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版序

很高兴拙著能被译成中文。本书的写作目的是阐述监管机构设计和运行的相关原则,而这类监管机构存在于任何将市场运行与社会价值的保护结合在一起的经济体中。笔者诚望本书对中国的学者、政策制定者和监管机构有所裨益。当然,各国国情不同,绝不应该直接移植其他国家的法律而期望它们在新的环境中蓬勃发展,但是笔者相信本书讨论的经验定能提供相当的借鉴意义。

本书出版至今已逾八载。笔者相信,开篇一章提出的一般原则、监管的各种具体类型以及监管的不同理由,仍然是有效且实用的。事实上,在金融服务和环境保护等领域,监管体系的发展演变表明,这些模式仍有助于理解监管机构运行的实然与应然状态。更深层次的一点考虑是:监管显然不仅是确保私营部门保持竞争并履行社会责任的手段,也是使公共机构更具透明性和回应性的重要途径。

还有一点也变得越来越显而易见,即监管不可能与更为宽泛的治理模式和宪法模式相分离。笔者在2014年出版的《经济宪法》(The Economic Constitution)一书中已经尝试进行了分析。举例来说,这一点显著体现于中央政府日益强调将公共支出分配作为一种监管方式,并且越来越倾向于由政府制定某种形式的产业战略。这两种现象已成为普遍的趋势,不仅限于英国。它们都支持了笔者的观点,即我们不可孤立地看待单个的监管机构,而应将监管机构视作一个复杂的监管体制的组成部分。此外,任何活动都会受到运用不同技术和机构的多种监管形式的影响。所有这些关切使监管设计的事业变得异常复杂,正因此,对相关原则的分析对任何经济体来说都是有价值的。

本书论述了10家监管机构。尽管各家监管机构在运行细节上都发生了若干变化,但是它们仍然存在,而且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唯一的例外是“监管者”,它于2018年4月并入了一个更大的组织,全民健康服务体系改进局(NHS Improvement)。这个机构既要监管健康护理提供者,也要与他们开展合作。因此,笔者不再对每个机构在2010年后的状态做更新描述。就大多数监管机构而言,仍有证据清楚地表明,独立监管机构是与政府提供的框架紧密相连的,独立性这一概念因而比其表面看起来更加复杂。在英国,引用最多的例子是家庭的能源支出在上涨。这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迫使政府引入立法,推翻能源监管机构的决定。监管和政治从来都不能完全分开。

尽管如此,还是应对两项重大的发展做简短讨论。第一项重大发展当推英国脱欧。2016年的脱欧公投引发了英国政局的动荡,而且整个事件出人意料,英国脱欧后的前景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在未来监管权的分配尚不明确的监管领域尤为如此,特别是诸如药品许可之类目前主要属于欧盟层面的监管领域。许多问题取决于欧盟和英国政府最终会达成何种英国脱欧协议。本书讨论的这些监管机构负责执行的主要是欧盟的法律体系,比较突出的例子是食品标准局、环境局以及健康和安全执行局。从短期来看,这些法律体系在英国退出欧盟后很可能作为“保留的欧盟法律”(retained EU law)的组成部分而基本保持不变;从长远来看,英国脱欧是否会为全新的监管形式或大规模的放松监管提供契机仍有待观察。两者似乎都不太可能。对本书来说,更重要的是,英国脱欧似乎不太可能对监管的机构设计产生很大影响。毕竟,英国的监管模式是独立于欧盟形成的,而且事实上,它对欧盟所采用的监管体系产生了重大影响。欧盟监管从未削弱英国的宪法传统。遗憾的是,未来英国将无法以这种方式影响其他地方的监管设计。

第二项重大变化关系到监管改革和所谓的“优化监管”(better regulation)。在本书中,笔者指出,让监管更能回应利益相关者需要的程序改进和将优化监管基本上等同于更少监管的“减轻负担”(lifting the burdens)这两种方法之间存在紧张关系。2010年之后的几年,后一种方法越发受到重视,特别是英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最终形成了“一份投入,三份产出”(one-in, three-out)的规则,即要求新增监管的成本能够获得超过三倍的补偿性收益(compensatory saving)。政府削减监管成本的目标还扩展到了本书所讨论的独立监管机构。然而,2017年6月,伦敦的一幢高层公寓格伦菲大楼发生大火,至少72人遇难。火势蔓延的原因是外墙使用了易燃的保温材料。尽管具体原因有待火灾调查报告进一步明确,但是没有采用足够严格的消防安全标准这一点已经受到人们的严厉批评,而这件事正与削减监管负担有关。我们希望未来对监管的合理水平的讨论能够更为精细,少受一些削减监管的指标的支配。

在日新月异的政治和国际环境中,笔者希望本书提出的监管及其机构设计的原则能够在不同国家得到运用,同时为读者提供一种比变动不居的政治风向更为稳定的看待监管的方式。最后对译者和所有致力于将拙著带给中国读者的学者们表达最衷心的感谢。

托尼·普罗瑟

布里斯托大学

2018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