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治生活的限度与满足(“经典与解释”第23期)
- 刘小枫 陈少明
- 2293字
- 2020-06-26 03:39:27
亚里士多德对最佳生活的含混解释
泰西托雷(Aristide Tessitore)
李世祥 译
[编者按]亚里士多德的读者有两类,一类倾向于过积极的政治生活,另一类有潜力成为哲人。通过探求亚里士多德对于这两类读者的关注,本文分析了《尼各马可伦理学》道德德性与理智德性关系中的问题。从卷一至卷五,亚里士多德把道德德性本身作为目标;而最后在卷十,他又高扬理智德性。作者认为,正是对于《尼各马可伦理学》两类读者的关注使得学识渊博的亚里士多德出现如此明显的不一致。
人们似乎有理由期望,经过全面学习伦理学,不管会有什么样的疑问,都能明了什么是人最好的生活方式。但是,恰恰在迄今为止关于伦理学最有影响力的书里,这一期望仍成问题。尽管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在西方传统中的地位无与伦比,不过谈到什么是最佳的生活,人们对此书有关教诲的含义仍有很大的争论。问题并不是亚里士多德未能阐明这一关键问题,而是他似乎给出了两个不同的甚至相互矛盾的答复。
关于亚里士多德在《伦理学》中有关最佳生活的教诲,学界有两大解释路向,我们可对之加以区分。[1]一些人认为亚里士多德的观点连贯一致,[2]另一些则发现存在两种不同的教诲。[3]我不想把这一争论中所有的细微差别都列出来,但通过总结双方的立场把问题的轮廓勾勒出来还是可能的。一方是阿克瑞尔(J.L.Ackrill)和库珀(John Cooper),另一方是哈迪(W.F.R.Hardie)和克拉克(Stephen Clark)。[4]
阿克瑞尔认为,亚里士多德在卷一就幸福()进行了“全面的”教诲。幸福的主要成分是那些只为自身利益进行的活动。亚里士多德得出结论,幸福是一种符合最好或最全面的美德的活动,阿克瑞尔看到,这一结论的论证并不要求或表明我们将这一活动限于智慧()的沉思美德。阿克瑞尔解释说亚里士多德提到的最好最全面的美德是指“整体的美德,全部美德的集合”。[5]
在《伦理学》的最后一卷,这种解释面临的困难非常明显。亚里士多德在这卷里认为,构成最好最完善美德的不是践行几项道德德性,而是心智()活动(1178a5-8)。阿克瑞尔说,尽管亚里士多德将沉思置于实践生活之上,但他在卷十的论断并不是说,一个行为有增进沉思的倾向才称得上美德。这样一个论断甚至会为最“邪恶的”活动提供正当理由,只要它能推动哲学生活(同上,页30-32)。问题在于,什么使道德高尚的行为成为美德,亚里士多德没有做出其他的解释。通过诉诸善人不变的性格或可行的判断,亚里士多德似乎假定:心智活动是最好的美德,这一点不证自明。但是,这一论断并未提供一种原则性的方法,把贯穿《伦理学》前半部分道德德性的内在价值与卷十有关沉思的描述结合起来。卷十把沉思描述为“无法比较但更有价值的活动”(同上,页31-32)。正如阿克瑞尔所说,根本问题在于,亚里士多德对人性的理解缺乏起码的明晰。亚里士多德未能提出一个连贯的人性观点,这说明他有关人类最佳生活的教诲难免是“断裂的”(broken-backed),“甚至就其原则都无法做出明确的说明”(同上,页33)。
库珀也在亚里士多德关于最佳生活的教诲中发现了这种张力,并使之更为突出。[6]为支持其对亚里士多德《论灵魂》(De Anima)这一“成熟作品”的解释,库珀认为,亚里士多德在卷十中接受了一种“知性论者理想”,“在这一理想中,最高的理智力量与其他力量分离,以一种模糊的方式构成了它们自己的灵魂”。[7]亚里士多德把幸福完全确定为卷十中的沉思,以至于排除了对家庭、社会或政治生活的关注,除非它们为理论活动的生活提供了条件。[8]库珀的结论是,亚里士多德在卷十中对幸福深思熟虑的看法并不是建立在前面几卷对道德德性分析的基础之上,实际上与这些分析并不一致。
另一方面,哈迪和克拉克都认为,亚里士多德在整个《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就最佳生活提供了一种完全一致的教诲。哈迪认为,最好把亚里士多德在卷一中的论述比作艺术家最终决定创作艺术作品前所进行的初步素描。亚里士多德在卷一中对幸福是“无所不包”还是“排他性的”“犹豫不决”,这并不是因为他感到困惑。鉴于卷一是一个“素描”或“概要”(),这完全合理。[9]亚里士多德在卷十中把智慧作为幸福的主导性成分,而在卷一中却认为幸福包含多种成分,阿克瑞尔看到了这种差异。哈迪却强调卷一是尝试性的,从而把这些差异调和在一起。
关于亚里士多德在卷十中对理论生活的提升,哈迪提出,亚里士多德给予沉思生活的重要程度“并没有绝对到丝毫不能进行比较和让步”(同上,页46)。尽管亚里士多德在好的生活中使沉思居于“极为重要的”位置,但他也为家庭、朋友和公民的积极生活保留了位置。亚里士多德称,践行道德德性产生次一级的幸福(卷十,章八),哈迪借此来确认他的观点(同上,页22-23)。哈迪得出结论说,《尼各马可伦理学》教导智者培养多种多样的善,同时把最高的优先权给了最让人能感到满足的理论或科学活动。
克拉克认为,说幸福“无所不包”与幸福“有主导性成分”存在一种差异看似有道理,实则不然。[10]他说,幸福既涉及对人类渴求的各种善进行适当的排序,还涉及对一个最重要的单一目的的追寻,这两者并不矛盾。关于亚里士多德有关“组织结构”(architectonism)的教诲,克拉克对其存在的明显含混做了解释;例如,人类追求的善存在一个等级次第,这是幸福的特点,也滋养了人类。虽然好的生活容纳了许多不同的活动,这并不妨碍其中的一种占据核心地位。理智()的沉思活动构成了幸福的根本,但“幸福()也是活着的人的全部生活”,这就有必要践行那些使社会和市民生活成为可能的道德德性(同上,页156-160)。克拉克得出的结论有些神神秘秘:“市民的善与理论的善在这里汇合,两者都服务于人身上的神性”(同上,页ⅹⅰ,页160)。尽管哈迪发现这一原则难以接受,但他愿意承认克拉克“的模糊是审慎的,但这要比系统的原则更接近于亚里士多德难忘但又简要的评论”。[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