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文献综述

从性质来看,贫困村资金互助社具有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的典型特征,其运行遵循标准的小额贷款方式。自身的性质决定了发展的方式和路径安排。由于社区对自己的状况是最了解的,贫困村资金互助社直接借鉴了分权和社区参与的理念(Hoddinnott,2001),同时汲取小额信贷和互助储金会的有益成分,试图将强制性制度变迁转变为诱导性制度演化。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贫困村资金互助社是非政府小额信贷的一种新尝试,是为满足农村资金需求的供给不断扩大的产物。同其他小额信贷组织一样,贫困村资金互助社存在并正在经历着“使命漂移(Mission Drift)”等问题,是否能可持续发展关乎其是否能长久地在国家扶贫工作中发挥作用,是否能持续为贫困村提供金融服务。毫无疑问,贫困村资金互助社的绩效也成为影响贫困村资金互助社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指标之一,同时,也不能够忽略由于政策、管理、制度等带来的一系列风险及其相应的监管制度。

1.2.1 对我国农村信用合作发展的探讨

1.2.1.1 对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现状的探讨

毋俊芝(2008)认为,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共同发展是各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共同特征。有学者认为,一方面我国农村金融存在着“过度正规化”问题,另一方面“非正规借贷”现象十分普遍(沈明高,2014)。Turvey(2010)基于我国1500份农户调查数据发现,非正规借贷对小额信贷以及正规借贷存在明显的挤出效应,这其中,群体特征是参与非正规金融组织的首要解释因素,交易成本发挥的作用也越发重要(Cuevas,1991)。在过去的十年中,农村信用社已变得越发商业化(He,2014)。从发展中国家的经验来看,银行业当局企图通过发展信用合作来调节、限制和禁止大多数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形式(Tsai,2004)。而当前,我国几乎没有真正的合作性金融机构(马晓楠,2013)。我国农村生产关系经历了多次调整,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历史经验和实践证明,在农村地区发展信用合作更加适合我国的农村生产关系,而这一组织形式的代表便是已经在我国广泛存在的农村资金互助(谢勇模,2009;王玮等,2008)。贫困村资金互助社成为中国农村金融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也是理论界关注的热点问题(韩国明,2009)。曹明霞等(2015)利用结构方程模型,研究了农村金融供需环境对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农村金融供给环境是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的显著影响因素,在当前环境下,农村资金互助社有很大的生存发展空间。

1.2.1.2 对于我国当前农村信贷供给与需求的探讨

在我国农村地区,农户面临着数量配给、交易成本配给、风险配给等多种正规信贷配给(邵传林,邵姝静,2015)。在这种情况下,利用财政金融发展各种小额信贷便是中国解决农村贫困问题的重要手段,如世界银行第五期技术援助项目(TCC5)支持试点的“贫困村村级互助资金”和银监会批准试点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农村资金互助社”(张林,冉光和,2015)。董晓林等(2016)运用Heckman两阶段样本选择模型,以江苏省825家农户为样本,实证检验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共跻监督”对正规信贷配给有缓解作用,能够降低农户的借贷成本和交易风险,并且在“共跻监督”机制下,贫困农户获得信贷资金的机会也增加了。

农村信贷需求的多样化与信贷产品和形式的不足成为矛盾。在我国,农户作为农村金融的需求者,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譬如分散性、收入不高,在借款方面具有很强的时间紧迫性且额度较小,在生产方面面临较大的风险(Hoff, Stiglitz,1990)。能满足农村金融多层次及地域非均衡发展需求的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尤为重要(吴爱华,2014)。Lee(2011)基于中国一个省的入户调查数据,运用Logistic回归分析,探讨了影响农户小额信贷可及性的主要因素。结果表明,农户获得借款的障碍主要来自于供给面,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借款产品无法满足农村人口多样化的需求。Pellegrina(2011)通过估计借款数量、利率及抵押物的净值差异,发现小额借款机构的借款更容易流向非农活动,而非正式借贷及银行借贷却与农业生产投入高度相关。恰恰在我国东部地区的农村,金融需求已经转向以非农业为主(毋俊芝,2008)。

1.2.1.3 对于我国农村信用合作当前存在问题的探讨

已有文献对于我国农村信用合作发展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诸多探讨。张晓山(2003)认为,当前农村资金外流和农村信贷资金不足已成为阻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胡士华(2005)认为金融贷款讲究的不是公平,亦不完全是只为有融资需求的人提供服务,盈利始终是商业金融信贷的追求和目的。也就是说,商业性金融贷款在客户的选择上会以是否能够带来更多的盈利为考量,没有被选择的就是金融活动中的弱势者,这些人也更有可能成为信用合作的参与者,他们在面临资金短缺问题时,虽然有迫切的融资愿望,却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优质的商业性金融贷款。因此,通过相互协助的方式建立合作性互助金融组织,改善融资上的被动境遇成为优先的选择。反观当前我国现有的互助性信用合作组织面临着各种内部和外部问题,内部如管理、制度方面的问题(王苇航,2008;张海清,2008);外部问题如生存环境恶劣、由于政策的限制导致的融资问题和立法缺陷造成的性质上的模糊等问题(张德元等,2008;姜柏林,2008;李中华等,2008;周立,2008),这些问题都成为贫困村资金互助社发展道路上的阻碍。也有学者提出,在政府直接干预的信贷模式下,真正需要借款的农户难以获得借款,由于认识上的错误,获得财政性借款的农户往往将该类借款作为政府补贴或者资助资金,还款意愿较低(Annim,2009);同时,不同收入水平的农户从借款中获得收益的水平也存在较大差距。国外文献对于该问题产生的原因有过比较详尽的探讨,如:Galasso(2000)认为,社区参与在贫困瞄准方面存在缺陷,也会使得资源被优势群体掠夺,此时,分权给穷人带来好处并非是必然的(Conning,2002); Mersland(2010)提出,小额借款机构正经历着使命漂移(Mission Drift),这种改变使得他们更愿意向更好的客户资源靠拢;Beatriz(2011)通过对大量小额信贷机构成比例的扩大平均借款规模趋势的研究,解释了在小额借款中难以理解的“使命漂移”现象,提出这种现象并非只由交易成本最小化驱使,以反贫困为导向的小额借款机构会偏离他们本身的任务。政府干预对小额信贷机构更有效地识别真正需要借款的客户产生负面影响,这种模式下的信贷配给往往难以被认为是有效的,原因就在于,此模式下容易出现依照血缘社会关系进行分配的逆向选择问题和由此带来的道德风险问题(Tsai,2004; Sapienza,2004)。在2006年以前,有关金融发展与农民收入增长关系的直接研究并不多见,学者更多通过金融发展和收入差距两个方面进行研究,借助后者的研究视角,在间接探讨中获得两者的关系(Greenwood and Jovanovic,1990; Galor and Zeira, 1993; Clarke,2006)。Kstsushi(2008)实证研究了孟加拉小额信贷机构后发现,贫困程度越严重的农户,从小额信贷机构获益的可能性就越大,减贫的效果就越显著。对于农村信用合作来讲,胡士华(2005)认为,农村信用合作社演化为基层管理者的融资工具而使得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作用发生了改变,从而出现发展走偏的结果,这一现象的出现正是政府对合作社日常经营的干预和介入导致的。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分析农村信用合作社背离合作原则而产生性质异化的原因,主要是合作金融发展过程中所依赖的制度变迁推动力量是由政府主导,变迁的方向是自上而下的(姚会元,2008),在这个过程中,“入社自愿、退股自由”的自愿性原则没有真正得到体现(周楠等,2009)。

1.2.1.4 对于基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的探讨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农村是最具有代表性的合作经济组织,但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未完全发挥其服务功能,实现服务目标,当然,这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其产品特征的显著影响(黄祖辉、高钰玲,2012)。成员拥有的资源状况,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层的企业家才能,以及对管理者的激励机制都会影响合作社提供服务的质量;产业集群的产品认证及政府的资金扶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功能的实现程度也有显著影响(吴晨,2013;何安华等,2012;黄季焜等,2010;郭红东等,2009;黄祖辉,2008;张晓山等,2001;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缺乏有效的金融支持也成为不争的事实。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接近130万家,出资总额2.73万亿元,但到2016年6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166.9万家,入社农户约占总农户数的42.7%。两年多的时间内,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上升了近37万家。学术界围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绩效、组织服务功能发挥状况及影响因素进行了许多研究,取得了丰富成果。安徽省农村金融学会课题组(2010)对安徽的8000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发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力度与其快速发展不相匹配。面对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局面,也有学者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具有阶段性,要允许其“试错”(崔宝玉等,2014),不能简单地用抽象的概念去框定甚至是限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韩俊等,2009)。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和农村制度结构与政策转型紧密相关,要注意合作社发展的“嵌入性”及合作社理论发展的“本土化”(张晓山,2014)。

基于此,有学者提出通过发展农村内生性金融来化解当前农村金融有效供给不足的金融困境(温铁军等,2007)。不少研究提出,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上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的模式(楼栋等,2011;夏英等,2010;何广文,2009;夏英等,2010)。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发展的母体是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宋彦峰,2010),以农民为主体的信用合作模式,依据我国农村的基本情况,是在信用合作理论指导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有益尝试(国鲁来,2006)。在产业基础上快速内生的新型农村信用合作组织,能够填补因农村信用社性质异化而留下的农村信用合作的空缺(王萍,2011)。戎承法(2011)实证研究后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可以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上成立农村资金互助社,但开展社员之间的资金互助需要首先确定前者在法律上的地位;第二,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上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可以使互助资金更好地发挥杠杆的作用,为社员提供资金帮助;第三,被调查的合作社中,过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的方法,解决了社员资金短缺的困境,且违约率并不高;第四,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社员基数越大,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上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的模式越有可能发挥作用,同时,可以开展社际资金互助,使得不同社的农村互助资金得以相互拆借和自由流通,更好地满足社员的融资需求。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农村资金互助活动受到以下三方面的影响: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情况,二是合作社管理层的情况,三是农村资金互助业务的开展情况(戎承法,2011)。毛飞(2014)探讨过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服务供需双方的情况及影响融资服务的因素,并对9个省11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分析发现: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组织事务参与度的提升对其融资服务的供给具有正向的促进作用;第二,在一定程度上扩大的成员覆盖范围,以及组织决策的民主化程度过高不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服务的供给。张德元等(2016)通过案例研究的方法,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息的高度对称增强了社员间开展信用合作的动机,同时也保障了在内部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社员间互助合作的稳定性,在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试点时,只有合理控制合作社社员的规模,才能将合作社内部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的效果发挥到最大。王俊凤(2017)基于耗散结构理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的农村资金互助进行了熵分析。结果表明内部资金互助系统存在的正熵流容易使系统处于混乱的状态,优化内部治理结构是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农村资金互助有序、良性自循环的有效方式和途径。

1.2.2 关于农村小额信贷机构绩效的研究

1.2.2.1 小额信贷机构经济绩效的研究

对经济绩效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参与小额借款所需的成本、对小额信贷项目本身的评估、影响小额借款机构经济绩效的因素等方面。诸多研究认为,各国小额借款普遍存在“使命漂移”的现象。从经验来看,小额信贷具有“瞄准、小额、短期”的特征。由于小额信贷的对象大多缺乏可抵押物,因此信用贷款是小额信贷的主要形式。有学者(Nieto,2007)提出,小额信贷机构是一种特殊的金融机构,具有社会性和非营利性,但Cull和Morduch(2009)的研究表明,营利能力较差的机构反而能够使各类人群的借款需求得到保证。Mersland(2008)比较了股份公司、非营利组织和合作社参与小额借款的所有权成本,并且提出了一个更好的了解小额借款机构所有权成本的理论框架。Ahlin(2011)收集了373个小额信贷机构的数据和与国家层面相关的经济制度方面的资料,提出国家的政策背景是小额借款机构绩效的首要决定因素。Hartarska(2005)提出了内部治理对中东欧和新兴国家小额信贷机构发展和可持续性影响的研究。研究结果表明,管理者的薪酬水平与小额信贷机构的业绩的相关性不显著,小额信贷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取决于与其利益相关的董事会和员工参与的独立董事会的作用,而外部治理机制的作用十分有限。绩效评价方面往往通过各种传统的金融比率来衡量。Nieto(2007)的方法,超越了一般的DEA(Date Envelopment Analysis,数据包络分析),用来衡量小额信贷机构的效率,在对DEA模型进一步细化的基础上,加入了多因素的分析方法,探讨DEA得分的真正原因。刘志友、孟德锋(2013)对江苏省56家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了DEA-Tobit分析,发现金融发展程度对机构的社会和财务效率有共同抑制作用,而盈利水平对其存在促进作用。Mersland(2010)基于平均借款规模、主要借款市场及性别歧视等指标,通过对多国的小额借款机构跨越11年的数据进行统计,发现在整个产业中,农村居民借款水平没有显著的差异,城镇居民和非城镇居民借款的比例维持稳定,平均利润和成本相比11年前同步增加,更加趋向于增加平均借款水平和其他漂移措施;据此,我们应当关注小额借款机构的成本效率。Hudon(2011)使用原始的评级机构数据库,通过实证分析补贴强度对小额信贷机构的效率的影响发现,补贴效率能够产生积极的影响,在这个意义上,小额信贷机构收到补贴比没有补贴更有效率。然而,研究也发现,补贴具有临界值,一旦超过一定的补贴临界水平,就会产生与预期目标相悖的影响。在Hudon(2011)的样本中,26%的小额信贷机构获得的补贴高于阈值水平,意味着边际削减补贴力度会提高他们的效率。杨虎峰、何广文(2011)曾对我国42家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财务效率评价,发现效率水平的地区性差异并不明显,并且普遍处于规模递增阶段。Hermes(2011)采用随机前沿分析研究了小额信贷机构效率和将借款在穷人之间推广两者之间的联系。结果表明,小额信贷机构平均借款余额与效率呈现明显的负相关关系,进一步,女性借款者越多,效率越低;而在增加了一些控制变量之后,这种负相关的关系仍然显著。Ahlin(2007)发现,在一个决定是否借款的相关模型中,收益的协方差较高,能够减轻逆向选择效应;有限连带责任的借款可能性越高,资金投入项目成功的概率越低。陈东平(2012)基于江苏省盐城市66家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调查数据,通过线性回归方法,依据组织新制度主义的观点,逐一分析了政府管制、农信社关注、农户认知、组织间模仿等因素对新型农村信用合作机构(NCF)支农绩效的影响。

对于影响小额信贷机构经济绩效的原因,有的学者认为,政府干预比如制定政策目标、利率管制政策等,会造成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经营效率低下;有学者认为农村信用合作组织自身的因素,比如不良借款、配置效率低下等,不利于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的业绩提升;也有学者研究了其与改革效率的关系,发现改革有助于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的效率提高。Yaron(1997)和Seibel(2005)认为农村信用合作组织过分重视政策目标,忽视组织自身的经营,导致自我可持续性较弱,获利不足以维持经营。Kovsted(2003)认为政府对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的直接干预行为不利于其经营效率的提升,这种直接干预常常表现为政府通过制定政策对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的利率水平进行管制,该行为降低了管理者用改善管理来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盈利水平的积极性。程恩江等(2003)借助SDI指数(补贴依赖指数)对农信社的运营效率进行研究后得出了总体经营效率不理想但不同地域间运营效率存在差异的结论,并指出经营效率较低的历史原因。黄强(2012)尝试用技术效率与配置效率两个指标来解释农村信用社成本效率水平普遍不高的原因,分析发现,两个指标均有待提升(特别是配置效率),才能有效提升农村信用社成本效率水平。农村信用社改革效率方面,学者看法不同。张兵等(2008)认为发达地区农信社改革后整体效率和管理效率都出现了提高;规模效率下降,成为整体效率提升的阻力。师荣蓉等(2012)研究了农村信用社的成本效率。他通过观察成本效率均值变化来衡量改革效果,改革前各地区的农村信用社成本效率均值之间的差距较大,改革后这一情况得到了较大改善,不仅指标差距缩小,并且呈上升趋势且略有波动。研究方法方面,财务指标分析法使用频率较高,比如何广文(2002)、聂勇(2009)、宋汉光(2010)、杨小丽等(2010),也有少数人采用函数分析法,比如吴少新(2009)、杨虎锋(2011)等。

1.2.2.2 小额信贷机构的社会绩效研究

有研究认为小额贷款机构应当更加关注其社会绩效。小额信贷机构整体社会绩效表现为福利效应,大量的实证研究探讨了小额借款对借款人福利效应的影响,而对其福利效应本身,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认识:一些学者认为小额信贷机构发放的小额借款可以消除贫困,提升社会福利总体水平(王曙光,2013; Nader,2008);持相反观点的学者认为小额借款加强了农村社区的不平等,此时,小额贷款并未发挥其反贫困的作用而成为反贫困工具(Hsu,2014; Shah,2010)。传统的金融服务并不能覆盖全部人群,常常使得一些弱势群体难以得到有效的金融服务;普惠金融服务体系的构建便是为了弥补传统金融服务的不足,构建普惠金融体系的前提是金融创新(王曙光,2013)。Mukhopadhyay(2014)认为,对于小额信贷项目的评估通常基于其对消费、收入、企业创新,以及健康和教育等一系列的发展的影响。近年来,小额借款已经得到了全世界的认可,作为一个灵活的机制,其扩大了个人(特别是穷人)获得金融服务的渠道,是实现减少贫困和其他社会发展的有效途径(Li,2011)。Nader(2008)认为,小额信贷已成为用来消除贫困和提升福利水平的最重要的工具。然而,小额信贷对中国农户生计影响的研究并不多见。Lee(2011)通过中国农村住户调查所收集的两年的面板数据,探讨了小额借款对中国农村家庭福利的影响。与Banerjee和Newman(1993)类似,Ahlin(2008)研究了小额信贷对职业选择模型影响的长期效应,提出小额信贷是促进发展而非反贫困的工具。Hsu(2014)的研究认为,小额借款不仅没有减少不平等,反而增加了不平等。大量研究主要集中在小额信贷对借款者福利效应的探讨上,但很少有对村庄整体福利进行讨论的研究(Shah,2010)。Shah(2010)基于准实验研究,以变异系数为衡量标准,分析了在泰国家庭及村庄层面,小额借款对收入不平等的影响效果,结果表明增加一个村的借款所有权会使得收入分配更加不平等。

对于贫困村资金互助社的社会绩效,学者们都肯定了贫困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对于提高农村金融信贷可得性、农民收入水平等方面的影响,但就普通农户和贫困农户从贫困村资金互助社获得借款的机会和获益程度问题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普通农户和贫困农户获得借款的机会大体上是均等的,二者均从中获益。林万龙等(2007)归纳了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的三种模式,并以仪陇、霍山、旺苍为例进行案例分析和实证研究,对比发现,农村资金互助社对提高借贷社员的收入产生积极效应,对中低收入社员的作用尤其显著。国务院扶贫办王国良(2009)等利用川、陕、皖贫困村资金互助社试点的一手数据进行研究,按照实际收入水平将农户分为三类,并对农村资金互助社针对不同类型农户覆盖、借款机会、借款结果进行研究,发现不同类型农户的入社率、借款率大体相当;就借款结果来看,社员农户收入水平显著提升。吴彬(2009)认为农村资金互助社体现公平的原则,制度设计合理,没有明显的倾向性,尽管如此,未必能很好地发挥益贫作用,因为还受到其他很多因素的影响,比如基于成员异质性的内部结构矛盾和基于农业产业化的外部市场压力。第二种观点认为,贫困农户从贫困村资金互助社获取借款服务的水平低于普通农户,并且它更有利于普通农户收入水平的提高。刘金海(2010)认为帮助贫困农户解决发展资金短缺问题,为其增加收入贡献力量是贫困村资金互助社存在的重要目标与意义。他对7个省9个贫困县18个贫困村资金互助社的实地调研和数据分析表明,贫困村资金互助社并没有违背自己的目标,一直在提高贫困村农户收入的道路上前进着,但在区分贫困村相对富裕的农户与贫穷农户的基础上,可以发现贫困村互助资金对提升二者收入水平的影响程度不同,对前者收入的提升幅度更大。杨丛丛(2009)认为不同收入水平的农户对扶贫互助资金的利用程度是有区别的,相对来说,收入水平相较更高的农户从贫困村资金互助社获取借款的可能性更高。因此贫困村资金互助社是提高贫困农户借款机会的有效手段,但不能完全解决贫困农户的资金短缺问题。

小额信贷还存在着其他的一些负面影响。Shimamur(2009)分析了农业信贷计划对马拉维农村儿童入学率的影响,发现获得借款使得更多的女童失学或延迟入学。Hazarika(2008)发现,在劳动力需求的高峰季节,农户获得小额信贷,会增加雇佣童工的概率。在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小额信贷的危机不断加剧,但其仍然被看作是一个重要的开发工具。在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小额信贷与微型储蓄对穷人的影响涉及收入、储蓄、支出、资产的积累,以及非财务结果包括健康、营养、食品安全、教育、儿童劳动力、妇女的权利、住房、就业、社会凝聚力等方面(Rooyen,2012)。Mukhopadhyay(2014)基于Banerjee等(2013)在印度安德拉邦的6080户随机调查数据,探讨了小额借款对消费的影响,研究发现,发展以小额信贷为主要形式的普惠金融并不足以缓解消费不平等,而需要更有针对性的生计支持计划为那些无法参与小额信贷项目的农户提供支持。

1.2.3 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的风险防范和监管

1.2.3.1 对农村金融管理体制的研究

农村金融管理体制方面,学者们热衷于探讨政府对农村金融体系干预的相关问题。Shaw和Mckinnon(1998)认为,在许多发展中国家,政府对于金融活动和金融体系的干预现象较为普遍,基于此,农村金融呈现出规模小、效率低下的特征。政府干预使二者之间存在诸多矛盾,如资金量方面的,农村金融与国有金融的差距不断恶化,对整个金融体系的效率产生不利影响。美国曾在20世纪90年代就政府干预对农村金融产生的影响做过专门研究并形成报告。1996年的《农业信息报告》说明,政府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干预就像是一把双刃剑,将对农村金融市场的效率产生两种不同的影响。那么,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干预就显得尤为必要,合适的手段包括影响市场准入和市场分割等。有学者(Jacob, McDonald, Stepanie,1998)认为,政府的目标应该且始终是为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构建有利的政策环境,在农村金融市场的完善中,政府干预的性质应该且始终是辅助性的,手段应该且始终是非直接性的。Gertmd和Franz(1998)指出,农村金融的发展受到宏观不稳定因素的影响,比如经济转型期间,农村金融发展缓慢。农村金融机构面临着诸多问题,而问题又包括多个方面,同时,引起问题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如抵押物的所有权不明晰。这时需要运用一系列可能有效的措施和手段来减弱这些不稳定因素造成的影响,如建立有效的农村金融机构控制机制,提高农村金融机构效率,创新金融工具等。Swinnen和Gow(1999)研究了处于经济转型过程中的中东欧国家的政府干预问题。Fleising(2003)认为农村金融市场的运行受法律和其他非法律因素的共同影响,比较重要的非法律因素是约定俗成的具有地方色彩的习惯和方法;而金融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方面的相关立法对资金流入农村金融市场至关重要。我国曾经在农村金融管理体制改革上进行过许多尝试,由于监管不力始终是阻碍农村金融发展的重要原因,所以国家在这方面投入了更多的精力和资源,成立省级联社是在改革过程中采取的主要监管措施,但其忽略了农村信用社因所处地域不同而具有的特殊性。这一措施并没有使农村金融市场的政府干预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

1.2.3.2 对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的风险防范和监管的研究

在当前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的风险防范方面,学者们主要研究了现有农村信用合作组织风险防范机制和加强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陈娟(2009)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风险防范系统进行了理论研究,认为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再加上农民还款意识薄弱,会导致信用风险的出现。另外,由于贫困村资金互助社的特殊性,其服务项目有别于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只能为社员提供借款服务,不能向社员吸收存款,资金来源单一,规模受限,服务能力不足,从而导致资金不能可持续性发展的风险。研究还探讨了农村资金互助社风险防范机制的五个构成要素:一是社员筛选机制,二是内部治理和决策机制,三是商业化运营机制,四是连续借款与动态激励机制,五是资本约束和比例控制机制(陈娟,2009)。廖继伟(2010)认为进行风险防范就需要从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监管和引导等方面做起,以促进贫困村资金互助社的健康发展。周佳丽(2013)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性质和内涵出发,探讨了农村资金互助社风险防范的策略,包括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制度法规、提升员工专业素养等具体措施。

在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方面,学者们分别对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风险及风险防范措施进行了研究。在农村信用社所面临的风险方面,张强和王鑫泽(2000)认为农村信用社的组织风险在于组织的信息机制不能够承载和控制所需要的信息,并从农村信用社信息机制改革角度研究了农村信用社的风险防范,提出农村信用社信息机制改革应从减少信息传递途径和由信息封闭向信息分散转化两个方面着手。在小额贷款公司所面临的风险方面,施金影(2009)认为,小贷公司的成立对拓宽农村金融市场融资渠道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目前的发展还不够成熟,存在着许多问题,面临诸多风险,主要包括客户风险、内部风险和经营环境风险。建议从形成可预期、可持续的经营策略;加大员工培训力度,完善公司激励机制;设计多种信贷产品,构建征信体系;加强贷后管理;扩大融资渠道五个方面着手加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章敏(2010)研究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风险和风险防范对策的问题,一方面,指出给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带来风险的原因,包括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的定位,以及各种经营方面的问题;另一方面,根据这些原因提出了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在农村金融组织风险监管方面,已有研究主要探讨了监管存在的缺陷,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建议。姚亮(2009)认为发达国家在农村金融监管方面较为成熟,在资金安全性与监管方面有许多值得我们学习的经验。周扣琴、张庆亮(2007)和史程(2007)借助博弈论的方法分析我国农村金融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优化农村金融监管制度的对策建议。周牧晗(2009)认为从法律制度的角度强化农村金融监管具有充分的法理基础和重要的现实意义。尹矣(2003)在梳理我国农村金融监管制度的历史后,将其划分为四个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20世纪70年代末、20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初、1993年下半年至21世纪初及21世纪初至目前,进而,对我国农村金融监管制度本身进行了剖析,发现了以下问题:第一,缺乏职责明确的监管主体;第二,各监管主体之间缺乏沟通而难以形成有效的共同监管;第三,由于监管主体自身原因与外部原因造成的监管效率低下;第四,监管机制不完善,监管者本身缺乏监管。

1.2.4 文献评述

我们通过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梳理可以发现,国外存在类似贫困村资金互助社的信用合作组织,因此,虽然没有在国外学者的诸多相关研究中发现贫困村资金互助社的准确提法,但国外对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发展的研究颇为丰富。在这些研究中,社区发展资金或社区互助资金出现的频率较高,得出了很多颇为有益的结论和建议。国外有许多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的研究成果,但信用合作发展历史、发展水平、相关政策等各方面存在的较大差异,使得农村信用合作组织所面临的问题各不相同,研究切入的角度和得到的结论也就百花齐放。大体上,他们的研究多从微观视角切入,包括诸多方面,如信用合作的界定、发展历程、作用影响、存在问题和管理体制等。就合作金融的作用影响来说,国外学者多认为它有助于消除贫困和提升福利水平,但也有学者认为它不足以缓解甚至加剧了不平等。在信用合作的管理体制方面,学者更加倾向于研究政府与机构的关系及干预问题,他们普遍肯定了政府干预的必要性,但是其仅在机构的长远发展中扮演服务的角色而并不起决策作用,政府主要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完善法律和加强监管来构建良好的环境和促进农村金融的整体发展。总的来说,国外相关研究结论丰富,促进了相关理论的发展和完善,也在现实中应用于实践,促进了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

在我国,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就进行了农村信用合作的探索,农村信用合作社就是在这一时期产生的。20世纪80年代中期,农村合作基金会成立,以弥补这一时期农村资金需求无法满足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末,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全国范围内遭到强制取缔,后来作为新型扶贫小额信贷机构之一的贫困村资金互助社得到较快发展,我国农村信用合作模式经历了几十年的起起伏伏。国内对从农村合作基金会全面取缔到我国贫困村资金互助社开始试点之前的这一段时期的研究相对匮乏,对于新型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的相关实证研究也由于系统性数据的缺失所以并不多见,研究重点相对独立,研究对象相对简单。在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的绩效评价方面,国内有很多学者采用财务指标来衡量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的经济绩效,也有少数采用前沿生产函数的方法对其效率进行评价。由于贫困村资金互助社不同于一般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其带有反贫困的目的,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对于其绩效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社会绩效方面,关于社会绩效的评价主要是指贫困村资金互助社发展对于提高农村金融信贷可得性和农民收入水平等方面的影响。部分学者的研究对于普通农户和贫困农户从贫困村资金互助社获得借款的机会和获益程度问题存在争议,表现为:有学者认为普通农户和贫困农户获得借款的机会大体上是均等的,二者均从中获益;也有学者对此持不同观点,认为贫困农户从贫困村资金互助社获取借款服务的水平低于普通农户,并且它更有利于普通农户收入水平的提高。国内对经济绩效的研究相对薄弱,评价标准简单,主要借助Yaron的分析框架进行探讨。就风险监管方面的研究而言,研究内容主要包括农村金融组织面临的风险、风险形成的机制和加强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等方面。

综上所述,国内外学者除了在研究内容上存在差异,在该领域的研究方法上也存在一定差异。由于国外农村信用合作出现较早,发展更加成熟,国外在这方面有着较多的探索,研究视角和研究结论丰富,为我国农村信用合作发展和研究提供了许多有参考价值的借鉴。国外学者在相关问题的研究中尝试了不同的方法,并形成了理论体系。我国学者所做的相关研究,借鉴国外的较多,创新的思路和方法较少。学者们的研究还存在一些有待进一步解决的问题,比如大多数研究和分析:①对于贫困村资金互助社的概念界定不清,已有的文献中出现“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农村互助资金”等多种表述;②缺乏对贫困村资金互助社运行和管理模式较为清晰的描述;③缺乏农户对贫困村资金互助社所在社区整体福利水平变化的直接评价;④研究大多基于截面数据,欠缺从时间维度进行思考的研究;⑤绩效评价标准简单;⑥对于贫困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的制度创新,缺乏在整体框架下的深入而全面的讨论。

本书在国内外农村信用合作特别是贫困村资金互助社这一领域的研究基础上,考虑已有研究存在的不足之处,立足于四川贫困地区村级资金互助社发展的实际情况,根据访谈和实地调研所获取的第一手资料和数据,探索四川贫困地区村级资金互助社的发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