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力资源法务指南:法规与案例
- 何伉
- 1753字
- 2020-08-28 05:08:10
计件工资制员工如何计算加班工资?
案例回放
马某于2004年4月进入上海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担任操作工。双方近年签订了一份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马某实行标准工时制,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单价以不同产品实际单价为准。
工作多年后,马某认为自2012年6月25日起,公司除了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其休息,平时的工作日及双休日均有加班情况,公司应当支付其加班工资。2014年6月25日马某申请了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6月25日至2014年5月8日期间工作日及双休日的加班工资。马某提供了2012年6月至2014年5月的《车间日记录表》作为证据,其中记录了包括马某在内的所有该车间人员每天工作起止时间、加工产品的名称、单价及数量;同时,马某还申请制作该表的车间班长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案例简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马某是否存在加班;二是加班工资应当如何计算。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仲裁通过审理,结合公司与劳动者当庭陈述的内容,仲裁庭对劳动者提供的《车间日记录表》、车间班长的证人证言予以采信,认定如下事实:(1)公司统一安排包括马某在内的车间员工整体按班组进行加班;(2)马某在2012年6月25日至2014年5月8日期间从事计件工作时,由公司管理人员在《车间日记录表》上分别记载了马某当日的工作时间及其全部计件产量;(3)该《车间日记录表》是双方对于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确认依据。因公司实行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公司未举证证明除计件工资外还另行支付过加班工资,故公司应向马某支付延时加班工资及双休日的加班工资。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仲裁审理后认为,虽然马某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但是对于马某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公司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支付其加班工资。
法条链接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
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以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计算基数,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
企业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计件定额应通过一定的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企业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由企业安排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在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休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企业组织的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应支付工资,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休息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本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