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2 课后习题详解

1简述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对经济的作用。

答:在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中,从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与经济的基本理论出发,有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社会主义法与经济的关系。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对经济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确认基本经济制度。2004年宪法修正案完整地确定了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使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具备了宪法地位。

完善财产保护制度。2004年宪法修正案,首先,从法律上扩大了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其次,它完善了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

保障市场经济建设。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使得经济体制改革具备了严格意义上的合法性基础。除了宪法,其他法律在维护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方面也发挥着作用。

(2)对市场经济的法律规制

法律为市场提供了充分的权利和自由。任何一种经济体制都具有一种特定的有关经济活动的游戏规则,而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一种体制性、根本性的游戏规则是指基于法治的规则。市场呼唤充分的权利和自由,而对权利的最佳保障,只有法治能够提供。

法律为市场提供了受限的政府。市场经济还意味着政府权力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约束,防止其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过多的介入和干预。国家要将对社会资源的行政性支配权力交给市场,还原为市场主体的自主性权利。

法律提供了公平的竞争秩序。市场经济之下,各类市场主体的活动、各种市场要素的相互作用是纷繁复杂的。要使这些活动有序的进行,需要一系列法律规则的规制。这种法律规制一方面针对的是微观经济主体的微观行为,另一方面是从宏观上引导市场秩序的建立。

(3)调整生产关系,发展生产力

当法及其保障的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性质的时候,法就起推动生产力发展的进步作用;反之,当法及其保障的生产关系不适合生产力性质的时候,法就起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反动作用。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模式的转换,法律也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以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因而,法律的变革应当与经济的变革相适应。

2简述法律意识对法律发展的作用。

答: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心理、态度、知识和思想的总称。法律意识是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影响着法律实践活动,影响着法律文化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对法律创制和法律实施两个方面。

(1)在法律的创制过程中,法律意识决定了人们对立法的必要性、目的及价值取向的认识。在具体的制定法律的过程中,立法者的法律意识决定着立法的质量。法律的创制必须借助立法者的立法技巧、法律知识、法律理论以及法律理念。

(2)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法律意识直接影响着法律的实现。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从事法律实务的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水平决定着其处理具体法律事务的质量,司法人员的法律意识也决定了他们的工作绩效,关系着法律权威的树立与司法公正的实现。

3比较法律和道德的异同点。

答: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道德是一种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它是人们关于善恶、美丑、正义与邪恶、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点和规范的总和。

(1)二者之间的联系

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法与道德都是特定社会历史文化的产物,都是共同的社会观念的承载者;法律通过确立特定的道德原则与规范,为道德理念的贯彻提供法律支持,同时也影响着道德观念的发展。

法与道德相互制约。法律可以剔除道德观念中不合时宜的成分,道德可以通过对法律的实质内容进行公正与否的评价,推动法律的制定、修改甚至废除,使法律与主流道德相符。

(2)不同点

产生的方式及表现形式不同。法通常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特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规范的外在表现形式。道德则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和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的,道德的形成无需符合特定的程序规则。道德一般没有规范的表现形式,它通常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习惯之中,有时通过思想家的论述得到表达。

调整的范围不同。法旨在构建外在的社会秩序,因此主要致力于调整人们的外在行为,一般情况下不问及行为人的内心世界。而道德则要求行为人的外在行为与内心活动都符合道德的要求。

调整的方式不同。法通过设定人们的权利与义务来调整人们的社会行为。法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对受侵害的权利进行救济,对违背义务的行为进行制裁来保证法的实现。道德则主要是通过为人们设定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来调整人们的行为。对违反道德的人进行的制裁不以国家强制力为支持,而是通过社会舆论实施。

4简述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与和谐社会的关系。

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六个基本特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定是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定要以民主、法治为基石。社会主义法与和谐社会的关系主要表现在:

(1)民主科学立法奠定和谐社会的法律基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法治的社会,而法治则是以良好的法律为前提的。通过民主、科学的立法,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为社会主义法治提供了必要的前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了必备的法律基础。

(2)依法行政,维护权力与权利的和谐。和谐社会所要求的法治状态是权利与义务的和谐、权利之间的和谐、权利与权力的和谐以及权力之间的和谐;行政权的行使是实现上述四种和谐关系的关键,尤其是对于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和谐至关重要。

(3)公正司法解决社会纷争。一个独立公正的司法系统,可以赋予法院以解决社会纠纷和矛盾的权威地位,从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只有构建公正权威的司法体制,才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使公民尊重法院在解决社会纠纷和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处于系争案件中的当事人理解并尊重判决,使全社会的公民树立起对司法的信心,从而将社会矛盾以合法、合理的方式化解,促进社会的全面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