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大一统”观在清朝的实践过程及其效果

(一)“大一统”观中“车同轨”意涵在清代的发展

“大一统”的原始义中,董仲舒特别提到了“车同轨”是一个重要标志。从地理疆域的拓展与设定上理解“车同轨”,可知秦代实现了从“封建制”向“郡县制”的初步转变。但在清代以前,大多数王朝都没有在真正意义上实现更广大疆域的实际控制权。其表现是,只在有限的区域内行使行政管辖权,大多数地区无法真正纳入编户齐民的系统之内,而是实行族群自治。

秦代号称“分天下为三十六郡”,道理上讲疆域内的所有民众均为编户齐民,必须交粮完税。实际情况却远为复杂,大量的蛮夷族群称为“化外之民”,由当地首领统治,没有编入秦朝的实际版图。汉朝号称“凡郡国一百三,县邑千三百一十四,道三十二,侯国二百四十一”班固著,颜师古注:《汉书》卷28下,《地理志下》,1640页。。汉代将夷狄杂居之县称为道,表面属少数,但其他郡、侯国中与汉人杂居相混的人当不在少数,是否纳入了编户齐民的范围更是大有疑问。

唐朝分天下为十五道,据《资治通鉴》的说法:“天下声教所被之州三百三十一,羁縻之州八百,置十节度、经略使以备边。”司马光:《资治通鉴》卷215,“天宝元年一月”条,6847页,北京,中华书局标点本,1976。所谓“声教所被”是指以汉人为中心的华夏文明波及程度。但到底汉人文明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到了这些地区,史籍中的表述均很模糊,没有提出什么有力的证据。尽管在纸面上唐朝一直也在强调“患在德不广,不患地不广”杜佑:《通典》卷171,《州郡序》,王文锦等点校,4450页,北京,中华书局,1992。

有趣的是,唐朝羁縻州的数量远高于内地之州,这并不意味着羁縻州的人口数要高于内地州,其范围亦狭小得多。但羁縻州的管理显然与郡县制有别,亦不是正规的编户齐民当无疑问。因为羁縻政区不统计户口,不征发赋税徭役,甚至有地方官杜撰和因循的可能,以广置羁縻州县显示绥抚蛮夷的政绩。参见葛剑雄:《统一与分裂:中国历史的启示》(增订本),70页,北京,中华书局,2008。秦朝闽中郡绝大部分地区还是由当地的越人自治,秦朝行政管辖只集中在郡治等若干点上。参见上书,125页。

周振鹤发现,唐朝羁縻州的特点是贡赋版籍多不上户部,政区特征也不明显,亦即无明确的层级、幅员和边界,只是以少数民族原有的部落统治方式隶于边境的军事组织。羁縻州是指唐太宗平突厥后,西北诸藩及蛮夷纷纷内属,朝廷以其部落列置州县,较大部落置为都督府,以首领为都督、刺史、县令,采世袭制度。羁縻州往往数量巨大,千差万别,控制较为严密的羁縻州与正州差别较小,州下设县,有版籍户口。控制较松的羁縻州既不分县,也无版籍,只知为某族某部所置,更有些羁縻州仅有州名,甚至只有登记在案的名称,如波斯都督府。参见周振鹤:《中国历史政治地理十六讲》,237页,香港,中华书局,2013。

唐代表面上建立的羁縻州之数远远高于正州县的数目,如岭南道的州县数在各道中遥遥领先,却不意味着王朝统治足够深入。这些州县主要是通过当地豪酋进行管理,所以有时只是挂名的统治,如瀼州及其所辖四县,贞元后州县名存实亡。今天的湘西沅江中上游地区,在唐代虽已设五个州,但当地的五溪蛮并未完全臣服。到北宋中叶,北兵进入后才彻底归顺,宋朝只在该处设三个州。参见上书,200页。

明代设置的羁縻都司卫所也是仿照了唐朝的边境设置形式,包括其府兵藩镇的布局,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共同点是军事化和民政化政区的截然二分,说明这种区域配置仍是严分内外的传统政治思维。如明朝卫所制下的区域仍是由屯田、军户、军役等一套军事化制度所支配,与州县制下的户籍与赋役安排迥异,也说明明朝的政区设置相当程度上带有军事防御的性质,这种军事政区与州县并置的后果使明朝无法真正实现“大一统”的治理目标。

顾诚先生首先发现明帝国存在着行政与军事两大并列的管理系统,一般人极易按近代想象把明朝理解为:隶属行政系统的郡县是一种地理单位,而军事系统的都司卫所驻守于版图之内,如现在的兵营。其实明朝的整个疆域分别由六部与州府县的等级秩序,以及五军都督府、都指挥使司与卫所两大系统构成,行政系统与军事系统各自管辖自身事务,相互之间既有联系又不能干涉。属于行政系统的基层组织州县直至地方里甲是一种地理单位,属军事系统的都司卫所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也是一种地理单位,负责管辖不属行政系统的大片明朝疆土。由于以往人们误把卫所制度理解为置于州县之内的单位,所以均认为明朝疆域只及清朝的一半,而且也误把州县的人口统计和耕田数作为明朝的总体数目。参见顾诚:《明帝国的疆土管理体制》,见氏著:《隐匿的疆土:卫所制度与明帝国》,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2。

明代有四种卫所形态,其中设置于东北到西北以至西南边疆的沿边卫所,包括了半个明代疆域的面积。这些卫所不设行政机构,由都司及其下属卫所管理。如东北地区的卫所分隶奴儿干都司和辽东都司,不设里甲,属羁縻性质的单位,基本由边疆少数族群自我管理,构成一种军事化的屏障。这一点基本沿袭了唐代羁縻州的设置思路,卫所作为军事化组织占去了明朝的半壁江山,有时对明朝的边境和内地形成拱卫态势,有时却恰恰是反叛明朝统治的祸源之所在,与唐代的藩镇叛乱有相似之处。同时,由于卫所与州县管理经常各自为营,相互隔绝,卫所军家交纳的子粒比州县从民户征得的税粮要重得多,造成人口与耕地统计的混乱,严重影响了行政一体化的进程。所以,清朝继承明朝大统之后,开始把卫所等军事化的地理单位,统一并入州县,实施一体化管理,就成为实现“大一统”目标的一个重要步骤。明初定制,州县和绝大部分卫所既然都是地理单位,它们就具有由行政系统改为军事系统(即州县改为卫所),或者由军事系统改为行政系统(即卫所改为州县)的可转换性。顾诚称之为“地理单位的可转换性”(同上书,59~61页)。明代辽阳地方即从州县改为卫所,西北、西南地区在明代也划归军事建置,说明明代的军事实力有所削弱,无力用州县的正常行政手段控制这些边远地区,不得不采取一种军事化的防御机制。也就是说,在明代初期,州县转换成卫所的行政军事化趋势较为明显,明中叶以后,才慢慢出现卫所向州县转换的迹象,却也时有相反的情况发生。而到了清代,军事化的地理单位向民政化的州县单位转移的趋势已不可逆转,即使卫所仍然残存,其军事化的性质也已消失。清初取消都司卫所官世袭制,裁并都司卫所,改军士为屯丁,卫所官员被看成是同府、州、县官一样的文职官员,大大加速了卫所的民政化过程。雍正年间开始大规模把卫所改为或归并到府、州、县内,特别是那些边远地区没有附近州县可以归并的卫所管辖区,大批直接改为府、州、县,其中最重要的改革就是卫所钱粮并入民粮一并征收。取消了卫所子粒的名称,把屯粮和其他卫所辖地的钱粮纳入各省赋税总额之内,打破了卫所与州县各自征粮的二元格局。

乾隆二十五年六月庚辰的上谕指出,只保留有漕政需要输役的卫所,其余一律改隶附近州县,或者因疆域较广另设州县。参见于志嘉:《卫所、军户与军役:以明清江西地区为中心的研究》,301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卫所军户充漕运者仍列军籍,却已无守御的职能,规模也逐渐缩小。至嘉庆六年,全国仅剩下五十四卫、十九所、十守御所,较之明清交替之际的四百三十二卫、二百零六所、一百守御所,已所剩无几。参见上书,290页。光绪二十七年,清廷正式颁发停漕改折的命令,二十八年下令将屯田改民业,屯田与运军名目一并删除,卫守备、千总等官也予以裁撤,卫所制度完全废除。参见上书,303页。赵世瑜较为强调卫所在清代对民间宗教的整合作用及其延续性,但从总的历史趋势来看,卫所一旦失去军事防御功能,就无法逃脱衰落之命运。(参见赵世瑜:《卫所军户制度与明代中国社会——社会史的视角》,载《清华大学学报》,2015(3))

当然,清初也短暂出现过新设卫所的现象,如雍正三年,大同镇总兵李如柏奏因山西多矿产,山场聚匪闹事,张家口厅鞭长莫及,故请设卫所,配备官员予以弹压稽查。雍正十二年,又设丰川卫,设守备一员,镇宁所设千总一员,隶大同府大朔理事通判管辖。同年,置宁朔卫及怀远所。以上四卫所承担着察哈尔右翼四旗之游牧地内司法诉讼之事。参见朱诗婷:《清代察哈尔游牧八旗政区边界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硕士论文,2015。乾隆十五年,清廷裁撤卫所,丰川卫、镇宁所改设为丰镇厅,隶山西大同府,宁朔卫、怀远所改设宁远厅,隶山西朔平府。参见《皇朝文献通考》卷273,《舆地考五·山西省》。可见,乾隆时期卫所州县化的程度是在逐步加快的。

从“车同轨”的角度观察“大一统”的实现程度,可另举明清驿站功能的演变加以说明。早在秦汉时期,就有所谓“传舍”,专门为因公出差的官吏提供免费食宿。特别是巡行地方的郡守等官员,一般都宿于传舍,但传舍不承担紧急公文的递送。参见侯旭东:《传舍的使用及其政治功能》,见陈苏镇编:《中国古代政治文化研究》,40~44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明清时期,驿站也承担着接待来往官员和沟通上下信息的重任。但明清驿站的差异在于,明代驿站特别是位置属于边疆地区的驿站一般隶属于卫所,军事化程度很高。但入清以后,驿站州县化的程度越来越明显。如云贵地区,明代是驿与堡并用,明代在云南设78处驿站,贵州则有32处,但只负责文书传递。同时配置军堡,驻扎军士,负责物资运送,相当于递运所。有的地方无驿站,军堡就替代其职能。清初堡夫逃亡严重,清廷一方面雇募民夫充当,并把军堡划归驿站系统,由驿丞管理,最后统一归并入州县。参见刘文鹏:《清代驿传及其与疆域形成关系之研究》,4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与明代不同,清朝逐渐构筑起了驿与台站两套交通网络,分置于内地行省与边疆地区。驿是对行省地区驿传设置的称呼,台站则指边疆地区的驿传网络,大多位于东北、蒙古、新疆、青藏地区。

在明代,驿站并不同时具备文书传递、官员接待、物资转送三项功能,清代驿站则集三项职能于一身,实现了高效运转,驿站如网络神经系统遍布全境。

三种功能集于一身是与驿站州县化的进程相配套的,首先是驿马官养。因驿丞侵扣钱粮,由州县承担喂养驿马事务,驿丞这一重要职位被逐步收归州县,旗员用家人,汉官用长随,驿丞渐成冗员。省级驿传体制采取道员分巡、臬司总核的双重检查体制。道员巡守所辖地区,缩小了巡视范围,按察使负责总核,这与清代督抚体制的实体化有密切关系。驿道递运触角伸及各地,在边疆地区的台站尤以多样化的设置著称,与内地行省驿站由州县官员管理有异。边疆地区台站分属各将军、都统、副都统管理,西藏地区南北台站直辖于驻藏大臣,蒙古、新疆由于在康雍乾时代靠近战区,由笔帖式和驿丞分别管辖,黑龙江、吉林驿站由笔帖式和领催共管。

康乾时期,因与蒙古长期作战,阿尔泰军台的设置独具特色,笔帖式全部直接由中央选派,成员来自京城各部院衙门,同时招募蒙古各部民众在此服役,一方面帮他们解决生计问题,另一方面也有借助当地劳力之意。

与明代大多采取筑城自守的防御态势不同,乾隆在西北用兵,军书旁午,星夜兼驰,必须讲效率抢时间。在驿路的设置上必须追求快捷,选择最短的间距,提高驰驿速度。乾隆四十年,清廷对全国的驿传系统进行统一规划,主要目的就是把驿递路线尽量按合理的捷径加以设计。规划范围波及山东、山西、江南、江西、两湖、广东、广西、云南等地,基本涵盖了所有行省的驿路。

与明代相比,清朝皇帝与官员往来文书的样式更加复杂多样,分廷寄、题本和奏折等名目,分别用不同的驿递方式建立起高效的行政处理网络。廷寄谕旨不抄发,不交部议,由军机大臣面承谕旨。皇帝批准后,交兵部加封,按紧急程度分300里、400里、500里、600里发驿驰递,地方督抚、将军进呈题本的传递速度虽不快,按距离远近时限从3日到40日不等,但时限规定严格精确到时刻,由驿站不停地传送。奏折是皇帝与官员私人之间的交流,故传递一般不通过驿站,而派家人或标弁驰递,以避免扰累驿站。

清代严格区分政务文报和军事文书的传递系统,用兵准噶尔之时,即在西北建立了军事文书传递快捷通道,道光四年,明确规定军机处发给西北两路将军、大臣的廷寄,或新疆各地发往京城的奏折,均由西北两路军站递送。参见刘文鹏:《清代驿传及其与疆域形成关系之研究》,194页。

由于西北驿路经常要通过蒙古、新疆等少数民族聚居的荒僻之地,不时遭到袭扰,其安全性尤须加以维护。乾隆二十一年六月,青衮杂卜叛乱就是先由阻断西北军事驿路开始的,史称撤驿之变。青衮杂卜将北路台站第十六站至二十九站的喀尔喀蒙古兵悉行撤去,使清朝北路台站的驰递功能处于瘫痪状态,此后虽迅速恢复,但北路台站仍反复受到蒙古部落的游击战式攻击,逼使清廷不得不采取大员巡驿的举措。乾隆二十三年,用兵南疆前,乾隆即派直隶、山西、陕西、甘肃等省按察使或布政使巡查本省台站,又派专员负责巴里坤到伊犁台站事务,以保驿路安全。参见上书,205页。

总之,清朝驿递合一的驿传功能和政务军事驿路双轨并行的行政设置,显然比明朝更具效率,也保证了其对广大疆域的实际控制力。故康熙帝晚年才能自信地说:“我朝驿递之设最善,自西边五千余里,九日可到。荆州、西安五日可到,浙江四日可到。三藩叛逆吴三桂,轻朕乳臭未退,及闻驿报神速,机谋远略,乃仰天叹服曰:休矣,未可与争也。”《康熙起居注》第3册,2459页。

要明悉什么是真正“大一统”的实践过程,有一个问题无法绕过,那就是明清以来中央对地方的渗透干预是逐渐加强还是地方自治的程度日益加深。近些年,中国史界受西方理论影响颇大,眼光关注底层,社会史研究蔚然成风。社会史的基本预设又受社会学中“国家-社会”二元对立关系框架的影响,把“社会”当作一种独立的空间加以认识,强调明清以来的基层组织趋于地方自治。如一些早期研究观察到晚清太平天国起事后地方组织逐渐趋于军事化。此类著作如:孔飞力:《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1796—1864年的军事化与社会结构》(谢亮生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魏婓德:《大门口的陌生人:1839—1861年间华南的社会动乱》(王小荷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对晚清商会等组织具有公共领域作用的研究也受以上思路的启发。如朱英:《转型时期的社会与国家:以近代中国商会为主体的历史透视》(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近代中国商会、行会及商团新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罗威廉:《汉口:一个中国城市的冲突和社区(1796—1895)》(鲁西奇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汉口:一个中国城市的商业和社会(1796—1889)》(江溶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王笛:《街头文化:成都公共空间、下层民众与地方政治,1870—1930》(李德英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美国的“士绅社会”理论如张仲礼:《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李荣昌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周锡瑞:《改良与革命:辛亥革命在两湖》(杨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日本的“地域共同体论”如重田德:《乡绅支配的成立与结构》(见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二卷,高明士等译,北京,中华书局,1993);森正夫:《森正夫明清史论集》(汲古书院,2006);沟口雄三:《辛亥革命新论》(见氏著:《中国的历史脉动》,乔志航等译,北京,三联书店,2014)。,无论是强调乡绅作用还是关注基层社会,实际都上承着20世纪30年代乡村重建运动时费孝通提出的“双轨制”视角。其基本预设是,乡村自明清以来行政干预只到县一级,县以下依靠宗族、乡绅和长老统治,基本处于一种“无为状态”。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乡土重建》,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更有人将之概括为“皇权不下县”。与这种观点相对应,还有一类看法是明清以来,中央对基层的控制转趋严密,特别是中国采取西方现代化的体制之后,更是借助西方力量,大力渗透,破坏了基层的文化网络。参见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

明清以来中央集权是加强还是削弱了,本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双方似乎都各自占有相当丰富的史料证明自己的正确,不过从清代“大一统”的治理经验角度观察,中央对地方社会的控制确有逐渐强化的趋势。有学者指出,明清各项赋役折银计算,有了统一的计量标准,赋役用银两交纳,改变了官府和编户的关系,里甲作用必然被削弱,里甲户与政府的关系转为纳税人与政府的关系,衙门的吏役在官府与编户之间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参见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里甲赋役制度研究》,143页,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

在我看来,衡量中央集权的程度固然有各种标准,然如前所论,清朝真正实现了历史上的“大一统”之后,其对政区的重新规划肯定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中央对地方的控制程度。清朝按冲(地当要冲)、繁(政务繁杂)、疲(赋多逋欠)、难(民人难治)划分县的等级,与此对应,知县官缺按县等分为“最要缺”、“要缺”、“中缺”、“简缺”等,养廉银与升转年限也与此有关。参见张研:《清代县级政权控制乡村的具体考察:以同治年间广宁知县杜凤治日记为中心》,48页,郑州,大象出版社,2011。按瞿同祖的看法,县令的权力非常大,县级属“一人政府”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第二章,《州县官》,范忠信等译,29~63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但近些年受到社会史研究的挑战,县令权力的边界到底在哪里仍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其势力被认为无法渗入乡镇一级。基层仍由宗族与乡绅控制,县令很难插足其中。然而最近也有研究表明,州牧令下属的佐杂之官如州同、州判、吏目、县丞、主簿、典史等官常常能深入县级以下征比钱粮,审理词讼。明末以后,属于府佐贰的同知、通判开始分驻府城之外,其中的部分分防同知、通判辖区逐渐具备“刑名钱粮”等行政职能,升格为厅。清以前,佐贰官与正印官如知府、知州、知县同驻府、州、县城。清代以后,一部分佐贰官开始移驻乡镇。由于佐贰官的数量在清代未发生太大变化,分防的越多,同城的越少。到晚清,大部分佐贰官都分防到了民间。参见胡恒:《清代佐杂的新动向与乡村治理的实际:质疑“皇权不下县”》,见杨念群主编:《新史学》第五卷,154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清代乡镇密布的地区可能会分设巡检以为缉捕匪盗之需,这类佐贰官甚至在县以下建立起了自己特定的行政区划。如广东一省中的佐贰、典史、巡检均有明确的辖属之地。即以海丰、花县、新安、徐闻四县为例,佐贰、典史、巡检属地几乎将一县之地全部覆盖。参见张研:《清代县级政权控制乡村的具体考察:以同治年间广宁知县杜凤治日记为中心》,69页。尽管巡检在分防之地,只有稽查奸宄之责,而无审判处置之权,手下额定编制的兵丁也常常不敷使用,只能靠知县协调绿营驻防汛弁或依赖以士绅为首的民壮练勇,在分辖之地也不可能全面掌控征比钱粮、审理词讼、缉盗剿匪、乡民教化,但就其治理特色而言,仍起着县官与编户之间的中介作用。

佐贰分防体制的出现,是清代在人口增长过快、官僚人数规模又无法大幅增长的情况下采取的权宜之计,缓解了“一人政府”的县衙行政管理压力。故在正规的县级行政区划下,佐贰分防区域往往处于不规则也不确定的状态,其具体职能也因区域情况的不同而有较大差别。有些地方佐贰与州县正印官几无差异,职责涵盖了刑名、钱粮、缉盗、教化等各个方面,有的地方佐贰只负责“代县完粮”。而在江苏南部商业市镇密布的地区,市镇巡检之责则会逐步从捕盗转向经济管理。参见胡恒:《清代佐杂的新动向与乡村治理的实际:质疑“皇权不下县”》,见杨念群主编:《新史学》第五卷,161页。所以佐贰、巡检的职能是多种多样的,并无法如正印官一般严格界定。不过如果我们把佐贰分防与卫所、驿站州县化的过程结合起来加以观察,仍可看出清代“大一统”的实践过程在基层控制方面有逐渐加强的趋势,故似不宜夸大地方自治的程度。

(二)“书同文”步骤中舆论规训与引导的双向展开

在董仲舒关于“大一统”的核心定义中,有一条统一思想和舆论于孔子的说法,也就是后来常说的“书同文”。清朝皇帝出乎寻常地关心历史书写对道德教化的训导作用,一般人认为是因其异族身份导致文化自卑感,进而形成高度的精神紧张,最终引发迫害士人的行为。特别是清史学界对“文字狱”的研究可以说是汗牛充栋,已经涉及其对个人形成自我压抑行为的影响,以及“文字狱”的震慑力如何构成一种涟漪传播效应等细微问题。参见王汎森:《权力的毛细管作用:清代文献中“自我压抑”的现象》,见氏著:《权力的毛细管作用:清代的思想、学术与心态》,台北,联经出版公司,2013。但从图书流通的检查角度再予观察,尚还有可以讨论的余地。这方面明清两朝的差异确实很大,明代几乎没有控制图书流通的有效办法,而清代则恰恰相反。我们要特别注意,乾隆朝对“私”的态度开始转严,使得私人书写的禁忌逐步加强。据卜正民的研究,明末也想控制私人舆论的抒发,特别是力求对非主流的“正统观”和对朝廷不利的言论加以抑制,却都未成功。

卜正民举出禁抑《剪灯闲话》和李贽著作两个例子。早在1442年8月,国子监祭酒李时勉就向皇帝上了一通奏疏,指控一本名为《剪灯闲话》的怪诞色情小说集子,认为此书妨害儒生宣讲正学,日夜谈论一些闲情逸致的事情,但他又无法说清楚这本书的问题实质究竟是什么,只是含糊不清地暗示该书不合时宜。对究竟什么是异端邪说,李时勉提不出任何标准。他希望把官府拉进来,动用国家资源查缴《剪灯闲话》这类有伤风化的作品。明代并无国家监察机制,也没有处理此类事件的既定汇报和反馈程序,省级官员无法肯定自己的努力能得到回报和重视,无法提起热情,《大明律》中也几乎找不到与之对应的律令,所以只能是被搁置而不了了之。

另一个例子是李贽遗书的命运。张问达指控李贽刻《藏书》、《焚书》是惑乱人心,要求朝廷禁毁,致使李贽被逮,自杀于狱中。但李贽死后四十年,人们却继续无所顾忌地印刷、收藏和传播他的著作。李贽的未刊作品在1618年以《续藏书》的名义结集出版,由焦竑编纂。李淮桢在序言中还赫然列上了所有与李贽有联系的名人名单,七年之后,御史王雅量请求禁毁李贽书籍,而且要求“不许坊间发卖”。官僚体制的反应却是漫不经心,因为第二次禁令下达后的第十五年,钱启忠又发起一场筹款运动,聘请宁波书坊重刻《李卓吾制义》。这本书是李贽以八股或制义格式写就的科举范文集。钱启忠并非不知是禁书,却敢公然违抗禁令,可见国家控制力的薄弱。参见卜正民:《明代的社会与国家》,陈时龙译,179~186页,合肥,黄山书社,2009。

即使到了清初,雍正帝仍然遭遇了类似的尴尬。在处置吕留良一案以及如何对待吕氏著作这个问题时,雍正帝一度在士林舆论的包围下犹豫再三,反复斟酌,举棋不定。吕留良因曾静投递反书一案受到牵连。有趣的是,恰恰是曾静受到吕留良著作中夷夏之辨思想的影响,故被以“思想罪”加以处置。但“思想罪”的边界应该如何界定,却大费周章。雍正八年,浙江士子唐孙镐向湖广总督投递了名为《讨诸葛际盛檄》的文书,为吕留良辩护,其中提到吕氏著作《四书讲义》“阐扬圣道,至精且详,海内之人,莫不宗王。圣人复起,不易其言”。又说他的生平著作,包括评选两朝制义,“反覆辩论,义理透彻,直能窥圣贤之堂奥,兼可启后世之颛蒙,此其功也。虽笔底微劳,不足盖弥天之大罪,然看圣人情面,似应少为之贷,此则大公至当之论也”。唐孙镐自称此言是“不怕死”之论,雍正的朱批指示要“将此论密密消灭”,“不可令人知有此事”,并指示应将此人杖毙,或以他法处死。

唐孙镐虽然最后在监病死,雍正在处理吕留良诗文时仍表现出了犹疑的态度,他在谕旨中表示:“至其所著书集,臣工等奏请焚毁。复思吕留良不过盗袭古人之绪余,以肆其狂诞空浮之论。有识见者固不待言,即当日被其愚惑者,今亦自然窥其底里而嗤笑之也。况其人品心术若此,其言更何可取。今若焚灭其迹,假使毁弃不尽,则事属空文,傥毁弃尽绝,则将来未见其书者,转疑伊之著述,实能阐发圣贤精蕴,而惜其不可复得也。”王先谦:《东华录》,转引自卞僧慧撰:《吕留良年谱长编》(以下简称《吕谱》),391页,北京,中华书局,2003。

这段谕旨至少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对吕留良著作中的言论到底从何处定罪拿捏不准,二是对彻底毁灭吕留良书籍的底本心存忌惮。这两种心理交织在一起,使得雍正一朝的文网至少在吕留良案中仍显不够缜密。雍正最终决定行文各省学政,让他们询问各学生监,发表看法。结果得到了一些反馈意见,其中最有名的当属浙江天台县生员齐周华。他建议把吕留良的日记与文集分开处理:“其讲义、文集、诗集诸书,宇内久已印行,天下自有公论。诚如乾断,免其焚毁。至日记之言,怪诞诪张,易惑无知之闻听,速令烧毁,为千百世以后人心风俗之防。”齐周华:《名藏副本》附录,见《吕谱》,394页。最后的处理结果是,吕留良戮尸枭众,诗文书籍不必销毁。雍正的决定可能多少受到了士人态度的影响。

但到了乾隆时期,随着《四库全书》纂修的推进,“寓禁于征”的政策逐步展开,对历史观的重塑和历史记载的筛选日益严格。在长达二十多年的禁书过程中,各省督抚对何谓禁书的认识也是被逐步培养起来的,最终其对书籍中违逆言论的敏感度简直到了匪夷所思的地步。在各省督抚收缴禁书的目录中偶会述及理由,一些评语已趋程式化,如“语有违碍”、“语存疵累”、“语句荒谬”、“拗词狂妄”,或更加严重的指控如“通身狂吠”。这些评语往往是因为著者的作品涉及晚明史事。如江西查禁明广昌何源撰《心泉文集》,内有“北虏东夷”及“东虏入犯永平”等句,李陈玉著《退思堂集》中内有“虏寇交讧,丑虏震动,及今日边事”等句。更有吴继仕撰《建州考》,书名就犯忌讳,更别提内容了。

一般来说,经过多年的训练,官员的敏感度有一个节节攀高的过程。例如,书籍中明显记载明末和满洲早年史事地名人名者,如“建州”、“弘光”、“崇祯”、“袁崇焕”等,比较容易查出。如郑廉著《豫变纪略》“内有弘光元年正位金陵等语”,《东隅恨事》“专叙袁崇焕杀毛文龙始末”。以后则涉及清朝入关后的一些举措,这部分的查禁越来越严,说明官员的思想敏感度明显提高,甚至已触及发型和服饰的变化。如李嗣晟著《琴亭水漫集》“内有何如披短发,及山势欲吞胡”等句,《玉堂椽笔录》“内有辫发等句”,王肇礼著《渔山舫诗集》里“有春日感怀诗,薙发如行脚语”,裘君宏著《西江诗话》中有“我颈不屈如老鹤,我发已剪如老鸧等句”,再《叶梧叟集》中有“世运战元黄,脱帽差露顶”等句,都被看作影射当局的证据。甚至诗文中提到明朝士人的服饰网巾,都有溢美旧朝的嫌疑。如有一本叫《原始秘书十二本全》的书,就被指“集内如网巾,及僧灭道二条,尤为狂吠大过,拟全毁”。尤侗《年谱图诗》中有“斜塘避难图等诗,及余制幅巾布胞等句”,《随轩诗稿》中有“衣存旧式同袍少等句”,都属关于服饰的违碍言论。以上参见王彬主编:《清代禁书总述》,北京,中国书店,1999。随着追缴过程的深入和扩大,几乎不涉及史实和对象,纯粹属于个人感慨牢骚的文字也开始进入侦办查抄的视野。

有一些诗句,仔细揣摩可能有感伤大明逝去的意思,如《陈素庵诗钞》中有“犹带故宫明月色,不及寒鸦又闻。手提三尺定中原,谁家业”等句。按照违碍的标准看,虽没有明确指涉明朝,也算是影射的一例。至于《楚风补》中谈及“前明诸诗句间有感伤处”,就更是要明确查禁了。可是有些诗句完全看不出与明朝何干,就全系捕风捉影了。如《秋感诗》中只是查得“秋云结句,语涉感愤”,就要销毁。《是堂诗集》中有“天地茫茫剩一吾,今朝典则古冠觞”一句,完全看不出有何悲愤的意思,《爰秋斋诗稿》中有“北人欢喜南人伤”之句,因满人兴起于北方,容易引起讥讽满人的联想。但如下这句“吾来惆怅阅沧桑,天荒地老常如此”,就完全是一种个人感伤情绪的抒发,丝毫不关涉时势政治,也被指斥为“狂吠”。可见,查缴禁书的行动已渗透到了对人的情绪进行控制和规范的层面。

下面仍想以吕留良著作的查禁过程为例,来研判“大一统”政治格局之下王朝控制力的渗透强度如何。如上所述,监控力的强度指涉到情绪的层面绝非一朝一夕而成,而是乾隆帝有意加以训练的结果。具体事例就是明末想查禁李贽著作而总是功败垂成,乾隆的父亲雍正因在是否销毁吕留良遗书的问题上态度摇摆,致使江南一带的违碍书籍有机会流播不绝。在乾隆看来,一个人的思想的传播与他是否在世无关,那是一种病菌式的东西在人们头脑中到处扩散,主要的传播媒介就是各类书籍,不仅包括私人著作,也包括指导考生科举的各类书籍。那些流通于公共空间辅导士子考试的书籍也许更具威胁性,所以必须全盘规划予以销毁。在这个想法支配下,乾隆在处理吕留良著作时,就绝不可能再把日记、文集或时文选本区别对待,分开处理,而是一体收缴。即使是明末多年未被查禁的李贽著作,也被反复查缴,连作序人焦竑的书也不放过。

对违碍书籍的处理,我一直以为应该从官员的“政治执行力”的角度进行分析。因为查缴书籍是一个长达二十多年的过程,对官僚与皇帝的耐心都是个不小的考验。乾隆几乎对查缴过程的每一个步骤都悉心指导,如乾隆四十四年,即谕示征缴对象应扩大到各省郡志书的范围。要求各督抚将省志及府、州、县志悉心查核,其中如有应禁诗文而志内尚复采录并及其人事实书目者,均详悉查明,概从芟节,不得草率从事,致有疏漏。乾隆的意见必然增加地方官员搜缴书籍的敏感度,他们的执行力已不复雍正帝时所见,可以表抒个人意见,而只剩下如何揣测乾隆旨意这一条路可走。经过多年的训练,他们对违碍书籍的查缴范围和程度往往宁可扩大而不想缩小,以防让皇帝抓到自己懈怠公务的把柄。在对待吕留良遗著的态度上即是如此,基本不加甄别,一律收缴。从各省呈报的禁书目录上观察,查禁吕留良著作的范围和频度均很高。这一方面证明吕留良遗著流传甚广,影响力很大,另一方面也说明查禁力度相当大,如山东省凡三次奏缴三十六种禁书,涉及吕留良的就有四种。

陕甘从乾隆四十一年至四十六年,凡四次奏缴一百零二种禁书,涉及吕著者有十四种。湖广从乾隆四十二年至四十七年,凡十一次共奏缴一百二十八种禁书,涉及吕著者凡十六种。河南从乾隆四十年至四十六年,凡六次奏缴一百一十一种禁书,涉及吕著者就达二十二种,为各省之冠。闽浙凡三次(乾隆四十四年至四十七年)共奏缴六十三种禁书中,涉吕书籍达到了二十种,几乎占去了三分之一。偏远地区如贵州凡两次共奏缴十二种禁书,吕著有三种。四川凡一次共缴六种,吕著占到四种。参见雷梦辰:《清代各省禁书汇考》,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89。

有的省份查缴吕著的种类虽不算多,但印数却相当可观。江西统计出的吕著印数如《天盖楼偶评》四十七部三百零八本,《天盖楼四书讲义》一百本等,总数加起来达数百册之多,在所有查禁违碍书籍中数量名列前茅。所有吕著不分文稿、日记和时艺文字,一律收缴,务穷殆尽。

吕留良遗著的查禁对一般士人的心理构成了微妙的影响,最终左右和修正了世人的评价。原有世论为避文祸,力求把吕留良的“卫道”言论与他的乖僻行为区分开来加以对待,特别是对时文中弘扬道学的成分褒扬有加。吕留良在世时即有士人评价说其时文有弘扬道学之功,如吴涵《唐文吕选序》云:“予少读晚村吕先生所评点时文,见其闬卫正道,梯接后学,俾人人得由所行习之帖括,以驯至于圣贤之途。”《吕谱》,284页。

吕留良卒后,更有人评价:“宋五子之后,以儒者之言发挥圣贤经训,俾斯文丕变,彝伦不至于终释者,功莫盛于东海晚村先生。”同上书,365页。他的时文选本甚至到了“莫不家传而广诵之矣”的地步。参见上书,366页。到了同治年间,张謇也回忆起十四岁那年“读晚村批评之制艺,义本朱子,绳尺极严,不少假贷,缘此于制举业稍睹正轨”同上书,435页。。按张謇自述,这已是“书禁之弛已久”的事了。

从阅读与传播史的角度观察,吕留良时文的影响力远远大于其著述,康熙朝即有人估计:“天盖楼之言盈天下,天下以为家有其书。”张符骧:《与吕无党书》,见《吕谱》,336页。这种说法虽有夸大之嫌,但从官府各省查禁书目的情况来看,也不能说全是臆测。吕留良道学宗师的形象和时文选本的广泛流播有可能影响到雍正帝的决策,使其在是否销毁其书上犹豫再三。但经过乾隆帝的规训之后,至少在乾嘉期间,士人的心理评价已经有所改变。

袁枚曾讲过一个“时文鬼”的故事:雍正三年,有一位姓萧的道士,年纪已九十多岁,具有神游地府的能力。一次宴请席上,萧道士在席间因醉而沉沉睡去。不久醒来说,吕晚村死了这么久,还会有神迹出现,真是太奇怪了。大家纷纷惊问其详。萧道士说,自己正漫游地府,看见一夜叉牵着一老书生经过,铁索锒铛作响,上面标写着:“时文鬼吕留良,圣学不明,谤佛太过。异哉!”当时座席间诸客人,皆诵习时文,特别是吕留良《四书讲义》,对吕留良素来敬佩,都不信梦里的这个说法,且多愤愤不平。不久曾静案发,吕留良被剖棺戮尸。参见袁枚:《时文鬼》,见《吕谱》,423页。

袁枚写作此文是在乾隆末年,距吕留良死去已一百余年。解读这篇故事中的信息,可以看出士人对吕留良以时文卫道的评价已经发生了逆转,基本已转向其以时文害道的逻辑,这不能不说与乾隆朝查缴禁书时所做的长期思想规训大有关系。我们从《四库全书》总纂纪昀的态度上即可看出这种逆转的程度。纪昀也引袁枚这篇故事,却不同意其中对吕留良“谤佛太过”的评价,反而尊雍正在《大义觉迷录》中的官样说法,称“留良之罪,在明亡以后,即不能首阳一饿,追迹夷、齐,又不能戢影逃名,鸿冥世外,如真山民之比。乃青衿应试,身列胶庠”。结论仍是“首鼠两端,进退无据,实狡黠反覆之尤。核其生平,实与钱谦益相等”。吕留良所以在阴间遭罪,乃是出于以上原因。参见纪昀:《姑妄听之》,见《吕谱》,423页。纪昀评吕留良还是以“贰臣”标准要求,这恰与原来士人把吕留良传扬道统和其不符清朝正统行为的标准分开的思路吻合。但袁枚的评价显然已彻底撼动了吕留良卫道者的崇高地位,是更彻底的思想自戕行为。

总之,“大一统”集合了地理观、正统观、政教观等历史要素,其内涵的丰富度超越了“中国”与“天下”等观念。尤为重要的是,到了清朝,“大一统”不仅表现为一种深入身心的思想与行为的规训形态,还演变成了一套复杂的政治治理技术。由以上的讨论可见,“大一统”在思想与实践两个层面对清朝以来的国家与地方治理技术的实施均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