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2 课后习题详解

1简述汉初立法的主要内容

答:(1)汉初统治者吸取秦朝灭亡的教训,开始改变统治方针,以求长治久安。确立“与民休息”“宽省刑罚”的立法指导思想。

(2)“约法三章”与《九章律》,早在楚汉相争时期,刘邦为争取民心,在入咸阳后,宣布废秦苛法,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但建立汉朝后深感三章之法不足以惩办犯罪。于是,刘邦命令丞相萧何参照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九章律》在原秦律六篇《盗律》《贼律》《囚律》(又称《网律》)《捕律》《杂律》《具律》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篇,形成九篇体例。汉《九章律》成为两汉基本法律。

2简述文、景帝废肉刑和汉代司法的儒家化。

答:(1)西汉建立后汉文帝时鉴于当时继续沿用黥、劓、斩左右趾等肉刑,不利于政权的稳固,开始考虑改革肉刑,景帝继续进行刑制改革,废除肉刑。

起因:文帝开始刑罚改革的直接起因是在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

内容: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景帝继位后,在文帝基础上对肉刑制度作进一步改革。他主持重定律令,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景帝又颁布《箠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使得刑制改革向前迈了一大步。

意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尽管这次改革还有缺陷,但同周秦时期广泛使用肉刑相比,无疑是历史性的进步,在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2)汉律儒家化是指汉朝统治者逐步抛弃法家思想,而采取儒家思想来治理国家的过程,进而使儒家思想融入到汉朝法律中来。具体表现为:

上请与恤刑。上请制度是指凡百石以上官吏、公侯及子孙犯罪,可以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恤刑制度是指年80岁以上的老人,8岁以下的幼童,以及怀孕未产的妇女、老师、侏儒等,在有罪监禁期间,给予不戴刑具的优待。老人、幼童及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诏书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一律不再拘捕监禁。体现统治者以“为政以仁”相标榜,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

亲亲得相首匿。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它反映出汉律的儒家化,并且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