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 课后习题详解

1论述西周时期的礼及刑关系。

答:“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1)作为一种言行规范,“礼”最早源于氏族时代的祭祀风俗。在阶级明显分化、国家形成以后,一部分反映等级差别和专制要求的精神原则逐渐从具体的礼仪形式中被抽象、概括出来,形成了一系列指导阶级社会生活的原则和规范,即“礼”的抽象原则,而那些带有象征意义的各种礼仪,则仍保留在制度层面发挥作用。

(2)一般而言,“礼”大体上包括抽象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的礼仪形式两个层面的内容。在西周时期,周礼在实际上对全社会起着一种法律的调节作用,完全具备法的性质。即使用现代社会关于“法”的构成要素——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等要件来分析,周礼也完全符合作为“法”的基本条件。周礼以一种特殊的方式,对西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起着积极而广泛的调节作用。从周礼的表现形式、在实际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周礼本身的内容和性质等方面观察,周礼是西周社会不成文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礼”与“刑”的关系,从宏观上看两者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刑”是消极的处罚,是惩恶于已然的制裁。换言之,“礼”总是从正面主动地提出要求、对人们的言行作出正面的“指导”,明确地要求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礼”的功能,重在“教化”。“刑”则相对处于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刑罚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亦必然为“刑”所不容,即“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刑”的功能,重在制裁。

2论述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运动及其历史意义。

答:在夏、商、周之际,主要是依靠不成文的习惯法以及君主的“命”“诰”“誓”等规范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这种不公开、不成文的法律体制与新兴贵族阶层的利益相冲突。同时,这种法律体制在形式上保守,内容上落后,已经不能适应急剧变革的社会需要。因此,在春秋中期以后,打破旧的法律传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便在一些诸侯国中开展起来。

(1)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代表事件

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向全社会公布。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史称“铸刑书”。当时“鼎”是国家权力的象征,把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向全社会公布,是为了强调国家法律的尊严,同时有利于法律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贯彻执行。

竹刑。公元前530年,邓析综合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后来邓析因为政治纷争而被当政者杀害,但“竹刑”仍在郑国流传并最终被官方接受,成为正式的法律。

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范宣子所著刑书刻在鼎上,公布了晋国的成文法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正式的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史称“铸刑鼎”。

(2)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公布成文法活动是对传统法律观念、传统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成文法的公布,说明法律已经不再是少数人的私产,而成为全社会共知的公开调节器,由此传统的社会结构也随之发生重大变化。

公布成文法活动客观上为封建政治经济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在旧的法律体制之下,各种社会关系都被限制在狭小的宗法体制范围之内,成文法律公布后,新兴地主阶级可以把改革的成果用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固定下来。因此,各种新型的社会关系有了可靠的法律保证。

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进步。在旧的法律体制下,法律不公开且不成文,无疑不利于法律观念的更新和法律理论的进步。公布成文法,将零散、不系统的法律规范变成相对系统和严谨的法律条文,对于法律理论、立法技术的发展有着特殊的意义。

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为战国及战国以后封建成文法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3论述《法经》的主要内容与历史地位。

答:《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1)《法经》的主要内容

《法经》共分六篇:一为“盗法”,二为“贼法”,三为“囚法”,四为“捕法”,五为“杂法”,六为“具法”。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治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害财产等犯罪的实体法规定。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法经》将“盗法”和“贼法”列在法典之首。“囚法”(又作“网法”)、“捕法”是关于追捕、囚禁及审讯罪人的法律规定,大多属于程序法的范畴。第五篇“杂法”是规定贼盗以外其他犯罪的篇目,主要规定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等“六禁”的内容。第六篇“具法”是关于从重从轻、减免刑罚等定罪量刑通用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世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2)《法经》的历史地位

《法经》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

《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帅、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法经》六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

4论述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

答:“商鞅变法”是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的变法改革。其主要内容为: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具有“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以法律作为社会改革的基本手段,许多改革措施都用法律、法令的形式表现出来,秦国封建法制的内容也进一步丰富起来。

(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在奖励耕织方面,对于那些追求末利、投机经商以及怠于农事而致穷困的人,则要将其妻子儿女一起没收为官奴婢;为了鼓励发展小农经济,扩大户赋的来源,还颁布了《分户令》;在奖励军功方面,颁布《军爵律》,规定有军功者按其功劳大小赐爵,设置了从公士到彻侯等二十一级爵位,凡斩敌首者按级晋爵,投降敌人及叛国者处以重刑。

(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变法实际上是对旧制度的一次彻底改革。商鞅在变法过程中,运用法律手段,采取各种措施限制或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实行按军功授爵:规定除国君的嫡系以外的宗室贵族,没有军功即取消其爵禄和贵族身份。同时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剥夺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强化中央对地方的全面控制。

(4)全面贯彻法家学派“以法治国”“明法重刑”等主张。在变法过程中,法家的一些基本主张皆清楚地表现出来:

强调“以法治国”。要求全体臣民特别是国家官吏学法、“明法”,百姓学习法律者,“以吏为师”。

“轻罪重刑”。在变法过程中,商鞅尽力贯彻重刑原则,加大量刑幅度,对轻罪也施以重刑。

不赦不宥。为了贯彻重刑原则,强调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商鞅在变法中反对赦宥,主张凡有罪者皆应受罚。

鼓励告奸。为了更有效地禁奸止过,保证统治秩序的稳定,在变法过程中多次颁布法令,鼓励臣民相互告发奸谋,规定“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

实行连坐。在变法期间广泛实行连坐制度。如邻伍连坐,以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之间相互有告奸、举盗的责任,若什、伍之中有作奸犯法者,相互负连带责任。此外,还实行军事连坐、职务连坐、家庭连坐等。这些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政权的稳定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