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和形式逻辑的“概念”理论

(一)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关于人类的认识来源、认识能力、认识形式、认识过程的科学认识理论,包括的内容有很多,从与审计本质的认识之相关性来说,我们重点强调三方面的内容:一是现象与本质的辩证关系;二是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的辩证关系;三是认识的辩证发展过程。

1.现象与本质的辩证关系

(1)现象和本质是对立的。现象和本质有明显的差别。现象是事物的外在方面,是表面的、多变的、丰富多彩的;本质是事物的内在方面,是深藏的、相对稳定的、比较深刻的、单纯的。现象是可以直接认识的,本质则只能间接地被认识。

(2)现象和本质是统一的。第一,两者是相互依存的。现象是本质的现象,本质是现象的本质。也就是说,本质只能通过现象表现出来,现象只能是本质的显现,它们之间是表现和被表现的关系。任何一方离开了另一方都是不能存在的,实际的存在总是现象与本质的对立统一。第二,两者是相互蕴涵的,实际上也是相互包含的。本质寓于现象之中,这是非常明显的,因为现象是整体,本质是现象的一部分,并且是根本性的部分。反过来,本质也包含现象,因为现象尽管是多种多样的、纷繁复杂的,但毕竟是由本质决定的,早已潜在地包含于本质之中。第三,现象与本质是可以相互转化的。本质变现象应理解为本质表现为现象。某一具体的人无疑是本质与现象的统一体,但其本质也在不断地表现出来,即不断转变为现象。现象与本质的相互转化,正是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相互转化的客观基础。

(3)区别真象与假象、假象与错觉。真象是从正面表现本质的现象。假象则是一种虚假的现象,它也是本质的一种表现,但却是本质在特定条件下的一种反面表现。错觉是由人的感觉上的错误造成的,属于主观的范畴;假象则是由客观存在的种种条件造成的,它是现象的一种,属于客观的范畴。

尽管现象和本质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但是,人们不仅能够认识物质世界的现象,而且可以透过现象认识其本质。

2.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的辩证关系

人们在实践过程中,通过自己的肉体感官(眼、耳、鼻、舌、身)直接接触客观外界,产生许多感觉,在头脑中有了许多印象,对各种事物的表面有了初步认识,这就是感性认识。感性认识是认识的初级阶段,直接性是其主要特点,此外还具有生动性、具体性、表面性等特点,其反映的内容是事物的现象。

理性认识以事物的本质规律为认识对象,是对事物的内在联系的认识,具有抽象性、间接性、普遍性。理性认识是认识的高级阶段,是人们借助抽象思维,在概括整理大量感性材料的基础上实现的关于事物的本质和事物自身规律的认识,是在感性认识的基础上,把所获得的感觉材料,经过思考、分析,加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整理和改造,形成的概念、判断、推理。理性认识是感性认识的飞跃,它反映事物的全体、本质和内部联系。

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辩证统一的关系。第一,二者是相互联系的。一方面,理性认识依赖于感性认识;另一方面,感性认识有待于深化发展为理性认识。第二,二者是相互渗透的。一方面,感性认识中渗透着理性认识的因素,是在理性认识指导下的感性认识;另一方面,理性认识同样渗透着感性认识的因素,理性认识是建立在感性认识基础上的。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是在实践的基础上统一的。

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相互区别。第一,从内容上看,感性认识是对事物现象的认识,理性认识是对事物本质和规律的认识。第二,从获得途径看,感性认识是通过感觉器官来直接感知的,理性认识是通过人的理性思维来把握的。第三,从认识的程度和水平看,感性认识是认识的低级阶段,理性认识是认识的高级阶段;正确的理性认识比正确的感性认识更正确、更可靠、更深刻。第四,从认识的作用看,正确的理性认识比正确的感性认识能更好地指导实践,具有更大的作用。

3.认识的辩证发展过程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人的认识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能动的辩证发展过程,人对世界的认识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需要经过一个多次反复、无限深化的过程。任何一个具体的认识只是对整个世界一个层次上的认识、一个领域内的认识、一个发展阶段上的认识。因此,人们应当在实践基础上不断地深化认识、扩展认识,把认识向前推移。首先,认识要不断地深化。因为复杂的事物包含着若干层次,由于实践条件的限制,人们在每一层次上的正确认识在深度上总是有限的。其次,认识要不断地扩展。因为客观世界的范围是无限广大的,人们对客观事物的具体认识在广度上也是有局限性的,人们应不断地扩展认识,以便在更广阔的领域内掌握不同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最后,认识要不断地向前推移。因为物质世界是一个不断变化发展的世界,人们的认识应当随着客观事物的进程而向前推移,不断研究新情况,提出解决新问题的方案。

(二)形式逻辑的“概念”理论

由于审计本质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确定审计的概念,所以,形式逻辑的“概念”理论也具有方法论的意义。概念理论包括的内容较多,与审计本质认识相关的重要内容包括:

(1)概念是反映事物本质和范围的基本思维形式,概念具有内涵和外延两项逻辑特征。内涵是概念对事物本质的反映,外延是概念对事物范围的反映。在认识史上,黑格尔第一次把概念区分为抽象概念与具体概念。

(2)抽象概念指反映事物的某种属性或事物与事物之间的某种关系的概念,例如“正确”、“善良”、“大于”、“相等”等。抽象就是抽掉了具体形象的东西。例如,“人”就可以说是一个相对抽象的概念,因为一个具体的人有性别、年龄、身高、相貌、社会关系等具体特征,但抽象的“人”就是不包含这些具体特征的一个概念,因此说它是抽象的。所以,抽象概念一般是指某一类事物,而不是某一个事物。具体概念指反映具体事物的概念,其外延或是一个独一无二的事物(如杨浦大桥、雷锋),或是一类事物(如电冰箱、自行车)。

(3)抽象概念与具体概念是概念发展的两个阶段,抽象概念是由具体概念依其“共性”而产生的,把具体概念的诸多个性排除,集中描述其共性,就会产生一个抽象概念。抽象概念的外延大,内涵小,具体概念的外延小,内涵大。但是,抽象性和具体性都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概念的内涵越小,则其抽象程度就越高,其外延也越大,反之亦然。比如“人”比“男人”抽象一点,而“生物”又比“人”更抽象一点,“物质”则比“生物”更抽象(李建华,1990;傅小平,1992)。