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宗教改革

都铎英国的宗教改革是16世纪整个欧洲宗教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结束了中世纪英国二元权威并立的政治、社会结构,实现了英吉利教会的民族化和国家化。在英国宗教改革中,君主始终起主导作用,其宗教信仰与政治取向,决定了其臣民的信仰和宗教改革的方向。

英国的宗教改革有深刻的政治与文化渊源。15、16世纪之交,英国人的民族意识已相当强,对罗马天主教会的干预和控制十分不满,主要原因在于:第一,教会占有大量土地,苛税繁重,谋取暴利。教会地产占全英国的三分之一,年收入达到2.7万镑,而同一时期王室的收入只有1000镑。圣奥尔本斯(St.Albans)的格拉斯顿伯里(Glastonbury)等大修道院以及温切斯特(Winchester)和德拉姆主教区的收入,都超过最大的世俗贵族的收入。第二,教会法庭滥用司法权,引起社会的普遍反感。中世纪以来,教会法和普通法并存,教会法庭不仅管辖教士,也管辖平信徒的婚姻、财产乃至生死问题,而政府则无权过问。在民族意识觉醒和民族国家形成的16世纪,教会司法权已成为英国国家构建的巨大障碍。第三,教会腐败加剧了人们的不满。上层教士往往占据多个教职,然后低薪聘人代为管理,自己获取厚利。在林肯主教区,1514年有超过五分之一的俸禄是由多职务人员领取的;与上层教士相反,下层教士生活贫苦,他们缺乏教育,甚至不能用拉丁文做弥撒(Mass),因而难以履行职责,也难以获得应有的尊重。总之,英国在宗教改革前夕弥漫着强烈的反教皇、反教会的情绪,这种情绪为改革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15世纪以后基督教人文主义者(Christian humanists)逐渐挣脱了经院哲学的束缚,新教(Protestantism)改革家借助于《圣经》的翻译和研究,动摇了天主教的神学基础。16世纪20、30年代,马丁·路德(Martin Luther,1483-1546)的“因信称义”(justification byfaith)学说在英国南部和东部迅速传播,以剑桥大学(University of Cambridge)的托马斯·克兰默、罗伯特·巴恩斯(Robert Barnes)、休·拉蒂默(Hugh Latimer)和马修·帕克(Matthew Parker)为代表,形成了新的神学理论群体。由于英王及其宠臣沃尔西对新教持一种敌视态度,所以在罗马教会看来,英国依然是一个虔诚的天主教国家。然而,亨利八世的离婚案打破了英国和罗马教会之间的稳定关系,将英国推向了新教改革。

按照《圣经》的说法,亨利八世娶寡嫂凯瑟琳,这种结合违背了婚姻禁忌,也就是违背了神意,因而无子,这似乎应验了。在长达25年的婚姻中,亨利和凯瑟琳共生育五个孩子,但只有玛丽活下来,而且到1525年时,凯瑟琳已40岁,有七年未曾怀孕。对于从贵族纷争和王室战乱中走出来的都铎王室来说,让一个女性继承人承袭王位是不可想象的。为了确保都铎血统的延续,且不致再发生王位继承纠纷,亨利迫切需要一个合法的男性子嗣。正值此时,他结识了年仅24岁的宫女安妮·博林(Anne Boleyn),并开始追求她。安妮是凯瑟琳的侍女,她不愿在没有名分的情况下接受亨利的求爱,因此从1527年开始,亨利正式开始了与凯瑟琳离婚的程序。不过,由于他们的婚姻曾得到教皇的恩准,他的离婚申请也需要获得教皇的同意。但是,在位教皇克莱门特七世(Pope ClementⅦ,1478-1534)却在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理五世(Charles Ⅴ of the Holy Roman Empire,1500-1558)的控制下,而查理又是凯瑟琳的姨侄儿,克莱门特怕得罪这个当时欧洲最强大的君主,也就不敢轻易批准亨利的离婚请求。面对克莱门特的拖延,性急的英王亨利就在新教改革家的支持下,试图寻找绕开教皇批准的离婚方案,终于启动了英国的宗教改革。

接下来,亨利便以议会为工具,借助于法律程序来达成自己的目的,同时也使宗教改革具有了深厚的政治色彩。从1529年11月到1536年4月,亨利共召集七届议会,通过了一系列的改革法令。在第一届“宗教改革议会”(Reformation Parliament)上,他“提请与会者注意,教会法庭如何利用收取丧葬税和遗嘱验迄税对可怜的国民,特别是伦敦市民进行违背人道的敲诈勒索。”在亨利的压力下,议会通过三项法令,涉及限制神甫收取葬礼费用、规定中等数目的遗嘱查验费和禁止兼任有俸圣职等内容。1530年12月,英国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检察总长在亨利的授意下,以蔑视王权罪起诉全体英格兰教士,控告他们非法行使宗教司法权,向其收缴近12万镑的罚款。在1531年1-3月召开的第二届改革议会上,亨利允许对宗教会议施以宽恕。但1532年1月开始的第三届改革议会,开始全面攻击天主教在英国的教会,并通过了《有条件限制首年俸法》(Actin Conditional Restraint of Annates),规定除非得到国王的许可,英国的主教不得向罗马教廷上缴上任的首年俸禄。在英王政府的授意下,议会还攻击英国教会的司法权,指控教会制定的法律没有得到俗界同意,并历数宗教司法的种种弊端。针对教士会议的抗议,亨利向下议员煽动说:教士根本不是“对朕忠贞不贰的臣民,所有高级僧侣在接受圣职时都曾向教皇宣誓,将这个誓词和他们向朕宣誓的誓词作比较,就会发现他们对教皇比对朕更加忠诚,由此看来,他们似乎是教皇的子民,而不是朕的子民。”在国王和下院的巨大压力面前,宗教会议被迫提出一份名为“教士的服从”的文件,事实上拆除了教会的立法功能,承认了英王的最高立法地位。

1533年2-3月,第四届改革议会通过了具有重大意义的《上诉法》,将全部教会司法权转移到英王手中,英国由此摆脱了外来势力对其主权的干预。《上诉法》宣布:“英吉利是一个帝国,它已被全世界所承认……由一个至高无上的国王统治。国王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能够对包括僧侣和俗界在内的所有人的一切行为进行审判……不受任何来自帝国之外势力的干涉。”《上诉法》还规定,英王是英国教会与俗界的最高领袖,由教会法庭判决而引起的纠纷不得向罗马上诉,只能向英国法庭上诉,并由其处理。据此,坎特伯雷大主教宣布亨利与凯瑟琳公主的婚姻无效,并承认他与安妮·博林的婚姻。

第五届改革议会于1534年初召开,它通过了新的《绝对限制首年俸法》(Act in Absolute Restraint of Annates)、《教士服从法》(Act of Submission of the Clergy)、《第一王位继承法》(Act of the First Succession)等法案。相较于1532年的《有条件限制首年俸法》,《绝对限制首年俸法》不仅无条件地禁止教士将第一年圣俸上缴罗马,而且禁止英国人接受教皇关于主教授职的训令。《教士服从法》则以法令的方式确认了“教士服从”的具体内容,如规定未经国王许可,教士不得擅自指定与公布新的教规;由国王指派委员会负责审查新颁布的教规,否则不准施行。《第一王位继承法》确认了亨利新婚的合法性及其后嗣的继承权,并要求所有臣民宣誓承认该法案全部条款,违者将以叛逆罪论处。

1534年9-12月,第六届改革议会通过了著名的《至尊法》和《叛逆法》(Treasons Act).《至尊法》规定:“国王陛下,他的后嗣和继承者,这个王国的诸国王应取得、接受、被称为英吉利教会在尘世中唯一的至尊领袖”,由此将都铎君主推上了英吉利民族国家主权者的地位。根据《叛逆法》的规定,自1535年2月1日起,蓄意侵犯国王的尊严和称号,否认国王是英国教会的最高领袖,认为国王是异教徒、教会分裂者或暴君者,均属叛逆,将处以极刑。《乌托邦》(Utopia)的撰写者、接替沃尔西担任大法官的托马斯·莫尔爵士,因拒不承认英王的至尊地位被处死。

1536年春召开第七届改革议会,通过了《解散修道院法》(Act of Dissolution of the Monasteries),这部法律对英国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根据该法,年收入低于200镑的小修道院被解散。1539年春,议会又通过了解散所有修道院的法案。解散修道院的借口是修道院效忠于教皇,违反了《上诉法》和《至尊法》,其实是为了摆脱王室的财政危机。1536-1547年,王室因没收修道院财产获得年均13万镑的收益,然而由于战争开支等因素,到亨利八世统治末年,只有大约三分之一还留在英王手中,大量被没收的修道院土地流入乡绅和约曼农手中,改变了英国农村的阶级结构。解散修道院还造成修道院院长在上院消失,使上院中世俗贵族居多,宗教势力就大大弱化了。在地方上,官员的举荐也越来越垄断在俗人手中;而在文化上,解散修道院对传统造成了意想不到的冲击。

通过议会立法,亨利八世不仅解决了个人的离婚问题,而且完全控制了长期游离于王权之外的英国教会,结束了中世纪形成的政教分离的局面,英国也完成了从封建国家向现代民族国家的转变,亨利登上英吉利民族国家君主至尊的地位。在英国宗教改革中,亨利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早在1515年,他就倾向于王权至尊,他曾说:“根据上帝的意志和恩赐,朕乃英格兰君主。英格兰的君主在过去除了上帝没有更高者。朕故应保持君主在世俗司法及在所有其他方面的权利”。不仅如此,这种思想还反映在离婚案前夕他的诸多行为中。1529年10月,他在和新任神圣罗马帝国大使埃斯塔科·查伯斯(Eustace Chapuys)谈话中强调了教会改革的必要性,他认为:皇帝有责任提出改革,“而在他自己的领土上做同样的事是亨利的责任”。1530年5月,亨利召开由大主教、主教和大学代表参加的会议,听取与会者对英译《圣经》走私入境的看法。就在这个场合,他禁绝了七种图书和圣经的翻译本,并补充说他将让圣经“被博学多识之人虔诚、完整地翻译为英语,以便他可以在合适的时候交给臣民。”一个月后,他发布敕令,重申这一许诺:“如果他的臣民抛开不洁的书籍,他将转而交给他们真理的清泉”。可见,亨利已经把为其臣民提供圣经译本视为己任。1530年夏末,他开始发表反教皇言论,9月乃命令派往罗马的特使威廉·贝尼特(William Benet)告诉教皇:王权“坐落于荣耀的顶点,世上没有更高者”。他坚持王权至尊,“因为他是王国的最高主人,他规定(禁止或剥夺)下属的权力就是应该的”。亨利还告诉查伯斯大使,如果教皇不同意将离婚案交给英国法官审理,那么他也不会把它送交给任何的教皇法官,他将“履行其对上帝和自身良心的义务……提请议会作出决定”。显然,英国自治和帝国荣耀的观念在亨利的心中已经成型,他甚至相信原始的教会和教皇无关,国家事务应该由君主处理。

亨利对教皇的不满,与英国普遍存在的反教会主义相吻合。在他的默许下,反教士情绪在1529年底召集的议会上表现得非常明显。下院一开始就提出请愿,恳请国王要求上院中的僧侣贵族就教会的不当行为作出判定。由于政府未加阻拦,请愿迅速转变成议案。时人注意到,下院议员们谈论“以前根本不会触及或谈论的事,除非他们是异端或者(不怕)丢失财产,……但现在情形不同了,因为‘上帝擦亮了国王的眼睛’”。1531年,亨利默许议会通过针对教士的蔑视王权罪指控,对此,斯卡里斯布里克(J.J.Scarisbrick)评论说:“根据这一法案,中世纪教会最为珍视的司法独立在根本上被宣布为非法”。

在宗教改革过程中,亨利选择托马斯·克伦威尔担任国务秘书,直接推动了改革的成功。亨利早期重用托马斯·沃尔西长达14年之久,后者在司法、财政、行政等方面都表现出不凡的才能。在司法上,沃尔西不但主持大法官法庭(Court of Chancery),还将星室法庭转变成为遵循固定程序的国家机构。他鼓励诉讼,加快司法程序改革,强调对弱者的保护,以强硬手段惩罚越位的贵族,“教导他们学习星室法庭的法律”。在经济上,沃尔西是英王征税的得力助手,1513-1527年间,政府收税41.3万镑,强行借款25万镑;相比之下,1485-1497年间只收税款25.8万镑。为了使税务公平,他还于1522年重新评估国家的财富和军事资源,以此作为借款和征税的依据。在社会问题上,沃尔西亲自在大法官法庭惩处了260起不法圈地,后代历史学家认为这是都铎政府最为有效的反圈地行为。可见,沃尔西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强化王权的趋势,为亨利推行专制主义作出了莫大贡献。但沃尔西的成功,并未脱离中世纪政教分离的二元结构,当英国宗教改革的引火线——离婚问题暴露时,他就显得力不从心了。他虽然一直设法让教皇同意英王的离婚,但未能如愿,终为亨利所抛弃。正如沃尔西在1529年6月所言:“教皇拒绝了我曾经许诺给国王的所有让步,这就注定了我的毁灭”。尽管沃尔西以其卓越的政治才能,相当程度地适应了社会转型时期强化王权的时代潮流,但在这最关键的一点上,他没能跟上那个“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君主,最终功亏一篑,付出生命的代价。

16世纪30年代,克伦威尔成为亨利首选的重臣,他身兼枢密大臣、机要大臣(Clerk of the Hanaper)、掌管王室领地大臣(Master of the King's Wards)、财务大臣和掌玺大臣等要职,全面主持王室政府。他不但促成了英王的离婚,而且精心策划,借助议会之手颁布一系列改革法案,使亨利主张的至尊王权变成现实。在宗教改革过程中,克伦威尔主持了议会立法,推进了英国教会的民族化,确立了王权至尊的地位。他主持实施修道院的解散,创建了增收法庭与首年俸法庭。在政策出台后,他重视政策的执行效果,并发动大规模的宣传攻势,按照宗教改革的新观念塑造公共舆论。可以说,克伦威尔洞察了英王专制统治的需要,是宗教改革的重要执行者。经过宗教改革,英国形成了独具民族特色的新教,即安立甘宗(Anglicanism,Anglican Church),也称英国国教(Church of England)。

但是,英国国教的保守性从一开始就被宗教改革的发动者决定了。对天主教教义和礼仪,亨利是怀有真诚感情的,他无法全面否定自己早已信奉的天主教。早在1521年,他就在剑桥大学校长圣约翰·费希尔(St.John Fisher)主教和莫尔爵士的帮助下,撰写了《捍卫七圣事》(Defense of the Seven Sacraments)的小册子,公开回应马丁·路德的论文《论教会的巴比伦之囚》(On the Babylonian Captivity of the Church),斥责路德为“毒蛇”和“地狱中的狼”,因而被教皇授予“信仰捍卫者”(Fidei Defensor)称号。16世纪30年代初,亨利指示当时是约克大主教(Archbishop of York)的沃尔西驱散路德派团体。即使在英国与罗马教会决裂时,亨利对于天主教的感情也没有发生根本的转变。按照他的指令,1533年有两名宣传新教圣餐礼的教徒被送上火刑柱;两年以后,又有14名新教再洗礼派(Anabaptists)被处以火刑。1540年,三位坚持“因信称义”的人也成为新教殉难者。在打击新教的同时,亨利竭力维护天主教传统。可以说,通过议会法令维护天主教精神,是亨利利用议会解决宗教问题的唯一办法,所以天主教的教义、礼仪和制度几乎完好无缺地被保留下来。1536年颁布的《国王陛下为基督教安定制定的条款》,即《十信条》(Ten Articles),是亨利时期最重要的宗教文件,其中心内容是确认和肯定天主教的教义和礼仪。在这十项条款中,论述教义和礼仪的各占五条,而真正涉及改革的内容微乎其微,连在欧洲大陆已成为新教主要攻击对象的“炼狱”(Purgatory)说和教堂偶像也未被否定。议会秉持亨利的意志,于1539年又通过《六信条法》(Act of Six Articles),以法令形式维护天主教的正统地位。它宣布:凡忽视圣事,或否认圣餐、否定“变体论”(Transubstantiation)的人,都属于异端(heresy),均应没收财产,并处以火刑。该法案颁布仅两周,在伦敦一地就逮捕了500人。人们把这项严酷的法令,称为“六根带刺的血腥之鞭”。

改革初期的英国,基本上仍然是一个天主教传统国家,只是从政治的角度出发,要求教士服从并服务于作为“英国国教会至尊领袖”(Supreme Head of the Church of England)的英王。此时,新教在英国只是“没有教皇的天主教”而已。在1539年“对宗教仪式的规定”中,亨利禁止宗教争论,谴责异类宗教仪式,警告误读圣经的行为。他把自己看成是英国教徒的管理者,不容他人的染指。继1539年4月发布“限制对圣经的解释和阅读”敕令之后,他又于11月公布了“经审核的圣经新译本”。英译圣经一经确定,英王就发布敕令,命令这种得到他认可的圣经要公开放在每一个教堂,否则将受到惩罚。在确定新版圣经的基础上,他在1546年又发布“禁止异端书籍,要求印刷者标注自己、作者的名字及出版日期”的教令,在被禁的书中,包括威廉·廷代尔(William Tyndale)的英译圣经,连阅读禁书的人也将受到“监禁和君主的任意体罚”。

离婚案是亨利发动宗教改革的触发剂,安妮·博林则是这场风波的始作俑者。但安妮只在王后的位子上坐了三年(1533-1536),她给亨利生了个女儿,即后来的伊丽莎白一世;亨利对此很不满意,因为他希望有一个儿子,以传续都铎的香火。显然,安妮没能拴住亨利的心。1536年5月,亨利遂以叛逆、乱伦和通奸的罪名处死安妮,并随即迎娶个性温和的简·西摩(Jane Seymour)。简给亨利生了一个王子,即未来的爱德华六世,但不到两周,她自己死于产后并发症。此后,亨利又结过三次婚,都没有产生新的子女;并且,只有最后一任妻子凯瑟琳·帕尔(Catherine Parr)陪伴亨利去世。

亨利曾立下遗嘱,规定他的三个子女都可以继承王位,次序是男嗣优先,女儿以长幼为序。因此1547年亨利离世时,王位就由年仅九岁的小王子继承。临终前,他为爱德华指定了一个辅佐班子,其中既有保守派,又有革新派,规定所有的辅佐大臣地位一律平等。但不久,爱德华的舅父赫特福德伯爵(Earl of Hertford)爱德华·西摩就破坏亨利的遗嘱,让自己成为“护国主”(Lord Protector),接受了萨默塞特公爵的称号。萨默塞特公爵是一个激进的新教徒,他认为英国的宗教改革不彻底,信奉的是一种“没有教皇的天主教”,因而希望按照大陆模式,把宗教改革推向一个新阶段。在克兰默大主教的帮助下,萨默塞特操纵幼主爱德华六世推动改革,首先于1547年1月经由议会法案取消天主教色彩浓厚的《叛逆法》、《异端法》(Act of Heresy)和《六信条法》,扫除了推进改革的障碍。同年7月,议会又接连通过《反对辱骂圣礼者法》(Act of Against the Revilers of the Sacrament)和《圣餐礼规程法》(Act of Order of Com munion),模仿大陆的新教,规定了新的礼拜仪式,同时要求在圣餐礼中使用英语。

1549年1月,在萨默塞特主持下,议会通过《信仰划一法》(Act of Uniformity),就是俗称的爱德华六世《第一公祷书》(Book of Common Prayer)。该法案第一次将英国的礼拜仪式统一起来,并责成神职人员在做礼拜时宣读钦定的布道书。在推进宗教仪式方面,爱德华时期还颁布了《关于宗教改革的禁令》《停止关于圣礼的争论》《禁止非法布道,尤其是关于重婚和离婚》等敕令;并印发官方下达的《圣经讲道集》(Homilies),命令各教堂照样宣读,否则布道者将受到监禁。这些规定都很严格,违反者会受到严厉处罚。

1547年解散小礼拜堂是政府推行教产世俗化的重要措施,像亨利解散修道院一样,其主要目的也是为了满足政府的财政需要。许多天主教团体、医院和慈善组织被解散,与天主教礼仪相关的绘画、雕塑、工艺品和刺绣品被毁或出售,王室从中获利丰厚。与亨利八世时期不同,这一阶段的改革更多依赖新教徒的合作,虽说新教在伦敦等地的势力较大,但从来没有渗透到伦敦以外的大部分地区。不过,没收教产的重要举措,得到了很多利益相关的乡绅和贵族的支持,他们也许不喜欢宗教改革,也不在意改革教义或者礼仪,但是出于世俗利益的考虑,还是对新教改革给予了支持。

1547-1549年萨默塞特控制着朝政,他虽然野心很大,却是个不高明的政治家。他派兵入侵苏格兰,结果竟使苏格兰与法国结盟,给英国惹出了很多麻烦;他对农民的反圈地暴动表示同情,又得罪了许多大土地贵族,这些人群起反对他,致使局势不稳。1549年10月他被控犯有叛逆罪,于1552年1月被斩首。沃里克伯爵约翰·达德利(John Dudley)顶替了萨默塞特的位置,很快升为诺森伯兰公爵。此后,新教的改革加速进行。

在诺森伯兰推动下,1552年6月颁布了新教色彩更浓的《第二公祷书》(Book of Common Prayer),其中对各种宗教仪式,如圣餐礼、临终涂油礼、忏悔,甚至圣坛的位置和牧师的祭服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使之更接近大陆的新教,例如采用会众参与的礼拜仪式即公众集体祈祷,以便于牧师公开宣教;把繁琐的弥撒仪式改造成简单的圣餐礼,摒弃天主教“变体论”,采用耶稣受难(Crucifixion)的象征性意义。1552年11月1日,全国教堂正式使用新公祷书。至此,英国教会的礼仪改革基本完成了。1551年,爱德华六世任命一个由32人组成的皇家委员会,在克兰默大主教的领导下负责教会法和牧师纪律(ecclesiastical discipline)文本的起草工作。1553年4月,文本草案被提交议会后作了一些修改,但由于爱德华早逝,没能颁布施行。同年6月,英国宗教会议以英王的名义颁布《四十二信条》(Forty-Two Articles),全面规范了英国国教的信仰原则。

《第一公祷书》《第二公祷书》和《四十二信条》的颁布,标志着安立甘宗即英国国教的基本成型。爱德华时期的改革,主要集中在教义方面,对主教制度完全没有触及,而主教的权力其实就是王权在英国国教会的延伸。可以说,这是由宗教和政治问题紧密结合的特定社会条件所决定的,也是自上而下都铎英国宗教改革的特点之一。亨利八世时,主教制已成为英国政治制度的一部分,主教由国王指派,并维护王权的利益。当王权和罗马教廷发生冲突时,坎特伯雷(Canterbury)的宗教会议和约克的宗教会议均宣布支持英王,并宣称“在圣经中,上帝并未给罗马教皇较之其他国家主教更大的权力”。英国教会的这一立场,使王权在宗教改革中没有理由改革主教制,同时主教制作为维护王权的工具,理所当然地会受到保护。

英国宗教改革是自上而下进行的,因此政治权力决定着宗教信仰,亨利和爱德华时期的改革,都反映了当权者的宗教倾向,同时也反映了他们的政治意愿。因此,当玛丽女王登上王位后试图恢复天主教,就不是难以理解的事。

1552年爱德华患病,次年春天濒临死亡。根据亨利八世的遗嘱,凯瑟琳的女儿玛丽应继承王位。但玛丽像她母亲凯瑟琳一样笃信天主教,她继位就意味着宗教改革会翻车,也意味着诺森伯兰公爵有可能垮台、甚至性命难保。为了拯救新教事业,更重要的是拯救自己的地位和性命,诺森伯兰再次操纵爱德华,在爱德华临终前将王位传给简·格雷夫人(Grey,Lady Jane,1536-1554),并剥夺他两个异母同父姐姐玛丽和伊丽莎白的继承权。简·格雷是亨利八世的妹妹玛丽(Mary Tudor)的外孙女,也是诺森伯兰的儿媳妇,这个特别的身份引发了众多贵族的不满。为了不让诺森伯兰独享大权,东盎格利亚(East Anglia)的乡绅起而反叛,而爱德华的姐姐玛丽则举兵南下,并顺利进入伦敦。枢密院立即宣布,废黜在位仅九天的格雷夫人,都铎王位由玛丽继承。诺森伯兰被送上断头台,格雷夫人被关进伦敦塔(Tower of London),后被处死。

作为阿拉贡的凯瑟琳的女儿,玛丽是个狂热的天主教徒,登基后就把恢复天主教当作施政的首要目标。1553年8月,她发布《关于信仰自由,禁止宗教争论、非法演出和印刷》的敕令,规定任何人不得就争议性的议题布道、写书,或未经君主允许擅自解释教义或圣经。她授权斯蒂芬·加德纳大主教实施这项敕令,不久,就有人因违反敕令被投进监狱。虽说玛丽以恢复天主教为己任,但她仍然要按照其父亲、兄弟的做法,利用议会来达到目的。她通过议会制定法令,废除了几乎所有的宗教改革律法;她剥夺新教神职人员的职位,逐渐恢复了天主教仪式。这样,自亨利八世以来的宗教改革成果几乎荡然无存。在短短四年中(1555-1558),约有300多名新教徒被烧死,这些殉道者中包括坎特伯雷大主教克兰默、伦敦主教里德利和伍斯主教拉蒂默。虽然相较于大陆欧洲,玛丽的宗教迫害也许算不上严酷,但如此之多的新教徒遭受迫害,不仅造成英国民众对天主教的深切痛恨,也使她在历史上留下了“血腥者”(The Bloody)的恶名。

但从总体上看,玛丽恢复天主教的努力并不成功,欧文·查德威克(Owen Chadwick)说:“英格兰宗教改革遭受到血的洗礼,将一切有识之士扔进了天主教的绞肉机……五年前,新教改革被许多人视为对教会的掠夺、破坏、不敬和混乱,现在却被视为是美德和对国家的忠诚,因为新教徒反对一个由外国君主和教皇操纵的傀儡政权”;"1553年的英国肯定不是新教国家,但天主教徒玛丽女王的残酷统治却使英国距离新教越来越近了。”这是玛丽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导致玛丽失败的另一个原因是她与西班牙的菲利普二世(Philip Ⅱ of Spain,1527-1598)结婚。玛丽的母亲是来自西班牙的公主,在英国宗教改革中不仅丢掉王后的名号与身份,也因被休而丢尽颜面。同时,她的女儿玛丽也因此而饱受创伤。为此,玛丽愤愤不平。继位伊始,她就不顾枢密院和议会的劝谏,与西班牙展开婚姻谈判。1554年7月,玛丽与菲利普二世举行婚礼,菲利普与她共同治理英国,英国因此沦为西班牙的附庸。1557年6月,英国应西班牙要求向法国宣战;次年1月,法军仅用一周时间就攻陷了英国在大陆的最后据点。加莱(Calais)失守,英国举国沮丧,民情大为不满,同时也摧毁了玛丽作为都铎女王的威望。1558年11月玛丽去世,伦敦响起欢庆的钟声。但是,玛丽始终没有弄懂一个问题,就是为什么她进入伦敦时受到臣民的拥戴,而她的统治却遭到他们的唾弃?其实道理很简单,玛丽把宗教信仰或个人好恶置于政治需要或民族利益之上,就注定了她的失败。虽然都铎是英王国的象征和英吉利民族国家的首脑,但是,都铎君主对英吉利民族利益服从,是他们获得其臣民拥戴的最起码、也是最重要的前提;如果离开了这个条件,那一切就都不存在了。玛丽的所作所为,违背了民意,尤其是将英国置于西班牙控制下,背离了英吉利民族利益,必将受到其臣民的反对。

爱德华六世和玛丽一世十年的统治,使英国在宗教问题上来回摇摆,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结果造成国内政局严重动荡,宗教情绪高度亢奋,天主教和新教两股力量势不两立,随时都有爆发内战的危险。玛丽去世时,自亨利七世以来锻造英吉利民族国家的努力几乎前功尽弃:天主教势力在英国复辟了,英国的内政外交受到了西班牙和罗马教廷的左右。当时,西欧各地都在为宗教问题流血厮杀,英国也逃避不了这一宿命,只不过战场上的血腥冲突要迟至17世纪四五十年代才发生。如后人所说:“玛丽悲剧的根源在于:她属意西班牙与天主教,但她的臣民属意英国与新教”。玛丽忘记了都铎君主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善于将自己的抱负、愿望、恐惧、嗜好以及偏见与臣民们共享”。此时的英国,已经站在一个危险的十字路口,等待着一位新君主的来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