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混凝土用水
混凝土用水是混凝土拌合用水和混凝土养护用水的总称,包括饮用水、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混凝土企业设备洗刷水和海水等。在我国通常所说的地表水并不包括海洋水,属于狭义的地表水的概念,主要包括河流水、湖泊水、冰用水和沼泽水,并把大气降水视为地表水体的主要补给源。
2.6.1 混凝土拌合用水
混凝土拌合用水中杂质含量过多时,不仅会影响到混凝土强度,而且会影响到凝结时间,甚至会导致钢筋或预应力钢筋锈蚀。一般情况下,拌合用水对混凝土强度几乎没有影响,主要是因为许多混凝土生产规范都要求拌合用水为市政饮用水,而市政饮用水的可溶性固体很少超过1000mg/L。不适于饮用的水未必不适用于拌制混凝土,因为世界很多地区比较缺水,各种轻微的酸性、碱性、含盐、味道不佳、有色或有异味的水不应一概排除。其实,地表水、地下水、海水以及经适当处理后的工业污水经检验合格后都可以安全地用作混凝土拌合用水。
①《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2006)规定,混凝土拌合用水水质要求应符合表2-36规定。对于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的结构混凝土,氯离子含量不得超过500mg/L;对使用钢丝或经热处理钢筋的预应力混凝土,氯离子含量不得超过350mg/L。
表2-36 混凝土拌合用水水质要求
注:碱含量按Na2O+0.658K2O计算值来表示。采用非碱活性骨料时,可不检验碱含量。
②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的放射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的规定。
③被检验水样应与饮用水样进行水泥凝结时间对比试验。对比试验的水泥初凝时间差及终凝时间差均不应大于30min;同时,初凝和终凝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 175—2007)的规定。
④被检验水样应与饮用水样进行水泥胶砂强度对比试验,被检验水样配制的水泥胶砂3d和28d强度不应低于饮用水配制的水泥胶砂3d和28d强度的90%。
⑤混凝土拌合用水不应有漂浮明显的油脂和泡沫,不应有明显的颜色和异味。
⑥混凝土企业设备洗刷水不宜用于预应力混凝土、装饰混凝土、加气混凝土和暴露于腐蚀环境的混凝土;不得用于使用碱活性或潜在碱活性骨料的混凝土。
⑦未经处理的海水严禁用于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
⑧在无法获得水源的情况下,海水可用于素混凝土,但不宜用于装饰混凝土。
2.6.2 混凝土养护用水
对硬化混凝土的养护用水,重点控制pH值、氯离子含量、硫酸根离子含量和放射性指标等。对混凝土养护用水的要求,可按拌合用水适当放宽,监测项目可适当减少。
①混凝土养护用水可不检验不溶物和可溶物,其他检验项目应符合本书2.6.1混凝土拌合用水中①条和②条的规定。
②混凝土养护用水可不检验水泥凝结时间和水泥胶砂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