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动态管理机制研究
- 朱恪钧等
- 1678字
- 2021-03-11 17:59:47
四、课题研究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矛盾纠纷调解源于我国古代民间“排难解纷”“止讼息争”的传统,因契合了中华民族“以和为贵”的传统道德,成为民间乃至官府化解矛盾纠纷的基本准则之一。现阶段,矛盾纠纷调解的主要领域——人民调解已被誉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东方经验”。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和发展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成为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方式和路径之一。研究以人民调解为主要内容的矛盾纠纷调解管理工作,对于新形势下调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与建设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探索和完善人民调解管理工作,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有利于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在社会矛盾纠纷高发且日趋复杂的当今社会,实施人民调解满足了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司法需求。因为,从纠纷化解权归属的主体视角观察,纠纷化解权体制机制性配置在历史上莫过于单力化解与合力化解两种模式。在纠纷呈简单形态存在时期,或诉讼、或调解、或仲裁的纠纷单一化解方式,均可分别处理纠纷。但在纠纷呈现复杂形态存在时期,纠纷化解手段的综合创新便成为必要。如果说纠纷的“单力化解模式”是人类纠纷化解历史的精细化分工的必然,那么纠纷化解的“合力模式”则是对纠纷化解模式的一种理性回归,是对现代纠纷复杂化的现实回应。纠纷化解的“合力模式”从制度设计上采取登记立案而非审查立案,超越法律障碍,将所有社会矛盾纠纷都吸纳进入社会化处理渠道,形成了对社会矛盾纠纷类别化处理的全覆盖,这是现代社会科学发展和管理的客观要求。而研究人民调解工作管理方式创新,通过组织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注重“情、理、法”资源的综合利用,就可以大大降低矛盾纠纷的处理成本,提高处理效率,有效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同时,将矛盾纠纷的登记、调解过程、参与人员、工作评估、调解进度及成效等集于一体,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动态管理系统”中反映和显示出来,就可以做到在登记中管理、管理中评估、评估中调解、调解中再评估。如此一来,就可以全面认识矛盾纠纷的性质和程度,及时准确地把握其变化发展规律,做好预防调处工作,提高矛盾纠纷处理的正当化程度和科学化水平,提升老百姓的满意度,极其有利于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二)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动态管理机制,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多种纠纷解决方式中的基础性作用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的动态管理机制建设研究工作,对于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具体而言,一方面,可以及时掌握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动态状况,便于有效地推进调处工作;另一方面,可以充分调动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及调解员的积极性,更加有效地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从现阶段社会矛盾纠纷调处的实践看,我国人民调解组织及调解员遍布城乡,调解网络健全,人民调解员植根基层、贴近群众,积极开展工作。但是,人民调解的管理机制还存在诸多问题,如制度不够规范,管理层级不明晰,专业化、标准化管理不到位等,亟需改变和解决。而通过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动态管理机制,可以有效地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极大地推动司法行政工作的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发展,进一步发挥出人民调解在多种纠纷解决方式中的基础性作用——及时促进化解矛盾纠纷,促进人与人的和谐相处,促进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安定有序和谐。
(三)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动态管理系统”,创新司法管理机制,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本课题研究首创了“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动态管理系统”,采用对基层民间社会矛盾纠纷进行分类评估、分级评估和紧急度定量评级的方法,并实施网络化管理,解决了以往对矛盾纠纷调处因只定性不定量而调处难的缺陷,也解决了现有人员结构和素质状况下,管理工作难以到位和见效、司法行政工作质量不高的老问题,创新了司法管理机制,为更进一步准确分析、把握和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供了可操作的管理系统,有效地应对了“新形势、新任务对司法行政队伍的挑战”,因而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