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绩效考核

一、试用期员工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正式员工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处理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操作要领:

(1)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三、绩效考核不合格下的调岗调薪

调岗调薪由于涉及劳动合同内容变更,用人单位更应注意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