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很明显,霍布斯珍视并希望保留文明的价值,所以,霍布斯看到,他最主要的任务就是,设法从文明所孕育的知识分子、神学家和其他理论家手里解救文明。霍布斯的新科学曾经且一直会为政府建立理性的基础,同时,立足于平坦而稳固的根基(即原初求生的动机),人们容易抓住这种动机,并且避免被曾欺骗他们的人再次欺骗。他想建立一种能结束教条政治时代的学说,使国家回到那些更接近人类原初的状态(Kraynak,页63)。如同伦德指出的,霍布斯“自封的任务是,用他的新哲学来把政治建基于理性和教导而非意见、说服和历史上特殊的例子,用‘规则和绝对可靠的理性’取代没完没了的‘教条’冲突”(1992,页54-55)。霍布斯认识到,用武力建立国内秩序的源初方案,不会再像以教育为基础的共同理解一样行之有效,你也可以认为这是种新的意识形态,但这种理解基于人们用科学推理发现的真实状态——即生存确实极为重要。对一般人来说,如果使用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社会契约、自然法的教导,他的理性规则就能作为信仰和正确的意见在学校和布道坛传递(Lund,1992,页59-60)。为了他的教义建基于对事实的共同感觉,霍布斯只是要求人们关注自身,以发现他对人性的基本假定的证据。

约翰斯顿(Johnston)论证道,霍布斯不仅知道需要通过理性发现真实,也知道需要把这些事实转换成有力的政治修辞术来说服他的读者(页51)。[13]在讨论历史和科学表面上的分离时,施特劳斯注意到霍布斯思想中的修辞要素。在写作《利维坦》时,为了得到可靠结论,霍布斯断言,阅读历史会带来缺欠,或者获得其他形式的经验会带来缺陷。

霍布斯越明显想区分事实和将来,《利维坦》的理想特征在他脑中就更清晰,对他来说历史也更少意义。(施特劳斯,1984,页97)[14]

但这种历史和理论间的区别显示,有力地推进了霍布斯的结论的,既不是对历史的全盘反对,当然也不是反对以科学事实为基础的理论观点,而是对力量的渴望。为了传授霍布斯的学说,学习历史(主要是文明人自命不凡的编年史)不会很有用,这会导出错误的结论,比如赞赏虚荣的古典作家。就像施特劳斯指出的,霍布斯的意图是使读者从虚荣转向恐惧(页149)。为了达成这个任务,随心所欲地学习历史十分有害,这会使大部分人滋生一种声名狼藉且有缺陷的推理能力。

霍布斯的学说强调恐惧和理性,而不是描述他那个时代的国家事务。对于虚荣以及随之而来的意识形态斗争所长久困扰的社会,这就是霍布斯的解决方案。很明显,自负和意识形态也困扰国家间的关系。但是在一些不同的场合,霍布斯修正他的学说来处理人性中相同的缺点。君主之间可以没有社会契约,但是国家间能够且应该有更多的和平和安全,以便反对人类的自然状况。传播霍布斯的理论,就能带来相对的和平和安全,并能改变国内政治乃至国际关系。国家越强越安全,就越不会侵犯别国。霍布斯写道,

因为如果臣民穷困,鄙贱或由于贫乏,四分五裂和积弱,以致不能作战御敌时,君主也就不可能富裕、光荣与安全……(卷三,《利维坦》,页174)

政府越理解它的真正利益所在,君主就越不会通过战争来荣耀自身,或者因为侮辱而报复邻国,也就更不会纵容野心勃勃的将领或者较低级的官员。

这些难道不是和当前现实主义者的思想很接近么?他们所以写作,是因为他们知道官员们经常跟现实主义者们对理性行为的想象不相符合。他们提出权力制衡或者国际无政府结构影响等观点,作为说服的要素,作为我们在并不完美的国际无政府状态下应该考虑的标准。他们支持以强大的国防阻止冲突:“通过强力达至和平”。

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个论证中,霍布斯思想是现实主义者灵感的来源,如卡尔(E.H.Carr)或者摩根特奥这样的现实主义者对意识形态政治的批评。对他们来说,或对霍布斯来说,这是远远超出人类现实的意识形态狂热,它会导致最危险的学说战争,不是为了安全(在现实主义者眼中这是战争惟一的合法理由),而是为了理念而战。因此,他们规定了一种理性的、冷静的外部政策来避免意识形态(情感的)表达。霍布斯的分析,能很好针对高度文明的、并因此而争论不休的人们,他们想清除可能成为一种琐事或者侮辱的东西。霍布斯的处方就是,这些人能真正意识到他们的状态是多么危险,他们身体的存在和公民社会的连续性是多么脆弱。霍布斯希望他们能在心中作一个飞跃,远离那些学说相异所产生的错觉,并冷静地认识合理的恐惧。他对自然状态以及原初社会契约的描述,就是他们所需要的“事实检查”(reality check)。那么,它可能被看做另一种学说,但是一种基于事实以及产生人类真正愿望和需求的学说。科学方法和人类的反省支持这种学说,并且能够在中小学里得到教授。

因为,处于国际关系中的当代现实主义者们对当前国际事实的描述和说明很混乱,所以,他们易受攻击,被指责为不够现实,没有关注系统内如此之多“非理性因素”的影响等等,比如宗教、意识形态、国家和种族的认同,国际组织和政权的角色,或者国际法和伦理的影响等等。现实主义者经常能和这些攻击作斗争,他们论证说,这些非理性因素对最后分析影响甚微,或者论证潜在的所有其他行为和修辞都是权力政治。(对非现实主义观点的古典批判,可以参看摩根特奥的《科学人对抗权力政治》,[15]尤其是第三章《对政治的批判》,也可以看在沃特[waltz]的《国际政治理论》[16]中“归谬法理论”的论述。)但是当他们想捍卫这个基础时,他们又不断地成为下一个易受攻击的行为的范例,因为,这些行为看起来与他们理性行为的理论矛盾。我们可以参看沃尔福斯(William C.Wohlforth)(1994-1995),[17]勒博(Rechard Ned Lebow),穆勒(John Mueller),以及沃尔福斯(1995)。[18]还可以参看施罗德(Schroeder,Paul)(1994)[19]和爱门(Elman),米利安·爱门(Miriam Fendius Elman),以及施罗德(1995)。[20]

现实主义者并不一直清楚他们理论的说明性作用,或者这种说明作用与叙述的分离。但实际上,就像霍布斯一样,他们想发展行为的标准,这样能有希望获得某些好处:安全、和平、繁荣、相对的自由。让这个目标完全为人了解,并为人所知,这样带来的好处在于,现实主义学说更不易受到上面提到的某些争论的攻击。这种确认有双重缺点。首先,现实主义者们会在他们的定位中感觉到更少科学性,更多的却是标准。这种理解可能不公平,因为这些发现(像霍布斯一样)确实是以理性、历史以及经验为基础,但是考虑到政治科学的当前思潮(即科学意味着对事物进行精确量化),这仍是一个障碍。第二,现实主义者们会在伦理和哲学的层次上挑起不同的争论,这比他们近来的争论要多得多。要做到这一点,他们可能重新学习一些国际思想的经典作品。因为早期现实主义者的作品似乎主要抓住标准层面。比如摩根特奥在某种程度上处理霍布斯以及自然状态的类推,反映了他在现实主义伦理含义及不同的世界观上思想的深度。摩根特奥坚持认为国际关系就像自然状态,但他估计不会像霍布斯描述的那么野蛮,因为伦理、风俗以及法律会稍微限制和规范权力的争斗(摩根特奥,1960,页233-235)。在《科学人对抗权力政治》中,摩根特奥谴责霍布斯科学至上的观点,即霍布斯认为政治社会生来是超道德的。摩根特奥还争论道,不可能把政治行为和伦理含义分开(1974,页176)。在当前的现实主义学术里,关于现实主义的思想,这种标准层面的敏感仍有必要。研究霍布斯不同层面思想和研究他所有学说中的各种目标,能让我们更好地理解现实主义学说中的构想和目标。


[1]Iain McLean,《利维坦中的社会契约和囚徒困境》(The Social Contract in Leviathan and the Prisoners Dilemma Supergame),Political Studies,29,no.3(September 1981),页339-351。

[2]Charles Beitz,《政治理论和国际关系》(Political Theory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9。

[3][译注]本文的引文来自霍布斯《利维坦》中译本,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本文原文中,霍布斯作品的所有英文引文(除《论公民》)都来自Molesworth编辑的《霍布斯英文著作集》(The English Works of Thomas Hobbes),London:John Bohn Reprint,1962,引文所标卷数和页码均为英文版本卷数和页码。

[4]R.John Vincent,《二十世纪国际关系中霍布斯哲学的传统》(The Hobbesian Tradition in Twentieth Century International Thought),载Millennium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10,No.2(1981)。

[5]《论公民》,选自《人与公民》(Man and Citizen),Bernard Gert编,Hackett Publishing Co.,1991。[译注]中文译文来自应星、冯克利译《论公民》,贵阳:贵州人民,2003年。

[6][译注]Behemoth,巨兽,旧约中描述的巨大动物。

[7][译注]Perspectivism,译作视角主义,认为外部世界通过不同的概念和信念系统加以解释,没有一个独立的权威标准可以决定其中某一系统比其他系统更有效的理论。

[8][译注]中译来自《哲学家与英格兰法律家的对话》,姚中秋译,上海:上海三联,2006年,此处引文为法律家的发言,见第一章《论理性的法律》。

[9]Robert P.Kraynak,《霍布斯思想中的历史和现代性》(History and Modernity in the Thought of Thomas Hobbes),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90。

[10]Frederick M.Dolan,《霍布斯和/或诺斯:美国国家安全的修辞》(Hobbes and/or NorthThe Rhetoric of American National Security),载Canadian Journal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Theory15,nos.1-3(1991),页191-209。

[11]W.A.Lund,《霍布斯论意见、私人判断和内战》(Hobbes on OpinionPrivate Judgment and Civil War),载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13,no.1(Spring 1992),页51-72。

[12][译注]Concourse字指第一因流入第二因,特指神学中人类堕落前由于上帝的帮助而免于本罪的说法。参看《利维坦》中译本61页。

[13]David Johnston,《利维坦的修辞:霍布斯和文化改革的政治学》(The Rhetoric of LeviathanThomas Hobbes and the Politics of Cultural Transformati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6。

[14]Leo Strauss,《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它的基础和起源》(The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HobbesIts Basis and Genesis),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Midway Reprint,1984。

[15]Hans J.Morgenthau,《科学人对抗权力政治》(Scientific Man v Power Politics),Chicago,Midway Reprint,1984。

[16]Kenneth Waltz,《国际政治理论》(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载Reading,MA:Addison-Wesley Publishing Co.,1979。

[17]William C.Wohlforth,《现实主义和冷战的终结》(Realism and the End of the Cold War),载International Security 19,no.3(Winter 1994-95),页91-129。

[18]Richard Ned Lebow,John Mueller和William C.Wohlforth,《通信录》(Correspondence),载International Security,20,no.2(Fall 1995),页185-87。

[19]Paul W.Schroeder,《历史的真实对抗新现实主义理论》(Historical Reality v.Neorealist Theory),载International Security,19,no,1(Summer 1994),页108-48。

[20]Colin Elman,Miriam Fendius Elman和Paul Schroeder《通信录》(Correspondence),载International Security 20,no.1(Summer 1995):页18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