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非寿险原保险业务

第一节 非寿险原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的会计处理

一、非寿险合同的保险费的特征

按照会计准则的分类,非寿险合同是指在一个延长期内保险人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包括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短期健康险、意外人身伤害险。非寿险合同的保费具有下列特征:

(1)非寿险业务的保费缴付方式以趸收为主,分期缴纳较少。

(2)非寿险保费为自然保费。由于非寿险假定风险平均于保险期间,且保险期间短暂,故其保险费不必平准化设计。

(3)保险单不具有储蓄性,无任何现金价值,因此,不能向保单持有者提供保单质押贷款。

(4)保险费与保险期间一般成比例关系,可实施先暂缴后调整,或在期末根据保险风险实际发生概率对下期保费进行适当调整。

(5)大多数非寿险业务保费收入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除农牧保险、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以及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增值税外,其他业务均要征增值税。

二、非寿险保险费的构成

保险费是由纯保费与附加保费两个部分组成(见图4-1)。

图4-1 非寿险业务保险费的构成

(一)纯保费

纯保费是保险金给付的来源,是以预定损失率为基础计算的保险费。纯保费的计价采用“收支相等原则”,即保险商品所收取的纯保费总额应与其所给付保险金的总额相等。纯费率的计算公式为:

另外,非寿险在计算纯保费时还需考虑稳定系数。

稳定系数=均方差×平均保额损失率

均方差的计算公式为:

δ为均方差,X为每年损失率,X-为平均损失率,n为年限。

(二)附加保费

附加保费分为营运费用、安全附加和预计利润三部分。其中,营运费用是取得成本及日常经营管理成本的来源;安全附加是为统计上的偏差等所预存的准备;预计利润提供保险经营者的预计报酬。附加费率的计算公式是:

通常附加费率可以纯保险费率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如规定附加保险费率为的20%。

三、非寿险合同的分类

(一)一年期及一年期以下的保险

非寿险最典型的形式是以一个日历年度为保险期限的保险,如火灾保险、汽车保险、船舶保险、责任保险、意外伤害险等标准保单。这类保险一般假定纯保费及附加费用预定支付,且平均于保险期间。

营业保险费=纯保费的现值+承保费用+契约维持费用现值+预期利润现值

此外一年期以下的保险还包括保险期限短于一个日历年度的保险,如旅行平安保险等。其保费计算的方法有两种:

(1)日数比例法。保费的计算公式是:

(2)短期费率法。保费计算公式是:一年期保险费金额×某一短期费率

公式中某一短期费率又称为某一短期折算率。例如,旅行平安险可根据旅行天数拟定折算率,1天、7天、15天、1个月……,折算率分别为5%、8%、10%、15%……

(二)连续一年期的短期性保险

保险业者为节省承保费用及取得较大量可运用资金,将连续数个“一年期保险”以一张保险单承保,此种保险就是“一年期”长期化保单。如长期火灾保险。这种保险本质上仍然为短期性保险而非长期性保险。

长期化保单一般预收数个“一年期保险”的保险费,即将所预缴数个一年期保险的保险费分别贴现为承保时的现值,并将各年度的现值加总而形成向被保险人一次收取的保险费。

这种保险在本质上明显地属于一年期保险,实务上以按期收取保险费较为公平,其保费的拟定与一年期保险相同。但如果以趸缴方式收取保险费,则按长期化保单处理较为适宜。

(三)保险期间长于一年期的保险

例如工程保险,工程期长达数年,每一工程期为一个独立的承保风险期间,不容分割,必须全期承保。

此种保险若暂不考虑会计年度损益权责的划分,其保险费计算的公式与一年期保险没有差异。只是一年期保险由于保险期间短,实际风险与预期风险不会有太大差异,且在保险期间风险平均分布。而这类保险期限长,风险在保险期间难以平均分布,未来损失难以估计,保费的计算可能依据合同内容存在很多变动性因素,既要考虑整个工程期中风险的变化,又要考虑利息率的因素。

保险期间长于一年期的长期性财产保险业务,如长期出口信用险、长期工程保险、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在保险期间风险分布不均,风险很难按核算期间进行分割,而且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事故很难预见,致使其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现有精算条件下难以准确计算,因此2006年前的会计制度要求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即实行多年期结算损益的方法,结算年限为3年、5年不等,根据业务性质来决定。但按业务年度核算损益的方法有其难以消除的缺陷,故目前企业会计准则主张将按业务年度核算损益的方法改为按会计年度核算损益,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通常在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下设长期责任准备金明细科目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本章主要介绍典型的非寿险——一年期以下短期性保险业务的会计处理,至于连续一年期的短期性保险、保险期间长于一年期的非寿险,其会计处理方法与典型的短期性保险接近。

四、非寿险合同保费收入的确认

(一)保费收入确认与计量原则

(1)保险合同生效是日常核算时确认保费收入的必要条件,无论保费收入是否收到,只要合同生效,保险人已经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即应确认保费收入。由于非寿险业务保费大多属于趸交性质,其承保期间与会计期间往往不一致,因此,合同生效时所确认的保费收入是尚未实现的保费收入,即是以非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所确认的保费收入。

(2)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是日常核算保费收入的计量依据。保费收入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将所有应收但尚未收到的保费收入金额确认为应收保费。然后通过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调整当期确认的保费收入,使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符合权责发生制要求。

(二)保费收入确认与计量的方法

(1)日常核算时,保费收入确认时点为保险合同生效日,此时确认的保费收入为收付实现制下的保费收入;

(2)期末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将收付实现制下保费收入调整为权责发生制下的保费收入。

保费收入的确认过程如下:

【保单生效日】确认的保费收入(以非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期末】加:上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减:本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已实现的保费收入(权责发生制基础)

五、非寿险合同保费收入的日常核算

(一)保费收入确认的条件

在日常核算时,保费收入确认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保险合同成立,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已成立的保险合同规定开始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保险合同成立是先决条件,但是保险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开始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譬如,货运险保险合同,签订合同是一个日期,合同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可能是另外一个日期,在这种情况下签订保险合同时不能确认保费收入,只能把收到的保费作为预收款处理,等承担保险承认时再转作保费收入。如果保单签发的日期晚于保单起保日期,应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保单起保日期确认保费收入,但无法在保单起保日期获取相关信息从而无法计量的除外。

第二,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间接流入企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即为保费。公司只在有把握收取保费时,才能确认保费收入。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投保人不能按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金额交纳保费,则不能确认保费收入。

第三,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收入能够可靠计量,即是指收入金额能够确定。如收入金额不能确定,不能确认收入。

(二)保费收入确认的金额

(1)对于非寿险合同,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而不论保费是一次收取还是分期收取,不论保费是已经收到还是尚未收到。

(2)如果最终保费需要调整,先按估计保费总额确定,估计金额发生变化,应当及时调整;如果不能合理估计最终保费,应按已发生的赔付成本(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总额确定,直至可以合理估计最终保费。

(3)对于长期工程保险,如果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风险随着工程的完工进度不断变化,公司应随所承担保险责任的变化而对保费收入进行调整。

(三)科目设置

为了核算和监督非寿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应设置“保费收入”“应收保费”“预收保费”科目。

1. “保费收入”科目

“保费收入”科目属损益类科目,核算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保险业务以储金实现的利息收入作为保费收入,也在本科目核算。该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贷方登记本期取得的保费收入,借方登记退保的保费、续保时的折扣与无赔款优待。期末,应将“保费收入”科目的发生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保费收入”科目应按险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2. “应收保费”科目

“应收保费”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核算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保险费。该科目借方登记公司发生的应收保费及已确认坏账并转销的应收保费又收回的金额,贷方登记收回的应收保费及确认为坏账而冲销的应收保费。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保险费。本科目应按投保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3. “预收保费”科目

“预收保费”科目核算公司在保险责任生效前向投保人预收的保险费。该科目属于负债类科目,贷方登记保险合同生效前收取的保费,借方登记保险合同生效后结转的预收保费,期末余额在贷方,本科目应按投保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营改增”后,非寿险业务除少数险种(如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外,其他的险种的保费收入都要交增值税,所以在保费核算时还涉及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该科目记录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具体到非寿险保费收入的销项税额的账务处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服务,应当按应收和已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保费收入”,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发生退保时,应当按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核算举例

(1)签发保单时,直接交纳保费的核算

例4-1 中和企业集团公司为其职员200人投保1年期意外伤害保险,每人每年缴保费420元,合计84000元,增值税金额为5040元。该公司当日支付了保险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保费84000元和增值税5040元,根据收据存根和收账通知办理入账。

(2)预缴保费的核算

例4-2 万通有限责任公司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货运险,保费为50000元,增值税额为3000元,保险合同订立后万通公司当即缴纳保费和增值税,取得保险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业务下月5日起承担保险责任,则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1)向投保人预收保费:

(2)下月5日:

(3)分期缴费的保费核算

由于保险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对于一些大保户或保额高的保户,经保险公司同意,可以分期缴纳保费。保险单一经签单,则全部保费均应作为保费收入,未收款的部分则作为“应收保费”,待收款时再冲销。

例4-3 某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保费共计25000元,增值税额共计1500元,经特别约定分两次缴清,投保时支付50%,1个月后支付50%,保险公司收到支付的款项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会计处理:

投保时:

一个月后收到保费:

(4)退保的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中途退保或部分退保,退保费直接冲减保费收入。退保时尚结清的应收保费,则从退保费中扣除。

例4-4 某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后,要求退保,经计算应退保费5800元,其增值税为383元,该公司尚欠保费3000元,保险公司办理退保费手续,扣除应收保费后退还剩余款项。

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