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收与剩余产品价值

税收规模即税收总量的确定从根本上来说取决于一定时期全社会的剩余产品价值创造能力。社会物质财富即社会总产品,其价值形式为社会总产值,包括物化劳动的转移价值C,必要劳动创造的必要产品价值V,剩余劳动创造的剩余产品价值M。

一、税收不能课及物化劳动转移价值和必要产品价值

从总的趋势和一般规律而言,税收不能课及物化劳动转移价值C和必要产品价值V,这两者是简单再生产的必要条件,属于简单再生产补偿范畴。

物化劳动的补偿基金只能在再生产过程中不断循环周转,把它抽出再生产过程用于非生产的社会公共需要,简单再生产就会遭受破坏,社会物质财富总量就会减少,社会就会陷入困境,国家(政府)公共权力最终也会失去得以正常运转的物质基础。因此,物化劳动转移价值不能作为税收源泉。

必要产品构成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资料,必要劳动耗费得不到补偿,劳动者的基本需求得不到满足,社会再生产就不能正常进行。因此,必要产品价值只能用于补偿活劳动耗费,不能作为税收源泉。

二、税收是国家公共权力占有剩余产品价值的一种形式

从一般规律来讲,税收是公共权力主体对剩余产品价值的占有,税收只能来源于剩余产品价值,且税收总量不能多于一定时期社会的总剩余产品价值量。国家作为公共权力主体以税收形式征集的剩余产品份额必须适度,税收规模不能过大也不能过小,要取之有度。

然而,现实中的税收并没有仅对剩余产品价值的表现方式——利润课税,而是以业主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财产额、企业和个人所得额、特定行为目的为征税对象。但从最终归宿和总体趋势看,仍然可以说税收来源于剩余产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