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用人单位合规用工劳动法律指引
-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 13字
- 2020-08-27 15:08:44
一、国家作出相关规定的人员
(一)属于确诊病例的劳动者
1.对于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工资?
【兰台观点】
(1)对于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该分阶段支付相应的工资,具体如下:
(2)隔离治疗阶段的工资支付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1条重申,“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但对于工作报酬标准究竟应按正常劳动计发亦或按其他标准计发未作进一步规定。
目前关于因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隔离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各地表述有所差异,具体详见增值下载中的“全国各地就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工资支付标准以及对应的劳动关系处理的相关政策”。
(3)国家及地方病假工资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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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医疗期的计算
医疗期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连续或者累计计算。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医疗期的期限与劳动者的实际工龄和在本单位工龄挂钩,具体如下表:
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劳动者,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2.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为由申请工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兰台观点】
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原则上不属于工伤,但不排除劳动行政部门出于特殊情况的考虑而进行特殊处理,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据此,我们认为从法律规定来看,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伤害的,不属于工伤。建议遇到类似情况去申请工伤认定,但特殊时期,各地对政策的解读可能不同。
3.用人单位以医护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申请工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兰台观点】
医护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属于工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这里需要说明,对于“相关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仍不明确,有赖于日后各地政策的进一步落实。
4.非医护类职业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兰台观点】
原则上不属于工伤,但应视特殊情况而定。同时,根据(对)第3个问题的回答,也有赖于各地政策如何界定“相关工作人员”。
工伤事故认定中的事故通常是指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害事故,例如意外伤害等,通常不包含疾病。对于疾病,通常只有被纳入职业病目录范围内的才会被认定为工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目前并未被纳入职业病范围,原则上不属于工伤。
人社部函〔2020〕11号文件通知虽未纳入非医护类职业,且“相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并未明确规定。但我们主张,虽为非医护类职业,但若从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的,比如科研人员等,若因在从事相关工作中被感染,建议用人单位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同时,工伤的认定,关键在于证明劳动者的损害是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的,而在实践中,证明这一点的主要标准是“三工”要素,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
5.劳动者被派往疫区出差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可否认定为工伤?
【兰台观点】
对于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属于工伤,对于其他劳动者,需要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判断,但个别地区对此已进行过明确规定的,应视同工伤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疫区”的确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3条的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目前,针对此次疫情,尚未有地方被宣布为疫区。
同样,此问题和第4个问题一样,均需要进行后续跟踪。
目前各地有关劳动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被感染的工伤问题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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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自发当志愿者期间发生伤害申请工伤的,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
【兰台观点】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自发当志愿者期间发生伤害申请工伤的,存在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我们建议用人单位积极进行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据此,劳动者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自发当志愿者期间发生伤害申请工伤的,存在认定为工伤的可能。
7.劳动者确认患有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经诊疗痊愈或隔离解除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复检的,劳动者是否可以拒绝?
【兰台观点】
可以拒绝。已经治疗痊愈或隔离解除后,劳动者没有法定的配合义务。用人单位出于安全考虑要求劳动者复检时,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同时,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商时,可通过提供承担复检费用、安排车辆等便利引导劳动者配合复检。
我们不建议用人单位用强制性手段要求劳动者复检。
8.劳动者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是否必须进入医疗期?
【兰台观点】
否,具体应根据劳动者的病情状况是否需要长期病休来确定。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2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是法律对于用人单位在此期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一个限制。对于医疗期所指的“患病”,并非泛指一切疾病,而是达到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程度的较重疾病。
从法律角度严格来讲,对于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而言,如需要长期休病假,用人单位可以通知劳动者依法进入医疗期,享受医疗期待遇。
9.劳动者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的期间,是否应计算在医疗期内?
【兰台观点】
截至目前,根据我们搜集到的信息,除天津市、厦门市两地外,其他地方均将隔离期计算在医疗期内。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1条规定,“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因此,员工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的期间,应当计算在医疗期内。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进入医疗期时,结合其在企业和社会的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的起止时间,其中,医疗期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用人单位应当将医疗期起止期限的书面通知送达劳动者。如果劳动者配合,用人单位也可通过签署医疗期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天津市、厦门市对该问题的规定并非如此。天津市、厦门市两地的规定,我们认为有一定合理性的原因在于如果进入医疗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期的待遇与该隔离期间的待遇规定又有冲突。
10.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被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劳动者的医疗费用?
【兰台观点】
具体根据缴纳社保情况确认,如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医疗费用,反之则需要用人单位承担本应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畴的费用。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也就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患者出台了医疗费用报销政策,具体见下表。
11.对于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医疗期届满后仍不能返岗的,用人单位能否直接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兰台观点】
除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劳动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依《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项的规定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在隔离治疗期或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该规定并未限制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9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可以与其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