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视频讲解】
- 圣才电子书主编
- 7字
- 2021-06-04 17:48:26
第四章 法的价值
1.4.1 复习笔记
一、法的价值的概念
法律价值是一个关系范畴,包括三种含义:
(1)法的目的价值。通过法的制定和实施所要达到的目标,如自由、正义、秩序、人权、和谐等。
(2)法的形式价值。即法自身应具有的良好品质和属性,如法律应当逻辑严谨、简捷明了、公之于众。
(3)法的评价标准。即法律对各种事物进行价值判断时所遵循的准则,如人道主义、现实主义、社会进步、社会主义等。
二、法与秩序
1秩序的概念
马克思主义认为,秩序是一定的物质的、精神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社会固定形式,因而使它们相对摆脱了单纯偶然性和任意性的形式;建立社会秩序的目的归根到底是要创造一种安居乐业的条件。
2秩序作为法的价值的意义
(1)社会的秩序需求和秩序维持是法之所以产生的初始动机与直接目的。
(2)秩序作为法的目的价值,是社会在消解社会矛盾、缓和社会对立中所追求的最低限度的可见的社会目的状态。
(3)秩序作为法的目的价值,体现了作为社会存在的理想状态的一种必备要素,即一种理想的社会目标,来鼓励社会合作,促进社会和谐。
3法对社会秩序的建立的意义
(1)在事实上,法律的规范和制度设计本身是在描绘着一个理想的社会所需要或者向往的社会秩序的基本蓝图。这个蓝图是该社会建立其社会秩序的标准与参照。
(2)现代社会中的法律首先是通过给社会主体以最大程度的自由和法律权利的赋予来引导社会主体的各种行为,使这些行为在行为方式上和行为结果上能够彼此协调和顺应,从而使相应的社会秩序得以建立。
(3)现代社会中的法律给予社会主体施加一定的使赋予主体的法律权利和自由能够达至平衡的法律义务约束与法律责任负担的方式,使主体对自身的行为加以必要的克制与自我约束,从而建立相应的社会秩序。
4法对社会秩序的维护的意义
(1)维护阶级统治秩序。法律作为国家的重要的统治手段,首先必然要以维护统治阶级的整体的根本利益为核心来建立和维护阶级统治秩序,以最大程度地实现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2)维护权力运行秩序。在对权力及其运行进行规范约束和控制方面,法律自身的特征决定它是最有效的手段和方法。
(3)维护经济秩序。法律对经济秩序的维护体现为使人们的经济活动摆脱偶然性与随意性而逐渐地趋于稳定性并获得相应的连续性和可预测性。
(4)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法律对社会生活秩序的维护的常规手段,一方面是通过在各种社会利益及其需求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及其界限,最大限度地避免社会矛盾和社会纠纷的产生;另一方面法律也明确地规定或者设置了相应的文明的纠纷解决和消解的程序和机制。
(5)建立和维护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法律是具有最权威效力的关于建立和维护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各种观念与措施的制度表达,也是对侵害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之行为有效、可靠、公正的障碍排除机制。
三、法与自由
1自由的概念
在法学上自由表现了人与法律的关系,自由是法律上的权利,自由意味着做法律允许的行为,并使自由不超出法律的界限。
(1)自由与主体的权利密切相关。在法律上,自由和权利大体说来就是基本上等同的概念。
(2)自由涉及两个方面:一是主体的意志,一是主体在意志支配之下的行为。
(3)在影响自由价值实现的各种社会因素中,国家权力因素对自由的实际影响非常大。
2自由作为法的价值的意义
(1)法律确认和保障主体自由的实现所需要的各种现实条件。
国家用法律来确认和保障主体自由实现的这些条件就是为主体自由实现提供最权威的、制度化的和规范性的条件满足机制,使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2)法律为自由的实现排除主体之间的相互强制与侵害。
作为法律的目的价值之一的自由所要求的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系统的法律,就是通过排除主体之间的相互强制与侵害,从而保障自由的真正实现。
(3)法律为了自由这种目的价值的真正实现而排除主体自身对自由的滥用。
3法律保障自由的基本方式
(1)划定国家权力的权限范围,并明确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的正当程序。
(2)确立了国家权力对自由非法侵害时的救济手段与程序。
(3)对于自由的主体或者说自由的享有者来说,他们本身也必须承担善待自身和他人自由的责任。为了防止对于主体自由来自于主体本身的“恶”待与侵害,法律明确地把法律责任与主体自由相联结,从而保障主体的自由。
4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原则
(1)主体最大限度的、广泛的、彼此相容的平等自由原则。这一原则要求,一方面,法律要给予主体尽可能广泛而充分的平等自由;另一方面,主体之间的这些最广泛而充分的平等自由要彼此相容。
(2)一般不干预原则。只要不存在对人而言是外在于他的对其意志和行为的各种人为限制,我们就完全可以说,这个人是自由的或者说享受到了实际的自由权利。
(3)有限的积极干预原则。为了真正实现主体的真正自由,法律必须对主体的自由行为加以积极干预,但这种干预必须有一个合理的限制。
(4)公共利益干预原则。当个人自由的行使妨碍甚至侵害了公共利益,可以因为公共利益的缘故而对个人自由进行干预并施加相应的限制。但以公共利益干预和限制个人自由也必须是在公共利益的确没有任何替代方案的情况下采用。
四、法与平等
1平等的概念
平等,即同等对待的意思。
(1)形式平等,即不考虑主体本身各种自然的、社会的、历史的和现实的具体情况差别而适用同一评价和处遇标准,也即无差别对待。
(2)实质平等,即有差别地对待,以使有差别的主体之间在事实上和实质上能够得到真正同等的对待。
2法律确认和保障平等的基本方式
(1)法律把平等宣布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
(2)法律确认和保障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
(3)法律确认和保障社会财富、资源、机会与社会负担的平等分配。
3法律确认和保障平等的基本原则和法律机制
(1)法律始终是以确认和保障普遍平等为原则而以特殊平等的确认和保障为补充的。
特殊平等,是指法律认可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是绝对不可能在所有的领域都能够全面贯彻普遍平等原则的,因此需要对某些人的群体或者某些事项做出差别区分并认可这种差别区分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在相同的群体或者事项上实行特殊对待。
(2)法律一般性地赋予主体以普遍平等的法律资格或者法律地位。
这种主体平等法律资格和地位的赋予首先直接针对全体公民,而且是根本不考虑这些主体事实上的自然差异和社会差别。同时,在这个基本前提之下,现代法律往往又分别给特殊主体有差别的法律资格——在不同群体之间差别对待,而在同一群体之中平等对待。
(3)法律平等地设定主体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律通常把社会财富、资源、机会与社会负担都转化为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并在遵循上述原则的情况下在主体之间做平等的设定;同时,法律还一般地以及在不同的法律层次上把平等本身也设定为主体的法律权利,把对这种平等的认可和尊重设定为主体的法律义务。
(4)法律公平地分配法律责任。
在法律责任分配方面,主体法律行为的性质与法律责任的性质相一致、主体法律行为之违法程度与法律责任强度相一致、行为主体责任自负,等等,都体现了法律在法律责任设定和分配方面对平等原则的贯彻和遵循。
五、法与人权
1人权的概念和特点
人权,即人作为人所享有或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在内涵上,人权一方面表达了所有的人在人格上的普遍平等观念;另一方面,人权也表达了所有的人在人格上的绝对尊严的观念。人格的普遍平等和人格的绝对尊严,是人权的两个基本要素。
在现代社会的权利体系中,人权具有非常特别的地位和特点,具体体现为:
(1)人权的普遍性。即人权是最普遍的为所有的人平等地享有或者应当享有的权利。
(2)人权的基础性。人权乃整个实在法意义上的全部法律权利存在的正当性根据和理由,是全部具体法律权利存在的基础和最终的来源,因而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属于最基础性的权利;另外,人权也是所有的公共权力正当性的最终来源和基础。
(3)人权的综合性。人权是具有无限多权利选项的复杂的综合性权利,是由一系列的权利选项所构成的权利体系。同时,人权受到社会、经济和文化传统的制约,具有强烈的意识形态性。
2人权作为法的价值的意义
(1)人权指出了立法和执法应坚持的最低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
(2)人权可以诊断现实社会生活中各种侵权行为的症结,从而提出相应的法律救济标准和途径。
(3)人权有利于实现法律的有效性,促进法律的自我完善。
3法律对人权的确认和保障
(1)法律将保护人权作为基本原则固定下来,确认了人权保护的法律地位。
(2)法律及时确认各种人权,从而使停留在应然状态的道德权利上升为法律权利,提供更为周到的保护。
(3)法律将人权具体化为各种基本权利,建立一个以人权为本源,以具体权利为派生的权利体系,为权利提供系统的保护。
(4)法律为受到侵害的人权提供多种救济途径。人权的法律保护是人权实现的最直接的保障手段,一个国家的法律状况将直接影响人权的实现程度。
六、法与正义
1正义的概念和基本分类
在本质上,正义是在对待和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方面的公正、平等和无偏私。正义的概念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正义观念归根到底受到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制约。
正义的概念是多元的,从法律和法学的角度来看,人们往往从分配正义和平均正义、形式正义和具体正义以及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等角度来理解正义。
(1)分配正义和平均正义
①分配正义是指根据每个人的实际活动来分配权利和荣誉。
②平均正义是指对任何人都同样对待,平均分配权利。
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强调对同等人同等对待,对不同等的人不同等对待;后者要求对一切人都同等对待。
(2)形式正义和具体正义
①形式正义不管制度是否正义,只关心制度的实现,因而,是一种表面的正义,如对每个人同样对待就是形式正义。
②具体正义是指对每个人根据其特点在其工作、需要、身份以及法律权利等方面的对待。
【说明】最新张文显《法理学》(第五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将此改为: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
①实质正义涉及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包括道德原则和规则、法律原则和规则等)来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形式正义则涉及怎样实施这些原则和规则以及当这些原则和规则被违反的时候如何处置的问题。
②在法律范围内,实质正义可以说是法律制定中的正义,形式正义则是法律执行和适用中的正义。
(3)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①实体正义在于通过对实体权利义务的安排,为社会提供一种秩序。
②程序正义实际上是一种解决冲突和纠纷时所要遵循的程序标准。一方面,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前提,只有遵循正义的程序,才能得到正义的实体;另一方面,程序正义具有独立价值,因此,经过正当程序的审判,尽管处理结果并不一定能实现实体正义,但当事人能接受。
2正义作为法的价值的意义
(1)正义作为法的价值体现了其作为法的终极目的和存在根据,即正义是法的最终决定者和支配者,是法的终极理想和目标,也是检验现实中的法的根本标准和依据。
(2)正义作为法的价值体现了通过法律对社会的基本结构及其制度的理想性的规范建构,即正义作为法的根本理想标准或目标,同时也是全部社会制度安排和规范设计理应遵循的标准。
3法律对正义的保障
法律对于正义的保障的主要方式是:
(1)通过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机制。主要是由立法来承担的。
(2)通过法律责任和惩罚机制。由执法和司法来承担的。
(3)法律通过把社会生活的主要领域及其重要的社会关系类型纳入法律之内,实行法治化治理,即法律性质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治理,把正义的基本内涵融灌进这些规范和制度之中,并通过严格的依法办事,从而在整个社会之中全面地促进和保障社会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