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劳动报酬

第一节 加班

一、标准工时制加班费的计算

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在加班时间计算时应以多少小时为基础的问题上,劳动部在关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中明确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一律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

(摘自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沪人社综发[2016]29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加班费的计算

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按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节假日上班的,按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当用人单位与员工终止或解除合同时,其综合计算工时的计算周期尚未结束的,若实际工作时间已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按200%的标准支付工资。

(摘自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沪人社综发[2016]29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

三、不定制工作制加班费的计算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明确表示,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劳动者,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其本人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可以自主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即不用支付延时加班费。

用人单位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因工作需要,不论是延长劳动时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可不支付加班工资。但对于法定节假日是否可支付加班费的问题,实践中各地的标准不同,如北京的规定不支持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而上海、深圳等城市则支持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摘自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沪人社综发[2016]29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