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支持沿海经济发展研究
- 蔡柏良 季健
- 3718字
- 2020-06-24 23:13:22
三、上海自贸区发展进程中的金融改革创新
(一)关于上海自贸区金融改革创新的政策体系
2013年8月,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2013年9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公布,自此上海自贸区挂牌启动。根据总体方案,在总面积为27.78平方千米的自贸区范围内,将实施一系列监管服务模式的转变,从政府职能转变、扩大投资领域开放、推进贸易发展方式转变、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和完善法制提供制度保障五个方面进行市场化的探索,率先建立符合国际化与市场化跨境投资与贸易规则体系,为我国扩大开放与深化改革提供新路径与新思想。
金融创新是上海自贸区的重点与核心。从总体方案来看,上海自贸区金融开放与改革主要聚焦在三方面:一是在风险可控、条件具备的前提下,在试验区内对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等先行先试;二是推动银行、保险、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外资与民资等金融机构全面开放;三是完善管理、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允许区内中资银行办理离岸业务。
上海自贸区的金融开放措施,其功能意义不仅仅局限于自贸区范围内,将有助于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对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也有着积极影响。就整个金融改革的大局而言,上海自贸区金融改革也承载着中国金融领域改革开放的试验田功能。“可复制、可推广、可升级”的创新模式,将自贸区先行先试的金融改革政策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推动中国金融改革进程。
为了配合实施国务院上海自由贸易区总体方案,各部委与上海市政府支持金融开放改革的政策陆续出台(见表1),为规范自贸区金融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表1 支持上海自贸区金融改革的相关政策
资料来源:《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等文件。
(二)上海自贸区金融改革政策内容分析
从自贸区总体设计思路看,上海自贸区继续秉承改革开放的基本理念,但鉴于其建立背景的特殊性,自贸区并不强调给予更多优惠政策,而是着重体制机制创新,希望建立符合国际化和法治化要求的跨境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鉴于此思路,自贸区金融改革在金融领域全方位开放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金融服务国际化,推进金融制度和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资的便利化。
1. 促进金融领域全方位开放
深化上海自贸区的金融领域改革开放,首先需要开放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和业务许可范围,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进入上海自贸区开展创新业务,提高金融服务业的开放水平。
(1)全面开放市场准入
从银行业看,银监会支持中外资银行入区经营发展,允许在自贸区内新设分行或专营机构或将区内营业网点升格为支行或分行;支持区内设立非银行金融公司,支持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在自贸区内设立分公司或专业子公司;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区内银行业,设立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民营资本也可以参股与中、外资金融机构在自贸区内设立中外合资银行。从证券业看,证监会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自贸区内注册成立专业子公司,如风险管理子公司和资产管理子公司等。从保险业看,保监会支持在自贸区内试点设立外资专业健康保险机构,支持保险公司在自贸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国际著名的专业性保险中介机构等服务机构以及从事再保险业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在自贸区依法开展相关业务。
(2)放宽经营许可范围
从银行业看,银监会支持自贸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跨境融资业务,包括大宗商品贸易融资、全供应链贸易融资、离岸船舶融资、外保内贷、商业票据等;支持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进跨境投资金融服务,包括跨境并购贷款和项目贷款、内保外贷、跨境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业务、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等;允许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在区内开展离岸银行业务。从证券业看,证监会将委托筹建国际原油期货平台,支持自贸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双向投资于境内外证券期货市场,允许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按规定在境内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支持区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面向境内客户的大宗商品和金融衍生品的柜台交易。从保险业看,保监会支持在自贸区内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支持上海研究探索巨灾保险机制,支持上海开展航运保险,支持保险公司创新保险产品,不断拓展责任保险服务领域。
2. 强化跨境金融服务功能
(1)专设自由贸易账户
为了有效落实自贸区相关政策措施并便于监管,根据“一线放开,二线管制”的基本原则,央行专门为自贸区内的经营单位设立了一个特殊账户,即自由贸易账户(FTA)。从性质看,自由贸易账户有点类似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NRA)或离岸账户(OSA),与境外账户之间的资金可自由划转;所不同的是,NRA或OSA一般只针对非居民,而自由贸易账户既包括居民又包括非居民,当然只能针对自贸区内的居民或非居民。同时,央行明确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外账户、境内区外的非居民账户、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内区外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产生的资金流动视同跨境业务管理,有效隔离了自贸区与“区外境内”之间的货币资金往来。
这种内外分离型的自由贸易账户,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自贸区居民和非居民开展跨境交易和资金跨境流通,大力推动了银行离岸业务和离岸金融市场发展,同时也能较好地控制国内资金和国际资本大量流动的风险,是一项相得益彰的金融创新之举。
(2)推进资本项目双向开放
在设立自由贸易专门账户的基础上,为了便于自贸区企业或个人开展投融资活动,央行进一步放宽自贸区的资本项目管制,这也被认为是自贸区金融改革政策的核心内容。当然,开放资本项目毕竟容易导致出现金融风险事件,特别是我国尚未实现利率市场化以及大量海外热钱流入等背景下金融风险更大。为此,央行在基本放开自贸区与境外之间的资本项目可兑换,实现“一线放开”的基础上,适当放宽自贸区与境内区外之间的资本项目管制,通过限额等方法“二线安全高效管住”资本跨境流动。
首先,允许自贸区与境外的资本项目可兑换。一是放开对外投资限制,允许自贸区内的居民(含企业、个人、个体工商户)进行跨境直接投资或境外证券投资以及境外衍生品投资业务,可以直接向银行办理所涉及的跨境收付、兑换业务。二是放开对外融资限制,允许自贸区内机构(含中外资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在区内或境外开展风险对冲管理;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即金融机构在自贸区内的分支机构)基于自身风险管理需要,可参与国际金融市场衍生工具交易。
其次,放宽自贸区与境内区外的资本项目管制。一是适当放开非居民在境内投资,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开设非居民个人境内投资专户,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内投资;允许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按规定进入上海地区的证券和期货交易场所进行投资和交易。二是适当放开非居民在境内融资,允许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按有关法规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同时允许经批准的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在一定额度内进入境内银行间市场开展拆借或回购交易。
(3)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范围
为了支持上海人民币离岸金融中心建设和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央行进一步扩大自贸区内人民币跨境使用领域和范围,增加人民币流出和回流渠道,进一步丰富人民币跨境业务和产品,提高人民币使用效率和收益。一是在经常项下实现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基础上,允许区内机构(重点监管名单内企业除外)和个人的直接投资进行跨境人民币结算,可以在上海地区银行直接办理。二是开放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业务,由上海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自贸区内具备互联网支付资质的支付机构合作开展。三是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但资金用途有所限制,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衍生产品或委托贷款。四是区内企业和集团内开展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为其境内外关联企业提供经常项下集中收付业务,便于跨国公司开展集团内人民币资金归集与管理,也便于境内外人民币资金池内资金进行双向流通。
3. 加快推进金融制度创新
(1)深化外汇管理改革
无论是资本项目改革创新,还是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都需要对外汇管理制度进行相应改革,使自贸区的外汇管理与国际制度相接轨。具体看,自贸区深化外汇管理改革包括一系列简化或下放外汇管理手续,主要包括:一是进一步简化外币资金池管理,深化国际贸易结算中心外汇管理试点,扩大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企业范围,促进上海成立跨国公司、集团企业的资金中心。二是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下放银行办理,并允许自贸区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按意愿结汇。三是取消金融类租赁公司境外租赁等境外债权业务的逐笔审批,简化飞机、船舶等大型融资租赁项目预付货款手续等,支持试验区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四是取消区内机构向境外支付担保费的核准,区内机构直接到银行办理担保费、购付汇手续,支持银行开展面向境内客户的大宗商品衍生品的柜台交易。
(2)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
在利率市场化改革方面,央行也给予上海自贸区一些先行先试政策,如将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纳入优先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的机构范围,在区内实现大额可转让存单发行的先行先试,条件成熟时放开区内一般账户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等。
目前,在自贸区实施的一些金融改革措施,包括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已在全国推广,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