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2 课后习题详解

1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结构与内容的变化。

答:(1)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结构的变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

a.科。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北魏实行“以格代科”,科渐失独立价值。

b.格。格与令相同,也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北魏曾将律无正文者编为《别条权格》,东魏也曾编有《麟趾格》,均带有刑事法律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具有行政法律性质的格。

c.比。比是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

d.式。式是公文程式。西魏编定的《大统式》,是我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式”这种法律形式。

曹魏《新律》首先从汉《九章律》的《具律》一篇中创立《刑名》,冠于法典之首,《晋律》在其基础上复增设《法例》一篇;至北魏、北齐修律,始将两篇合为《名例律》一篇,置于法典之首。这一变革历隋唐至明清,为后世历朝法典体例所遵从,直至清末变法修律始告终结。

(2)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变化,法律内容也有所发展,主要表现在礼法结合的进一步发展。具体表现为:

“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确立。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官当”制度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

“重罪十条”的产生。《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

刑罚制度改革。一是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二是规定流刑,把流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宽贷措施;三是规定鞭刑与杖刑;四是废除宫刑制度。

“准五服以制罪”的确立。《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此后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

死刑复奏制度。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

2“服制定罪”和死刑复奏制度的形成。

答:(1)“准五服以制罪”是《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依据亲属远近关系定罪的制度。

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按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准五服以制罪”是指将服制作为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如斩衰亲服制最高,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缌麻亲服制最疏,尊长犯卑幼处罚相对从重,卑幼犯尊长处罚相对从轻。

“准五服以制罪”成为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广泛,直到明清。

(2)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

为减少错杀无辜,三国两晋南北朝开始将死刑权收归中央。三国时期魏明帝曾规定:除谋反、杀人罪外,其余死刑案件必须上奏皇帝。

南朝宋武帝下诏:“其罪应重辟者,皆如旧先须上报,有司严加听察,犯者以杀人论。”

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死刑复奏制度已经初具规模,为后世王朝提供了重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