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万一《商法》(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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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74字
- 2021-05-28 20:00:39
第八章 有限责任公司
8.1 复习笔记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1.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1)股东责任的有限性。有限责任公司各股东对公司所负的责任,仅为足额的出资责任,对公司债权人不负直接责任。但公司对于其债务则是要以公司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清偿责任。
(2)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这是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重要区别之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一般不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出资并不以股份为单位计算,而直接以出资额计算。
(3)公司资本和经营活动的封闭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只能由全体股东认缴,而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具有资本来源的封闭性。
(4)股东人数有最高数额的限制性。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这一方面是有限责任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人合的特点;另一方面是为了区别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突破上限,就应考虑公司形态发生变更。
(5)公司设立程序和组织的简便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简便,一般只要有公司章程,股东出资达到要求,经登记即可。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也比较简单、灵活,可以设董事会、监事会,也可以只设1名至2名董事或监事行使董事会、监事会职权。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各国公司法都要对公司设立规定其条件,只有满足了相应的条件并履行了法定的设立程序,公司才能成立。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分为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前者指公司章程的签署及相应资本、股东人数及组织等基本条件,后者则指按法定程序进行设立登记。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3条的规定,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必须满足以下实体要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我国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承认取消了在股东人数的下限。
(2)须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我国《公司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须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制定,我国奉行共同订立主义,即公司章程必须由公司的全体投资者共同签署。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是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和对外经营活动的标志,公司组织机构是公司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核心,适当的名称和机构设置对公司的设立与运行至关重要。
(5)有公司住所。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公司的住所。公司住所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对于确定某些法律关系和诉讼管辖具有重要意义。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我国《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发起人发起。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发起设立,投资者通常首先签署发起设立协议,对公司的投资者、各方投资比例、公司名称等基本事项予以明确约定。
(2)办理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登记手续。
(3)起草和签署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在具体操作上可由投资者一方起草,亦可共同起草,还可以委托他人起草。但其内容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其最终文本应由投资者共同签署。
(4)投资者缴纳其认缴的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订立后,股东即应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后,还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并出具证明。
(5)申请公司设立登记。股东的出资经检验合格及真实后,应由全体股东所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法律文件。
(6)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审查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对于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应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时予以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不符合法定条件时则不予以登记。
三、一人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
1.一人公司
(1)一人公司的概念
一人公司,是指股东仅为一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原生型一人公司与继发型一人公司:前者指公司设立时股东即为一人;后者是公司设立时股东非为一人,但在公司存续期间,因公司出资或股份全部转移而归于一人。
(2)一人公司的特征
一人公司的主要有以下特征:
①股东仅为一人,即全部股份或出资由一名股东持有。
②具有法人资格。通说认为一人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之一种,应有法人资格,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③股东控制着公司经营。因一人公司股东的单一性,股东通过对董事会的控制而控制着公司的经营。
(3)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态度
我国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我国不承认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公司法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较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更为严格:
①规定了较高的注册资本额,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②对于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限制,即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③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规定了股东严格的责任。
2.国有独资公司
(1)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
①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主体具有单一性和特定性。所谓单一性,是指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即国家是其唯一主体。所谓特定性,是指国有独资公司的单一股东只能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
②国有独资公司股权的国有性。国有独资公司是由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唯一投资者,所以其股权也为国家独有,是所谓的国有公司。
③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性。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形式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特征,是有限责任公司,同时,由于其股东的特殊性和唯一性,国有独资公司在组织机构、公司章程、财产管理等许多方面,都不同于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
(3)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
因国有独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之特殊类型,故除应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外,其设立方式、条件及程序有特殊之处。
①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方式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方式有以下两种:
a.单独发起新建设立,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公司法规定单独投资开办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b.国有企业改建设立,即依法将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其目的是解决长期困扰国有企业的政企不分,经营自主权难以落实,约束机制不健全,经济效益不高等问题,彻底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使之真正成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
②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条件
a.投资者符合法定条件。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代表国家投资,并行使股东权。
b.股东出资额须达到法定资本限额并依法缴纳。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规定有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国有独资公司设立时,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的出资额也须达到该限额。
c.制定公司章程。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直接制定或者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报其批准。
d.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法要求的组织机构。
e.有公司住所。
③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程序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程序:在制定章程、足额缴纳出资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不予以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的日期,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成立日期。
(4)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由于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公司权力机关,行使包括委派和更换董事会成员,决定公司合并、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等在内的部分股东会的职权,相当部分的职权则授予董事会行使。
①董事会及其职权
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其中,部分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部分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委派和选举的比例由公司章程具体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除享有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外,还享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予的部分股东会的职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主要有:
a.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b.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c.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②监事会及其职权
根据《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5人,主要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职权主要有:
a.检查公司财务;
b.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c.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予以纠正;
d.行使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3.国有独资公司与一人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一人公司。就一人公司股东仅为一人这一根本特征以及股东与公司人格各自独立等特点来说,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国有独资公司当然是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与通常的一人公司相比,具有明显的差异,主要体现在:
(1)立法目的不同。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是基于社会的现实需要和维护法律的尊严,在对传统公司重新认识和突破固有公司观念的基础上确立的;而国有独资公司的目的是为国有企业改革创制一种有效的法律形式,以实现其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
(2)公司的存在形态不同。一人公司的形态较为复杂,既可以有原生型的一人公司,或继发型的一人公司,也可以有形式上的一人公司或实质上的一人公司;而国有独资公司都是原生型和形式上的一人(独资)公司。
(3)产生原因不同。大多数国家的一人公司都是因股份转让或股权转移逐步演化而成,而我国的国有独资公司是在设立时即被界定为如此。
(4)股东身份不同。在西方国家,一人公司的股东既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而我国的国有独资公司则只能由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和国家授权的部门设立。
四、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1.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概述
(1)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概念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
(2)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特征
①由外国公司设立。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于公司而存在,应由已成立的外国公司设立。
②依我国法律设立。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应依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设立手续。
③以从事经营活动为目的。外国公司的性质决定了其设立分支机构必须从事经营活动而非其他目的。
④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从属于外国公司,不具有独立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不是民事权利主体,也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责任由设立它的外国公司承担。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通常有分公司和办事处。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与外国公司在我国投资设立的公司不同:外国公司在我国投资设立的公司是依我国法律在我国境内登记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中国公司,外国公司仅为其投资人,对其债务外国公司也仅以投资者的身份承担有限责任。
2.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撤销与清算
(1)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①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是指外国公司按照东道国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东道国为其分支机构取得营业资格的法律行为。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需满足以下设立条件:
a.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必须有标明其外国公司国籍和责任形式的名称。
b.外国公司必须按照规定向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拨付业务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国务院规定了营运资金最低限额的,必须达到该最低限额标准。
c.外国公司必须指定在中国境内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作为公司在中国境内的代表。
d.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必须在本机构中置备所属的外国公司的公司章程。
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
设立程序,我国实行许可主义和核准主义,即经东道国政府主管机关审批后方可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a.审查批准程序。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登记证书及有关文件。主管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b.登记程序。外国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当由该外国公司指定在中国境内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或者代理人,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2)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是指业已成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因发生法律或章程规定的撤销事由,而停止其积极的业务活动并着手处理其未了事务的行为。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主要有以下情形:
①外国公司自行撤销其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因完成了预定目标,或无意在我国继续投资经营,或其分支机构发生严重亏损或遭受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或因其分支机构经营期限届满等,可以自行决定向我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撤销其分支机构,经批准后予以撤销。
②外国公司依法解散。当外国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其本国以行政命令或法院判决强制解散时,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存续而解散时,外国公司所属的分支机构也必须随之解散并进行清算。
③外国公司向我国主管机关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证书被撤销。当外国公司向我国主管机关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证书被撤销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审批机关的通知,吊销该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并责令其撤销。
④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无故歇业。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⑤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因违法经营被撤销。这是指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违反中国的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金融、财税、外汇、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被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关闭而予以撤销。
(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清算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清算,是指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后,为终结其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了结分支机构债务,而对其债权债务所为的清理处分行为。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按顺序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其债务。其财产不能清偿所欠债务时,应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如果该外国公司在其本国被宣告破产,对其分支机构享有债权的我国债权人和其他债权人,有权申报债权,参加对该外国公司的清算。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依法清算完毕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缴销营业执照。此后方可将其剩余财产转移到中国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