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休假劳动者

33.年休假、婚丧假、产假、探亲假、医疗期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兰台观点】

需要明确延长3天期间的性质,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2条规定,全部公民的春节假期,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3条规定,未能休假的劳动者可以安排补休,这也能推测出该假期不是法定假日而是参照休息日来认定的特殊假期。

各类型假期是否顺延情况及相关依据见下表:

续表

34.延长假期、复工期通知出台之前,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申请特定类型假期并得到批准或用人单位已经提前将这段时期安排为集中性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兰台观点】

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按照原先确认的假期类型执行。

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及可预见性的两大特点,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政府发布的延假/延后复工通知之前已经确认劳动者按照特定类型假期进行休假安排的,双方均应按照原先确认的假期类型执行,除非双方达成协商一致同意变更。但如果法律明确规定特定类型假期顺延的情形,建议仍需要顺延相应假期,比如年休假。反之,在政府发布延假/延后复工通知之后,不宜更改假期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