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用人单位合规用工劳动法律指引
-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 9字
- 2020-08-27 15:08:44
二、需自我隔离人员
(一)曾去过湖北省的劳动者
18.对于近期有过湖北省工作、旅居史的劳动者居家自我观察期间未及时返岗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工资?
【兰台观点】
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具体标准以各地政策为准。当然,因该类隔离区别于法定隔离,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交相关材料,同时可以采取居家办公等灵活工作方式。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1条的规定,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关于工作报酬标准,全国各地在出台的政策中就此表述不同,具体标准以各地政策为准。
同时,我们建议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灵活办公的方式,安排居家自我隔离观察的劳动者在家办公,并让其就工作内容和工作情况及时通过电子方式进行汇报,以便于用人单位进行考核。
19.对于近期有过湖北省工作、旅居史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兰台观点】
建议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1)若劳动者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如需要长期病休的,用人单位可以通知劳动者依法进入医疗期。
(2)若劳动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用人单位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31条的规定立即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进行报告,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对于因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被隔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给予隔离期间工作报酬,并根据隔离后的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如确诊的,按照确诊类别的劳动者处理;如排除的,按照正常到岗的劳动者处理。
(3)若劳动者未确诊也非疑似病例,建议用人单位安排其进行14天的自行隔离观察,隔离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安排其休年休假、调休假并依法支付工资,有条件的可以安排在家办公并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或者与劳动者协商待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