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题库【历年真题(视频详解)+章节题库+考前押题】
- 圣才电子书
- 6262字
- 2020-12-01 15:39:32
第二部分 章节题库
刑法部分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案例1 宋某等人连环犯罪案件
某施工单位包工头宋某(中国国籍)经营数年,收入颇丰,为达到出国观光的目的,遂向有关国家机关人员送礼两万余元,使其违规办理了出国手续。在开往甲国的我国国际列车上,途经乙国时,宋某因与同行的王某发生口角殴打了王某,致其轻伤。不久因宋某在施工中偷工减料,将低标号水泥代替高标号水泥使用。用细钢筋取代粗钢筋,造成其承建的一座礼堂坍塌,损失二百余万元。为逃避制裁,宋某找到任某公司经理的同乡金某商议对策,恰逢金某因倒卖许可证和走私文物等事发被追查,金某提出让宋某先到其在边境的一远亲家暂避。行前金某交给宋某2万元作路费,并请宋某将自己倒卖许可证和走私的凭据一并带走隐藏好或者悄悄销毁。宋某走后,金某恐其难逃法网,遂命其表弟覃某带刘、黄二人(均系刑满释放人员)在途中将宋某干掉。覃某闻言色变,说此举恐有杀身之虞,劝金某放弃。金某诡称只要将自己的一亲笔信带给刘、黄二人,并随其找宋某,不必覃某动手。覃某默许,于是金某当着覃某的面写了信,并给覃某3万元,打发覃某上路。覃某在途中将金某的信交给刘、黄二人,假说自己有急事,一切事由可与金某直接联络,遂于中途下车。
刘、黄二人寻到宋某,欲施毒手,经宋某苦苦哀求并许以重金,遂放过宋某。刘、黄返回后谎称事毕,按事先约定各从金某处得“赏金”1万元。事后,金某发现宋某未死,便找到刘、黄,要求二人返还“赏金”,刘、黄二人非但不给,还威胁金某,再各给二人一人50万元,否则便向公安机关告发金某。不得已,金某只得给了刘、黄100万元,后因人举报,本案案发。
【问题】
1.宋某的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
2.宋某所在的单位是否构成犯罪?如是,构成何罪?如否,说明理由。
3.针对宋某在国际列车上的行为,我国是否具有管辖权,为什么?
4.金某的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
5.覃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不构成,请说明理由;如构成犯罪,请说明构成何罪。
6.经宋某哀求并许以重金,刘、黄二人最终放过了宋某,问刘、黄二人的这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罚(仅要求回答处罚原则)?
7.刘、黄二人从金某处各取得1万元“赏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构成何罪?
【考点】刑法适用范围;犯罪中止;行贿罪;故意伤害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窝藏、包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
【参考答案】
1.宋某的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
答:宋某触犯的罪名有行贿罪、包庇罪、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389条的规定,行贿罪,是指个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本案中,宋某为达到个人目的而向有关人员送礼达2万元、违规办理出国手续的行为,属于行贿性质,构成行贿罪。
宋某遇到涉嫌犯罪的金某后,将金某倒卖许可证和走私的凭据带走隐藏或者销毁,属于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隐匿罪证、销毁罪证的行为,构成《刑法》第310条规定的包庇罪。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宋某在国际列车上故意殴打王某致其轻伤的行为,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2.宋某所在的单位是否构成犯罪?如是,构成何罪?如否,说明理由。
答:构成犯罪。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但是对单位不进行处罚。
根据《刑法》第137条的规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建筑工程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犯罪主体是单位,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主观方面出于过失。《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一般都是双罚制,但是本罪是《刑法》关于单位犯罪处罚的特殊规定,即适用单位犯罪,但只处罚个人的单罚制。宋某作为建筑单位负责人,在施工中偷工减料、违规建筑,造成其承建的一座礼堂坍塌,损失200余万元的行为,其所在的施工单位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但是不予处罚,其个人应受到刑事处罚。
3.针对宋某在国际列车上的行为,我国是否具有管辖权。为什么?
答:我国具有管辖权。由于宋某是中国公民,可以根据属人原则进行管辖。但是不能根据属地原则进行管辖,因为国际列车不是我国的延伸领土。
根据《刑法》第7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由于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其致人轻伤的行为依法可以不予追究,但这并不等于宋某在国外致人轻伤的行为不能适用我国刑法,我国《刑法》依旧对其享有管辖权。
我国实行的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属人、保护和普遍原则的刑事管辖权体制。首先,宋某是中国人,因此必然可以根据属人原则进行管辖,因此也排除了保护原则的适用(针对外国人为犯罪主体);其次,宋某在国际列车上。我国刑法规定,在中国航空器和船舶上犯罪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即肯定了我国航空器和船舶是我国领土的延伸,但是国际列车并没有包括在内,因此针对国际列车上的犯罪,具有属地管辖权的是犯罪发生地,而宋某在国际列车上犯罪行为的发生地是乙国,因此,我国《刑法》不能根据属地原则对其进行管辖;最后,普遍原则是针对国际性犯罪,对于宋某的故意伤害行为自然也不能适用。
4.金某的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
答:金某的行为触犯的罪名有窝藏罪、故意杀人罪,其中故意杀人罪属于未遂形态。
本案中,金某遇到涉嫌犯罪的宋某后,为宋某提供隐藏的住处、逃匿的费用,构成《刑法》第310条规定的窝藏罪;其产生杀害宋某的故意后,命其表弟覃某带刘、黄二人具体实施该杀人行为,但由于具体实施杀害宋某的刘、黄二人自动放弃而未得逞,这是金某意志以外的因素造成的,应当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
5.覃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不构成,请说明理由;如构成犯罪,请说明构成何罪。
答:覃某的行为也构成犯罪。因为其明知金某的杀人犯罪故意并负责为其传递信息,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未遂形态。
覃某明知金某的杀人故意与具体计划,虽然有些不太情愿参与,但还是负责为其传递了该犯罪信息,与金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其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虽然自动退出,但并没有阻止另外两名共同犯罪行为人刘、黄去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不具备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因此不成立犯罪中止。故意杀人罪的法定结果没有出现,是由于具体实施杀害宋某的刘、黄二人主动放弃而未得逞,这是覃某意志以外的因素造成的,应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形态。
6.经宋某哀求并许以重金,刘、黄二人最终放过了宋某,问刘、黄二人的这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罚(仅要求回答处罚原则)?
答:构成犯罪,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应当免除处罚。
本案中,刘、黄二人接受金某的委托意图追杀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二人在被害人宋某哀求下而自动放弃,属于故意杀人罪的中止形态。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本案中,因宋某哀求,刘、黄二人没有对宋某实施任何加害行为,因此,其中止实行的故意杀人行为并没有造成损害,依法应当免除处罚。
7.刘、黄二人从金某处各取得1万元“赏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构成何罪?
答:构成犯罪,构成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刘、黄二人各从金某处得“赏金”1万元的行为,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且金额达到了定罪标准,应构成诈骗罪。
案例2 王某贿选、强奸案
农民王某办了一个私营建筑公司,搞工程承包成为村里的首富。王某不再满足于只当一个普通农民,该村选举村长前,王某让公司会计从银行提取20万余元现金,自己或者通过亲友给全村每户村民送去内装1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红包,请他们在选举村长时“多多关照”,结果在选举中王某以微弱多数当选为村长。就任村长后,王某逐渐显露出横行霸道的作风,办事自己一个人说了算。他私下将村中一部分位置较好的耕地以低价卖出,得到400余万元,吹嘘为自己带领全村致富的“政绩”,剩下的山地、荒地让村民承包,村民怨声载道。王某还以小恩小惠以及威胁、要挟等手段先后奸淫了三名妇女。王某的所作所为激起村民的愤怒,私下商议要“教训”王某。王某听到这一消息,即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经常从事走私活动的尤某,从尤某处高价购买了其走私的手枪一支、子弹十余发带在身上,还找了四名保镖整日不离左右。王某有了手枪、保镖之后,为了在全村树立威信,镇压不满情绪,一次,借口村委会财务室被盗,自己列出张某、甘某、董某等几名所谓“嫌疑对象”,带领保镖强行进人这几名“嫌疑对象”家中进行搜查,对不愿配合搜查反而坚决阻止其非法搜查行为的甘某,强行带到村委会自己的办公室内强迫其老实交代偷盗事实。甘某拒不承认,王某就将甘某关押在办公室内,让几个保镖轮番审问,并加以拷打,长达两天两夜。镇派出所听到群众的反映后,立即由副所长带两名公安人员到该村了解情况,但被王某派去的保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拒之村外。后来,县公安机关在王某到镇里开会时拘捕了他。
问题:
1.王某以不正当手段当选村长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如果构成犯罪,请指出罪名。
2.王某私下出卖土地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如果构成犯罪,请指出罪名。
3.王某以小恩小惠以及威胁、要挟等手段先后奸淫三名妇女的行为构成何罪?
4.王某购买并携带枪支的行为构成何罪?
5.王某带领保镖强行进入张某、甘某、董某等几家进行搜查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请指出罪名。
6.王某将甘某关押在自己办公室内进行审问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请指出罪名。
7.王某派保镖拒绝镇派出所公安人员进村调查的行为构成何罪?
【考点】罪刑法定原则;强奸罪;走私武器、弹药罪;非法搜查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
【参考答案】
1.王某以不正当手段当选村长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如果构成犯罪,请指出罪名。
答:王某以不正当手段当选村长的行为虽然是违法的,但根据现行《刑法》与罪刑法定原则,并不构成犯罪。
王某以不正当手段当选村长的行为,如果认为涉嫌犯罪,那么首先可能考虑的是破坏选举罪或行贿罪。根据《刑法》第256条规定,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情节严重的行为。而本案中村长的选举并不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根据《刑法》第389条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题中王某贿买村民的选票虽然属于为了不正当利益,但其给予财物的对象是村民而非国家工作人员。王某本人作为私营企业主,挪用本公司的资金也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等犯罪。综上所述,王某以不正当手段竞选村长的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但根据《刑法》第3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尚不能认定其构成犯罪。
2.王某私下出卖土地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如果构成犯罪,请指出罪名。
答:王某私下出卖土地的行为虽然是违法的,但根据现行《刑法》与罪刑法定原则,也不构成犯罪。
王某私下出卖土地的行为,如果认为涉嫌犯罪,那么首先考虑的是涉及土地的犯罪如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等犯罪。根据《刑法》第342条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本案中,王某是私下低价出让耕地而并非自己占用并改作他用,所以不构成该罪。根据《刑法》第410条规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王某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且其所转让的仅是集体所有的土地而非国家所有的土地,因而也不构成该罪。根据《刑法》第397条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王某不符合该罪关于犯罪主体的构成要件。综上所述,根据《刑法》第3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尚不能认定其构成犯罪。
3.王某以小恩小惠以及威胁、要挟等手段先后奸淫三名妇女的行为构成何罪?
答:王某以小恩小惠以及威胁、要挟等手段先后奸淫三名妇女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非法性关系。因此,王某以小恩小惠以及威胁、要挟等手段奸淫妇女的行为,符合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非法性关系的特征,构成强奸罪。
4.王某购买并携带枪支的行为构成何罪?
答:王某从走私犯罪分子尤某处购买走私的枪支、弹药并自己携带的行为,依法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
根据《刑法》第155条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以走私罪论处。本案中,王某明知尤某为走私犯,仍从其处高价购买了走私的手枪、子弹,应当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
【注意】王某非法携带、持有枪支的行为属于买卖枪支或者走私枪支犯罪活动的“不可罚之事后行为”,不得再另行定罪;而王某非法携带枪支并没有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也未直接危及公共安全,所以也不构成《刑法》第130条规定的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
5.王某带领保镖强行进入张某、甘某、董某等几家进行搜查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请指出罪名。
答:王某带领保镖强行进入张某、甘某、董某等几家进行搜查的行为构成非法搜查罪。
根据《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对他人人身、住宅进行搜查,构成非法搜查罪。本案中,王某以对嫌疑对象进行搜查为借口,带领保镖强行进入张某、甘某、董某等几家进行搜查,其行为显然属于非法对他人住宅进行搜查,应当构成非法搜查罪。
6.王某将甘某关押在自己办公室内进行审问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请指出罪名。
答:王某将甘某关押在自己办公室内进行审问的行为构成犯罪,构成非法拘禁罪。
根据《刑法》第238条规定,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本案中,王某故意将甘某关押在自己办公室内进行审问,长达两天两夜,这一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构成非法拘禁罪。
【注意】王某这一行为虽然表面上具有一定的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性质,但并不构成刑讯逼供罪或者暴力取证罪。《刑法》第247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所要求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王某本人并非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故不构成上述两罪。
7.王某派保镖拒绝镇派出所公安人员进村调查的行为构成何罪?
答:王某派保镖以暴力、威胁手段阻止镇派出所公安人员进村调查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根据《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王某派保镖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止镇派出所公安民警进村调查,实际上就是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当然属于国家机关,公安人员当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因此构成妨害公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