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完善中国涉老法律服务的设想

近年来,随着老龄化问题日趋严峻,如何最大限度地满足数量庞大的老年人多方面的需求,妥善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及相应的法律问题,让全体老年人共享国家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和红利,让每位老人享有健康、安全、活力、尊严和自主的生活,并在全社会营造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浓厚社会氛围,已实实在在地成为各级政府当前面对的重要课题。对此,中国政府积极应对挑战,把发展老龄事业作为经济社会统筹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2006年,国务院新闻办发布的《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白皮书介绍,近二十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颁布的老龄法律、规章及有关政策达200余件,初步形成以《宪法》为基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有关政策在内的老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框架。

然而,发生在老年人周围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还是以不同的形式接连不断地浮出水面,涉老纠纷以及由此引发的官司越来越多。建立健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制度,发挥法律保障作用,是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最有效的方法、途径。国家有责任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和通过提供必要的法律救助,争取社会的广泛支持和关注等措施,确保老年人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法定权利的实现,使每位老年人都能得到应有的关怀和照顾,使他们能安度晚年。法律服务与法律援助制度不仅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而且有利于树立“共同责任”意识,来号召全社会共同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据调查,老年人需要提供服务和帮助的法律问题集中体现在赡养权、房产权、婚姻权、医疗权四个方面。(1)赡养权纠纷大多发生在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老年群体中,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不能积极履行其职责,甚至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另外,在大多数家庭中容易发生只注重经济方面的赡养,而忽视老年人最需要的“精神赡养”的问题。(2)老年人房产权纠纷居高不下,有的子女贪图私利,敬老意识薄弱,钻老年人法律维权意识弱的空子,侵犯老年人的居住空间。(3)婚姻权纠纷多集中体现在丧偶老年人再婚问题上,据统计,有超过1/3的老年人丧失配偶,其中大部分有再婚的想法。但是,现实生活中,再婚阻力极大。虽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1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但是,老年人的婚姻权仍因多种外界因素无法得到保障。(4)医疗权问题作为第四大纠纷,多发于疾病高发的老年人群。原卫生部数年前的调查显示,老年人发病率比青壮年要高3至4倍,住院率高2倍,全国老年人因病和老龄生活不能自理的有1000多万人。

法律问题的频发,还不是老年群体急需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最大原因。众所周知,随着年龄的增长,人体的器官和身体机能不可逆转地发生退化,导致生理原因造成的多重弱势。面对内容专业、程序复杂的法律纠纷,老年人无法像中青年人一样参与其中。针对老年人自身身心特点的上门服务、取证或者代理其出庭等服务活动,是专业法律援助人员不可被替代的重要原因。另外,跳出具有严格法律程序的专业环境要求,光是由于老年人听力、视力、语言表达能力退化导致的沟通障碍,就足以彰显与之交流人员要具备充分耐心的必要性。同时,我们不能否认,在一些涉及被家暴或者长期被虐待的老年人身上,负面的情绪甚至抑郁症等心理疾病还需要法律援助人员心理疏导的辅助。

另外,针对老年人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案件,具有其独特的难点。例如,纠纷时间跨度大,很多证据已经灭失,老年人很可能面临举证不力的败诉风险;民生领域的生存、医疗纠纷,争议久拖未决容易引发新争端,很难做到案结事了;从争议数额来看,通常多为小额诉讼,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资源匮乏时,往往只挑选争议金额大、社会影响大的案件,无形之中会抬高援助门槛等。可见,在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问题上,还需要很多部门、很多人员的共同努力探索。

一、构建专业化的涉老律师团队

专业涉老律所与律师团队的构建是完善中国涉老法律服务的根基,而专业化的分工也是未来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之路。

但是,中国目前涉老法律专业律师严重匮乏,专业培训又十分罕见,因此培养一批致力于涉老法律服务的律师还有漫长的道路要走。因此,一方面,律师服务市场需要充分意识到“老龄时代”已经来临,市场化发展是必然出路,老龄化法律专业服务需要尽快发展起来。老龄问题突出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开始着手打造老龄法律服务的平台,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有效的法律帮助,如在律所内部专门设立老龄法律事务服务部门等,安排律师专门从事涉及老年人的法律纠纷,进行有关老龄法律问题的理论研究,从而带动老龄法律服务市场的兴起与发展。而法律服务市场的兴起与发展能够产生对专业化老龄律师的需求,有需求就有供给,在法律就业市场会涌现一大批致力于老龄法律事务的专业律师,这是促进涉老律师产生的市场因素。另一方面,对于那些愿意转行或致力于成为老龄法律专业服务的律师而言,为迎合市场需求,自身素养的提高也极为关键。在此前律师可以逐渐培养自己擅长的领域,如家事、合同、政府法律顾问、房地产、金融、刑事等,至少应当在一个领域有所擅长,正是有专长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同行中脱颖而出。在此基础上,律师还需反复磨炼、深研并熟练掌握老龄法律专业的特殊性,积累专业知识和提升处理专项法律事务的业务能力。只有这样,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老龄法律专业律师。 参见刘瑜、李天琪:《老龄法律服务“专业”才是根本》,http://www.mzyfz.com/cms/benwangzhuanfang/xinwenzhongxin/zuixinbaodao/html/1040/2016-10-09/content-1224937.html,2017年7月8日访问。

除此之外,律所内的涉老专业部门及其律师团队还可以和各大高校的法学院或者法学、社会学研究院(所)进行学术上的交流与合作,开展有关老龄法律问题的讲座、研讨会,律师与学者一起进行有关涉老法律问题的理论与实务研究。同时,借助学者相关科研成果的展示与宣传,以及由业务经验丰富的律师向同行或者年轻律师传授经验,逐渐建立起涉老法律服务的培训体系。专业律师队伍的组建也可以反过来推动涉老法律服务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化发展与扩大。这样,会有越来越多的律所开始组建涉老服务的专业化部门,培养越来越多、越来越专业化的涉老法律服务律师。最终,甚至可能出现专门从事涉老领域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因此,“专业”是涉老法律服务的根本。

二、完善涉老法律援助制度

要完善中国的涉老法律服务,首先要建立健全涉老法律的援助制度,即完善涉老法律援助的立法工作。将涉老法律援助问题作为法律援助立法的重要内容,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其次,引导、培育涉老律师专业化发展,将涉老专业服务内容列入律师业务培训。另外,如果能够通过制度完善引导年轻律师从事涉老法律服务,对服务者与服务对象都将大有裨益。最后,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快与当地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建立专门的老年法律援助中心,增加财政支持。

三、完善涉老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体制

中国涉老法律服务市场的构建与完善,当然涉及如何有效实现对该法律市场的管理问题,这一问题也关涉中国律师管理制度的创新。目前,中国律师业的管理分为三个层面,一是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二是律师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三是律师事务所自身的内部管理。现阶段,律师业的管理已经逐步从行政管理为主转向行业协会自治管理为主,并将最终形成主要由行业协会管理的新模式。目前在过渡期内,可能还会沿用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与律师协会管理的双重管理模式。改革律师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完善涉老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体制,促进涉老法律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首先,当然是要做好司法行政机关在涉老法律服务管理中的角色定位。一方面,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政府机关,应当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主动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作为律师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涉老法律服务的管理中依法行使政府职能,管理、引导律师依法执业;另一方面,还应当积极主动提高工作效率,为涉老律师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以廉洁、高效的司法管理活动促进涉老法律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政府机关还应当逐步将律师管理权限交给律师协会,积极推进以律师协会管理为主的模式。司法行政机关要逐步实现从内部操作式管理转向透明运作、开放式管理,从微观、直接管理转向宏观、间接管理。

其次,在涉老法律服务的管理中,还要充分发挥律师协会的作用。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以保障律师合法权利为宗旨。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律师协会有权对执业律师、实习律师依法进行管理,但其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更多应该以服务者而非管理者的身份出现。律师协会应当以实际行动树立自身形象,与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划清界限,充分做好涉老律师的执业保障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保护律师合法权利。同时,律师协会还要充分发挥自治功能,为涉老法律服务市场建立一系列的行业规范、收费标准、具体流程,这不仅能为老年人提供特殊保护,也为律师的规范化执业提供参考,最终有利于涉老法律领域专业化市场的构建。

最后,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管理机制的核心组成部分,在涉老法律服务的管理中应当承担重要角色。第一,应当加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机制的改革。应该依照公平、规范的原则建立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体制,促进律师事务所的内部整合和外部联合,支持和鼓励律师事务所向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发展。现阶段,中国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基本方向应该是律师事务所管理机制的团队化以及律师自身业务的专门化。第二,涉老法律服务专业部门的构建、运营与管理将是律师事务所参与涉老法律市场的重要内容。为此,需要实现对专业涉老律师的有效管理,这不仅体现在对律师执业道德的监督方面,更应当对专业律师执业素养的提高负有义务。为此可以定期展开有关涉老法律的培训活动,组织律师学习、交流业务经验等。第三,律师事务所需要协助政府机关完善涉老法律援助制度,共同建立老年人法律援助中心,督促专业律师积极参与涉老法律援助,以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涉老法律服务市场的构建与完善作出积极的贡献。

[1] 参见宫晓冰:《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

[2] 参见李金旺:《社会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制度研究》,福建师范大学2004年硕士论文,第27页。

[3] 参见白中亮、郝振子:《赞皇县落实政协提案,老年法律援助中心实行免费服务》,载《河北日报》2005年12月23日第006版。

[4] 参见严佩鑫:《文圣区老年法律援助中心成立》,载《辽宁日报》2008年7月22日第012版。

[5] 参见高秀法:《沂源健全老年法律援助体系》,载《淄博日报》2009年10月24日第007版。

[6] 参见丁国锋:《苏州老年人法律服务很实惠》,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5-03/29/c_127633384.htm,2017年7月8日访问。

[7] 参见刘瑜、李天琪:《老龄法律服务“专业”才是根本》,http://www.mzyfz.com/cms/benwangzhuanfang/xinwenzhongxin/zuixinbaodao/html/1040/2016-10-09/content-1224937.html,2017年7月8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