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休婚假未获批准,可否视为旷工?

案例回放

李某为沈阳某公司部门主管。2014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2014年10月20日,李某因筹备婚礼向公司申请婚假。公司以工作繁忙为由,经与李某协商后,李某同意将婚假时间延后。

2014年11月8日,李某婚礼;11月10日,李某再次向公司申请婚假,公司仍以工作繁忙为由,希望李某能够继续将婚假时间延后。

2014年11月30日,因李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书将于2014年年底期限届满,公司向李某发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李某双方将于2014年12月31日终止劳动关系。

2014年12月18日,李某第三次向公司书面提出婚假申请,计划于12月22—31日休婚假。公司收到婚假申请后未予答复。2014年12月22日起,李某不再上班。

2014年12月25日,公司因李某12月22—24日连续旷工3日为由,依据《员工手册》规定,对李某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决定,并于2014年12月27日向李某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李某认为,其曾多次向公司提出婚假申请,均未获批准。12月18日,李某再次提出婚假申请,因此,其12月22日起应属于休婚假期间,公司将该期间视为旷工,并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做法,应属违法解除,公司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公司认为,经李某本人签字确认的《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婚假申请应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经公司批准后方可休假。李某在未得到公司的书面批准,便擅自不到岗工作,应视为旷工,并非违法解除。

案例简析

职工休息休假权,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对于何时安排职工休婚假,一般允许企业针对自身的生产经营需要,进行统筹安排。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于婚假的审批权限,企业便具有绝对的主导,可以不受任何限制。

企业在《员工手册》中虽作出“婚假申请应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经公司批准后方可休假”的规定,并无不妥。但是,本案中,李某曾多次就休婚假事宜向公司提出申请,虽李某于2014年12月18日最后一次提出婚假申请后,在公司未给予批准的情况下私自休婚假的行为违反《员工手册》中相关规定,但本案中,李某与公司的剩余劳动关系时间仅为婚假天数10日,此时公司仍不批准李某的婚假申请,将势必导致李某无法享受婚假权利。

因此,公司在明知李某已提出婚假申请的情况下,仅以李某的婚假申请未获得其公司批准为由,便将李某的未到岗行为视为旷工的做法,确有不当。故认定公司与李某劳动关系的解除系违法解除,公司应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条链接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