间的有效沟通,它因此成为演说表演功能最基本的实现方式,从而也是演说表演属性最常见的表现形式。[32]

在《修辞学》中,亚里士多德一方面以第二卷整卷的篇幅对情感手段详加阐述,另一方面却于开篇即对之提出严厉批评。这种矛盾的态度具体而集中反映了他对政治演说之表演属性的认识。我们应该特别注意,亚里士多德在对情感手段进行批评时将它称为“事实之外”的内容,明显是将情感手段与“事实”(deiksai to pragma)对立起来。他强调,诉辩双方在演说中要做的只有“阐明事实是否存在、是否发生”(deiksai to pragma hoti estin ē ouk estin ē genonen ē ou genonen),而“事实”的严重程度及性质——“大”或“小”,以及“正义”与否(mega ē mikron, ē dikaion ē adikon)——则应该由陪审员自己去了解(gignōskein),并非由演说者告知(manthanein)。[33]可见,亚里士多德认识到,作为听众的陪审员只有通过演说获得有关“事实”本身的准确信息,才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形成对“事实”的认识与理解,从而做出判断。因此,亚里士多德将诉讼演说的功能局限于“阐明事实”(deiksai to pragma)以向陪审员提供准确的信息,并将情感手段视为对此功能的损害而予以排斥。上文已经说明,情感手段是演说表演属性的基本体现,所以笔者认为,亚里士多德尤其关注政治演说之表演属性对听众的认知所造成的影响,而且在他看来,这种影响主要是负面的。

亚里士多德作为哲学家,更多的从理论角度来审视演说技艺中的情感手段并提出了上述观点,我们发现,他的这些认识实际上是与雅典的政治演说实践相符合的。直接以指导演说实践为目的的《亚历山大修辞学》在讲到诉讼演说的技艺时,特别要求起诉者必须夸大被告的罪行,并且强调情感(pathē)在演说中的作用。它同时还指出,因为情感是人类天性所共有,为听众所共知,所以演说者应该擅于把握听众的情感。[34]可见,《亚历山大修辞学》的作者同样懂得情感手段在沟通演说者与听众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且注重如何利用情感手段影响听众对诉讼案件性质的认知。而我们便也因此可以想见,很可能正是通过《亚历山大修辞学》这类传授演说技艺的手册式著作,情感手段在雅典的政治演说实践中才得以普及。从那些反映着演说实践的存世演说辞中,我们了解到,情感手段的确非常普遍的运用于诉讼演说实践当中。演说者往往试图掌控听众的情感,例如:在一篇属于安提丰(Antiphon)名下的诉讼演说辞中,演说者祈求陪审员给予他怜悯(eleethenai)[35],并且要求陪审员在判决时不要怀有愤怒与恶意(mē met’ orgēs kai diabolēs)。[36]也就是说,他在为自己争得怜悯的同时,还要减弱对手利用情感手段所引起的陪审员的愤怒情绪。诸如此类的例子在诉讼演说辞中是不胜枚举的。

继而,我们应该进一步考察演说者在实践中是如何面对亚里士多德所指出的情感手段与“阐明事实”之间的矛盾关系的。在这一问题上,德谟斯提尼早年的财产诉讼演说辞为我们提供了典型例证。刚满20岁的德谟斯提尼在成为正式公民之后,立即对其三位监护人提起一系列诉讼,理由是他们滥用并且吞没了德谟斯提尼所继承的父亲的遗产。其中,控告监护人阿弗波斯(Aphobus)的起诉演说辞保存下来,即《诉阿弗波斯之一》和《诉阿弗波斯之二》,它们可能是德谟斯提尼在同一场诉讼中先后进行的两次演说。[37]这两篇演说辞引起我们注意的首先即是对情感手段的集中运用[38],德谟斯提尼多次祈求陪审员对他给予同情(suggnōmē)与怜悯(eleos),并且激发陪审员对被告阿弗波斯的愤怒。[39]此外,他还使用非常情绪化的叙述。例如,他在指责阿弗波斯时夸张地说:如果监护期再长些,他将不但得不到任何财产,甚至会被监护人饿死。[40]在《诉阿弗波斯之一》的结尾,德谟斯提尼将亡父引作自己的支持者:如果父亲看到他现在的处境,也会深感悲痛。[41]《诉阿弗波斯之二》中也生动描绘了父亲临终前托付阿弗波斯的场景,以争取陪审员的怜悯,并且向陪审员指出:阿弗波斯不顾德谟斯提尼之父的信任,侵吞德谟斯提尼的财产,非但不“值得你们的怜悯”(eleeisthai … huph’ humōn aksiōsei),而且是最卑鄙的人。[42]在德谟斯提尼如此运用情感手段的同时,我们看到,他也尽力强调自己的演说是在“阐明事实”。在《诉阿弗波斯之一》中,德谟斯提尼声明,自己是利用“证据”(marturōn)和“论证”(tekmēriōn)来对事实加以“阐明”的(epideiknus)。[43]这里的epideiknus是epideiksai的分词形式,epideiksai与亚里士多德所说的“阐明事实”(deiksai to pragma)中的deiksai(呈现、阐明)同义,只是在后者基础上增加了表示趋向的前缀epi-。而“证据”(marturos)和“论证”(tekmērion)更与“阐明事实”密切相关。“证据”包括证人证词一类的书面材料,是“阐明事实”的基本依据。“论证”(tekmērion)则是演说中的一个重要术语,亚里士多德在《修辞学》中解释说:如果某人的演说是无法反驳的,他便认为自己进行了“论证”(tekmērion),因为“论证”(tekmērion)即意味着“被阐明并且被下定结论的”(dedeigmenon kai peperasmenon)。[44]引文中dedeigmenon是deiksai(阐明)的完成时分词形式,这说明,“论证”同样是与“阐明事实”联系在一起的,而且是一种得出肯定结论的“阐明”。在《诉阿弗波斯之二》中,德谟斯提尼也强调自己将使用充分的“论证”(tekmēriois megalois)来“阐明”(epideiksomen)与诉讼相关的事实。[45]到演说结尾,德谟斯提尼再次说明,他在陪审员面前所进行的“证明”(pisteis)皆出自“证据”(marturōn)、“论证”(tekmēriōn)以及事务的“合理性”(eikotōn)。[46]我们看到,德谟斯提尼多次指出自己在演说中做到的正是“阐明”与诉讼相关的各种事实,强调其方式是依靠“证据”和“论证”,并且将它们统称为“证明”(pisteis)。而“证明”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被作为演说术的核心概念,亚里士多德将“证明”与情感手段对立起来,情感手段既然属于“事实之外”的内容,那么,“证明”则是针对“事实”本身的。[47]

通过以上这些比较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德谟斯提尼在演说实践中对“阐明事实”的关注与亚里士多德在理论上的强调存在着明显的一致性。亚里士多德着意突出了“阐明事实”与情感手段之间的矛盾;而德谟斯提尼在现实运用中却试图兼顾二者,因为他作为实际进行演说的诉讼当事人必须使演说同时发挥其表演功能和政治功能,既要利用情感手段实现他与陪审员的有效沟通,又要表明自己的演说具有符合城邦法律与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可以说,无论是亚里士多德在理论上对“阐明事实”与情感手段之矛盾的强化,还是德谟斯提尼在演说实践中对二者的兼顾与调和,它们都反映出,雅典政治演说事实上处于由其自身的表演属性与政治属性所造成的张力之中。这种张力在涉及城邦公共事务的重要政治演说场合则表现得尤为强烈,它不再只是“阐明事实”与情感手段的关系问题,而是进一步演化为对“公共利益”的关注,以及对政治家“欺骗”民众的批评。

前文曾经论及,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民大会演说“更高尚”且“更适合于城邦政治事务”(kallionos kai politikoteras),因为它关乎“更具公共性”(koinoteron)的事务。这说明雅典人对公民大会演说的政治功能提出更高的要求,为之赋予更重要的政治属性,于是更加凸显了演说的表演属性与政治属性之间的张力。这一点尤其可以从修昔底德笔下的克里昂(Cleon)曾经对雅典公民大会演说的批评中清晰地反映出来。在修昔底德记载的著名的密提林辩论中,公元前5世纪后期的政治家克里昂指责公民大会成员好像是“智术师们的听众”(sophistōn theatais),而不再是“商议城邦事务的人”(peri poleōs bouleuomenois)。[48]克里昂将公民大会中进行提议演说的政治家称为“智术师”,我们知道,“智术师”在当时主要是以其演说技艺著称的,他们是掌握和运用演说技艺的大师,他们所进行的演说因而成为表演属性的集中体现。同时,克里昂将公民大会成员称为theatais(观众),这一般是对戏剧表演场合中的观众的称呼,克里昂用它来强调,公民大会演说竟然堕落为一种纯粹的演说技艺的表演;而且在他看来,这种表演功能已经完全取代了公民大会演说应有的政治功能,即“商议城邦事务”(peri poleōs bouleuesthai)的功能。克里昂还指出,公民大会成员对政治家演说技艺的过分注重,以及他们对公民大会演说政治功能的忽视,使得他们成为容易“被欺骗”(apatasthai)的对象。[49]此外,克里昂既然将公民大会中的政治家称为“智术师”,他也就必然了解“智术师”演说技艺的力量,这种力量正如柏拉图在《会饮》中所做的比喻:他以谐音方式将高尔吉亚的说服力量比作能够让人变成石头的“戈尔贡之首”。[50]可以说,克里昂在这里也明确意识到演说的表演属性对听众认知所造成的巨大影响,同样这种影响被他认为是负面的,而且非常严重:不仅像亚里士多德所说的那样在诉讼演说中影响陪审员对案件性质的理解,更是在公共事务方面对民众进行“欺骗”,甚至使民众完全丧失自主的认知能力,从而导致民众无法正常从事政治商议。

我们从克里昂的这一批评中看到,他对公民大会演说政治功能的要求主要是“商议城邦事务”,而演说技艺所代表的表演属性则被认为是与这种政治功能相对立的,甚至是对它的妨害。这就像诉讼演说中“阐明事实”与情感手段的矛盾关系一样,反映出一种针对政治演说自身所具有的双重属性的批评,即肯定其政治属性,否定和排斥其表演属性。但是,表演属性实际上是演说作为一种公共表演行为所固有的,雅典民主政治依靠演说进行运作,难以避免这种表演属性。当雅典民众作为听众出席公民法庭或公民大会时,他们便成为演说现场的说服对象。在听取演说的过程中,现场听众这一身份相对于他们作为陪审员或公民大会成员的政治身份更占据主导地位,这也造成演说技艺得以发挥重要作用。然而,当政治家和哲学家对演说的表演属性加以批评时,他们要求演说者不能把政治演说场合的听众仅当作现场的被说服者,或者不能把政治演说仅视为发挥说服能力的表演行为;相反,应该重视演说听众的政治身份,以实现演说的政治功能为首要目的。这种批评分离了演说的表演属性与政治属性,并且强化了二者之间存在的张力。那么,我们接下来要问,像德谟斯提尼这样主要凭借演说来从事政治活动的政治家,在政治演说的实践中是如何面对这一张力的?而且,这一张力对政治家演说的影响与制约作用又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这将是笔者在下一节重点讨论的问题。

[1] 关于logos的其他各种含义,参见Michael Gagarin, “Probablity and Persuasion: Plato and Early Greek Rhetoric”, in Ian Worthington ed. Persuasion: Greek Rhetoric in Action, Routledge, 1994, pp.46-47。

[2] Demosthenes 19 (On the False Embassy), 184.

[3] , Rhetoric to Alexander, I, 1421b5-10.

[4] Aristotle, Rhetoric, I, 1354b22-23, 1358a35-b8.

[5] Aristotle, Rhetoric, I, 1358b6.

[6] 法国学者洛侯曾经对雅典公共葬礼演说进行过深入研究。关于葬礼演说所属类型的问题,她指出,它不是纯粹以表演为目的的“展示性演说”,而是兼具政治功能。见The Ivention of Athens: The Funeral Oration in the Classical City, p.120。

[7] Plato, Symposium, 185c-d.

[8] Plato, Gorgias, 449a.

[9] 可以参见汉森(Hansen)与欧博尔关于rhētōr含义的讨论,汉森尤其特别指出,在公元前4世纪,由于专业技能的分化,政治家一般不能像公元前5世纪的伯里克利那样,兼rhētōr与“将军”身份于一身。因此,汉森认为,公元前4世纪的政治家包括rhētōr与将军两类人。见Mogens Herman Hansen, The Athenian Assembly in the Age of Demosthenes, Oxford: Blackwell, 1987, pp.50-54。欧博尔的论述见Josiah Ober, Mass and Elite in Democratic Athens: Rhetoric, Ideology and the Power of the People,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9, pp.105-108, p.110。另外参见Harvey Yunis, Taming Democracy: Models of Political Rhetoric in Classical Athens,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6, p.10。国内学者关于rhētōr政治身份的讨论,参见黄洋:《雅典民主政治新论》,《世界历史》,1994年第1期,第64页;晏绍祥:《演说家与希腊城邦政治》,《历史研究》,2006年第6期,第151—166页;蒋保:《演说与雅典民主政治》,《历史研究》,2006年第6期,第148页;杨巨平、王志超:《试论演说家与雅典民主政治的互动》,《世界历史》,2007年第4期,第24—32页。

[10] Aeschines 3 (Against Ctesiphon), 170.

[11] Plato, The Statesman, 303e-304a.

[12] Plato, Gorgias, 48a-e, 462b; Plato, Phaedrus, 267b.

[13] Aristotle, Rhetoric, I, 1354a12.

[14] 目前一般认为,《亚历山大修辞学》的作者是兰普萨库斯的阿那克西美尼(Anaximenes of Lampsacus),见P.Chiron, “The Rhetoric to Alexander”, Ian Worthington, ed., A Companion to Greek Rhetoric, Blackwell, 2007, p.90。另外可以参见:Edward Schiappa, “Did Plato Coin Rhetorike”,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Philology, Vol. 111, No. 4. (1990), p.460; Charles T. Murphy, “Aristophanes and the Art of Rhetoric”, Harvard Studies in Classical Philology, Vol. 49. (1938), p.70。

[15] 严格来讲,rhētorikē其实是阴性形容词,本义是“与演说(家)相关的”,与阴性名词tekhnē搭配构成词组rhētorikē tekhnē,意思是“演说的技艺”,tekhnē被省略后,独立使用的rhētorikē才有了专有名词的含义。从存世文献中看,rhētorikē一词用于专指“演说术”,应该是柏拉图的发明,最早出现于《高尔吉亚》篇,时间约为公元前380年代,此前的任何文献中均无该词,此后也并未出现普遍使用的迹象。它似乎只在柏拉图学派内部沿用,最终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成为一个学术门类的名称,中文一般译作“修辞学”。本书论述中则将该词译作“演说术”,以更贴近其词源,同时不失亚里士多德使用该词的学术性。但在涉及亚里士多德的同名著作时,仍写作《修辞学》。关于rhētorikē的起源,参见Edward Schiappa, “Did Plato Coin Rhetorike”, pp.457-470。

[16] Plato, Protagoras, 312b.

[17] Eugene Garver, Aristotle's Rhetoric: An Art of Character,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4, pp.19-20.

[18] Aristotle, Rhetoric, II, 1402a17-24,其中“无理变有理”的译文采用颜一、秦典华译本,见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九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488页。

[19] Plato, Gorgias, 452e, 456d, 466b-c.

[20] 将政治演说与诗人或戏剧竞赛相比,见Plato, Phaedrus, 258b;将政治演说与体育竞技相比,见Plato, Gorgias, 456c-457b; Plato, Euthydemus, 271c-272b。

[21] ekklēsiastai来源于ekklēsia,后者指雅典民主政体中的公民大会,全体雅典成年男性公民均可参加,所以ekklēsiastai在民主制雅典被视为全体雅典民众(dēmos),公民大会也常称为dēmos。

[22] Aristotle, Rhetoric, I, 1358b2-5, II, 1377b21-22.

[23] 关于民主制雅典公民法庭与公民大会的表决方式,参见Mogens Herman Hansen, The Athenian Democracy in the Age of Demosthenes: Structure, Principles and Ideology, p.175, p.202。

[24] 尽管在诗歌戏剧竞赛和体育竞技中有专门的裁判员,但是现场观众对表演者的胜负具有决定权,这就是柏拉图所谓“观众的权威”(theatrokratia),见Plato, Laws, 701a。

[25] 关于政治演说与戏剧表演和体育竞技的相似性,参见Harvey Yunis, Taming Democracy: Models of Political Rhetoric in Classical Athens, pp.180-188。

[26] 关于演说听众的主动地位,参见Simon Goldhill & Robin Osborne, eds., Performance Culture and Athenian Democracy, p.9。演说者与听众互动关系的充分发展,形成人们对这种关系本身的认识,戈德希尔称之为“元话语”,在此前提下,他认为雅典民主制对表演文化中各种表演行为(如演说和戏剧等)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参见Simon Goldhill, “Literary History without Literature: Reading Practices in the Ancient World”, SubStance, Vol. 28, No. 1, Issue 88: Special Issue: Literary History (1999), pp.63-68;关于雅典民主制与戏剧的关系,参见Simon Goldhill, “The Great Dionysia and Civic Ideology”, The Journal of Hellenic Studies, Vol. 107(1987), p.62。

[27] 戈德希尔将agōn作为概括古希腊表演文化的四个核心术语之一,见Simon Goldhill & Robin Osborne, eds., Performance Culture and Athenian Democracy, p.2。

[28] Aristotle, Rhetoric, I, 1354a11-26.

[29] Aristotle, Rhetoric, II, 1377b13-28.

[30] Aristotle, Rhetoric, II, 1377b28-1378a5.

[31] Aristotle, Rhetoric, I, 1354b22-31.

[32] 我们可以参见亚里士多德在《诗学》中对情感手段的论述,他在《诗学》中论述戏剧表演时,对情感手段的合理性及重要性给予了特别的强调与阐发,见Aristotle, Poetics, VI, 1449b24-28, XIII, 1452b28ff , XVIII, 1455b34-35。可见,情感手段在演说与戏剧之间是共通的,是一般意义上的表演行为所具有的特征。这也可以佐证,作为演说技艺的情感手段体现了演说的表演属性。另外,哈丁指出,雅典政治演说与戏剧表演的听众具有相似的心理状态,在这一心理层面,政治演说与戏剧表演存在着相似性,见P.Harding, “Rhetoric and Politics in Fourth-Century Athens”, Phoenix, Vol. 41, No. 1. (1987), p.32。关于亚里士多德在《修辞学》和《诗学》中对“情感”手段的分别论述,参见Christoper Gill, “The Ethos/Pathos Distinction in Rhetorical and Literary Criticism”, The Classcial Quarterly, New Series, Vol. 34, No. 1. (1984), pp.154-155。

[33] Aristotle, Rhetoric, I, 1354a26-31.

[34] , Rhetoric to Alexander, IV, 1427a1-5; VII, 1428a35-b10.

[35] Antiphon 5 (On the Murder of Herodes), 73.

[36] Antiphon 5 (On the Murder of Herodes), 71.

[37] 在雅典的私人诉讼中,诉辩双方各被允许进行两次演说,当案件涉及5000德拉克马以上的金额时,第一次演说时间为30分钟,第二次为9分钟,参见MacDowell, trans., Demosthenes: Speeches 27-38, University of Texas Press, 2004, p.40。

[38] 一般情况下,在诉讼演说中,被告更多的祈求陪审员的怜悯,但是,在德谟斯提尼的这两篇诉讼演说辞中,他作为原告却尤其强调陪审员的怜悯,是非常特别的案例,大概是与德谟斯提尼当时的处境有关。关于诉讼演说中祈求陪审员怜悯的现象,参见Steven Johnstone, Disputes and Democracy: The Consequences of Litigation in Ancient Athens, The University of Texas Press, 1999, pp.111-114。

[39] 关于祈求陪审员的同情与怜悯,见Demosthenes 27 (Against Aphobus I), 45, 53, 65, 66, 68; Demosthenes 28 (Against Aphobus II), 18;关于要求陪审员对阿弗波斯的愤怒,如Demosthenes 27 (Against Aphobus I), 63; Demosthenes 28 (Against Aphobus II), 18。

[40] Demosthenes 27 (Against Aphobus I), 63.

[41] Demosthenes 27 (Against Aphobus I), 69.

[42] Demosthenes 28 (Against Aphobus II), 16.

[43] Demosthenes 27 (Against Aphobus I), 47.

[44] Aristotle, Rhetoric, I, 1357b7-9,tekmērion是一个难以翻译的概念,其本义是“表征”,从亚里士多德的解释来看,它包含了论证、证明以及得出肯定结论的全部过程,笔者姑且译作“论证”,颜一将此处的tekmērion译作“证据”,笔者认为易与marturos相混淆,故不采用。见《亚里士多德全集》,第九卷,苗力田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343页。

[45] Demosthenes 28 (Against Aphobus II), 2,引文中epideiksomen为第一人称复数形式,在诉讼演说中,当事人往往以第一人称复数自称,表示自己一方的行为。

[46] Demosthenes 28 (Against Aphobus II), 23.

[47] Aristotle, Rhetoric, I, 1354a13-16.

[48] Thucydides, History of the Peloponnesian War, III.38.7.

[49] Thucydides, History of the Peloponnesian War, III.38.5,赫斯克详细分析了密提林辩论中克里昂与对手迪奥多图斯(Diodotus)之间关于政治家“欺骗”民众的互相批评,见Jon Hesk, Deception and Democracy in Classical Athen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 pp.248-255;尤尼斯也对其中克里昂的演说进行过分析,见Harvey Yunis, Taming Democracy: Models of Political Rhetoric in Classical Athens,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6, pp.90-92。

[50] Plato, Symposium, 198c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