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证辩证法
“争证辩证法[1]”是一门有关辩论的艺术。在辩论艺术[2]中,无论辩论者有理还是无理,都能高声断言自己是正确的。因为就事情本身而言,客观上我可能没错,但对于倾听者来说,我却不对。当对手通过反驳我的论据来推翻我的论点时,事实上还有其他论据可以证明我的断言是正确的,这时候他正好走向了事实的对立面,换句话说,他主观上认为自己没错,但客观上却不符合事实。也就是说,辩论者和倾听者所追求的命题的客观真理性和有效性,其实不是一回事(而命题的有效性才是辩证法的追求目标)。
是什么造就了这种矛盾性?原因来自人类与生俱来的劣根性。如果不是因为存在着这种劣根性,我们会坦诚相待,在任何辩论中只坚持真理,至于这个真理是否符合我们或他人所持的观点,我们都不会去考虑:这些观点已变得不重要,或者至少退居其次。而正是因为这种劣根性的存在,使得错误的观点在我们的心目中已跃居事实之上。由于我们天生虚荣,这使得我们的理智受到妨碍,我们不愿意承认自己的观点是错误的,而别人却是对的。每个人都在致力于做出正确的判断。但是,大多数人在虚荣心的驱使下,会变得多嘴多舌和不坦诚。他们总是未经过深思熟虑就脱口而出,即便事后才发现自己的观点存在着错误,而且毫无道理,但他们仍然会坚持己见,据理力争。我们应当本着追求真理的唯一目的去提出一项论断,并证明其真理性。但是,由于存在着上述情况,虚荣心占了上风,使真理退居其次。这样一来,就变得真假难辨。
坚持自己都怀疑其真理性的论断,这种不坦诚的做法并非没有原因:刚开始时我们常常对自己的论断笃信不疑,但对手的反驳使这种论断的真理性受到挑战,如果我们当即否定他们提出的所谓客观事实,那么我们随后会发现自己的论点可能并没有错,只是论据不合适,还可以找其他论据来进行论证,只不过我们一时没有想出来罢了!这时我们得出一条结论:即便反对者的论据看似正确且言之有理,但我们仍可以坚持到底,因为他们的论据只是看似正确,而在论辩过程中,我们仍可以找出一个论据,这个论据可以扭转乾坤,证明他们错误,而我们正确。正因为如此,我们很难做到坦诚,至少这种不坦诚的本性会影响我们的思辨方式。理解力的偏差和意志力的薄弱相互交织,影响着我们的表达方式。显然,辩论者进行辩论的出发点并不是追求真理,而是为自己的观点做辩护。正如不管是对是错,他们都秉承“为了上帝和国家”的目的来进行辩论,除此之外别无选择。
从原则上说,人人都希望能坚持己见,即便自己的论断在当前看来可能存在着疑问,或者甚至可能是错误的3。对于这一点,是因每个人存在着狡诈险恶的天性,都会努力为自己做辩护,而这些也是在日常生活中进行辩论时的经验所得。这就好像每个人天生就懂得怎么去辩论,且天生就有自己的一套逻辑。和逻辑相比,辩证能力远远没有那么可靠。对大家来说,要想违背逻辑法则去进行思考或做出推断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人很容易做出错误的判断,但在结论上很难出错。也就是说,一个人很难缺乏逻辑,但很容易缺乏辩证能力。人和人的辩证能力存在着差异(关于这一点,判断力和理性也是如此,存在着差异)。这是因为,我们常常会发现,有时候我们的论点是正确的,但是却受到似是而非的论据的反驳,或者整个论证过程含糊不清,反之亦然。在论辩过程中,那些抱有必胜心态的人,往往不是因为他们的判断力有多么正确,而是因为他们会利用自己的小聪明,懂得怎么去捍卫自己的论断。在这一方面有天赋自然是再好不过的事情4。如果没有这种天赋,就要通过后天的练习,对如何驳倒对手或如何为自己的观点进行辩论多加思考,如此一来,就能使自己成为这方面的高手。所以,即便逻辑对你毫无用处,辩证法肯定能帮助你在辩论中胜出。我认为,既然亚里士多德把逻辑学(分析论)视作辩证法的基础和准备,因此在他看来,辩证法才是最重要的。逻辑只是提出命题的形式,辩证法才赋予命题以内容和含义,也就是命题的实质。所以,必须要先考虑作为共相的形式,再来考虑作为殊相[3]的内容。
对辩证法的目的,亚里士多德并没有像我一样做出明确的界定。尽管他认为,辩证法的主要目的在于“辩论”,不过在他看来,辩证法还有个目的就是“发现真理”(《论题篇》第一卷第二节)。接着在《论题篇》第一卷第十二节中,他又提出:从哲学的角度,人们判断一个命题主要看它是不是真理,而从辩证法的角度,人们判断一个命题主要看它的假象,看它是否获得足够的支持和他人对之抱有什么样的观点。尽管亚里士多德明白“命题是否具有客观真理性”“有效性”或者“是否得到他人的支持”是存在着差异和区别的,但如果认为辩证法的目的就是“使命题得到他人的支持”,那么亚里士多德所做出的区分显然不够明晰5。所以,他将“是否获得支持”和“是否具有真理性和有效性”混淆在一起。我认为,他的任务并没有完成6。
在《论题篇》中,亚里士多德秉承科学精神,对辩证法的组成部分进行了条理化、系统化的归纳。虽然从书里看来,这个目的并没有完全得到实现,但这种做法的确令人钦佩。他在《分析篇》中从纯粹形式的层面观察了概念、判断和推理,接着进入到内容部分。在内容部分,他只是谈到了概念,因为概念包含内容。命题与推理是纯粹的形式,而概念则是其内容7。亚里士多德这样写道:每场论辩都有一个主题或需要解决的问题(只是在形式上存在着差异),并会产生一个命题来解决这个主题或问题。这里其实就是概念之间的种种关系问题。首先,概念之间存在着四种关系。更准确地说,我们会设法找到概念的:一、定义;二、属;三、特性,即固有属性;四、偶性[4]。它们象征着概念的某种属性(不一定是唯一属性),即某种述语[5]。每场论辩的主题都跟这四种述语中的某种有关系。这也是辩证法的基础所在。《论题篇》共有八卷,亚里士多德在里面列举了概念在四种述语中形成的所有关系,并对之赋予了一些规则,比如某个概念怎么才能和其他概念形成“固有属性”“偶性”“属”或“定义”的关系,在关系的形成过程中容易出现哪些错误,有哪些注意事项,以及对别人建构的这种关系如何进行反驳。他将分类概念彼此之间形成的规则或一般关系的结构称作“场所”(希腊文为“τοπο.”,拉丁文则为“locus”,原意是“展开论证的场所”,引申为“论题”),并整理了382个这样的论题规则。所以,这本书被称作《论题篇》。在《论题篇》中,亚里士多德还加入了一些有关论辩的一般规则,只不过这些规则还不够详细。
论题的规则并不是纯实质性的,并不是针对某个特定的对象或概念。实际上,论题总是和整个分类概念有关系,如果我们从上述四种述语的角度来进行观察,就会发现,许多概念之间都存在着这种关系,且在每场论辩中都会出现。我们还可以对这四种述语进一步进行细分。在辩证法中,这些述语涉及到概念的内容,只不过以形式的方式出现,而不是像在逻辑学里,以纯形式来表现。更准确地说,从这些形式可以看出,概念A的内容与概念B的内容必须处在何种状态中,才可以使概念A成为概念B的“属”“特性”“偶性”或“定义”,或者根据它们的子概念来形成“对立”“原因和结果”“具备和缺乏”等关系。每场论辩中都存在着某种这样的关系。亚里士多德将大多数规则视作“论题”,那些概念都会形成这样或那样的关系,这些规则即概念关系的内在本质。每个人都对它们心知肚明,他们想当然地认为,对手也应当遵守这样的规则,就像在逻辑方面一样。在特殊情况下,我们更容易想起这些规则,或发现它们受到忽略,而不是上升到去考虑它们的抽象论题。所以,这一套辩证法其实没有太大的实用价值。亚里士多德所要表明的道理其实已无数次得到事实的证明,一个人若拥有健全的理性,自然会去遵守这些规则。举个“属”的例子,《论题篇》的第9个论题指出:“如果一项陈述涉及到某个‘属’,那么它也会涉及到这个属的某个‘种’,否则的话,这项陈述就不正确。比如说:如果我们提出灵魂是运动的,那么我们就必须根据运动的某个属性(比如飞翔、行走、增加或减少等等)来判断,灵魂是否真的是运动的。换句话说,假如某个事物不属于某个‘属’,那么它也不属于某个‘种’。”这项论题对于立论和反驳都是适用的。同样可以反过来说,如果某个事物不具备某个“属”的性质,那么它也不具备某个“种”的性质。比如,我们听说甲说了乙的坏话,如果我们可以证明,甲什么也没说,那么他说乙的坏话就明显不成立。因为,如果“属”不存在,那么“种”也就不可能存在。在“特性”这个类别中,第215个论题指出:“要想做出反驳,我们首先要看对方在描述‘特性’时是不是只提到感官所感知到的东西。如果是这样,那么对方并没有将‘特性’正确地表达出来。这是因为,一切感官所感知的东西一旦脱离了感觉范围,就会变得模糊不定。比如,如果有人在形容太阳的特性时说,太阳是运转在地球上空最为耀眼的星球[6],那么他并没有将太阳的特性表达清楚。因为我们并不确定,太阳落山后是否还继续在地球上空运转,而这已超出了我们的感官所能感知到的范围。其次,在提出自己的论断时,有没有正确地描述出特性,还要看对方所描述的特性是否只能被感官所感知,或者虽然被感官所感知,但也客观存在。比如,把事物表面的特性描述为‘无论什么东西是可见的就是颜色’,虽然颜色被感官所感知,但显然这个因素却永恒存在。所以如此描述特性就是正确的。”关于亚里士多德的辩证法理论就先介绍到这里。我认为,他的辩证法无法帮我们实现论辩的目的。所以,在此我不得不另辟蹊径。西塞罗[7]的《论题术》只能算是对亚里士多德著作的仿效之作,内容肤浅,毫无新意。很显然,西塞罗并未弄清“论题”的概念和目的所在,而是天马行空,破绽百出,将各类工具混淆在一起,且通篇借助法律案例来进行掩饰。这部作品堪称他的一大败笔。
如果只是要创立辩证法,就必须不去考虑客观真理(客观真理是逻辑学所追求的)。我们必须将辩证法看作是一门维护正确性的艺术。如果在事实上我们的论断是对的,那么就不难辩倒对方。但是,辩证法的目的就在于教导我们如何去防范对手的各种攻击(特别是有的攻击带有欺骗性),且使我们在不自相矛盾、不会遭到反驳的情况下,能够向对手的论断发起攻击。我们必须将“追求客观真理”和这门“维护(自己的论断)正确性”的艺术完全区分开来。前者是逻辑学的任务所在,考验的是判断力、思考力和经验,没什么技术可言,而后者则是辩证法的任务。有人称之为“假象的逻辑”,这么说有失偏颇,因为如果照这种说法,那么它的目的就变成为那些错误的论断进行辩护。但事实上,即便我们的观点是对的,我们也需要借助辩证法来维护我们的正确性。而且,在面对各种带有欺骗性的陷阱时,我们也必须看清它们的本质所在——没错,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我们时不时还得将计就计,用对方的计谋来对付对方。所以,在使用辩证法时,我们不得不暂时撇开客观真理,或将其当成偶然,集中精力去维护自己的论断,推翻对方的论断。除此之外,因为客观真理所在何处,人们多半都不清楚,所以我们没有必要去考虑它们8。我们常常不确定自己的话是不是真理,有时也经常认为自己的话就是真理,但实际却并非如此。甚至在论辩过程中,双方都认为自己说的才是真理。所以,正如德谟克利特所说的那样:“真理高深莫测。”通常来说,刚开始进行论辩时,双方各执己见,言之凿凿,随着论辩的深入,双方都逐渐有所动摇,认为当务之急是寻求和挖掘真理。但是,这不是辩证法的追求目标。这就好比在击剑比赛中,双方最关心的不是谁对谁错,而是如何出招接招。在论辩过程中,施展辩证法也是这个意思,它堪称“思想的剑术”。只有对辩证法做出这样彻底纯粹的定义,才能将其建立成一门独立的学科。如果认为辩证法的目的是追求客观真理,我们就会回到逻辑学中去;如果认为辩证法的目的是为谬误做辩护,我们就会陷入谬证的泥淖。这两者的前提都是已知的客观真理,遗憾的是,我们很少能预先获得真理。所以,可以对辩证法的概念做出这样的定义:一门在论辩中维护自己的论断正确性的思想剑术。尽管“争证术”这个词或许更为恰当,但“争证辩证法”才是最为准确的用词。这套论辩术实用性很强,可惜在近代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当人们在论辩过程中发现自己的话并非真理,又想维护自己论断的正确性时,大多数人会采用与生俱来的技艺进行辩护。辩证法只是一套对这些技艺进行介绍和概括的体系与规则。所以,如果我们在应用科学的辩证法时,仍对客观真理有所顾虑,并设法去发掘真理,就显得不太合适。因为真理并不是辩证法的原动力和终极目标,它的目的其实就是维护正确性而已。因此,我认为,科学的辩证法的主要任务是列举和分析在论辩中涉及的各种诡谲欺诈技巧,这样一来,人们在论辩过程中就能一一应对,逐个化解。正因为如此,在介绍辩证法的同时,我要再次强调,它的终极目标不是追求客观真理,而是维护正确性。
尽管在这方面我颇有研究,但至今为止,还没有谁对辩证法的上述意义有所建树9,换句话说,这是一块尚未被涉足的领域。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为了在论辩中获胜,我们必须借鉴各种经验,观察论辩双方是如何使用各种论辩技巧的,从各种不同的论辩场景中寻求其共同之处,从而获得具有普遍意义的论辩技艺。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在使用论辩技巧的时候,不仅可以自身受益匪浅,还可以阻止他人做出这种尝试。
可以将以下内容看做一种初次尝试。
[1]说明:本书页末脚注,为本书译者、编者所加,文中使用符号为①、②、③……;本书中文部分文尾附注,为本书作者所加,文中使用符号为1、2、3……。
[2]争证辩证法(Eristische Dialektik)也可直译为“厄里斯式辩证法”。希腊词 .ρι.(eris),原意为“打仗”或“冲突”,因古希腊神话中的纷争女神厄里斯 [ .ρι.(Eris)] 而得名。据说,厄里斯在帕琉斯和忒提斯的婚礼中未被邀请,愤怒之下往宴席上投了一个金苹果,金苹果上面刻有“赠给最美丽的美人”,由此引发众女神之间的纷争,进而导致特洛伊战争。由此也可以看出,争证志在争执,挑起嫌隙或制造争端,为特定的狭隘目的服务。——引自舒国滢《亚里士多德论题学之考辨》
[3]这里的殊相和前面的共相分别指特殊性和普遍性。——译者注
[4]偶性这个概念是亚里士多德首先在《形而上学》里提出的,是指不影响一个事物本质的元素。比如黑色丝袜,其中的黑色就是偶性,因为即使是变为白色,也不妨碍它发挥它自己的作用。然而黑板的黑色,你就很难说它是偶性,因为如果它不是黑色,便会影响它的功能。——译者注
[5]亚里士多德在《论题篇》中写道:“任何命题和任何问题所表示的或是某个定义,或是某个特性,或是某个属,或是某个偶性。”定义、特性、属、偶性本身不是命题和问题,而是它们的“述语”,任何命题和问题都是由这些“述语”构成的。所以,述语即主词和谓词之间的关系。——译者注
[6]古希腊当时信奉地心说,地心说最初由米利都学派形成初步理念,后由古希腊学者欧多克斯提出,然后经亚里士多德、托勒密进一步发展而逐渐建立和完善起来。——译者注
[7]马库斯·图留斯·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前106年1月3日-前43年12月7日),古罗马著名政治家、演说家、雄辩家、法学家和哲学家。——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